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流域青海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21-04-23 来源: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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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环资委结合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调研、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推进情况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建议办理、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等工作,对长江流域青海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青海省境内长江流域基本情况

我省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长江干流在我省境内称为通天河,发源于唐古拉山主峰格拉丹冬雪山西南坡姜古迪如冰川,由正源沱沱河、南源当曲、北源楚玛尔河,以及通天河上段为主干组成,流经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及玉树州治多、曲麻莱、称多、玉树等县(市),至玉树市的赛拉附近进入四川、西藏境内。两大支流雅砻江和大渡河在青海省境内的河长分别为196千米、210千米,分别发源于玉树州称多县、果洛州久治县,各自单独流出青海省境,在四川省境内,雅砻江汇入金沙江,大渡河与岷江汇合后汇入长江。青海省长江流域总面积16.8万平方千米,每年向长江中下游输送179.4亿立方米Ⅱ类以上的优质淡水,对促进长江中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之大者”放在首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水源涵养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的目标,从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保护修复、严格监察执法等方面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用实际行动维系着长江生态安全命脉。

  (一)坚持系统思维,持续推进我省境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组织编制《青海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明确重点任务和治理措施,实现流域精细化管理。研究制定我省长江源头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长江源区省内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积极争取中央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奖励资金10亿元,在长江流域实施了39个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指导流域地方政府编制长江源区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总体实施方案,在治理修复方式上进一步优化设计,整体提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绩效。推动流域内各相关州建立州际间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海西州和玉树州于2018年12月签订了《长江经济带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联防联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玉树州、果洛州各相关县之间也签订了框架协议,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有力推进了省内流域补偿机制建立工作。组织成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青跟踪研究工作组,为我省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文化旅游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区域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其中,果洛州自2019年起推行全域无垃圾行动,成为我省首个示范点。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8060万元,支持玉树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升级改造工程、玉树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等项目建设。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更新任务。监测数据显示,我省长江干流出境断面年均水质稳定达到I类,流域内各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优良,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二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以推进长江流域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改善为核心,督促指导果洛州、玉树州强化城市(镇)扬尘综合整治成果、严控燃煤和机动车污染、全面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措施,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了稳定改善,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果洛州、玉树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99.4%、100%。三是在污染减排方面,制定印发《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长江流域地区果洛州、玉树州“十三五”污染减排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并将环境质量、总量减排双目标任务列入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督促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重点企业层层落实减排责任,形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双线”减排目标责任机制,有力促进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工程措施的全面落实。经省级核算,2019年、2020年果洛州、玉树州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及“十三五”减排目标任务,为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在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统一安排,完成农用地(牧草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本查明了农用地(牧草地)土壤污染状况。以沿江(河、湖)、沿路、自然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周边为重点,排查整治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非法加工、倾倒、回收及违规贮存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流向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切实提高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资质和转运过程的管控能力。开展黄河长江流域自然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印发了《黄河、长江及其流域重要湖泊沿线自然资源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五是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面,在流域内布设4个国控和10个省控断面,按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实现对长江流域水质的动态监控。同时,建成8个空气和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现实时监控。结合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生态监测项目,在长江流域建成11个综合站点和草地、森林、沙化土地、湿地、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要素、环境质量等地面监测点319个,按年度开展了2015至2020年各生态环境要素的专项地面监测和遥感监测,积累了连续的监测数据。同时,利用2020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740万元,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监管体系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提升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管控和智能研判能力。六是在监督执法上方面,结合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持续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各类违法行为。2020年,长江流域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起,行政处罚155.37万元,相关处罚信息全部予以公开,同时未接到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群众信访举报。

