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环资委与对口单位联系会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环资委
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2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资委与对口单位联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环资委)同省级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环资委负责工作联系的对口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第三条 省人大环资委依法履行职责,对口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对口单位依法开展工作,省人大环资委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 省人大环资委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对口单位工作联系会,通报委员会上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听取对口单位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协商有关立法及监督事项。
对口单位联系会由省人大环资委召集主持。
第五条 省人大环资委应当加强与对口单位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含立法调研)的项目,省人大环资委应当提前与对口单位就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主要条款的设置交换意见,共同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考察、意见征集、论证评估等工作。对口联系单位应当主动邀请省人大环资委参与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评估等工作。
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项目,省人大环资委应当提前与对口单位就监督事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等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监督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环资委交由对口单位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文稿的意见时,对口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七条 省人大环资委印发的有关文件,应根据内容分别抄送对口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口单位印发的有关工作总结、要点、简报等应抄送省人大环资委。
第八条 省人大环资委召开工作会议时,根据议题邀请对口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列席,听取意见建议;对口单位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或举办重要活动时,应邀请省人大环资委派员参加。
第九条 省人大环资委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对口单位参加,对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对口单位应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材料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环资委和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须按规定期限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口单位应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口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