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水环境管理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水环境治理、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维护河流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设幸福河湖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2025年4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任组长,常委会副秘书长贾志勇、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康玲、副主任委员张剑利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省人大代表、农牧委员会委员、农牧专业代表小组成员以及省河湖保护服务中心专家组成。检查中,延续以往好经验好做法,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和执法检查指南,邀请专业人员对检查组成员开展集中培训,确保检查组成员掌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明确要求;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汇报,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要求、明确标准、压实责任;先后赴海东市、西宁市、黄南州和省水利厅、省河湖保护服务中心,就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信息化建设体系的建立等顶层设计落实情况和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逐项开展检查,与基层一线干部群众深入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实现8个市州全覆盖。
此次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意义重大。其一,是守护“中华水塔”的政治使命。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承担着维护国家水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通过执法检查,可以督促各级河湖长切实履行“守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青海落地生根。其二,是建设生态文明高地的实践要求。2025年省级第1号总河湖长令明确要求要“深化河湖长制,建设高原特色幸福河湖”,全省各地已同步部署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紧扣政策窗口期,契合省级战略密集推进工作,可以加速政策与法规衔接,为新战略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其三,是破解河湖治理深层次矛盾的有效途径。执法检查逐条对标法律条款,通过“清单式检查”机制,精准锁定突出问题,全面分析困难短板,靶向提出意见建议,为推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一、河湖长制条例贯彻实施总体情况
《条例》自2021年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决扛牢守护三江源、守护“中华水塔”的政治责任,坚持把河湖长制作为新时代水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抓手,高位谋划、周密部署,省水利厅发挥牵头职能作用,聚焦主业主责,主动担当、积极推进,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协同发力,全面筑牢“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安全屏障,持续提升全省江河湖库法治化管理效能,推动河湖工作高效有序落实。
(一)制度体系全面构建,责任链条坚实完整。一是五级组织体系实现全域覆盖。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到边的河湖管理网络。截至目前,全省共设立河湖长5750名,其中省级河湖长5名、市级47名、县级433名、乡级1235名、村级4030名,对境内3518条河流(总长度4.3万公里)和242个湖泊(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实现100%责任全覆盖,巡查河湖超过11万人次。建立河湖长信息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实现人员动态管理,特别是三江源地区创新设立“生态河长”,由当地牧民担任兼职管护员,有效破解了无人区监管难题。二是“1+N”政策体系强化制度支撑。省级层面已形成以《条例》为核心、多项配套制度为支撑的立体化法制框架,涵盖河湖长会议、工作督查、考核监督、激励支持、责任递补各方面。其中,《河长会议制度》明确了省级总河长会议、省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等4个级别会议制度;《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制定了五级巡查标准;《河长制信息制度》规定了建立全省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细化了6项考核内容;《河长制湖长制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罗列了8项暗访内容。三是智慧系统延伸监管触角。建成省级河长制湖长制数字化综合管理平台,开发“青海河长制”微信小程序,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与地面传感器,对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点湖泊约5405平方公里的水域面积实时监控。推进“智慧河湖”建设,省级财政投入1600万元支持海西州巴音河、尖扎县隆务河段及主要支流、西宁市南川河、乐都区湟水河等重点河段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智慧管理。落实电子采运管理单制度,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采砂秩序平稳有序。核查河湖遥感图斑9043项,核查率、整改率均为100%。四是保障机制确保责任闭环。省级财政设立河湖专项经费,2021-2024年累计投入2294万元。连续五年将河湖长制纳入市州年度绩效考核,连续3年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州县给予资金激励,共计900万元。全省设置专职河湖管护员16559个岗位,并配备相关巡护专用装备。建立“四不两直”暗访机制,2024年通过暗访发现64个问题,其中涉及污水直排、违规采砂等五类重点问题占比达29.6%,通过预警督办推动问题整改,整改率持续提升。
