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查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2年5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日期:2022-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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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2月24日修订通过《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全程指导,多次专题研究提出修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5月14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委员会认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循化县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现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议审查批准。同时,经与循化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有关“自治县人民代表中”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的表述不准确,建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关代表名额的规定,对本款作修改完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撒拉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撒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关“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的表述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使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表述相一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有关“同时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的表述,修改为:“同时受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

五、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关“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体制”的表述,修改为:“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六、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自治机关加强中医、藏医等传统民族医药”的表述,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中医药、藏医药等各民族医药”。

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循化县实际,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八、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文字表述作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