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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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根据出席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审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共修改5处。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1、第4页第2段第5—6行,删除“申诉率、”和“、2.3%”。

   2、第4页第5段第2行,“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有效的204件,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167件,行政机关胜诉率19.6%。”修改为“审结的一审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调解撤诉办理的669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有效的204件;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16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6.1%。”

   3、第5页第3段第1行,删除“加强和”。

   4、第10页第4段第1行,删除“省高级法院部门”。

   5、第14页第2段第2行,“全省法官和工作人员”修改为“全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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