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日期: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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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性任务,也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内容。胡锦涛同志强调,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代表人民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力,在推进和完善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地方人大要依法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职责,就要从以下几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一、坚持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好法制基础

地方立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到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坚持立法为民,提高立法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好法制基础,就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立法过程中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原则: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制定的法规真正能够体现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要根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种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三要加强立法制度建设,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要通过修订完善现行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的法规,尤其是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地发展,从而建立起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历史经验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是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人大要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把涉及我省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避免和防止“一府两院”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增强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灵活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监督方式,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及“三农”等热点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府两院”的工作,成绩要充分肯定,人大应支持。但人大的监督必不可少。“一府两院”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改进工作,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加强自身学习、取得党委支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深入实际,客观公正地指出“一府两院”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善工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做好信访工作是人大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人大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民情的又一重要渠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分配不公、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有些矛盾也日渐突出,上访案日趋增加。我们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探索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时时关心百姓疾苦,刻刻留心社会焦点、难点问题,加快完善人大信访工作的步伐,提高信访工作的成效。凡属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有关机关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大反馈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三、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决策保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推进依法治省和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当前,地方人大要行使好决定权,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人大的决定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两院”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同时,要着力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确定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内容。目前,对“重大事项”的范围,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在实践中给人大行使决定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由于现实社会是复杂的、多变的,要完全明确划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详尽列举出“重大事项”的具体规定,显然又是不现实的。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或司法、检察机关决定的问题,就由有关机关依法自主决定;法律规定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就要认真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属于重大问题范畴的,就要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集体讨论,作出切合实际的决定。

(二)进一步理顺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决定权的关系。《地方组织法》中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和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有部分是重合的,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都可以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应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就要求政府及时提请审议;如果对应由谁作出决定而拿不准的事项,就要及时相互沟通,取得共识,形成党委支持、政府自觉执行、人大严格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良好格局。

(三)深入调研,广听民言,广纳民意,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掌握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工作质量,抓好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能否有效实施,最重要的是提高质量和抓好落实。因此,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使决定权的工作,在提高决议、决定的质量和抓好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努力提高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提高决议、决定的审议质量和行使决定权的能力,使其既敢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四、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如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更紧密的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表达人民的意愿,是人民群众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最近,全国人大出台了有关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代表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促进构建和谐青海的进程:一是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坚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走访基层代表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的重要活动,继续支持开展代表建议“直通车”活动;二是认真开展代表视察工作,让代表知情知政、了解民意、体察民情,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三是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围绕“三农”问题,首次组织开展了基层代表约见政府厅局长活动,为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督促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开辟新的途径。代表也应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好言、献好策,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人大干部的作风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一是理论学习的风气不浓,缺乏勤奋学习的风气和学以致用的能力;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够,紧迫感不强,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为人民服务意识不高,个别人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甚至自恃高于群众。这些存在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大行使职权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切实转变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首先要胸怀全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人大工作只有紧紧围绕同级党委制定的思路和决策来进行谋划和部署,与党的中心工作相协调和匹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吻合,才能得到同级党委的最大支持,取得最好的成效;其次,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作风。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勤于思考,勇于探索,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第三,必须要把端正学风放在突出位置,大力倡导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风气。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与人大工作有关的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还要学以致用,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四,要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关注热点,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人大是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事,要千方百计为群众办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以实现。

总之,要进一步发挥好人大的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发展作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凝聚民心,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人大应尽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