(二)生态屏障持续巩固,水资源保护成效显著。一是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实现突破。《条例》实施以来,全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三条红线”管控体系,连续12年完成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年度考核目标,2019年贵德县获得国务院河湖长制督查激励。健全完善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指标体系,实现年用水量1万m3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2024年,全省用水总量26.1亿立方米,控制在29.6亿立方米目标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68.3立方米,较2020年下降15.7%,完成下降8.5%的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7.6立方米,较2020年下降10.1%,完成下降8.5%的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10,完成0.509的控制目标。二是流域综合治理成效凸显。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治理,建成南川河、八音河等66条省级幸福河湖,八宝河、药水河入选水利部2025年幸福河湖建设清单。黄河干流、长江、澜沧江出省境断面水质继续保持Ⅱ类及以上,湟水出省境断面水质稳定达Ⅲ类。完成南川河、恰卜恰河、格尔木河复苏行动阶段性任务,流域水环境逐步改善,受到水利部通报表扬。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治理,累计整治“四乱”问题1975项。三是生态修复工程系统推进。实施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湟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治理、布哈河流域治理修复、通天河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修复等一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水源涵养功能。三江源地区累计恢复湿地12.6万亩,新建生态管护岗2.3万个。长江源区植被覆盖度较2010年提高12%,藏羚羊种群增至7万余只。青海湖水域面积较2004年扩大372平方公里,裸鲤资源量恢复到12.75万吨,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四是水灾害防御能力稳步提升。完善汛期统筹协调、调度指挥、形势预判、联动会商、值班值守等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防汛责任,落实8708处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管控措施,423条山区河道实现规范管理。强化全省207座水库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拦洪削峰作用,治理中小河流、山洪沟道20条。积极应对处置甘肃积石山地震、通天河特大洪水等险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防洪安全。五是环保问题整改取得积极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强力推动整改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盐湖资源无序开发16项问题、小水电生态流量11项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2023年黄河警示片披露的13项问题,制定具体措施82条,已完成整改9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审计反馈29项问题,已完成整改14项。举一反三,对全省35家盐湖企业全覆盖督查,排查整改问题107项。全方位推进全省283座小水电清理,保留9座,整改149座,退出125座,整改率、退出率均为100%。
(三)执法监管体系完善,协同治理突破创新。一是“四长联动”执法机制全面强化。创新构建“河湖长+检察长+林草长+生态警长”协同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执法。2024年查处非法采砂、污水直排等违法案件4起。建立案件移送“绿色通道”,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56件。二是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性突破。举办首届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发布《西宁宣言》,在流域九省区达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联手建设幸福河”的共识。举办第四届青、藏、川三省区七市州跨界河湖联席会议,推动落实联防联控联治协议。落实与甘肃、西藏两省区关于湟水环境治理、藏青工业园取用水管理等协定事项,做实做细跨省界水环境治理。开展黄河上游联合执法、水文监测应急演练,累计开展跨省联合巡河13次。三是部门合作联管联治共护河湖。省发改委在编制规划方案时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制重点任务,强化政策保障,围绕水利专项、黄河专项、污染专项等国家支持方向,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涉河湖库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加大资金整合和投入保障,截止2024年累计安排水资源保护相关资金7.09亿元,2024年安排省级河湖管理保护经费1090万元。省自然资源厅聚焦重要河湖流域,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查整治、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专项行动,发现并移交属地违法线索3181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青海省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完成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年度任务。省住房建设厅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问题管网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1年以来争取中央资金47.37亿元支持54个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190个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强化涉河工程行政许可办理,2022年以来办理防洪影响评价事项145项,办理水保方案审批事项22项,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省农业农村厅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长江禁捕、黄河禁渔和青海湖封湖育鱼,切实保障河湖安全。省文化旅游厅推动环湖12个观景点生态评估问题整改,全过程加强青海湖旅游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和监管工作,推动青海湖生态保护。省林草局加大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力度,累计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项目49项,退化湿地得到修复,生物多样性显著增加。四是地区协调联动推进河湖管理。西宁市全面压实河湖管理主体责任,不定时全区域开展河湖巡察活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河湖长制办公室被水利部授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北川河治理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二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海东市建立市级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6个县区完成全国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建设,累计创建省级节水型公共机构、高校、小区等179家。