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

日期: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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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自十六大以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适应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需要的重大理论创新,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保障,充分认识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正确把握民主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项任务中,又把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作为重要任务提了出来,充分说明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精神实质,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谐社会建设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社会是否和谐又是检验是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之一。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解决和谐社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关键要靠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同时,发展又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无不得益于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可以说,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和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经济和社会就不可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只有大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使全社会充满创新的活力,才能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氛围,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说到底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法治是以制度的形式体现人类文明的,50多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治的进步,就不会有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也不会有法治的真正进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只有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扎扎实实地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各种社会都讲社会和谐,但他们所谓的和谐是建立在少数人利益之上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空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社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明确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各种利益的需求期望越来越高,而且表达的渠道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切实通过民主法治的途径,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当前,我们所面对的各种社会矛盾,大量的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一要正确对待,二要妥善处理,三要注重化解效果。要建立健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的机制,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加大调节、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事实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稳定因素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只有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其一,民主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民主意识是人民要求平等、公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利的意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到了近代,中华民族的民主意识开始觉醒。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人民翻身作了主人,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全社会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人民群众以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的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是否具有普遍的民主意识,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的民主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每个公民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也需要每个公民切实尊重他人的民主权利。只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的思想基础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党才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其二,民主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基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广大人民不但需要富裕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文化生活,而且需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们推进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必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制度,这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民意愿得到充分实现,顺利地推进了现代化建设事业;我们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加强了党同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阶层的团结,组织和支持他们参政议政,为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五十六个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繁荣进步而奋斗。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定不移地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政治保障。

其三,民主选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权力运行基础。选举是民主的基石。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政治文明。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践,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最基本的体现。因为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推选代表和国家机关负责人,并监督其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权力运行始终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经济主体和利益群体呈现多元化状态,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利益表达的方式,通过选民选代表,代表选官员,并通过选举基层自治组织,使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到政权建设中来,可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和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权力运行的基础。

其四,民主决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全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职业、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差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决策者要想更好地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必须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同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鼓励群众参与决策,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并吸纳各方面的正确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总之,通过科学、民主决策,既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能使群众加深对决策的理解,增强他们贯彻实施决策的自觉性,还能进一步密切决策者和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就是法治。法治既是形成稳定、协调、运转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赖深入人心的法治观念来支撑。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和谐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想问题,办事情,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首先要有法治观念,要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经过20多年的普法工作,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长官意识比较浓厚,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依然存在,这显然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如果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再健全的法制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有赖于全社会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自觉行动。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日益完备的法律制度做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群体和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群体和成员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调整,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秩序。因此,法律制度在整个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当家作主。也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公平公正的执法行为去实现。有了法律不等于就是法治,再好的法律如果不去实施,或实施的不好,就会失去它存在的价值。在法治社会里,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都必须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诚信友爱的倡导,还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国家机关通过运作公共权力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执法和司法行为得当,就能够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果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当前,在执法和司法当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来规范。权力如果失去制约和监督,就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了国家机关,就有权力对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尤为重要。我们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