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等都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具体扶持措施。该《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需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并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合作社中应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家庭经营的产品不仅是农产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农民家庭手工业,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等都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和优惠,如种植业、养殖业,其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优先发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减免车辆通行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道路通行费;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开辟绿色通道,减免相关费用。
太原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扶持措施
日期:2011-03-15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