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实现“社会更加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并要求“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摆上了极为突出的位置。“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社会结构合理、社会行为规范、社会整合得当的前提下,使民主与法治、活力与秩序、多元与公正科学有机地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向着和谐的方向发展。 赵乐际同志在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议上把中央精神与青海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构建“和谐青海”,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体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发展思路,是推进青海新时期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青海,惠及我省全体人民,体现了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心愿。 近年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始终注意坚持把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到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中,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全省经济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手,不断加大地方经济立法与监督力度,在构建和谐青海中努力发挥财经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着眼于立法、发展与和谐的有机统一,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经济立法工作,加快地方经济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保证市场经济规范有序运行,这是新时期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财经委员会在经济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加强对经济法规草案的调研和论证,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两年来经财经委员会审议、审查并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了1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都直接涉及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审议审查工作中,财经委员会深入了解民情,注重征求省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在审议《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工作中,财经委员会提前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组织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座谈、到基层公路养护单位了解情况、上路实地查看等办法,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使立法更具针对性,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在对《青海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审议工作中,财经委员会在接到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后,及时将办法(修订)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估和论证,提高了审议质量。在对西宁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指导工作中,财经委员会重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如近年来,西宁市市政设施遭破坏、盗窃现象十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对此,财经委员会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要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的《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此外,财经委员会在确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时始终朝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努力,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把构建和谐青海和加快青海经济发展统一起来,不断加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加强城乡建设和统筹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二、着眼于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构建和谐青海的目标,就要看各种行为主体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因素得到遏制和消除,最为关键的还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稳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形成既和谐又持续发展局面的一种手段。而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其作用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近年来,财经委员会把执法检查作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财经委员会围绕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思考监督的方法对策,精心研究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执法监督上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执法监督在“准”上做文章。财经委员会结合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执法检查内容,并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实际问题。如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去年,财经委员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到《劳动法》贯彻执行中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较突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常委会将《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当年的执法检查项目,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开展了《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为了增强监督实效,财经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听取省人民政府及省经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关于劳动法实施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当前劳动法贯彻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税收一直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焦点,是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集中体现,对政权巩固、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税怎么收、怎么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为督促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最近我们正在全省范围开展《税收征管法》的执法检查。二是检查方式在“新”上下功夫。去年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我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先后到5个州(地、市)、7个县(市)开展了重点检查。检查期间,财经委员会听取了当地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的汇报,召开了有关部门、团体和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参加的20多个座谈会,选择了20多个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用人单位,采取听汇报、查工资表和社保支付台帐、看工作现场、问卷调查、询问劳动者等方法,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同时,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在《青海日报》刊登了劳动法执法检查公告和答记者问,并设立了公开投诉电话。三是提出建议在“深”上求实效。劳动法执法检查结束后,我们认真总结分析,力求做到审议意见和调查报告既“精”又“实”,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及时向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及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并将执法检查期间群众的13起投诉转省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在2个月内按要求全部办理完毕,向投诉人作了答复,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了办理结果,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人大执法监督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三、着眼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开展工作监督 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财经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如2003年人代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切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决定〉的议案》,我们在会后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针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够落实等情况,建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对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使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又如,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仅对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增加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等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但总的来说,经济总量偏小、比重较低、成份单一,对全省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够明显。因此,为了给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多方面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去年,我们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情况的报告,并将组成人员的意见转送省政府办理,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经济基础。这几年,财经委员会在监督中注重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对计划预算的审查中,注意从原来比较单纯关注计划指标和经济数量,向注重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增长方式创新和经济效益提高方面转变,重点关注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群众生活的改善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推动经济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总之,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的要求,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青海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形势的发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比还有差距,有许多新情况需要去探索,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积极进取,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使人大财经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