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交优先”在草案中得到明确。
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为确保“公交优先”的落实,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且鼓励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特别是要“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对于目前城建中出现的新小区乘车难,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和城市交通、大型公共活动中心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山东 立法保障“公交优先”
日期: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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