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更为规范有序
○ 本刊评论员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怎么划定,如何备案,怎样审查,是多年来困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实际问题。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制度,用于规范和指导具体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地认识不一,做法也有较大差异。监督法的出台,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监督法规定,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前者的备案审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办理;后者的备案审查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在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有的已就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有的正在进行制定前的准备工作。我省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非常重视,已作安排部署,并狠抓工作落实。
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好的制度基础和工作基础。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2002年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虽然不是地方性法规,但依然为我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并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多年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今后,需要进一步理顺的是我省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即通过立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工作流程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统筹考虑和协调,增强工作力量,提高审查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当前,国家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以新的精神面貌和扎实奋进的工作作风,通过不懈努力,把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