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正 建设和谐社会

日期:2005-08-31
字体:【 打印本页

    柏拉图提出:公正即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首要特征。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维系协调与和谐发展的保障。法治社会要求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下设的内务司法委员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司法公正,进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是责无旁贷的。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创新,不断进取,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服务大局、执法为民”为目标,以“打击、监督、保护、预防”为主要内容,加强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我省的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做出了贡献。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制度建设、推进执法改革、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法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劳动教养、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学理论研究等各项职能作用,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效。

  公安司法机关在任务不断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条件下,较好地完成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使命,维护了社会安定。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司法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紧迫,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着许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在和谐的主旋律中还夹杂着一些不谐之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观念不适应。一是重打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个别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武器及强制措施,粗暴简单执法。二是重实体,程序意识不强。在办案中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法律程序办案,随意执法。三是重办案,严格执法意识不强。注重破案抓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干警在办案中重视收集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轻视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甚至沿用有罪推定、宁冤不纵。四是重权力,责任意识不强。在执法办案中态度粗暴,冷硬横推,权力与责任失衡,少数干警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队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年龄偏大、青黄不接甚至后继乏人。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我省参考人员多数难以越过“门槛”取得资格,许多地区出现了队伍断层现象,直接影响和危及今后的工作。由于历史等原因,审判机关的人员分配不平衡,有的基层法庭仅有2人,力量不足,也不符合办案规定。

  (三)执法保障不适应。客观需要与保障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经费紧缺、投入不足、装备落后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正常工作。律师、公证人员在执业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阅卷难、会见难、查阅工商金融资料难等问题,律师和公证人员参与政治活动、重大决策的机会较少,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任务会持续加重,人民群众的期望会持续高涨,因此,必须把公安司法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予以重视和建设,多管齐下地推进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法律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的唯一标准,公平、正义是公安司法人员最根本的职业准则。努力转变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应是公安司法机关内强素质的首要任务。要尽快树立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确立保护人权的理念,就是要立足于尊重人权、维护人权,认真执行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二)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只有尊重法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有利于公正司法;只有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并实现公正司法,才能进一步确立司法的权威。从现阶段司法领域的实际情形来看,必须承认司法的权威正在受到来自司法系统内外的各种挑战。一些地方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甚至是恶性涉法上访案件,虽然不能肯定都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造成的,但至少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同法律赋予其最后及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这不仅直接地、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大大地增加了各级党委、人大及政府的额外工作任务,并可能演变成对法律与司法机关丧失信任。因此,应当形成良性的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裁决的社会氛围及相应的机制保障,同时创造良好的公正司法的环境,包括维护司法系统的独立审判权、监督权,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与经费需要,健全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制度,以及社会与舆论监督机制等。

  (三)推进和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现阶段司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及遇到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体制改革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乃至政治诉求多元化的情况下, 要从实际出发,对司法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包括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等,都有必要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加以改革。改革的成本,既有财物的投入,也要有智慧和胆略,要勇于探索,敢为人先,争取支持,不怕指责。

  (四)继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基层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担负着大量的具体工作,基层司法机关建设的好坏以及基层司法机关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裁判结果是否依法、文明、公正,对整个司法系统关系甚大。因此,应当将基层司法机关的建设作为整个司法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重点推进执法规范化,严格对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与法律约束,健全司法系统的自律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相关回避制度;另一方面,要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紧张状态。只有确保合格乃至高素质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司法经费的保障,司法公正才有基础。

  (五)积极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立法首当其要,建设和谐社会,也应立法先行。众所周知,“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是一鸟两翅的关系。“小康社会”主要是指经济上的目标,而“和谐社会”主要是指除了经济以外的社会目标。经济与社会是互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应当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克服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倾向,在地方立法中注意防止重经济立法、轻社会立法的现象,使两者协调同步,避免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经济与社会立法的同步,不是要求数量上一比一的均等,而是力求规范保障上的均衡。同时,要围绕和谐这个大局和总体目标,强化监督工作。作为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要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增强实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使监督既有力度、又有硬度,既要督促公检法司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也要为其加强改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