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立法持续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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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要选择若干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在此前的征求意见期间,一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在实践中,政府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