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立法案终止审议,是立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情况。2005年12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终止对《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的报告,在我省立法历程中,开了法规案依法终止审议的先例。回顾和思考这一法规案的立法实践,对今后及时规范地进行立法案的终止审议是有积极意义的。
《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是2002年12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十分必要,但进行司法鉴定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在条例中如何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考虑到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将《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审议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主要事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随后,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至此,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已搁置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的两个办法,已能够满足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该条例已没有必要,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的规定,决定启动对该条例草案终止审议程序。
对已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律、法规案,要终止其审议,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慎重处理。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分别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律、法规案的终止审议,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行撤回。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律、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可以终止其审议;二是因法定搁置期满终止。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律、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可以终止其审议。上述法律、法规对因自行撤回终止审议的法律、法规案,规定了三项程序: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向常委会报告。而对因法定搁置期满终止审议的法律、法规案,仅规定了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这一项程序。这就向立法实践提出了如何建立并完善依法终止法律、法规案具体程序的课题。
经慎重研究,《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终止审议采取了以下程序:一是由法制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对该法规草案终止审议的建议;二是主任会议研究法制委员会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该法规草案终止审议的报告;三是将法规草案终止审议的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四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该法规案依法终止审议,并在会议纪要中记载;五是主任会议关于该法规案终止审议的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
回顾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终止审议的实践,对因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律、法规案终止审议的具体程序,有以下三点认识:
一、无论是自行撤回还是法定搁置期满的终止审议,都只有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无权决定法律、法规案终止审议。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权力方面应当率先垂范。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认真把握立法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案的审议,避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法规案审而不决,影响了立法进程,怠慢了提案机关的权力;同时,应及时依法进行搁置审议期满的法律、法规案的终止审议,避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法规案不了了之,影响立法的严肃性。
二、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律、法规案的终止审议,不需要履行常委会会议决定程序。因为该类法律、法规案终止审议,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搁置期决定的。也就是说,搁置期限满两年是此类终止审议的唯一条件。法律、法规案是否还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与是否终止审议没有必然的联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类法律、法规案终止审议的解释,提案机关如果认为此类事项还需要立法的,可以重新提案。
三、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律、法规案终止审议,要认真履行法定程序。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搁置审议的实践,基本形成和完善了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规案终止审议的具体程序,即提出程序、报告程序和确认记录程序。(一)提出程序,包括统审机构建议程序和主任会议报告程序两个方面。前者是依据立法法关于统审机构的职责进行的,后者是依据立法法关于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规案终止审议的规定权力进行的,二者缺一不可。(二)报告程序,就是将主任会议关于依法搁置审议期满的法规案终止审议的报告印发会议,但不列入会议议程、不审议。这是在执行这类法规案终止审议法定规定的前提下,对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维护和议事规则的遵守,也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三)确认记录程序,就是向全体会议宣布,记入会议纪要,编入常委会会议公报。这样做,使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和结果,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参与,都有历史记载,有利于法定事项的执行,也有利于今后查阅。(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