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述的重要意义,实现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立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是立法活动保持正确方向的前提,是立法工作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党的执政主张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法制史,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以前进着的党的基本理论为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才能顺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正确有效地体现人民意志,较为客观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在保障和引导经济建设、改革开放,调整社会关系,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中,发挥正确积极的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研究古今中外、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社会发展规律和目标论述的基础上,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干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讨班的讲话中,从国内、国际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三个方面,阐述了在现阶段提出和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述,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新思维,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实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明确了建设和谐社会在社会关系调整方面的重点和原则。这既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中国这块沃土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创新,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体现了党的奋斗目标和现阶段主要任务的良好结合,使我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进入一个新的、更加广阔的境界,对于发展的认识,有了更高、更全面的目标要求。这也是立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应当清醒、准确把握的重点。
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明确立法工作新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述,是党对治国目标和方略认识的提升。要做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使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促进、实现和保障的作用,就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中,理解和明确新任务。
首先,要从认识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内容,新要求中,研究立法的新任务。把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和拓展,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的认识和定位,趋于全面和完善。今后对于立法任务的总体思考,也必须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位一体”,向增加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前进,全面正确地体现党的执政主张。
其次,要从认识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发展的新认识、新要求中,研究立法的新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主要任务。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来思考,努力统筹和实现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发展必然要求。据此研究立法任务,围绕发展的立法,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但是,对有关发展的立法范围和深度,又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背景下立法的差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思考和决定立法任务。基于省委对于省情的分析和发展任务的定位,对于我省来说,今后的立法任务,更要注重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这两个重点,通过立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支持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社会建设的新认识、新要求中,研究立法新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述,立足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点和前进要求的正确认识,高瞻远瞩而又审时度势地将进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现阶段的新要求、新任务。胡锦涛同志在分析我国经济社会现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和社会发展的特点、趋势后强调指出:“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充分发挥法对于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基本功能,注重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审慎而又科学地规范国家机关在协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中的职责和程序,规范并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调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坚持以平等为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和保持社会稳定。
第四、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充满活力的要求中,去思考立法的新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学习和理解这段话,我认为包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支持和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两件事情。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安排中,要把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立法放在重要位置。在具体立法活动中,一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科学规范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责任,既为执行公务,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依据,又通过建章立制,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凭借对于国有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和对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二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注意增加支持公民和组织自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规定,努力减少义务性、约束性规定,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治国兴邦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智慧和才能。
三、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努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要求立法机关及其立法人员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改进工作,积极努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是要在立法理念上率先更新,进一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牢固地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当家作主、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开辟渠道。要把保障人权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之兴废的基点,努力纠正立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偏重对公民设定义务的倾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保障公民权利和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进一步破除官本位观念,防止和纠正重权力轻程序疏管理的现象,把立法的着力点放在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上,为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法制支持。要从社会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度,进一步坚持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减少和避免立法中的重罚轻教现象,更好地发挥法对于社会发展和道德建设的倡导作用。
二是树立法制和谐的观点,以法制和谐保障社会和谐。法制和谐一要进一步坚持和维护法制统一,防止和纠正越权立法的问题,保持法令政令畅通;二要实现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相互衔接和一致,以利于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三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法制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防止和纠正脱离构建和谐社会实践需要,盲目、仓促立法的现象;四要扩大立法民主,通过立法,反映民愿,体现民智;五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法的定与变的关系,坚持“立改废结合”,以适时更新的法制适应社会的不断前进。
三是积极调整和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为实现法制和谐提供保证。要研究建立规范党委、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活动中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权力的关系和法规、条例的适用原则,进一步完善同一立法机关内工作部门在立法服务中的位置、职责和程序,共同为立好法协调地发挥作用。
四是不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改善立法工作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立法提供组织保证和物质支持.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述为重点,持续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学习;要进一步选配人才,充实和加强立法工作机构,重视和加强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增加投入,改善立法工作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于立法队伍和立法技术的要求。
(作者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