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01期)
35.自治区主席应如何称谓
问:在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首长均称为“自治区主席”。我区在“文革”前也是称为“自治区主席”,“文革”以后改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应以哪一称谓为准?(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4月18日)
答: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称谓,按照宪法第101条和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者“自治区主席”,都是可以的。(1990年4月29日)
36.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否纠正下一级人大选举中的错误
问:某县在县人代会选举中宣布三名得票未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一名县长,两名县人大常委副主任),所在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纠正可否?(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6月11日)
答:云南省某县人大在选举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宣布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加以纠正,但不能由主任会议自行纠正。(1987年7月3日)
37.可否聘请名誉镇长
问:山东大学在济南市郊区洪家楼镇内,为了和山东大学搞好关系,济南市郊区政府和洪家楼镇政府聘请山东大学一名副校长任洪家楼镇名誉镇长,已在《济南日报》上做了报道。问这样做是否合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1月5日)
答:法律对聘请名誉镇长问题没有规定。建议地方政府负责人以不设名誉职位为好。(1985年1月9日)
38.省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可否在法定的差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差额数
问:省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可否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的差额幅度自行确定具体差额数额?(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12月10日)
答: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关于差额选举的差额幅度的规定,省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不能加以改变。每次选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确定具体差额数。(1987年12月24日)
问:我省定于1993年1月6日召开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班子和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选举办法中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省委建议:省人大副主任、副省长差额一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差额十分之一,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差额五分之一。这样规定是否可以?如果代表联名提名超过了这个比例怎么办?(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2月14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省人大副主任、副省长差额一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差额十分之一,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差额五分之一,是可以的。如果代表联名提名超过上述比例,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1992年12月14日)
39.选举自治区领导人时,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人相等,可否等额选举
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人相等,可否实行等额选举?(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7年11月1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款(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因此,在换届选举中,自治区人大选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副主席,应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1987年11月30日)
40.自治州人大可否规定正职领导实行等额选举
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即将召开州人代会进行换届选举,拟在“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正职领导人实行等额选举。这样做妥否?(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6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款(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州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能自行改变地方组织法上述规定,即州人大不能自行决定对地方组织法作变通规定。(1988年7月15日)
41.选举县长、乡长,主席团和代表10人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是否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问:选举县长、乡长,主席团提出一名候选人,有代表10人联名也提出一名候选人,能否在征求代表意见后,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7月3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县、乡人代会选举县长、乡长时,大会主席团应依法将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一起列入候选人名单。(1987年8月13日)
42.人大选举副县长,没有把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讨论、酝酿是否合法
问:新昌县人大在选举副县长时没有把干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讨论、酝酿,选举是否合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6月13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款(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规定,副县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新昌县人代会选举副县长时,主席团没有把9名候选人名单全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不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如何处理,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987年7月28日)
43.10人以上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正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是否需经多数代表同意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问:我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正在举行,在讨论选举办法时,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方式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正职领导人员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必须在多数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就应当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不需要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果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超过两人时,需要将主席团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按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两人为正式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较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月11日)
答:同意你们所提的第二种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席团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候选人只有两人,都应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两人,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两人为正式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1993年1月13日)
44.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时应如何处理
问: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0]1号文件规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时,凡依法提出的候选人,除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外,主席团应当将所提候选人一律提交代表酝酿协商。”如果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时,应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1988年和1990年两次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否有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7月17日)
答: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做工作,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意被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予以考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