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开叶展 硕果累累

日期: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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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省于2005年9月出台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是国内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中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有了新起色,取得了新进步。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参加我省代表团审议时,对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出台给予了肯定,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7月份向罗干同志呈报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7月28日,罗干同志做了重要批示。批示的全文是:“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希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多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扎实工作,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工作,在我省结出了硕果。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人民调解队伍素质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为构建“和谐青海”、创建“平安青海”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实、亮点多、发展快。突出表现在:一是加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省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5350个,培养人民调解员22017人,人民调解网络纵横交错、覆盖城乡。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的目标任务,省、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书,把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提出要求,组织考评,有力地推进了工作。三是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调处、早化解,近三年来共调处矛盾纠纷近1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86%。四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初步建立了预警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动调处机制、考核奖惩机制。五是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全省近半数的乡镇、街道和近三成的村实行了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选聘首席人民调解员354名,调解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六是统一规划,强化培训,省、州、县、乡四级培训格局基本形成,近年来培训调解员44389人次,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逐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使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焕发出蓬勃生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一是领导落实。各级政府把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专题研究,认真部署,着重解决实际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二是组织落实。许多地方建立了由党政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指导、组织和协调。三是经费落实。省上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大部分州(地、市)和85%的县(市、区、行委)落实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果洛州、海南州等地的投入大大超出了省上规定的标准。四是措施落实。各地结合实际制订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许多地方加大投入,将调委会纳入村支部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有效地改善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调整、整顿和充实了人民调解组织。其中调整、整顿村级调委会2723个,占调委会总数的50%以上,新建规范化调委会260个,目前全省规范化调委会已占调委会总数的39.6%,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前沿阵地更加牢固。二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将全省各地乡(镇)、街道设立的“司法调解中心”统一更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整人员构成,体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性。目前,全省已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三)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全省各地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努力做到了“三个注重”:一是注重优化调解队伍的整体结构。调整、改选了12380名调解员,占总数的56%,优化和完善了全省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民族、性别等结构。二是注重强化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去年,各地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培训、岗位培训和素质培训,培训人民调解员17992人,占总数的81.7%。今年以来,举办条例培训班60多期,培训人民调解员5000多人次,全省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三是注重配备培训教材。结合省情实际,编印了条例讲义,编译了少数民族文字的培训教材,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规范制度。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定期排查、纠纷登记、联合调处、定期汇报、回访和学习等制度。二是规范业务。明确人民调解的依据、原则、范围和程序,并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结合实际落实“五有”(有调委会标识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调委会印章、调解及回访记录簿、统计台账)的要求。三是规范衔接。人民调解与法院裁判有机结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三个提高,三个转变”,即:各级政府的责任心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和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由主要依情依理调解向依法依政策调解转变,由口头性、无序性、随意性调解向格式化文书、程序化、规范化调解转变,由单一的人民调解向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相衔接转变。

人民调解以其广泛、简便、灵活、及时、经济、亲和、适用等特点,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营造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作用巨大,成效显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排查调处大量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分布广、数量大、信息灵,人民调解工作涉及面宽、调处纠纷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激化之前,有效防止了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据统计,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中,直接防止民转刑案件620件、涉及3229人,防止群体性上访和制止群体性械斗521件、涉及20240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80起、涉及150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8%,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8.2%,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起到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海南州同德县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已连续4年未发生命案,连续5年未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连续3年未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连续多年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涉法上访事件。

(二)缓解了基层党政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促进了中心工作。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在加强对一般性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各种新增矛盾和纠纷的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减少了群众诉讼和信访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上为领导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作用。许多政府感到棘手、法院难以裁决的矛盾纠纷,经过人民调解组织的排解调和,消除了争端,有效改变了基层党政领导以往面临的“在家有人等、吃饭有人陪、坐车有人拦、大门口有人围、办公室有人闹”的状况,使他们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建设、谋发展。

(三)及时化解涉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矛盾纠纷,维护和增进了民族团结。根据我省多民族聚居的实际,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认真预防、调处涉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矛盾纠纷,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繁荣做出了贡献。

如相邻的海南州共和县鲁色村与海西州乌兰县夏艾里沟村,分别居住着藏族和蒙古族群众,因争执草地纠纷不断,自从建立联合调委会以后,订立了世代友好协议,双方在村界共立了“团结碑”,促进了民族团结。

(四)有效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减轻了公检法司机关办案压力。人民调解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社会治安隐患,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和纠纷降到最低限度,有效减少了刑事案件的发生。据估算,我省每年平均调解纠纷3万多件,通过人民调解减少的刑事案件达到1千多件,减轻了公检法司机关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负担。由于人民调解平等自愿、程序简便、不易反复,调解协议履行率高,减轻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压力,还协助法院解决了不少生效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五)减轻了群众负担,节省了财政开支。人民调解不仅省时省力,而且不收费,减轻了群众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问题的费用,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群众称赞说:“人民调解常常是喝一杯清茶,解一起纠纷;献一条哈达,化一件恩怨”,“花费少,作用大,效果好”。同时,通过对大量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减少了许多上访事件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大幅度减少了各级财政维护社会稳定的经费支出和政法机关的办案费用。

(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增强了群众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组织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不仅调解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而且起到了调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每一个调解员就是一个法制宣传员,每一次调解都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调解事例,使广大群众提高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了法制和道德观念。

当前,我省同全国一样,正值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特别是我省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共存,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发生各类矛盾纠纷的机率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更为重大。必须更加鲜明地强调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深入地认识人民调解的规律,更加突出地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从而使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