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了解和掌握全省科技发展现状,探讨新形势下科技进步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2009年工作要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科技厅组成联合调研组,于3月上旬、6月下旬先后赴西宁市、海西州及1所大学、4所科研院所、5家科技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委托海东地区人大工委、青海省水利水电科研所、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科技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的高度重视下,各级人民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以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技进步法,认真实施科教兴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省科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效果明显。2008年,全省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205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6项,应用技术成果196项,软科学成果3项。全年专利申请431件;授权专利228件;签订技术合同427项,成交金额达775亿元。全省有天气雷达观测站点4个,卫星云图接收站点9个,地震台站49个,地震遥测台网3个。盐湖化工、节能减排、中藏药开发、农牧业新品种研发和引进推广等领域的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氯化钾防结块剂造型与应用”解决了长期以来钾肥存在结块的问题,提升了国产钾肥的市场竞争力;“光卤石矿反浮选氯化钠QHS-3型药剂冬季适用技术开发研究”,成功研制出适合冬季生产的低温反浮选药剂,在不增加设备和投资的情况下,百万吨钾肥生产装置的生产能力提高20%以上,年创直接经济效益达7亿元以上,使我国钾肥生产整体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高原地区铅锌矿原生电位调控浮选技术研究与工业应用”实现了工程技术化,建立了我国第一条高原电位控浮选新技术生产线,工艺流程减化一半,选矿综合指标大幅度提高,实现了资源利用最大化的目标;“锌浸出渣回收精锢生产工艺研究”实现了工艺闭路循环和废弃物的零排放,对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本省有关单位完成的《柴达木盆地白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及产业化》、《慢性高原病诊断学及其防治措施的研究》、《大通牦牛新品种及培育技术》均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8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科技体制创新稳步推进。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1家、高新技术产品84个、科技型企业131家。认真落实科技型企业应当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仅2008年共立项支持4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经费达1455万元。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五”期间全省共开展科技奖励活动5次,获得科技奖的科研成果90项,其中一等奖16项,二等奖43项,三等奖31项;有4名科技人员获得省级重大贡献奖。2008年,对2007年度青海省科技重大贡献者和15项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进行了表彰奖励,极大地激发了全社会推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在全社会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三是稳步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改革。现18家转制科研机构,除了8家公益、服务型科研机构外,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科研机构占开发型科研单位的50%。与改制前的1999年底相比,2008年底所属18家科技型企业在综合收入增长率、国有资产增保值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等项重点考核指标中,都有显著提高。
科技法规政策和条件不断得到完善。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科技地方法制建设,相继审议出台了4件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近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审议了《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望年底审议通过。这些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了全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注重并强化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快科技创新政策环境建设,制定出台了《青海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等一系列政策、规章、制度,为促进科技进步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组建了省科技专家委员会,增强了重大科技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立科普联席会议制度,命名了一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使科普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建设了31个具有高原特色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组建了50多个研究与开发机构,为全省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和平台。各地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西宁市制定了《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西宁的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海西州制定了《海西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海东地区制定了《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等等。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对科技进步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问题
全省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科技投入不足,科技资源亟待整合。虽然全社会科技投入逐年增加,但绝对数量依然有限,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远不能满足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2007年,青海省地方财政科技拨款25239万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为089%,与全国平均水平215%相差126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28位,其中黄南州、玉树州、海东地区的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22% 、033%、039%。同年省本级地方财政科技拨款12557万元,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01%,与国家关于“各级政府当年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要达到上年本级财政支出的1-5%”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2007年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中基础研究占08%,应用研究占100%,技术研究与开发占395%,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普及、科技交流、其他科技支出分别占78%、73%、25%、253%、04%、64%。2007年,全省R&D经费(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38091万元,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49%,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2%要求还差151个百分点。2007年R&D经费中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分别占70%、19%、7%、4%;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研基建、试验发展分别占10%、15%、2%、73%。显而易见,全省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尤其是基础研究的投入要增加;同时,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科技带头人缺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急需制度保障。全省科技人才相对匮乏,总量小、层次低、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和领军人才相对较少。2007年,全省科技活动人员总数为11170人,其中科学家与工程师7415人,占科技活动人员总数的6638%;科研机构、企业、高等学校、其他单位的科技活动人员分别占总数的86%、603%、138%、173%。全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其他人员分别占130%、75%、169%、05%、512%、109%。由此可见,全省科技活动人员中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小,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科学研究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较少。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只有34%,远远低于全国55%的平均水平。目前,全省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仅有3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43人,省级优秀专家195人,省级优秀人才413人,技术带头人较为紧缺,难以带领其他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开发。