海西州召开青藏川三省(区)七市(州)第四届江河流域河湖长制联席会议,达成德令哈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提升长江、黄河上游流域跨界河湖协同管理水平。海南州制定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对开展洪水影响分析的涉河湖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成效进行“回头看”,完成水利部推送的1139条河湖库遥感图斑核查,有力保障了流域河道行洪通畅。海北州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长制落实作为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和构建“243”发展布局的根基,河湖长制工作入选水利部典型案例,涉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零”突破,全省对州河湖长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玉树州推动基层力量严密护河,动员河湖保洁员、生态民兵、草原管护员、森林管护员、农牧民、僧侣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和河湖清洁,设立马背巡河员及摩托车巡逻队,聘请河湖记者监督河湖管理保护。果洛州顺利完成长江、黄河果洛段流域鱼类种质资源调查,弥补了近30年来全州水产种质资源普查的空白,本土鱼类种质资源完整性保持良好。黄南州创新建立问题整改“点对点、长对长”责任制,凝聚起各负其责、联动共管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合力。五是公众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优化群众参与机制,实行河湖、森林、草原、湿地管护“多员合一”,全省设立“民间河湖长”3433名,推进生态系统全要素、全周期巡查看护,利用“青海河长制”微信公众号宣传制度政策、接收群众举报。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投入,36家企业认领河湖管护责任。中小学开设“河湖保护课堂”,培养“小河长”,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参与。制作《守护中华水塔》纪录片全网播放超1亿次,利用世界水日等节点开展宣传活动200余场。
二、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条例》在全省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河湖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全省在系统谋划、河湖管理、执法监管、公众参与等方面还存在协同治理机制不畅、制度责任落实不严等问题。
(一)河湖管护系统谋划前瞻性研究不足。一是动态监测网络服务保障还不完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距今已有10余年,部分湖泊水面面积等基础数据已发生变化,10年前的水利普查数据已难以准确反映我省湖泊现状。近年来三江源等区域冰川明显后移,雪线快速上升,冻土消融,湖泊存水增加,出现水资源存储固液失衡现象,特别是气候变化导致湖泊水位持续上涨,对下游地区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活动构成潜在威胁,水生态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全省仅少部分河湖开展水文动态监测,监测覆盖不足,偏远地区信号覆盖不广,日常巡查信息实时上报存在困难。二是项目谋划还不够科学。受高原特殊地理条件限制,三江源地区部分河道治理工程未能充分考虑冰川融水径流变化对行洪通道的影响,与生态流量管控存在偏差。个别地区在谋划项目时缺乏深度思考,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的发展意识不够强,对城镇高速发展预见性不足,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开展项目调研论证不够深入,水利设施布局与交通路网、产业园区规划尚未实现“多规合一”。三是“一河(湖)一策”实施效果未达预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河湖管理权限,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河湖管理和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编制的“一河一策”方案质量不高,相关条款无法准确与河湖特点一一对应,不能有效做到因河(湖)施策,且未能与河湖健康评价、督查、考核等工作有机衔接。
(二)河湖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一是高原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艰巨。我省高原河湖生态系统具有典型的高寒脆弱性特征,保护修复成效巩固难度大。流域防洪减灾建设项目统筹当地地质条件、流域空间特征、洪水流量变化等因素上还不够完备,特别是三江源地区部分湖泊传统防洪工程设计标准与实际情况衔接不畅。流域综合治理存在系统性短板,湟水河流域农村河道淤积、植物枯萎沉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人口密集乡镇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此外,受制于高海拔特殊环境,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冬季运行效率低下,生态治理成效巩固难度加剧。二是水资源精细化监管还有弱项。高原地区地广人稀、山势陡峭,监管半径较大,一些偏远河段还存在巡查盲区。部分地区水忧患意识不强,依法用水、护水、节水和河道保护观念有待增强。从检查情况来看,河湖库“四乱”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河道还存在垃圾乱堆乱倒、零星偷采、违规取用水等现象,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仍不达标,部分项目未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部分地区对违法采砂等行为难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三是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虽然近几年我省持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湟水河流域现存27座老旧农用桥梁,其桥墩间距不满足现行行洪标准;流域防洪减灾方面,部分堤防出现基础沉降;垃圾处理方面,设施布局失衡问题较为明显,环青海湖地区垃圾处理设施仅按常住人口配置,旅游旺季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城乡污水处理方面,全省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管网覆盖率还不足60%,个别老城区还未真正实现雨污分流。四是信息化赋能河湖管护支撑力不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涉河涉湖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我省于2018年建设省级河湖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实现问题发现、上传信息等功能,但由于底层架构老旧,各模块数据独立,以及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配套设备建设与更新能力不足,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少,导致实时监测能力不强,数据成果运用效果不佳,无法支撑当前幸福河湖建设、采砂监管北斗技术应用等河湖管理工作,跟不上河湖高质高效保护工作需求。多元数据融合、信息互通互联方面还存在差距,国省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数据、污水处理厂数据、再生水利用数据等均未实现互联互通。
