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立法的问题我曾在《中国共产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求是杂志》红旗文稿2006年第23期)及《青海的生态立法实践》(《中国人大》2006年第10期)中进行过探讨。今年我到玉树、果洛、海南三个州就生态立法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通过走访牧户,召开座谈会,听取三州及所属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比较详细地了解了青南地区的生态建设情况,并就生态立法问题与有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青海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是生命的源头,是文明的源头,是历史的源头,三江源是母亲河的“母亲”。世界只有一座青藏高原,中国只有一个三江之源。青海是全国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生态地位重要。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冰川、雪山逐年萎缩,直接影响高原湖泊、湿地面积缩小甚至干涸,沼泽地消失,泥炭地干燥并裸露,沼泽低湿草甸植被向中旱生高原植被演变,生态环境已十分脆弱。三江源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源头来水不断减少,源头数次断水,不仅严重影响到农牧民群众的生存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三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的水安全和生态环境。这一地区的严峻形势引起了党和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水塔”面临着严重威胁,建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西部大开发中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战略任务,不仅将为西部地区的开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也将为我国及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及生态安全提供重要保证。2005年国务院通过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就是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结合三江源保护区及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而成的。该规划将作为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中长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提出将实施总规模为75亿元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保护与建设、农牧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支撑等三大类项目,22个子项目。到2008年底,已累计完成22亿元投资,其中生态移民搬迁入住4770户、23290人,解决了23189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治理水土流失75平方公里,实施退牧还草草场禁牧3360万亩,完成退耕还林9.8万亩。三江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动三江源等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建立生态补偿以及建立三江源国家级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这更是三江源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青海在生态立省战略实施中仍然面临着诸如三江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难、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立足于省情,树立大局意识。青海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在我国的战略全局中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在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突出生态,突出“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为此,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制定出的相对科学与完善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在立法上积极推进“三江源”生态的保护。
鉴于三江源生态保护具有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意义,青海生态立法具有非同一般的特殊性,千头万绪之中,选择制定相对科学与完善的《条例》作为我省生态立法的突破口,是一条化繁于简的路子,但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青海的省情,充分体现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好条例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关系。
二是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其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体,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坚持这一点有助于产生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立法效率。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作科学看待,自觉运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从方法上说,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测相结合,当地特色与国内、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说,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条例的指标,既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此外,还要注意条例的可行性,要能够为人所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