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 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做了科学的界定,其内容丰 富,需要全社会共同为之奋斗。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内容与检察机关关系十分密切,检 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省检察机关在 构建和谐青海中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 主题,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有效地惩治犯罪、维 护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司法 公正,努力为构建和谐青海作出贡献。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理念
正确科学的执法理念,对于检察机关和执法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的价值,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全省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虽然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观念。比如少数干警过分强调打击作用,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个别领导和干警不能正确地处理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以及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等,都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执法的公正,需要努力加以转变。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司法自身规律,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引导广大干警真正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认真研究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促进经济的发展;要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树立公正理念,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要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执法观,平等对待各种利益群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树立监督者也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强化自我约束的能力,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只有肩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强化诉讼监督,保障公正执法。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一是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积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开展批捕案件质量检查,不断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重点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等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正确的裁判要予以支持,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三是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监督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建立和完善超期羁押情况通报和预警制度,强化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监管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活动。同时重点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因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公正执法。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护卫者,必须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去年我们在全省16个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试行,强化了外部监督,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同时为了加强内部制约,保证执法公正,省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规定(试行)》、《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与省公安厅会签了《加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联系配合的通知》,与省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相互配合协调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适用法律”原则,保证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我们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深化主题教育活动,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纠正超期羁押、清理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复查不起诉案件等专项工作,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但是,执法不够规范仍然是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范、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的规定,使每一个执法环节、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切实维护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的相互制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积极探索强化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三、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坚持“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近年来我省刑事案件发案呈上升趋势、流动人员作案比例高、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相对突出等特点,我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犯罪,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毒、涉枪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并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逐件落实责任,确保及时批捕、起诉。二是适时介入,快捕快诉。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尤其是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快捕快诉,以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继续坚持“严打”和整治并举的方针,积极参与对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爆缉枪”、“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禁毒”、“追逃”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2、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是影响社会公正、稳定的重要因素。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加大办案力度。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扶贫、救灾、征地和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案件。要通过打击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使有犯罪动机的人不敢以身试法,达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工作,将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结合起来,使打击和预防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各种矛盾突显,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对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一要正确对待群众的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中,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期限进行办案,并对重点案件实行包案制;由院领导亲自接待上访老户和重点案件当事人,亲自出面协调重大疑难案件,亲自审定处理意见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妥善地处理一批当事人缠诉的案件。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细则》,加大督查力度,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要对群众检举、举报的案件实行复查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要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化解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抵触情绪,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要公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要严格执行与法院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办理案件时,既要对错误裁判坚持依法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又要积极维护法院作出的正确裁判,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和教育疏导工作;认真开展提起社会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对于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社会公益,又无人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与法院积极协商,取得共识,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青海”进程中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执法理念,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