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决定履职水平

日期: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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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说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很重要,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代表职务的内在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是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这样的使者,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是难以行使好国家权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担负着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四项重任,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这些重任是难以胜任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原则是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这个“集体”是由一个个“细胞”组成的,每个“细胞”都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整体履职水平才会得到有效提高,法律素质好的人大代表组成高素质的国家权力机关,高素质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不负人民的重托,努力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是提高履职水平的必要条件。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都要依法执行职务,而执行职务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知识水平的厚薄。这是因为:一是懂法才能积极参与审议和表决。在有的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决定和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为什么有的审不出问题或当“不言代表”或在选举表决时随大流,而有的却高人一筹?我看原因就在于此。曾经轰动一时的辽宁省、沈阳市两级人大代表冯有为,在一次人代会审议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发言40分钟,提出该院存在司法腐败等8个问题,以法说事,寓理于法,言辞尖锐,引起共鸣,致使该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随后挖出了包括正副院长在内的6名腐败分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审议发言有理有据、入木三分是不可能的。还是这个冯有为,2004年1月12日,与另一名代表一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建议书,建议废止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行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及国家工商局的《实施细则》,指出《条例》的处罚种类、程序与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处罚程序违法,且维护的是计划经济秩序,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引自《人民代表报》2004年2月10日)。为什么别的代表想不到的,他想到了?可见,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要说提出这样高质量的建议,就连想也难以想到。

三是为民代言的重要保障。人大代表要随时察民情、听民声、吐民意,积极为民代言,而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是为民代言的重要保障。在2006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就食品药品安全、药价虚高、就业难和劳动者维权难、打官司难和信访难、上学贵、房价高、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等问题,依法高调问政,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也使一些问题得到部分解决或缓解。实践中,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件件符合法定要件和法定程序,建议的采纳率、议案的立案率很高,这说明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在增强。然而,也有个别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特别是议案,不是要件不全、程序不对,就是超越本级职权范围或质量不高,为民代言成为泡影。事实证明,人大代表的履职质量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成正比。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往往站得高些,想得深些,提得准些,讲得透些。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当了5年人大代表,提交建议、议案187件,占该市所有代表所提建议、议案总数的38%,而且采纳率、立案率很高。正如他所言:“我的所思所想所言,都是从‘法’中得来!”

四是依法办事的客观要求。现在,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被“收买”,“富翁”花钱“买”代表、“买”官位的腐败现象。为何有的人大代表在贿赂面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给“贱卖”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知识水平低下。如果每个人大代表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各种贿赂面前把手中的权力握得紧而又紧,贿选就不可能有市场。人大工作法律性强,程序严格。人大代表无论是参加会议、代表活动、为民代言,还是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履行代表职务等等,无一不与法律法规和程序有关。有时哪怕是程序上出现一点点失误,比如人大会议期间,议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过了时间,提出的议案就不成立了。因此,人大代表学法懂法守法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客观需要。

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水平从何而来?一是各级人大要把组织代表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必修课来上,特别是在换届之后要切实抓好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是作为人大代表本人,不仅要自觉参加所在单位的普法活动,而且要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小组组织的学法活动,同时还要认真抓好法律知识的自学,以不断积累、增长、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学法内容上,要认真学习《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规范人大工作的法律,为履职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学习与“一府两院”工作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依法为民代言。(作者单位: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