(三)河湖管护治理能力有待提升。一是财政经费支持保障有限。《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规定“聘用河湖管护员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此次执法检查和地区自查中普遍反映,河湖管护工作面临信息化建设经费、管护经费、人员经费支持保障薄弱的问题。信息化建设方面,包括省级河湖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内的全省各级平台均缺少运行维护和提升改造资金,运营提升能力跟不上河湖管护需求。河湖管护方面,省级面临经费逐年压减但工作量翻倍增加的现状,地方各级缺乏专项经费、政策配套和项目支持,乡镇河道清淤疏浚保障经费缺口大。管护员经费方面,兼职管护员扩责赋能但不增加工资报酬,大部分专职管护员未落实工资报酬,属义务开展工作。二是河湖管护力量还需加强。《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第十七条规定“河湖管护员承担河湖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多数地区基层河湖长办人员不够,力量不足,河湖管护队伍人员年龄偏大、专业能力欠缺,大部分河湖管护员由森林、草原管护员以及村级保洁员等兼任,不能专责专员,顾此失彼,投入精力不够,履职效果不佳。三是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条例》第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河长湖长体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级河湖长在抓河湖治理保护上缺乏系统思考和谋划,个别河湖长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熟悉,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对《条例》赋予的职责理解不深,责任意识不强,溯源查找问题原因、推动问题处置不够有力。部分乡村级河湖长对基本河湖保护监管职责要求不清晰,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四)执法威慑与公众广泛参与存有短板。一是专业执法刚性监督不够有力。《条例》第十五条对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及执法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检查中发现,综合执法与河湖巡查协同不紧密,河湖管护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不能现场取证及时办案,待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又存在证据已灭失而增加办案难度甚至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对非法排污、违规取水等行为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高原地区执法力量分散,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一人多岗,一人多职”现象,加之人员老化,年龄断层,缺少专业执法培训,执法力量整体比较薄弱;部分市州执法改革中机构、人员虽已全面调整,但执法事项清单尚未获得政府批准,造成部分涉河湖案件不能有序推进。此外,受制于专业设备短缺,部分地区对夜间偷排等违法行为取证能力不足。二是部门协作、跨区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职责、跨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联合共治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检查中发现,部门协作机制还不同程度存在联动意识不够强、议定事项落实不力等问题,个别成员单位主动配合的意识不强,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尚未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跨界河道联合执法机制还有待完善,联动响应慢,处置力度弱,对非法采砂、排污、捕鱼等问题处置力度不够。部分河段缺乏下游监管上游的机制,造成出现问题责任不易认定,跨区域联动机制难落实。三是社会宣传动员力度有待加强。《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部分河道公示牌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信息更新不及时,部分未按《条例》要求标注监督电话和管护范围。基层宣传引导教育的形式和手段不够丰富,针对性不强、方式单一、覆盖面窄,新媒体运用不足,针对农牧区等特殊区域的差异化宣传不够。群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爱水护水的氛围营造有待提升,举报监督作用未有效发挥。倾倒垃圾、私排污水现象屡禁不止,群众主动参与河湖管理和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较低。
三、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
青海作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做好河湖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坚决扛起源头责任,强化上游担当,按照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提出的建设青海幸福河湖总体部署要求,加大幸福河湖建设力度,以高品质河湖生态环境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省情精准施策,优化治理路径研究。一是深化动态监测工作研究。联合本土科研机构,重点攻关三江源无人区遥感监测技术、环青海湖生态敏感区游客承载量评估、东部农业区灌溉用水效率提升等课题,建立分类分区的河湖管理技术标准库。健全差异化管控机制,对三江源核心区实施最严格保护,对环湖旅游带建立“生态流量预警+旅游旺季限流”双调控模式,在湟水流域农业区推广节水灌溉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强化多业态融合发展,在重要支流培育“生态治理+观光体验”的特色模式,通过“一河一策”动态调整机制平衡保护与发展需求。二是强化规划统筹协调。加强规划衔接与实施,统筹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确保河湖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水利等规划有效衔接。在湟水流域等重点区域推行“流域规划+专项规划”联审制度,要求水利设施布局与交通、产业规划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和生态兼容性论证。严格涉水项目审批,加强规划执行监督,避免开发建设破坏水系连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需结合人口集聚预测,推行“集中处理+分布式湿地”的弹性配置模式。三是提升“一河一策”实施效能。建立差异化编制标准,针对不同区域特点明确冰川径流监测、旅游承载量评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专项指标,确保方案与高原河湖特性精准匹配。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将年度任务分解为可量化的具体项目,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选取典型河段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效果后评估,探索形成可复制的青海经验。