(二)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 专项整治行动。青海省域内有鱼类21种,占长江鱼种的5%,多数为我国特有的高原珍稀鱼类,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鱼类1种,省级保护鱼类3种,5种鱼类被列入《中华物种红色名录》。长江青海段流域广、鱼类资源少,且不涉及渔船退捕、船网具回收处置和渔民安置保障等工作,随着沿江禁捕政策宣传和长江禁捕“百日攻坚”行动的不断深入,我省“清船、清网、清江、清湖,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做到了长江上游禁捕工作禁得住、管得严,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织密禁捕管理网络。省委王建军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成立了由信长星省长任组长的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工作专题会议,强调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参与度;开展专项整治,加大严打严查力度;注重综合改革,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考核监督,确保任务落实;压实压紧责任,按期完成任务。省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沿江各地组建禁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地方政府考核、禁捕宣传、专项整治、组建“护鱼员”队伍等工作做出了部署。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青海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长江禁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省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工作“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通过部门联动碰头会和沿江地区长江禁捕工作视频调度会,确定了禁捕相关市州和部门禁捕工作联络员,组建了工作群,及时互通禁捕工作信息,初步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捕管理网络。沿江3州9县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印发了禁捕通告和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禁捕工作。二是积极动员群众,建立专管群管格局。充分利用我省“生态管护员”队伍,发挥农牧民熟悉渔汛、水情优势,将长江禁捕协助巡护职能纳入“生态管护员”岗位职责中,采取网格化管理方式,对重点水域开展协助巡护,及时发现举报涉渔非法行为。利用长江源头当地群众历来尊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吃鱼、不捕鱼”的习俗,因势利导组织沿江村支部书记、老班长等模范人物当好长江禁捕政策义务宣传员,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禁捕水域工作。设立打击非法捕捞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线索,推动形成专管群管相结合良好局面。三是专项整治不松劲,严打涉渔违法行为。深入实施长江禁捕“百日攻坚”行动,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三江源国家公园、林草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日常巡查、联动检查、定期督查、交叉互查、随机暗查、有报严查”六查的方式,多次对沿江重点水域开展高频次的执法巡查,对西宁等重点城市所有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快递公司、水产经营户、农贸市场、餐饮店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类涉鱼违法和虚假销售行为。全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00人次,车辆400台次,部门间联合执法行动30余次。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339家,农贸(批发)市场373家,商超728家、餐饮单位4477家,监测电商平台1390次,涉嫌虚假宣传曝光案件2件。截止目前,我省长江流域未发现销售、使用电鱼器具以及非法捕捞的现象,也未接到销售禁捕渔获物类投诉举报。四是规范民间放生,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为保护长江源头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玉树、果洛州相继发布《关于在三江源头水域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的通告》《关于禁止在果洛州班玛县境内水域放生外来鱼种的通告》,永久禁止放生从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通过广泛宣传,藏区群众主动停止私自放生外来物种行为,全面遏止了放生乱象,有效保护了长江源头水生物多样性。同时,为恢复长江上游水生生物资源,自2012年始,我省连续8年在玛柯河举行裂腹鱼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放流苗种45万尾,对保护长江源头水生生物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近年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职尽责,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监督工作力度,织密织牢地方生态防护网,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一是开展综合性立法,制定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开展创制性立法,出台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开展“靶向立法”,作出了《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制定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燃气管理条例、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修订了湿地保护条例、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等。同时,还向有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层层传导生态立法工作思路,指导其制定更具地方特色、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合力编织地方生态保护防护网。二是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了解掌握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进展情况。自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来,青海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园区自然资源资产本底基本摸清,管理体制趋于成熟,机构运行日益向好,生态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的愿景逐步实现,试点任务全面完成,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三是督促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四是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紧跟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于2月26日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江保护法在我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以法治力量保护长江母亲河。同时,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受青藏高原生态脆弱性、复杂性的影响,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巩固任务依然艰巨,长江流域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任务仍然较重。长江源区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加之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冰川、雪山逐年萎缩,直接影响高原湖泊和湿地的水源补给,局部地区湿地退化、草地退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冰川消融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二是流域内环境治理能力有待加强。长江源区各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和环境治理能力还十分薄弱,大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污水全收集、雨污分流、污泥规范化处置,导致现有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无法达到应有的环境效益。三是生态环境协调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我省长江源区上下游地区虽已签订联防联控框架协议,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未形成区域协调、部门联动、共同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相关工作还仅限于政策设计层面。四是稳定的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高寒高海拔的气候条件决定了我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覆盖面大,需要持续大量的投入,加之我省财力薄弱,尤其是市县级财政“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仍然存在。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模式单一、标准偏低、受众有限、机制不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建立,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限制,我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能力不足,主要依靠国家投入,缺乏差别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渠道单一。五是生态保护支撑保障体系依然不足。科技研发力量薄弱,缺乏可借鉴的成熟技术和经验,研究平台尚不完善,科技支撑力度不强,人才队伍严重缺乏,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高位推动长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顶层设计。一是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流域片区规划、专项治理、绿色产业发展等各类规划中,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二是全面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等部署要求,紧抓编制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三江源生态保护修复等规划的机遇,不断增强流域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二)立足资源优势,努力探索生态保护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一是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目前青海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规划范围,从长江经济带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休戚与共的生态共同体的角度出发,积极争取国家在修编时将青海省纳入规划范围,积极参与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大潮当中。二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因地制宜做强作精生态畜牧、特色种植、生态旅游、民族文化等生态型产业,串联开辟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生态旅游目的地,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努力打通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推动实现生态好起来与群众富起来互促互进、协同协调。三是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加大县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的补短板力度,提升县城在集聚要素、人口、产业等方面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三)全面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切实履行好长江保护各项法定职责。一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自然恢复为主,全面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持续开展“中华水塔”保护行动,强化江河正源保护,加大雪山冰川、河流湖泊、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专项生态保护工程,全面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二是全面创建国家公园省示范省,加快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和优化完善,健全资源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管制度,打造生态系统保护样板。三是加强长江源头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长江源头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发保护利用和生态安全格局机制,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牧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四是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动建立全流域补偿机制。抓紧研究资源储备补偿机制,推动国家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储备补偿机制,制订出台保护区重要矿产地储备制度。五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依托“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试点,畅通生态产品价值转换路径,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探索完善用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体系。六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着眼于为长江保护法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法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立法、修法调研,以及地方法规清理及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纠正与长江保护法规定、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五、意见建议

(一)加大对青海转移支付的力度。建议中央财政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青海作为长江源头省份,生态地位特殊、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环境保护任务繁重、为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贡献突出等实际,持续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帮助青海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顶层设计。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出台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区域生态补偿具体办法,并引导长江流域上下游省份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机制,强化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和保护协作,支持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以更高标准深入推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促进青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扩大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建议中央在调整完善国家绿色基金政策时,充分考虑青海在长江水源涵养区的特殊地位,将青海纳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内,并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帮助青海推进长江源头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