3、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机构改革后,一些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科技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大弱化,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如海西州2市3县3行委中,格尔木市单设科技局(含科协),只有7名行政编制;其他1市3县在机构改革中将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4个部门合并为“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局”;冷湖、茫崖、大柴旦3个行委在机构改革中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计划生育等8个部门合并为“社会发展局”。全省其他地区科技部门的情形大同小异,服务职能弱化,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科技服务的需求。二是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面积小,孵化能力不强,达不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入孵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三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方面,宏观协调机制不健全,科技力量分散,有关部门、各地方之间在创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彼此分割、相互脱节,资源不能共享,重复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投入不足与投入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同时存在,制约着科技创新的发展。
(三)对策建议
1、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科教兴省提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筹安排财政支出资金,逐步提高财政科技拨款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尤其要提高科技拨款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重。建议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基础研究基金,用于支持和促进基础研究工作,夯实全省科技发展的基础。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符合青海实际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资本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对外开放水平。策划组织具有青海特色、对青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又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联合国内高水平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对涉及青海重要产业科技瓶颈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继续坚持面向全国招标,吸引全国高水平研究机构来青海参与攻关。通过重点实验室和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开发基地等基础科研设施建设,利用青海的特色优势创造条件,吸引和促进省内外研究力量来青海开展科研工作。
3、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孵化器、科技园区等研究基地,以开放、联合、合作的新机制,逐步构建具有青海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省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及时提供技术、人才、市场、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要把科技能源和力量集中在青海盐湖化工、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生态系统研究、生态畜牧业、高原生物产业、藏医药和高原医学、现代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重要科技创新领域和方向上,突出重点技术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壮大自主知识产权,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4、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开放、联合的同时,加大自身研究力量培养的工作力度,大力加强青海省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设研究基地,特别是推进大学的科研工作,使这些基地成为吸引和聚拢科研人才的地方;设立专门基金,专门用于人才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成长。
二、制定科技进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思路
调研组综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增补项目,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力争本届内出台实施,并相应废除《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同时,调研组对制定该条例形成了一些基本思路。
(一)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条例时应力求体现以下原则:一是应当准确把握和客观反映全省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梳理分类,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二是应搞好制度设计,做出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整体制度安排,突破现行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和束缚,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三是应充分考虑到改革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既要总结、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改革发展留有空间,能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能规定到什么程度则规定到什么程度。四是应对科技进步起到引导和推进作用,条例规定以倡导和鼓励为主,辅以强制和惩罚。五是应协调好与现行国家科技法律和本省科技法规的关系。总之,制定条例要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概括、集成和衔接上下功夫。
(二)条例的框架结构
条例结构与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即按照总则、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技研发机构、科技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的逻辑顺序安排相关内容。内容上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凡是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上位法只有原则规定或要求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例应以确定具体操作办法为主;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实际工作又需要规定的,要充分利用上位法留出的立法空间,从本省实际出发,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使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制定条例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关于激励自主创新。条例应在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宽容失败制度、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等制度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及操作程序。二是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条例不仅要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包括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措施方面作出规定,而且还应明确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等等。三是关于整合科技资源。条例应对科技进步法已建立的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制度、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科研院所的主体地位,切实解决其主体地位不明、管理体制不清和资源分散化、项目小型化、科技储备萎缩等问题。四是关于重视和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条例应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技奖励、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权利的保障措施、鼓励来青科技人员的对策、科技人员诚信档案、科技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符合青海实际的规定。五是关于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学研结合,条例应规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相结合;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由企业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并规定联合实施的具体措施。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条例应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和推动研发与标准制定、产品设计以及产品制造相结合的激励措施及程序,同时要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