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身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殿堂,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表决那一刻。在众目睽睽之下,人大代表举手反对曾经被称为“精神病”,而现在反对票却成为常态。从投豆、鼓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表决方式的细节之变,让人感受到人大制度完善的厚重步伐。
人大表决的变迁大体上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解放前后农民创造的“豆选”;1949到1966年,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并用;1979年至90年代,恢复鼓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同时,出现电子表决;90年代末至今,电子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拓展期。60年来,从“豆选”到现在的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人大表决方式变迁见证民主法制的行进。
肖立辉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村选投票方式》一文中介绍,1937年10月起,黄土高原农民创造“豆选法”,即候选人背对着选民坐成一排,背后放一个粗瓷海碗,选民向自己“中意”候选人的碗里投黄豆、蚕豆或绿豆,最后根据碗中豆数确定人选。土改后选举人民代表,有些地方也用投豆选举。
1953年,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选举、通过议案和基层直接选举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人大制度开始虚弱,除了选举和任免,鼓掌成为主要表决方式。
众所周知,“文革”期间,全国各级、各地一样,人代会上充满阵阵狂热的掌声,高喊“万岁”的口号声、热烈鼓掌声成为那个特殊年代流行的表决方式。
正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史卫民所说,“凡是政治气候正常、民主氛围浓郁时期,往往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表决”。
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人代会“一致通过”的越来越遭到质疑,反对票逐渐走入人们视野。六届全国人大的时候反对票很少,到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手表决法律和决议,共计出现11票反对,61票弃权;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国务院提出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时,反对票加弃权票多达1079票。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由此发端。当时,有人对“投反对票就永远记录在案”表示忧虑。总设计师林达亮说:“我可以负责地向全国十一亿人民保证:谁也不能从这套系统里查出谁投的是什么票”,“不仅表决之时查不出,表决之后也查不出投票人”。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77票反对,664票弃权。当外国记者问潘家铮“谁对三峡工程的贡献最大”时,著名水利工程学教授潘家铮回答:“那些反对三峡工程的人贡献最大。”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电子表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反对票加弃权票最多,高达1099票,占40.4%。
在地方人大,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恢复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此时,也正值地方人大开始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些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恢复以举手为主的表决方式。到了90年代末,各地进入电子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的推展期。尤其是县一级人大,开始大胆尝试把无记名投票范围拓展到决定重大事项、表决议案、工作报告和述职评议领导干部等方面。
一位拍了十几年巴掌的人大代表说,“人大代表不是举手机器,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敢于表达真实想法的制度环境。”而在众目睽睽的压力下,几乎没有人公然去举手反对某议案、报告或某人选,很容易产生“一致通过”的假象。
人大代表和人民意志在催促人大表决机制改革提速,“鼓掌表决”被甩在昨天的日历上,“举手表决”渐渐被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所替代。实现票决和键决后,人大代表用“票”说话,全票通过的历史被改写,而“未通过”案例明显增加。
2000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王真新和张继文等代表提出应该启用电子表决器。人大代表的意见很快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一个直接结果是,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惨遭市人大会议否决。当宪法学家把它誉为“中国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标志性事件”时,我们不能忘却电子表决器的功劳。2002年1月武汉市人大代表陈文锋领衔提出一份议案,主张配备电子表决系统。2004年起,武汉市人大会议使用电子表决,告别举手表决。
正如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新年论坛所言,“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的反对票就多。举手表决,几乎都是全票通过。”
2005年8月,《人民之友》杂志社做了 “地方人大表决”问卷调查结果,佐证了表决改革态势:湖南123个县(市、区)人代会已有13个使用无记名投票,占11%,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各项决议的比例分别达到57.1%、26%。
2006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法规草案“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因为赞成票未过半数,《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被删除。”这是人大史上的第一次单项表决,弥补了“整体表决”制度的缺陷。
目前,全国有26个省级人代会已经安装或使用表决器,占省级人大总数的84%。除了选举使用法定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外,越来越多的市、县级人代会使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表决议案、决议等事项。
当前,随着人大表决“未通过”事例的增加,不仅需要检视“一致通过”、“全票通过”的政治思维,更需要从法制层面考虑“未通过”及其处置措施。
我于1996年进入人大机关工作,先后在县、市、省人大机关工作,几年前,结合工作所见所思,完成了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人大表决制度改革》,我对表决制度改革深有感触:表决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民主的程序保证;表决真实意思表示、提高表决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人大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实现。鼓掌表决无法量化人大代表的表决结果,整个就是“糊涂票”;举手表决又限制人大代表的真实意志表达,碍于情面和其他干扰,有时只好违心地举手赞同。因此,在众目睽睽之下,人大代表举手反对曾经被称为有“精神病”也不足为奇。
如今,无记名投票和电子表决渐渐推开,从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更实、自由表达人民意愿,走向常态的反对票和弃权票似“人民手中的鞭子”,鞭策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表决制度走向民主科学,也意味着对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敬畏,这是坚持人大制度自信和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题中之义。□
(作者单位:《人民之友》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