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经过了省血液中心、省卫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几个部门的多次征求意见,多次协调、修改,还经过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才得以通过。办法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借鉴了其他省区市一些有益经验,经过反复修改,比较慎重周到地处理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本文从立法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做一些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施行,有效促进了全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自献血法实施以来,我省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30万人次,临床用血使用无偿献血比例由2000年的6.4%提高到目前的100%,成分输血也从2000年的7%提升到目前的98.6%,采供血服务网络逐步完善,两市、六州建成中心血站,血液质量得到保证,未发生因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事件。从全国来看,为了更好地结合省情实际,贯彻落实献血法,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全国各省区市都先后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我省由于受各方面条件制约,一直未能立法。实践中,我省无偿献血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全国其他省区市比较仍有较大差距。一些涉及献血工作体制机制的问题亟待解决,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矛盾依然存在,个别地方血液供应紧张呈常态化趋势,临床用血储备量常年接近警戒线,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献血工作基础薄弱。我省属于高海拔地区,自然条件艰苦,受地域条件、旧观念、旧思想等因素影响,目前全省献血率为7.5‰,低于国家10‰平均值,也低于甘肃、宁夏等周边省区。二是血液需求区域分布和流向不均衡。农牧区患者大量流向城市,导致城市医疗用血需求量大幅增长,血液缺口明显。三是未形成合力,献血动员工作难度大。推进献血事业发展仅靠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采供血机构,成效不明显,亟需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协力推进。因此,为形成推动献血工作的合力,缓解采供血矛盾,保证用血安全,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办法草案列入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卫计委与省血液中心组成起草组,共同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随后,提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把关。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和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逐条分析研究,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第三十五次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办法草案在部门起草、政府法制办审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审议以及常委会法工委研究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全省各级血站的意见建议;赴外省及省内相关市、州、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血站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了人大相关专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参加的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比较慎重周到地处理了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无偿献血工作原则,健全了献血工作责任体系。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拯救生命的高尚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明确献血工作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以及公民的权责,形成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合力。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献血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还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工作。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血站采血提供专门区域;血站需要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或者停放流动采血车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五是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献血。六是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二)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无偿献血的意识。目前公民就献血对身体的影响、献血的意义和常识、献血的程序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不深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根据献血法的规定,政府对无偿献血的宣传有领导职能,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有组织实施无偿献血宣传的职责,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据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二是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范围,安排相关教育内容;科学技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三是明确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献血宣传活动。五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科学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旅游景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三)完善对献血者的奖励措施,激励公民踊跃参与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对积极参加献血的个人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在用血时给予适当优惠,是无偿献血的题中应有之义,可以对无偿献血起到正面宣传引导作用。为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有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单位动员和组织献血事迹突出、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绩显著、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凭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用血优惠:献血后五年以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本人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三倍的血液;献血量累计超过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免费使用本人献血量的等量血液。在同等临床条件下,优先保障献血者的临床用血。三是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给予其医疗费用减免优待,提供便利服务。四是公民献血后享受一日带薪休假,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安排。
(四)强化无偿献血工作监管,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输血是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是人类认识自己、征服伤病的伟大发现,它在临床医学领域中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但是,血液是一种复杂的维持生命的物质,血液在采集、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质量,避免污染,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为保障输血安全,献血法及国家卫计委对血液的采集、检验、监控、储存和运输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办法强化了对无偿献血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一是规定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血站、医疗机构推进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公众献血与查询、医疗机构血液调配使用提供便利服务。二是规定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血、供血等技术标准及规范,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同时,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数据库和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献血者信息。三是规定血站和医疗机构采血前应当向参加献血的公民介绍相关献血科学知识、注意事项,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予以说明。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血站、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血液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加强我省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省血液工作逐步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办法对于提高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进一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