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我省在农村牧区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通过试点实践,我们认识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这项制度更多地惠及广大农牧民。
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和谐社会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现代的、新型的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说明,促进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经济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而城乡差别、社会保障和医疗不公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2003年,城市中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为30.2%,公费医疗为4%,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9.5%,各种社会保险3.1%,商业保险8.3%,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79.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没有建立,在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情况下,尚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于这种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性,使得城乡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差异明显,同时利用率也在下降,居民两周就诊率2003年比1998年下降了18.4%。同时,由于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合理,使得80%的农村人口只拥有20%的卫生资源,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差。农民看病难的呼声不断出现。《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对191个会员国卫生绩效排序中,卫生费用支出公平性指数我国排名188位即倒数第3位。
解决卫生服务不公平性问题,需要建立一种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的医疗保障制度,同时改善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一着眼点出发,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合理和现实的选择。实际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初步显现了解决卫生服务的不公平性,提高农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的作用。全国开始试点后的2003年,农民自费医疗的人口比例下降到79.1%,比1998年的87.3%下降了8.2个百分点。在试点地区,广大农民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称为救命制度,这一制度在减少不公平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增进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的构成中,社会主体即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第一位的。人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作为各项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集中表现着一个社会的发展活力。而这种活力的最基本的基石,就是健康。不论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群体的人群,无论从事何种社会活动,都要有健康的个体体魄或较好的群体健康素质作保证。党的十六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将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作为社会发展目标之一,充分表明了健康素质在民族素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现阶段,农村缺乏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据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我省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达168‰,因为疾病,每千人休工天数达到232.4天,直接影响生产生活。而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农民健康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省开展试点以来,有效地提高了农牧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能力,卫生机构的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增长在10%以上,特别是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在试点地区有了明显提高,有效地降低了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对保护农村生产力、增进农村的发展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体现之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体现和检验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要求之一,就是着力增强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一项涉及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协调,通过这种协调,使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医疗方面惠及农民群众,使农民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社会创造出来的医疗福利,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健康权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安定有序,有序需要体制、机制、制度来保障。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也是社会有序的基本要求。作为一项体制创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艰巨和复杂的过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否积极稳步地推进,能否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能否在运行中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能否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公平、公正地享受应有的待遇,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是检验新型合作医疗成败的重要尺度,也是创建有序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体现之一。也是对作为承担新型合作医疗主要任务的卫生部门,行政能力和水平的考验。
二、在构建和谐青海的实践中积极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在农村牧区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农牧民卫生服务利用能力,保障农牧民健康,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要,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之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我省的试点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了试点的顺利推进。目前,全省已在19个县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覆盖了200万农牧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达到162万人。截至今年4月底,累计已有49.2万人次从中受益,累计补偿农牧民医药费用2457.4万元。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实践证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减少了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分担了农牧民大病费用的经济风险,改善了农牧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牧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农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青海。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深受农牧民欢迎,在不少地方,农民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称为救命制度。这一制度也得到了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一些乡镇干部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后,老百姓的气顺了,我们的工作好做了。可以说,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已成为构建和谐青海中的一个亮点。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作为一项制度,必然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对这样一项深受农牧民欢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卫生部门有责任做好这项工作,并不断完善和推进,努力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使其在和谐青海的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今后,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稳步难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牧民因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结合我省农牧民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要求和试点情况,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我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每年覆盖100万农牧民,到2005年底在全省农牧区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覆盖80%的农牧民,到2010年,在农村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使我省广大农牧民早日受惠,更多受惠。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从根本上讲,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明确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共同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加强监督指导等工作,保证这项制度的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
(二)加强研究,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虽然传统的合作医疗在我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其积累的经验难以解决新型合作医疗面临的问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从我省试点看,新型合作医疗的难点是筹资,重点是管理、运行和监督。
筹资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涉及到筹资的渠道、筹资的水平和筹资的方式三个方面。从我省情况看,面临筹资总量小且地区间差异大、筹资成本高两大难题。如何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及各方承担比例,使资金既能保证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又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怎样解决牧业区人口小县资金总量小,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在农牧区税费改革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筹资方式才能做到低成本、高效率,稳定和有效地筹资,需要认真研究。
管理、运行、监督包括管理和经办体系的建立及其效率、基金运行的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等多个方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如何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经办机构和运行机制;如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的公平性、监管的有效性;怎样才能提高受益水平,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如何使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质量适应和满足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使农牧民既能“看得起病”,又能“看得好病”;确定怎样的补偿比例、补偿方式才能既保证农牧民最大程度受益又不发生透支风险,且尽量满足参合农牧民心理预期,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此外,农牧民包括部分干部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值高,而一部分农牧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持久性、政策的公平性的信任度低。不少农牧民风险意识差,回报意识强。如何妥善处理好这类问题,也需要不断的研究。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个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前进的过程。在总结19个县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调整相关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一是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实行银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并建立风险金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二是完善运行制度,着重抓好医疗费用报付环节的管理。探索手续简便、农民方便、基金安全的费用报付制度。同时,适当简化就诊、报付手续,放宽用药范围,提高受益程度。三是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重点加强费用控制,规范服务行为,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完善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实行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加强财政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合管办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及时在农牧民中公示费用报销情况,并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是完善运行效果评估机制,实行半年和年度评估,落实新型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工作督导,组织开展考核、评估。推动试点工作健康运行。
(四)加快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使其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协调发展。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减轻农牧民的疾病经济负担,使农牧民能够“有钱看病”。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让农牧民“看得好病”,但我省农牧区卫生机构基础条件差,人员业务水平差,服务能力低,不能满足农牧民的基本卫生需求,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与构建和谐青海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必须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具备功能完善、质量可靠、服务规范、价格合理的基本条件。因此,在积极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同步推进或先行推进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寻求国际合作项目、增加财政投入等,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本条件。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民提供经济、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让农牧民既“看得起病”,又“看得好病”,促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构建和谐青海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省卫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