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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什么要实行委托执法检查?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某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则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共性的问题,还是特性的问题,常委会均需要了解和掌握。但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限,不可能在全国各地普遍地进行检查,因此,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较多地运用委托检查的方式。例如,2005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劳动法、农业法、安全生产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都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该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还有的要求部分省、市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通过委托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为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法律实施的情况,这对于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建议是十分有益的。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仅限于两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由于市、县的区域较小,设区的市以下的人大常委会就不应再委托下级进行执法检查了。
省级或设区的市一级根据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检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计划自行进行的执法检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行进行的执法检查,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根据委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还要检查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情况。
11.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执法检查报告对执法情况进行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执法检查报告是否要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1.被检查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权或者承担的义务,是否有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2.被检查机关是否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3.被检查机关是否行使了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或者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4.被检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此外,由于法律在一些事项的管理上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决权,因此,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公正、合理、效率,也是执法检查时应当关注的。
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范围,不仅包括本级机关,还可以包括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一般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分为三部分,即了解权、处理权和制裁权,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权主要体现为知情权。由于法律、法规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因此,执法检查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执法机关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撤职决定等行使处理权和制裁权,应限于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是不同的。
12.执法检查是否要对公民、组织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这里的评价,主要是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执法检查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检查公民、组织的守法情况。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既包括公民、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现代社会中,国家负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广泛权力,多数法律规范必须在国家机关参与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公民、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国家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予以保障。执法检查在了解执法机关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公民、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但执法检查的直接目的不是检查公民、法人的守法情况,而是通过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是单纯因公民、组织的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还是存在其他经济、文化或社会原因,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执法是否合理、公正,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缺位,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无法保障等。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方面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这与有关主管机关作为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的公民、组织守法情况的检查是不同的。
13.执法检查报告如何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执法检查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工作,将制定新的法律与修改旧的法律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这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要体现。执法检查报告应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如果是由于执法工作的问题,可以提出整改建议;如果是属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应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如果因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而影响了有效实施,应当研究如何修改的对策,或者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14.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往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执法机关的成绩总结的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往往偏重于对基层单位具体违法案件的纠正;有的执法检查报告就是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摘要,有的报告甚至干脆由参加执法检查的政府部门代笔;还有的报告对法律实施不力的现象讲得多,但有关主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触动少。上述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实效。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对于法律实施总体情况,包括对存在的问题的评价要客观、真实,分析要准确、深入,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要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忌泛泛而论,这样既可以让有关执法机关遵照整改,也便于以后的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
15.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最终的目的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在常委会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然后将其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处理。对于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可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例如。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报告进行了审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4月转报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报送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审判工作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此后对三个反馈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研究意见。2006年6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印发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汇报及财经委员会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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