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两天的全省州市地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现在就要结束了。马福海副主任在培训班开班时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贯彻实施监督法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有关同志在全面领会全国人大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和监督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人大监督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精心准备了讲座文稿,分别从五个方面,深入浅出地对监督法以及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正确把握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解读和阐述,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监督法主要精神和内容的全面理解,更加明确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在专题讲座的基础上,培训班分成四个小组进行了深入讨论,发言的同志紧紧围绕马福海副主任的讲话和五个方面的讲座内容,结合本地实际,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座谈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经验和做法,交流了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体会和认识,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新思路,使我们深受启发。大家认为,这次培训班达到了加深理解、深化认识、交流经验的目的,实现了马福海同志在开班时讲话中对这次监督法培训班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下面,我根据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和培训班学习讨论情况,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的先决条件。经过一年多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特别是这次的培训学习,大家对监督法已经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认识,对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但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和大家的发言中,我们也感到在一些问题上大家的思想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统一思想认识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还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在学习中,要坚持把学习贯彻监督法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要求结合起来,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同全省正在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全面、深入地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深入地把握监督法的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提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本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要继续完善实施监督法的各项配套规定。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并对有关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清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初步审议,在明后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即将审议通过。这就为我省贯彻实施监督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要切实把监督法贯彻实施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仅从地方性法规这个层次做好配套还不够,还需要制定一批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文件。监督法出台不久,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就制定出台了《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把监督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具体分解到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机关相关处室,对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安排。这些工作层面的具体安排,对确保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做法可供西宁市、各州人大常委会参考。“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也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把监督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在监督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同志至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地区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这次培训后,大家一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做法,该纠正的要尽快纠正,该改进的要尽快改进提高。一是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的职权范围问题。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没有监督权,不能行使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督权。但是,地区工作委员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听取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情况汇报,承担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向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院反馈,但不能作出决议。二是关于个案监督问题。根据监督法的立法精神,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能代替“两院”办理具体案件。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这一类案件,促进司法公正。至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按照规定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是可以的。但是这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也不是所谓的“个案监督”,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工作问题。人大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一定要把握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不要搞调卷、取证、提出如何判决等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事情,不得越权。三是关于述职评议问题。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大体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相比较而言,开展工作评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同时,对有关部门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的工作评议,实际上也体现了对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人大常委会通过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专项工作评议情况,也可以作为组织部门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个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既能够比较好地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又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次培训后,大家一定要实施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不要再搞述职评议,切实把监督法精神落到实处。四是人民监督员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涉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涉及国家诉讼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能作出规定或者决定。我在这里强调一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省各州、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要就人民监督员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定,也不要以人大常委会名义任命人民监督员。五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其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是唱对台戏。对于一些重大问题,一定要加强协调沟通,取得共识,促进问题解决,一般不要简单作出决定或决议。
四、要认真传达好本次培训班精神。这次培训班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培训内容非常重要,体现了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要求。贯彻好这次培训班的精神,对于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市地人大常委会同志回去以后,要将这次培训班精神向同级党委汇报,在人大常委会机关传达好本次培训班精神,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规定上来。要按照马福海副主任的要求,切实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同志要在学习领会监督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配合人大监督,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办公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全面、正确地履行监督法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并在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搞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工作衔接,既监督又支持,力求在重要问题上形成共识,从而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