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从支出用途分类,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的公共支出中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增大,在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亟需完善,项目立项审核有待加强。在近年的预决算审查及调研过程中发现,省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不健全,部分项目前期规划不科学,资金安排主观性较强,没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导致部分专项资金到达部门账户后不能形成有效支出,沉淀结余较大,部分专项事业资金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在调研中还发现,部分项目立项审核时把关不严,缺乏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部分小项目申报大资金、无项目空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等虚设、套取现象发生,造成专项资金的严重浪费。
(二)预算体系衔接不到位,专项资金分配统筹协调机制不完善。预算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近年来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为了完善预算体系、加强资金分配统筹协调,相继出台了《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海省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预算管理办法》《青海省切块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体系衔接不到位,部分项目专项资金在不同预算间重复安排,存在重复交叉现象。另外,在预算安排过程中,由于财政内部处室之间、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预算单位之间以及预算单位内部处室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沟通衔接机制,一些项目因符合多个单位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在不同单位部门重复立项,导致资金分配交叉重叠。
(三)财政监督、绩效考评体制机制不完善。资金监管是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在近年的预决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财政监督检查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单位部门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监督,覆盖全部专项资金、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分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把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公用支出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绩效考评科学化水平和结果应用约束效应有待提高。
(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在预决算审查监督中了解到,为加强对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到2015年底,省财政厅管理分配的80%以上专项资金建立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但仍有部分专项资金未建立单独的资金管理办法,而已经建立的管理办法中,部分办法长时间未修订,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新政策要求。此外,在预决算审查及调研工作中,部分单位向省人大财经委反映,当前我省基本支出标准定额亟需完善,公用经费标准偏低,实际工作中经费数量不足,公用经费挤占专项资金问题时有发生。
二、关于人大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的建议
(一)推进项目库建设,打牢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基础。各级人大及其财经部门应以推进项目库建设为核心,督促政府财政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加快建立部门项目库,督促发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排序,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同时,督促政府加强对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组织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评审小组,或委托专业的社会机构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估、论证、筛选,并加大公示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专项资金项目库。指导和督促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分类汇总、择优排序,区分轻重缓急,结合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编制专项资金计划。
(二)推进完善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分配统筹协调机制。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以推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为突破口,不断提升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水平。一方面督促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预算体系间的统筹协调机制,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加大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要求财政部门对于政府性基金已经安排预算的,一般性公共预算原则上应不再安排预算;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另一方面推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衔接有序的协调机制,督促财政及各预算单位着力加强财政内部处室之间、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预算单位之间以及预算单位内部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交叉重叠、资金分散、项目虚设、套取挪用资金等问题。同时,各级人大及其财经部门要督促财政部门严格项目预算审核,并在预算初步审查时重点关注,防止小项目大预算、无项目有预算或者同一项目重复立项等套取专项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是宪法、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各级人大及其财经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预算执行监督力度。借助审计监督职能,推进对重点项目和民生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资金全过程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要督促财政部门细化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监督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及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在预算初审时予以重点关注,真正做到“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督促财政部门强化内部监督,注重增强财政监督职能,改变重分配轻管理的财政理念,改变过去的事后财政监督方式,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并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化、全过程监督。同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部门财政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严肃财经纪律,落实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套取、挪用、侵占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提高惩戒力和约束力。
(四)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科学化管理长效机制。各级人大及其财经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反映出的财政管理制度缺陷,推进政府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堵塞监管漏洞,以顶层设计与工作实践的良性互动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要督促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长期总结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问题导向,提高制度实效,补齐制度短板,为不断推进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督促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和细化公用支出标准定额,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单位业务工作实际需求,科学编制支出标准定额,切实解决部分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偏低、实际经费数量不足的现实问题,切实防止公用经费挤占专项资金问题的发生。□
(作者单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