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日期: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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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几年来,互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行使监督权,有效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一、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果。几年来,我们按照“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每年有针对性地对2—3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把查前学法与实地检查结合起来;把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与常委会会议审议结合起来;把提出意见、建议与整改落实结合起来,通过“三个结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提高了执法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了依法治县进程。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开展工作监督。一是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政府工作的重点,除在县人代会上听取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告,并作出决议外,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计划、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政府提交的议案,适时对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调整,使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始终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科学制定和依法执行,维护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严肃性。二是围绕全县工作中心,组成检查、视察、调查组,对农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草、人畜饮水工程、学校危房改造、交通道路建设、西繁东育工程、扶贫整村推进、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等情况进行“三察()”,通过“三察()”,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找准症结,合理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认真行使任免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干部任免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证了被任命干部的质量,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推行常委会拟任干部供职制度,使拟任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人大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力度,先后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卫生局、交通局、农业局等17个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述职,背靠背评议,使被任命干部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法规和人民意愿行使职权,提高为人民服务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拓宽人大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信访工作。严格按照人大信访工作规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办理,不断完善接待、转办、督办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按“归口负责,限期答复”的办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全县的信访接待日活动,现场接待,当场督办,提高了人大监督的知名度,也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二是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收集、整理、转办和督办工作,使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得到解决,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切实保证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一、在指导思想上,注重科学定位,做到“三合”

(一)工作思路与党委的中心任务“合拍”。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对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全面了解和把握党委的工作重心,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监督;坚持党委的工作重点就是人大的监督重点,制定监督计划,安排监督事项,体现党委的意图;坚持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事先报党委批准的原则,切实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工作措施与“一府两院”形成“合力”。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根本目的一致的愿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客观地、诚恳地指出“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意见,督促其认真整改;另一方面应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自身优势,旗帜鲜明地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敢于监督是责任,善于监督是办法,提高实效是目的”的途径,保障县域经济、社会事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工作出发点与人民群众“合心”。坚持以人为本,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归宿,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开展监督工作应树立“人民至上”的思想观点,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地反映群众的根本愿望。强化监督手段,大力督促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突出发展主题,立足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力度,这样,才能使人大监督工作建立在牢固的群众基础之上,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在目的要求上,注重监督效果,突出“三性”

(一)坚持监督人和监督事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应克服那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在进行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但要掌握某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还要了解有关干部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督手段,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同时,应深入搞好述职评议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完善,把好评前调查、评中审议、评后整改“三关”,增强人事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常委会监督和发挥代表作用相结合,保持监督工作的经常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也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力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搞好监督工作的同时,应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会议期间,应组织好代表的审议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引导和鼓励代表畅所欲言,敢于指出“一府两院”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搞好代表小组活动和“三察()”活动,通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价,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认真做好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和代表评议工作,根据代表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坚持全面监督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讲求监督的实效性。在紧紧围绕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同时,抓大事、抓关键,有侧重点地选择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一些突发性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监督,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让“一府两院”切实感到来自权力机关的真正监督,让人民群众看到人大机关的实质监督。 (作者单位:互助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