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2年6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日期:2022-06-15 来源: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体现了新思想、新要求,体现了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对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循化县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5月30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与循化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对条例第四条中的相关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据此,建议将本条最后一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修改为“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民族自治县”。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建设现代化商贸流通体系,提升商贸业发展水平,发展通信和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表述不完整,应进一步明确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据此,建议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珍稀物种资源,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采集、交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十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建立自治县教育投入逐步增长机制,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各类助学政策。”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对条例第五十三条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六、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表述修改为:“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将第二款中有关“共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表述修改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

八、建议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