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政策性银行的法制建设

日期:20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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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政策性银行担负着国家政策性金融资金的分配管理职责,作为我国金融界的主体,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自身存在种种缺陷,尤其是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治理机制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因素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国有政策性银行法律机制亟待完善,法制建设愈加迫切。现笔者就加强国有政策性银行的法制建设淡几点粗浅看法。

一、要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银行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奠定了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制格局。然而时至今日,三家作为我国金融界主体的国有政策性银行成立均已超过十年,但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策性银行法仍未制定。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国有政策性银行逐渐与国际接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加之政策性银行许多重大经济案件均暴露出其法律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所以当前很有必要将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从立法层次上,笔者认为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人大立法的方式,以制定我国政策性银行基本法的形式,从大的方面确定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并调整和规范与之有关的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另一种则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针对各家政策性银行颁布单行条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国家开发银行条例》、《中国进出口银行条例》。这样既可以发挥法律对政策性银行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又可以分别确立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界定国家政策性银行与借款企业各方的责任,使国家运用政策性信贷资金、企业使用政策性信贷资金、银行管理政策性信贷资金都有法可依。

二、正确认识与化解国有政策性银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政策性银行法制建设不论是内部系统还是从外部环境,都会面临一系列矛盾冲突,正确认识和化解这些矛盾冲突,才能不断推进法制建设进程。

(一)正确处理好外部环境与政策性银行法制建设的关系。当前国有政策性银行的重点是要将加大贷款力度支持经济发展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起来,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促进经济发展。具体措施是选择有效益、有市场前景、法制比较完备、法律素质较高的产业、行业和客户进行贷款支持;完善和强化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制机制;充分启动和利用客户资产存量;发挥国有政策性银行一级法人的优势,促进开户企业资产的互相启动,联动发展。

(二)正确处理好政策性银行自身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首先要建立内部审计和人事风险制度。稽核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没有发现问题、反映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领导和人事部门考查失误,错用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金融队伍建设,把好用人关。这是防范各类案件发生的重要环节,关口把住了,用人得当,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案职责,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使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发案必报,有案必查,查案必处,处罚必严,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对防范案件措施不力,案发后不及时上报,以及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甚至包庇,袒护违法违纪分子的要严厉追究渎职之责。

(三)树立牢固的法律准则观念,全面推进国有政策性银行的法制建设进程。国有政策性银行加快法制化步伐,关键是要树立牢固的法制准则观念,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文本准则要求。即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增强法律文本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对已有法律、法规、制度文本的要求照章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有制必遵、违章必究,不搞弹性执法。二是规范准则要求。即已有法律、法规、制度文本,但由于环境条件不具备或可操作性不强而难以实行的,或在有些方面还没有法制文本的,要强化自我约束,不违反法规规范。

国有政策性银行法制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其固有的特点决定了法制建设绝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国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相关法规的普及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快构建各项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将国有政策性银行建设成为真正的法制银行,从根本上保障国有政策性银行健康快速发展。(作者单位: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