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务员法》解读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日期: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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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基础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结束了我国一直没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6年7月,中共中央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决定对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全面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契机,在全社会进行全面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那么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意味着什么?如何全面理解此次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意味着国家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先导,拉开了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进行全面性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幕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并不像有些人误认为的只是单纯给公务员涨工资,而是中央以这次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为契机,从宏观和微观上在全社会进行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全面改革。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下,还必须坚持按劳动要素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并且要兼顾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适当调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保障水平,适度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使我国社会更加和谐、安宁。总之,通过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全体人民较为公平合理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公务员内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逐渐缩小同级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存在的地区间、部门间差距过大的问题,严格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坚决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现象

1、公务员工资的性质: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其知识、能力、技术、时间等为国家、社会提供服务后,国家以货币为主要形式从社会积累财富中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它反映的是劳动者同社会整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保障、激励和调解等基本功能。

保障功能:工资是公务员唯一的或主要的收入来源。公务员工资收入必须要能保障公务员满足自身以及赡养家庭成员维持简单生存所必需的生活需要,以及保障公务员及家庭成员完成较高层次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自我实现的需要。

激励功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艰苦程度等因素,必须给予公务员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工资报酬,并要适当拉开相应的档次,以激励公务员以自身的能力、兢兢业业地为社会、为民众提供高效、优质、低成本的社会服务和管理活动,改变以往收入与个人贡献相背离,吃“大锅饭”的弊端。

此次《公务员法》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不同的职位分类,公务员可以依据职位的不同分类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变过去单一的职位分类管理模式造成的公务员职位晋升和薪酬增长途径狭窄的问题。这是《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工资激励机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调节功能:国家要利用工资的经济调节杠杆功能,不断吸引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使国家机关始终能够保持足够的凝聚力与吸引力,并能充分地稳固住所需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人才,使他们人尽其才。

2、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法律地位:

工资报酬是公务员正当的合法合理的劳动收入,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侵犯。《公务员法》第74条明确要求:公务员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扣减和拖欠。”

3、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第74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⑴基本工资: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取消了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主要是来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它主要依据全国城市居民的生活费用而确定的,所有公务员均实行同一标准,并随着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⑵津贴:是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和生活费支出后国家给予的适当补贴、补助,它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地区津贴:主要是兼顾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不同,国家允许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区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边远地区津贴:是国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付出额外体力、脑力劳动消耗和特殊生活费支出给予的适当补偿、补助。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边远地区津贴,逐步缩小同资历、同职务、同级别的公务员因所在地区不同而导致的工资收入水平出现的差距,通过适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待遇,保证这些地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个人素质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公务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⑶住房、医疗等补助、补贴。⑷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等。

三、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确定的原则此次我国对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调整,有人认为是我国“高薪养廉”的开始,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

1、我国至今从未正式肯定过“高薪养廉”,它仅处于一种学术探讨的领域,属于“学理解释”的范畴,没有上升成为一种法律制度。

2、我国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在当前存在许多现实的阻碍。⑴我国虽经多次机构改革,但机构臃肿、层次繁多、人浮于事、无所事事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不仅影响行政效率,还让财政供养不堪重负。我国行政管理经费占财政支付的比重为19.03﹪,高昂的行政成本为世界少有。在此状况下,实行“高薪养廉”缺乏现实可能性。⑵虽然我国公务员平均收入相对世界发达国家处于偏低状态,但相对于大多数普通工薪阶层而言,公务员因其工作收入稳定,并且享有许多固定、实惠的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加之社会地位高等特点而普遍受到人们的追捧。在一个民众普遍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公务员进行“高薪养廉”实属不明智之举。⑶《公务员法》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标准时,既要考虑公务员偏低的工资收入,会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和质量,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甚至会助长贪污腐化的现象。但同时还要考虑在全社会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形下,国家对公务员作出任何的工资改革和调整举措而对民众心理造成的冲击作用。

3、《公务员法》第75条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确定,明确规定为:“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4、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并不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就一定是必然上涨的,而是要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相协调。当国民经济发展不太顺利时也可能意味着公务员工资收入有可能要进行适度的下调。

四、此次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调整的意义

1、使公务人员的任何收入都明确化、光明化,要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形成严明有序的工资分配秩序,杜绝任何不合理的“灰色”收入的存在,从而带动全社会实现收入的合法性。2、缩减不同地区间、不同部门间工资收入的巨大差距,使全社会收入趋于公平、合理,体现同工同酬。3、增强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发展壮大。(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赵斌编著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宋玉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