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2-0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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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履职行为,提升议事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本届工作报告;讨论由本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前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

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对相关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分管委员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联系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到会指导。也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条  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一般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委员会组成人员。

条  须经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督促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在该次常委会会议召开至少一个月送委员会。

条  委员会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报告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必要时可增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审议质询案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委员会会议人员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做好准备,提出简短明确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委员会会议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办公室作文字上的修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作委员会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委员会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代表建议办理、学习考察等各项活动,做到知情知政,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