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禁止公布他人信息,
“王培荣现象”惨遭打击
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
近几年来,徐州因为出现了一位网络反腐英雄而引起国民关注,他就是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
王培荣曾坚持不懈地将开发商为徐州风华园安装“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物价部门违法为劣质单元防盗门定价、公安部门不查处经销劣质单元防盗门犯罪行为等“阴暗”面发布到网上,终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最后为小区住户讨回160万元防盗门退款,制售伪劣防盗门者被罚款20万,判刑1年半。
令王培荣名声大振的是,通过网络人肉搜索,用了不到10天时间就将包养情妇,却权倾一方的徐州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拉下马。
王培荣利用网络反腐,被网民称之为“王培荣现象”。围绕“王培荣现象”,徐州当地就他的言行引发了争论。有人认为他疾恶如仇、胸怀苍生,利用网络坚持为大众维权,和腐败作斗争,以一己之力奔走呼号、追求社会公正,是推动社会依法行政、民主进步的重要力量;而另一些人却认为王培荣利用网络发泄个人不满,是一再侵害别人权利的极端分子。
就在人们在思考“王培荣现象”将向何处去时,《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将给王培荣们致命一击。因为依照条例,未经董锋本人同意,王培荣是不能将他的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公布到网上的,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不仅会被罚款,甚至还会被取消上网资格。而如果与董锋协商需经同意后才能他的“丑事”公布到网上,就好比与虎谋皮。
“人肉搜索”方兴未艾,
九成网民反对禁止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布后,也被很多媒体、网民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不少网友表示,“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立法叫停有封杀网络监督的嫌疑,是在给贪官污吏撑“保护伞”。人民网当天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一种观点认为,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典型的公权滥用。持此观点的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个人的信息资料并非都是隐私,事实上很多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已成为公共信息。即便是侵犯他人隐私的,在多数情况下也还属于民事侵权,是否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愿意追究。设若被搜索人都不愿追究,你行政权何必插一杠子进来?设若被搜索人要追究,他自可以依法索赔去———在合法的管道里,和解、调解、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王琳说,非法与合法,在法律上并不难辨识。刻意妖魔化人肉搜索,以行为非法来否定人肉搜索,总让人感觉其背后的利益诉求有些见不得光。网友周东飞质问:徐州为什么敢为天下先,要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还是与本地的官场丑闻被网络曝光有关?这是一个不得不问的问题。一刀切禁止“人肉搜索”,严严实实关闭了网络反腐的大门,“谁将从中受益”是个更值得追问的问题。从客观效果而言,“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在侵犯隐私方面的瑕疵。再说,官员的行为、举动、收入等信息,不一定能够作为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决定了“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不能不加区分痛下杀手。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例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绝对侵犯,是公权暴力。网友舒圣祥说,除非我们强制封闭网络的开放性,人为拆除网络在网民之间的无阻隔连接,人肉搜索几乎是一种必然趋势和必然现象。“人肉搜索”需要的是规范,妄言取缔或禁止人肉搜索,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伪命题。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笑对之即可,完全不必过分在意;真正值得关注的,倒是徐州立法机关准备用来惩罚人肉搜索者的惩处措施: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禁止上网”居然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这实在是闻所未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暂且不提;单说“禁止上网”的政策本身,其罪恶至少是十倍于人肉搜索。在网络时代,“禁止上网”所限制的既有公民对公共信息和大事小情的知情权,也有对各种政策方针和公共议题的话语权,还有娱乐权、联络权等等,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绝对侵犯。人肉搜索有群体暴力可能,禁止上网则是绝对的公权暴力。
无限扩大个人隐私权,
徐州人大的解释倍遭质疑
网民一边倒否定该《条例》,令立法出台此条例的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始料不及。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紧急约请记者,再三声明,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对于网友们最关心的在网上能否揭露丑恶现象、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这些在该条例当中都是不禁止的,这也是国家允许的、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条例规定要禁止的,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的搜索。这些搜索通常并无公益目的,还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工作、家庭、精神等带来危害———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当前,个人隐私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手机号码,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人肉搜索”往往包含一部分这样的信息,从这个层面上讲,擅自散布这些信息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这便是条例出台的背景。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认为,该条例语言极不严谨,条款本身词不达意,字面意思存在明显欠缺和漏洞,容易引起误解误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未经允许”,既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法规条文的语言文字看,却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一是作为法律用语的“未经允许”通常指就事论事的申请和同意,而不包括法律的一般授权。二是即使勉强把法律授权纳入“允许”之列,那么条文中的“未经允许”是否统领“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和“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两种情况,也很有歧义。特别是后者使用了“他人的信息资料”这样的中性词语,意味包括各级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信息资料在内,“未经允许”都不得在网上提供或公开,显然让隐私权扩大化,涉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不当限制,有违我国宪法精神。
众多的法学专家认为,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无限扩大隐私范畴保护个人隐私缺乏法律依据。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知名律师于国富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对“隐私”并无严格的定义,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来对其采取间接保护。南京师范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发出疑问:哪一部法律规定女性的年龄是隐私?的确,很多女性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年龄,但这只是文化礼仪上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对于公权机关及公职人员来说,单位待遇和个人收入本来就是应该公开的,更不能一概说是隐私。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近年虽有不少进展,但在涉及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公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成为重要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南京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条例》“人肉搜索”禁民不禁官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虽应受到限制,但即便是违法违纪官员,也有人格尊严。当网络对其与违法违纪行为无关的隐私进行过度曝光时,他们也可以依照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
(摘自《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