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主要工作,提出了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读后令人振奋,给人信心。报告用很大的篇幅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主要经验,提出了今后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观点新颖独到,分析精辟深刻,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读后深受教育和启发。
学习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报告,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0多年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及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学习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报告,深切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切体会到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国情省情和实际出发,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深切认识到这个法律体系来之不易,而不断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今后立法工作不能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30多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推进“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历史时期,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需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我省立法工作,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一、继续有重点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青海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所有特点,这一特殊省情和发展实际决定了今后立法工作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立足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个主线,制定和修订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创新等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尤其要认真调研柴达木国家级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国家级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和法规需求,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和条例。要加强规范经济秩序的立法,加大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立法支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有利于扩大开放、科学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二是立足改善民生这个当务之急,重视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三要立足实施“生态立省”战略,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加强建立资源补偿机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立法,保护好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四要立足多民族的省情,做好民族立法,充分调动全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别是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方面下功夫、求突破,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宗教立法,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断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制化水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二、着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立法质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力。提高立法质量关键要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问法于民”,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要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规条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理念上,要克服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衡的倾向,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立法规范的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力戒大而全,有几条就定几条,重在管用。要不断提高法规条例草案审议质量,对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条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协商,充分论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切实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的质量。
三、要把修改完善法规条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移工作重点,在制定新的法规条例,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到法规条例的修改完善上来。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好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及时调整充实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条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继续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着力解决条例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把执法检查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结合起来、同舆论监督结合进来,加强跟踪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更深入,更有实效。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