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和谐青海建设

日期: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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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之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对构建和谐青海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精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自觉承担起构建和谐青海的历史任务。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着眼于社会大环境建设;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良性运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政策和措施,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营造一个不同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行事。从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密切相关。

二、人民法院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省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2000年至2004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016件,判处生效罪犯15550人。同时,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秩序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发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确保家庭和睦、民族团结、社会诚信,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全省法院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2000年至2004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85551件,结案率为99.6%,诉讼标的137.13亿元。

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的关系。全省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努力解决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2000年至2004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65件,结案率为99.8%;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417件。

依法执行各类案件,努力破解“执行难”。实现权益、彰显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全省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权益。建立省院和中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管理、协调新机制,通过委托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采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审计、转让无形资产、发放债权凭证、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等新的执行方法,努力解决“执行难”。2000年至2004年,共执结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各类案件34514件,执结标的30.5亿元。2004年各类案件执结率达94.3%,比2000年上升了6.6个百分点。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这既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情法交融,在彻底解决纷争,减少上访申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38.1%,比2000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在做好诉讼调解的同时,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全省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近3万件民间纠纷,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了当地基层,为营造长期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畅通。做好信访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全省和谐稳定的职责所在。全省法院始终把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目标,既抓信访案件处理,又积极做好教育稳控工作;既坚持有错必改原则,又不为一时息事宁人“乱开口子”;既坚持成功经验,又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在集中处理涉诉上访案件中,有效处理了一大批涉诉上访案件。2004年,共处理来信来访13740件,办结率为99.16%。省法院建立缠诉、上访老户和群体性涉诉特案审查机制,集中力量重点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户问题,挂牌督办上访老户案件115件,其中息诉服判的102件,息诉率达88.7%;今年上半年,为巩固扩大工作成果,全省两级法院筛选出30件涉诉上访突出问题,继续落实挂牌督办制度。

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通过司法救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落实诉权平等,发展民主政治,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省法院不断强化司法救助意识,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20007月以来,依法对4180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1178.95万元。对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依法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认真落实20项司法为民措施,简化程序,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少数案件“告状难”问题。二是依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共审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1545件,执结363件,执结标的3894万元。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则判,无罪放人。2000年至2004年,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303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295名被告人免除处罚;对确有悔过表现的7614名罪犯减刑假释。四是牢固树立效率理念,在严格执行审限规定的同时,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2004年,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70.2%,比2000年上升4个百分点;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27.9%,比2000年上升17个百分点。刑事审判无超审限案件、无超期羁押被告人。五是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2000年至2004年,审结申请行政赔偿案件178件,决定赔偿113.75万元,确保赔偿申请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和救济。

打造“阳光工程”,提升司法审判透明度。推进审判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是坚持不懈抓好公开审判。依法应公开审理的各类一审案件、二审死刑案件、抗诉案件全部做到了公开审判,其他各类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依法公开开庭率保持在80%以上,当庭宣判率达到50%以上,申诉立案、国家赔偿和司法鉴定工作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审判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二是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面抓好陪审员制度的组织落实和岗前培训工作,全省新聘任290名人民陪审员已完成培训,宣誓上岗,依法行使参加审判的权力。三是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回复各级人大机关关注案件、代表信访事项、“人大代表直通车”信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检查工作。聘任88名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基层干部担任司法监督员。同时,通过开通“天平热线”电话、院长接待日、设立举报箱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法院在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同时,立足本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案件,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坚持巡回办案,送法下乡,审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深入监所依法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改造;认真开展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完善机制,改进工作。

三、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和谐社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不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平安青海、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省法院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一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力发挥好在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为和谐青海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和“严打”长效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民事权益。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其收益权,鼓励社会财富创造,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和规范民商事活动,弘扬诚信的社会正气。慎重处理结构调整和企业破产、改制中的纠纷案件,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妥善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维护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继续做好司法进乡村、入社区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继续破解“执行难”问题。在采取加强执行力量、改善执行环境、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改革等措施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边境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形成执行威慑机制,对逃避履行执行义务人的融资、投资、注册经营、置产、出境、日常消费、获得政治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继续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有效机制。

三是强化定纷止争功能,不断提高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把诉讼调解贯穿到整个诉讼活动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力争案结事了。继续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集中处理突出问题与完善信访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报送、形势分析、排查调处、应急处置、流程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和重大案件协调制度,继续狠抓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制度的落实,坚持日常接访、文明受理与及时处置相结合,对合法上访的依法受理,对无理上访的加强疏导,对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坚决予以处置,切实把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处理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把矛盾纠纷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

四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正司法、服务保障和谐社会的理念,推进“三型”法院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和司法廉洁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公正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人事运转和保障机制,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深谙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注重实践磨砺,深入实际和社会生活,丰富司法经验,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是深化法院改革,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立足国情、省情,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推进以刑事审判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依法保障人权;深化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探索简化审判程序,完善、规范人民法庭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继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加强审判队伍和司法政务管理,突出司法政务管理服务职能,采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化管理方式,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六是重视抓好基层基础和物质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法院持续协调发展的能力。坚持重心下移,抢抓机遇,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基层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省法院要对基层建设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加强内部监督,严肃各项纪律,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方面狠下功夫,促进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制定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建设资金,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未建审判业务用房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

   构建和谐青海是惠及全省各族人民的伟大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我们要立足省情,着眼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和谐青海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