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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以法治之力守护万家灯火
——我省家庭家事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综述

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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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乔 欣 通讯员 张伟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也着重指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顺势而为、立足实际、勇于担当,联合省妇联、团省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和单位,紧扣家庭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持续推进家庭家事领域立法,逐步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家庭家事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省家庭的和谐稳定、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筑牢反家暴法治防线

实现“隐性伤害”向“刚性约束”转变

家庭暴力曾长期被视为“家务事”,施暴者往往逍遥法外,受害者却无处申诉。为改变这一困境,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立法专班,会同省妇联提前谋划、联合起草,深入公安派出所、基层法院、检察院等了解反家暴工作开展情况,并在赴外省学习考察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征求意见建议,创新建立地方立法机关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司法机关联动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了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立法基地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同步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论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获颁布实施,《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得到“迭代升级”。

新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种主要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细化了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殴打、捆绑、冻饿等身体伤害,禁闭、限制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以及恐吓、跟踪、经常性谩骂、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相关侵害行为也纳入其中。这一界定精准回应了现实中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让更多受害者能够依法维权,体现了法治对家庭和谐的守护,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条例给予特殊保护,并依据上位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一规定将公权力的介入关口前移,有效解决了特殊群体无法自主报案的问题。

此外,条例强化了多部门协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反家暴纳入网格化管理,实行首接责任制,确保全省公安机关接报家暴案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推动家庭教育入法,实现“家庭私事”到“国家大事”升华。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我省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构建起全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育人格局。

立法过程中,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充分调研了我省家庭教育现状,包括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的教育难题,并按照常委会领导指示要求,联合青海师大教育学院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条例突出了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核心地位,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从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劳动实践等10个方面开展科学教育,禁止家庭暴力和歧视行为。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要求监护人及时干预子女心理或行为异常问题,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同时,条例划定教育禁区,严禁父母因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子女,不得胁迫未成年人参与违法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品德行为,为他们的成长成才奠定坚实基础。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将家庭教育纳入省级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城乡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明确建设全省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指导服务。针对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条例要求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通过家访、开放日等形式搭建常态化沟通桥梁,杜绝“成绩导向”家长会,同时对残疾、心理问题等特殊学生建立个案跟踪机制,联合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整合了社会资源,形成了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我省持续建立健全家庭教育联席工作机制,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抓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并鼓励社会力量深度参与,依托社区设立家长学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多元化教育产品。目前,全省已建成社区家长学校1200余所,开展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活动2000余场,惠及家庭超过50万户。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构筑“六位一体”防护网络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续开展了相关领域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快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为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维度,为未成年人织牢了“六位一体”的全方位“保护网”,通过明确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构建了我省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明确监护人需及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欺凌他人、沉迷网络、吸烟饮酒等,并规定监护人若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等处罚,强化了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社会保护方面,条例规范校园周边环境,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同时,禁止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营利活动。这些规定为未成年人营造了健康的社会成长环境。

网络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条例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督促其以真实身份验证使用网络游戏,并防止其使用成年人账户进行网络消费。学校也需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安全用网。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章节则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需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干预等多元化救助。

立足多民族地区特色立法

促进尊重传统与法治精神融合

我省是民族大省,各民族在婚姻家庭、教育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立法过程中,我省注重将民族特色与法治精神相结合,确保法规既符合国家法律框架,又贴近地方实际。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规定,陆续审查批准了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实现了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全覆盖”。变通规定既尊重了民族习俗,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依法维护了少数民族民事权益,又体现了法治与民族特色的有机统一。

在《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调研组深入我省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将民族地区的反家暴工作经验融入法规条款,确保法规在民族地区具有可操作性。在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设定鼓励利用村史馆、民俗馆等场所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条款,将各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理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固化,得到了基层群众的广泛认可,有效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法治是家庭的保障。从反家暴条例的刚性约束,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科学引导,再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覆盖,我省正以法治之力守护万家灯火,让每一个家庭沐浴在法治阳光下。

展望未来立法方向,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妇女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领域开展相关立法活动,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家庭家事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