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知识

日期: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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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45.选举镇长、副镇长,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是否有效

问:我省普蓝店某镇镇长、副镇长被调走。在补选镇长、副镇长时,镇人大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4款(现地方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举手表决通过了选举办法,并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了一名镇长、两名副镇长。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方式应是无记名投票,即使是补选也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因此,本次选举是无效的。妥否?(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15日)

答:所提问题,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993年9月11日)

46.投票选举时弃权后是否还可以另选他人

问: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对某一候选人投了弃权票,可否另选他人?也就是一张选票上是赞成不超过应选人数有效,还是赞成票和弃权票相加不超过应选人数有效?(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988年7月21日)

答:七届全国人大会议“写票、投票注意事项”规定:

“每一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举票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举票为废票。

一、在等额选举时,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否决的人数。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二、在差额选举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如另提他人,则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够差额选举所规定的差额人数以外,再否决一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废票。”

    地方人大在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时,对弃权票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办理。(1988年8月9日)

47.县长、市长、区长、乡长是否可连任

问:县长、市长、区长、乡镇长是否可连选连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8日)

答:县长、市长、区长、乡镇长,可以连选连任,能任几届法律上没有限制性的规定。(1986年3月17日)

48.新当选的副镇长能否被另一个乡选举为乡长

问:我省连山县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在这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安排该县永和镇原任副镇长×××同志为该镇副镇长候选人,并于今年1月18日被永和镇新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为副镇长。1月20日该县大富乡(蒋的原籍)召开新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蒋为乡长候选人。选举结果,蒋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蒋是在原单位所在地登记的选民,并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为该镇副镇长候选人,已依法当选,蒋不在大富乡工作、居住,该乡人大会议不能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形式提名他为乡长候选人。因此,蒋在大富乡当选为乡长是无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在某行政区域工作、生活的选民,能否被代表联合提名及当选该行政区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宜认为蒋在大富乡的当选无效。至于蒋到哪里任职,可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蒋本人向不去任职的乡或镇的人大辞职。哪种意见较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l月23日)

答:所提问题,同意第二种意见。(1996年2月2日)

49.已调离原行政区域的干部能否被代表联名提名为该行政区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问:已调离原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到上级市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能否被代表十人联名提名为原所在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23日)

答:已调离原所在行政区域到上级市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以被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为其原所在乡镇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1996年2月2日)

50.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

问:我省宽城县一名副乡长在乡镇换届选举前由甲乡调乙乡拟任副乡长。在甲乡选举中该同志在另选他人中当选为乡长,在乙乡选举中当选为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5月6日)

答: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的,当选都有效。(1996年5月21日)

51.盐津县艾田乡选举中,少数人进行了一些活动,是否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问:我省盐津县于1995年底到1996年初进行乡级人大换届选举。该县艾田乡有四个行政村。乡人代会前,其中三个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一个村的村长在一起密谋策划,要选本地人当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并且安排了谁任什么职务。策划以后,各村分头做代表工作。艾田乡共有乡人大代表57名,这三个村有50名。结果,在乡第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乡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落选,经少数会前密谋的人选中1人当选为人大主席,1人当选为乡长,1人当选为副乡长,而且都是以另选他人的形式当选的。上述情况经过调查事实是清楚的,可否因此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7月1日)

答:从提供的情况看,少数人在乡人代会选举前活动选谁不选谁,不能说是违法的,不能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52.等额选举镇长,第一次投票未当选,在第二次就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后获得过半数选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甘肃省马鬃山镇选举镇长,实行等额选举。第一次投票时,候选人未过半数,休会后,主席团没有让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又对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做工作要求代表选举该候选人,此次该候选人得票过了半数,即当选为镇长,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人大1997年4月16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镇长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不能不经另行提名程序即就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1997年5月12日)

53.挂职副镇长候选人落选,其名额可否收回

问:我省电白县霞洞镇于今年3月23日至24日举行镇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镇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应选副镇长6名(其中含挂职副镇长1名)。大会主席团提名副镇长候选人6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1名,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大会主席团提名的5名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得票排在第6名),主席团提名的挂职副镇长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

对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能否当选为副镇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当选。因为大会选举办法规定选举副镇长为6名(其中含挂职副镇长1名)。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选为副镇长。虽然选举结果得票超过半数的有6名,而按组织部门的规定,霞洞镇副镇长职数为5名,挂职名额不占职数,选不上名额应收回,选举办法中的“其中含挂职副镇长1名”清楚说明这一点,因此,只能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5名副镇长,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虽然得票超过半数,但排在第6名,故不能占用挂职副镇长的名额而当选。

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予答复。(广东省人大1999年5月6日)

答:同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意见,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依法被选为副镇长,当选有效。(1999年6月10日)

八、关于另行选举和补选

1.能否把落选的候选人再作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

问:我省宝应县水泗乡原有一名副乡长,现要补选两名副乡长,候选人为两人。选举时一人得票数过半,另一人得票数未过半。能否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可以,能否把落选的候选人再作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3月13日)

答:1、乡人大进行第二次选举时,可以重新酝酿提名候选人:如果经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在第一次选举时落选的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候选人。

2、宝应县水泗乡原有一名副乡长,现增选了一名副乡长,是否再增选一名副乡长,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议尽量避免增加。(1992年4月13日)

问:省人大会议选举人大或政府领导人时,在第一次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在第二次选举时是否仍可被提名为候选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5月27日)

答:省人大进行第二次选举时,经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在第一次选举时,未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以作为候选人。(1988年5月27日)(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