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22-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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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4次主任会议批准 2014年2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批准2018年3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批准)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环资委)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环资委”),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省人大环资委负责工作联系的对口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依法拟订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议案。

三、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报批法规审查计划,提出与省人大环资委工作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参与拟订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做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查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八、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议题的建议,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组织开展环境资源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听取并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协助督办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属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十一、每年年初制定省人大环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年的工作情况;

十二、接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指导,承办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征求属于本委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函的回复工作。

十三、密切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市(州)、县(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及时交换意见。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境资源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十四、组织开展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十五、研究办理省人大及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