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连接、内外交融的工作机制,是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成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体制决定机制,机制决定效能,三者具有“互嵌性”,相互依赖、互为因果、相互强化。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必须着力构建完备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搭建“互联网”,形成四通八达的工作机制
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在党委设立专门机构(委员会或工作室),研究、协调、指导人大工作。党委既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避免越俎代庖,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政治观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及时请示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要在人大自身建设上勇于建言,争取支持。
理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探索完善公权的授予和收回制度,清晰划分“一府两院”的权力边界,避免其成为脱缰的“野马”。要改变人大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状况,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改变人大“最后知情者”的窘境。人大工作在确定议题、组织检查、审议审查、督促整改等各个环节,都应相互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进而协调一致推动工作。
理顺人大机关内部的关系。人大机关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和履职需要,进行“系统优化”,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理顺体制机制,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工作实际设机构、定岗位、配人员、供财物,并向重要部门、重点岗位、重心工作倾斜,不搞平均主义、撒胡椒面,进而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优待重点。同时,完善规章制度,破除部门壁垒,既认真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使机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又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有分有合、能分能合、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有机整体,使“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理顺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通览所有国家机关,唯有人大“各自为政”,处于“缺胳膊少腿”的状况。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精神,借鉴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做法,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任命,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以真正建立起上下级人大之间监督、指导、联系的关系。上下级人大要通过召开有关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会议,联合外出考察等加强联系,同时在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切出一块经费,经由同级人大下拨下级人大,发挥“杠杆”作用。
(二)种好“责任田”,形成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规选项机制,扩大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加强立法选项论证,建立立法选项论证评估制度,把好立法的“入口关”。完善立法起草机制,充实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立法力量,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模式。健全立法参与机制,丰富立法公开和参与形式,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完善法规提案机制,积极参与对政府提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的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法规表决机制,通过单项表决、“两审三通过”等措施,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得到充分吸纳。
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完善监督议题选定机制,使监督议题的征集、监督工作的规划和协调更加科学。完善调研论证机制,建立会前学法、调研论证制度,对监督议题中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或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前研究。完善上下联动、联合监督机制,选择一些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共性问题,上下联动,加强监督。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建立督办责任、满意度测评、督办整改等制度,抓好督查落实。完善监督公开机制,完善监督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和直播报道制度并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督促改进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着力扭转多年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工作机制。一是分层次健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对有些重大事项,依据法律规定,由人大直接决定。二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探索研究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是对有些紧急的重大事项授权主任会议先讨论决定,之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备案或追认。四是“一府两院”在出台重大决策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确保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三)筑牢“压舱石”,形成彰显主体的工作机制
人大工作的潜力、活力、效力在于代表。一要建立和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按照小型、就地、方便、多样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积极开展活动,不断增强代表小组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二要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机制,使人大代表成为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有力支撑、强大后盾和源头活水。三要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代表之家”建设工作,搭建代表履职、代表联系群众的信息平台,并通过组织代表回选区见选民等多种形式,保持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四要建立和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机制,在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代表建议交办、督办、激励等制度,探索开展网上建议办理,加强建议督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五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保障、司法保障、物质保障、服务保障,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环境。六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大力宣传积极履职、服务群众的代表,选典型,树榜样。
(四)重构“新户型”,形成经久耐用的工作机制
改革机构设置模式。根据职能设立机构,将人大现有机构进行整合,设置为立法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预算委员会、选举任免委员会、代表委员会等,根据委员会职能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的下设机构也作相应调整,进而力求一劳永逸,在今后政府机构改革中“以不变应万变”。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数量和名称,应尽量做到统一规范,既保证上下业务的对应,又避免职能交叉的弊病。
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素质。把竞争机制引入委员选任工作,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的酝酿过程引入竞争机制,使适合从事人大工作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探索设立专职委员机制,选择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同时具备丰富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干满两届以上的人员担任专职委员,落实好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进而提高常委会的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
激发人大干部队伍工作热情。完善相关考核制度,采取多岗位交流等方式对干部加强培养锻炼。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大人大机关队伍的双向交流力度,在引进优秀年青干部的同时,健全向外派送干部和提拔使用干部机制,使人大干部进出有渠道,干事有平台,成长有机会,实现“激励相容”,个体与整体价值双赢。□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