(二)紧扣技术赋能视角,夯实河湖治理基础。一是破解高原河湖生态保护难题。针对防洪工程缺陷,建立动态设计标准体系,结合三江源冰川退缩监测数据,对重点湖泊实施水位预警和工程参数动态调整机制。针对流域治理短板,推广“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组合工艺处理面源污染,配套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对人口密集区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采用地埋式保温设计提升冬季处理效率。同时,建立高原河湖生态修复成效评估体系,重点监测高寒植物群落水体自净能力等指标,发展符合高原特点的生态修复技术。二是优化水资源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高原特色水资源管理数据库,整合国土调查、草原确权、冰川监测等数据,实现涉水审批、取水许可、污染源信息的动态关联分析。针对企业违规取水问题,参照上海经验建立取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并将违规记录纳入信用惩戒体系。针对采砂监管难题,借鉴陕西省经验,建立砂石运输电子联单制度,实现采、运、销全流程追溯和采砂管理动态跟踪。持续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方式,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暗查暗访工作,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三是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对湟水河流域老旧桥梁实施“一桥一策”改造计划,拓宽桥跨并同步配套建设护岸工程以缓解行洪压力。在环青海湖地区构建旅游垃圾动态响应系统,旺季启用移动式压缩转运站。污水处理方面,对老城区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小区保障配套管网覆盖。设立省级基础设施补短板专项基金,优先支持采用高原适应性技术的项目,如光伏供能污水处理厂等。四是提升河湖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先在生态敏感区部署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地面传感器的立体监控网络,破解地广人稀导致的监管盲区问题。升级现有信息管理平台为省级河湖大数据中心,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涉水数据跨部门实时共享,建立数据更新责任清单和考核机制。强化与移动运营商协调,增加基站建设投入,保障通讯信号覆盖全域,研发巡河APP的离线运行功能,高寒地区配备防水防冻移动采集设备。
(三)强化多元保障体系,提升河湖管护效能。一是多元化财政经费保障。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利用国家水网监测体系建设契机,申请智慧水利专项经费升级省级平台。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差异化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基础薄弱区给予专项补助,通过申报生态补偿试点争取中央资金倾斜。借鉴省内外经验,整合林草、水利等部门现有管护资金,将兼任人员薪酬增幅与绩效考核挂钩,对专职管护员按巡查里程酌情给予补贴。对于基层清淤疏浚、河湖巡查、垃圾清运等经费缺口,可参照福建省做法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县乡财政分担比例。探索生态修复项目与光伏、旅游等产业捆绑开发模式,利用收益反哺管护支出。二是强化河湖管护队伍建设。加强河湖管护队伍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聘用机制,对借用、占用编制的及时归位,对空缺编制的及时补充,对多职合并的,推行综合网格员改革。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加快培养河湖治理管护实用人才。组织水利部门技术骨干开展汛期专项轮训,打造一支业务精、技能强、水平一流的高素质队伍。在水利编制严重不足地区,可借鉴湖南淑浦县组建“民兵河长”,建立长效机制,吸纳退役军人和返乡青年加入兼职队伍。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收入保障及绩效奖励增长机制,逐步增加管护人员收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工作积极性。三是提升基层责任落实能力。下大力气开展“河湖长履职能力提升计划”,既要总结自身经验,又要对标先进地区,在河长办设置及力量配备、责任落实、督查考核等方面向先进地区看齐。将《条例》核心条款纳入州县党校培训课程,对新任河湖长实行“任职第一课”培训,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提升基层河湖长履职素养。推行传帮带机制,由连任河湖长结对指导新任人员积极履职,建立履职档案并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市州级层面组建由水利、生态环保专家组成的智囊团,为县级河湖长制定符合实际、易于实施的“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借鉴成都市民间河长“积分制”巡护经验,制定实施细则,采用积分进行激励,激发乡村河湖长履职积极性,形成全民共同守护河湖格局。
(四)聚力执法深化协同,构建全民共治格局。一是整合强化基层执法力量。依托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开展执法人员轮训,重点提升高原环境下取证、勘验专业技能。优化协同机制,由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案件快速响应工作规程,并为管护员配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完善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各市州出台河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增强执法威慑力。加强装备支撑,设立专项经费优先为高海拔地区配备红外夜视仪、水质快速检测仪等设备辅助问题识别。二是完善部门协作、跨区协调机制。建立刚性协同责任机制,推行联动责任清单管理,明确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核心部门的联合执法频次及响应时限,将协作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坚决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监管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试行“上下游生态补偿协议”,下游县市可依据水质监测数据向上游提出生态赔偿请求,省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对达标上游地区给予奖励。三是构建社会共治护河氛围。推行“智慧公示牌”升级工程,试点太阳能电子屏公示牌,实现河长信息、水质数据二维码扫码可查,并接入省级政务平台自动更新数据,解决信息滞后问题。丰富宣传教育方式,在农业区和城乡结合区,在村规民约中嵌入河道保洁义务,建立“河湖保护积分制”,不断激发群众参与内生动力;在牧区,结合“守护母亲河”行动开展双语宣传,组织志愿者成立马背宣讲队,利用民族节庆开展沉浸式宣传。完善举报激励机制,探索设立河湖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基金,增强各行各业保护水资源和河道的自觉性,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