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黑龙江、吉林考察调研乡村振兴促进立法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3-08-07 来源:法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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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黑龙江、林考察调研乡村振兴促进

立法情况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做好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带领学习考察组一行,赴黑龙江、吉林两省学习考察乡村振兴促进立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学习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介绍,并就立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实地考察了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吉林长光卫星、延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生态宜居等,对黑龙江、吉林两省乡村振兴促进立法相关情况取经学道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被誉为“中华大粮仓”在持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农产品供给能力,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等方面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村发展活力进行了有力探索。吉林省紧紧围绕国家上位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总结提炼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成效,突出制度设计的前瞻性针对性,有的放矢的做好法制保障等方面工作超前,在确保粮食安全、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等方面,体现定位、责任和特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总体感到两省在乡村振兴促进立法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色,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和城乡融合等方面,立足本省省情农情,充分发挥各类政策措施的集成效应,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二、做法经验

(一)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立法情况及内容特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处于省司法厅审查阶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粮食安全。条例草案在第二章专章规定粮食安全内容,紧紧围绕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打好粮食生产王牌,重点在稳定种粮面积,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突出粮食安全在乡村振兴中的底线保障地位及作用。在持续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筑牢增产根基;突出种业创新,挖掘增产潜力;推进农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是突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紧密结合黑龙江省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区位优势潜力、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立足地方自然条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比如,依托冰雪资源、边疆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大力培育农业品牌,构建以“黑土优品”为龙头的农业品牌体系;立足区域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等。

三是突出促农增收。条例草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生活富裕”方针的要求,从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出发,在第四章设计“农民增收”专章。重点就巩固脱贫成果,促进脱贫地区和群众增收进行规定,深入推进联农带农增收、农旅融合增收、双创增收,以法治力量保障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二)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立法情况及内容特点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条例共十一章,依次为总则、粮食安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组织建设、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八十九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构建粮食生产安全制度保障体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精神和吉林省委决策部署,着力体现粮食安全的政治担当,在总则之后设立粮食安全专章。分别规范了粮食安全责任制、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良种繁育、农业机械化、生产关系调整等十三条内容,构建起粮食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是落实黑土地保护的各项政策举措为了充分保护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条例将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确保农地农用。村民委员会对严重破坏或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形成保护黑土地的工作合力。

三是丰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必须规划先行、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等重大要求。规定了编制规划需考量各方面重要因素,并强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着力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激发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等内容。

三、启示建议

通过学习考察黑吉两省乡村振兴促进立法工作,不仅了解到两省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有关情况,也学习到了两省立足省情农情,借助资源禀赋优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立法的特点特色,为我省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立法工作拓展眼界、打开思路、提供借鉴。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工作建议:

(一)立足省情农情,突出地方特色。一是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乡村振兴促进立法工作中,将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推动乡村振兴、富民强村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党组织始终成为引领乡村振兴的坚强领导核心。二是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立法,必须立足省情农情,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深入乡村基层调查研究,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激发乡村振兴内在活力和内生动力。三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并重。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既要确保与上位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各项政策措施不抵触、相衔接,又要力求符合我省省情和“三农”工作实际,使条例内容真正体现农村实情、农牧特色、农民期待,能够接地气、行得通、真管用,以良法善治护航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行稳致远。四是注重彰显亮点特色。在重要章节框架设计上,重视依托当地乡村特色资源禀赋,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县域资源要素统筹,联通城乡市场。注重依靠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增收致富,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我省独有的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扶持牦牛、藏羊、青稞等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农牧业产业,壮大高质量庭院经济等乡村新业态,培育群众增收新引擎。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我省生态地位尤为重要,是青藏高原上重要省份之一,被誉为“中华水塔”。必须时刻胸怀“国之大者”,心系“省之大要”。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突出青海“一优两高”发展战略中的生态保护优先目标定位。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乡村振兴之路。法规条文中要将推进实施河湖长制、林草长制,农牧结合、草畜联动、生态循环新型种养模式等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落实生态综合补偿制度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让农牧民群众自觉成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做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结合文章,注重以生态环境保护来引领、推动和保障乡村绿色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产业化”与“产业生态化”将自然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集观光、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乡村文旅产品,创造更多生态产品,让农牧民因共享收益而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助力乡村振兴走深走实。

(三)落实政策措施,助力乡村振兴。一是突出立法的可操作性。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过程中,坚持不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简单重复,梳理中央和我省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使之法定化、制度化,按照“先做减法,再做加法”的立法工作思路,补充上位法没有规定需要地方立法规范的内容,细化上位法不便操作的规定。二是聚焦聚力产业“四地”建设。结合我省建设产业“四地”的重大要求,做优做强绿色有机农牧产业,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网络销售,推动农牧业提质增效。挖掘乡村牧区的自然、历史、文化、民俗等特色资源,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和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三是强化各类资源要素保障。明确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的增长机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建立城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人员定期服务乡村机制,为不断挖掘“三农”潜力、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立法中要统筹协作帮扶和对口援青、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使土地、资金、人才、项目、技术等要素向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倾斜,充分发挥政策举措集成效应,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