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日期: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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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铿锵的语言,展现出强大的逻辑力量与超凡的理论魅力,激昂的文字,是支撑我们走向未来的最灿烂的希望和最坚定的信念。

中国梦,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梦的坚强基石,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中国梦的鲜明底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是中国梦的美好归宿。回首历史,中华民族数千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是由全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中共同缔造的,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团结带领各民族共同发展,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放眼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四分五裂、分崩离析,甚至战火连天、生灵涂炭,我国却始终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风景这边独好”,雄辩地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古往今来最成功的典范。展望未来,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才能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永远朝气蓬勃奋勇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民族区域自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正确的科学的民族理论和一整套民族政策,开创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对外消灭帝国主义压迫,对内推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消灭剥削制度,同时进一步在各民族中实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使各族人民获得真正的解放,努力实现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英勇奋斗28年,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开辟了各民族平等的新时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将其作为在我们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权形式,从而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这在我国历史上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都是一个创举,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期起,就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观点,把消灭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团结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总任务的一部分,多次宣布我国各民族应享有平等权利。1922?7月在上海举行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根据列宁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理论和我们党成立后对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分析,发表宣言,对国内边疆少数民族问题作了分析,并在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中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我们党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制定的第一个民族问题纲领。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国内民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1931117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分析了中国民族问题的阶级根源、历史根源和少数民族遭受民族压迫的现状,宣布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五点政纲,这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我国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第一个法律文件。193581日,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浴血奋战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共同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又一次强调了中国境内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1936525?日,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深入研究国内民族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制造民族对立,煽动民族分裂,进而吞并全中国,最后灭亡中华民族的阴谋,针对国民党政府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政策,除了重申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等政策外,特别提出各民族在同一力量、共同抗日的原则之下,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针的重大转变,为以后党的民族政策的完善奠定了基础。1938911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举行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和会议总结,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在会议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关于我国民族关系的相关问题。这个报告是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对于革命根据地的民族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接着,毛泽东在193912月发表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稍后又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进一步阐述和深化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1940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拟订《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这是当时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两个提纲为党中央系统完善地提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奠定了基础。此后,我们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列入了194111月发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7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宣布: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都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设立各民族自治机关。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肯定了:第一,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我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成员,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第三,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酷爱自由。同时指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就是我们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统一、团结基础上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把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能否取得胜利的高度。19533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况,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即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根据毛泽东和中央的要求,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两次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基础上,1956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19572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

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建国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领导制定和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公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执法检查,国家支持民族八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广西等省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红红火火展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权利以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方面,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以及发展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这些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的结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一)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族地区GDP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2亿元,年均增速10.2%,人均GDP1978年的248元增加到2008年的16057.26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978年的7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7.8万多亿元。以青海省为例,仅“十一五”时期,青海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五年间,全省累计完成投资3359.1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4倍,年均增速达20.9%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54.99元,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高2.1个百分点。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862.68元,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高4.5个百分点。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民族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充分享有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三)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成绩斐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弘扬。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底,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第一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其中少数民族项目补助资金1770万元,约占全部补助资金的44%。少数民族文物得到妥善保护,一大批濒临损坏的珍贵文物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一批重点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修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

(四)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民族教育迅速恢复和发展,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相继建立。2009年,民族地区的各类学校(包括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共72711所,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国共有100多所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民族班学生;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人数由1978年的3.6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55.35万人;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的1万余所学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双语授课。“两免一补”政策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有了较大增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三、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我省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

实现中国梦,我们在路上。助推中国梦的实现,就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成果,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必须长期坚持、坚决贯彻。同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丰富和完善,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对民族工作的新部署,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和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探索具有时代特点、体现中央精神、符合地方特色的工作方法,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本领,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结合青海实际,我们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考验。要坚持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出发,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我省民族工作的政策体系。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民族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研究,准确把握现阶段我省民族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本领,为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许多同志认为,好像只有中国喜欢研究意识形态的问题。其实不然,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任何一个民族要团结,靠的都是统一的核心价值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形成各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青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大力弘扬伟大的玉树抗震救灾精神,“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和以自信、开放、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青海精神,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进步。

(三)必须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加快发展始终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极大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益。但从总体上看,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破解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大团结大繁荣,仍需下大力气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要全面落实中央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专项规划,更加注意资金、项目的落实。要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环境优化和民生改善同步提升,实现民族地区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要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环境,完善和落实各项增收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收入。要大力推进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提高精神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是协调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舆论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自觉性,努力形成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筑起反分裂、反渗透、反破坏的钢铁长城,不断促进和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

(五)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的教育。要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使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各民族干部群众懂得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团结统一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准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思想基础。□

(作者系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