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坚持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统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也是统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科学发展观既是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完善发展思路和制定各项战略措施,不断提高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一、正确把握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和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党中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把握好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对于我们不断开拓发展新思路,丰富发展新内容,开拓工作新局面,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科学发展观就失去了意义;发展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的和谐,是在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前提下的和谐,是社会持续前进中不断调适的和谐,是兼顾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关系的和谐,离开了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即使构建了,也是低层次的、短暂的、不稳固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推进社会全面进步,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其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以和谐社会为环境、条件和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证,社会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和条件。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必须要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如果经济发展了,经济结构调整了,而社会结构调整缓慢,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就业、腐败、分配不公、社会治安等矛盾突出,作为执政党又不能站在统揽全局的高度,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会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甚至恶化,轻则使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重则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谐社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保障作用。
二、法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落实科学发展观,一个基本的体现,就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范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按受法律的约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只有实现法治,才能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现代法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公民意识得以张扬,是“和谐”的基础。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因此,法治是人权的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既要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又要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适时提出和有效贯彻应对的方针政策,防止大起大落;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立统筹发展的有效体制机制,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注重在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上加强薄弱环节,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始终站在时代前列领导和谋划改革,又要注意把握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既要立足于国内需要,充分利用好内资,依靠和开发国内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又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有效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智力和物质资源。此外,还要处理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意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从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落实构建的条件和机制。从个人方面看,必须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养。主要是通过人的社会化机制,把社会成员培养成“四有”新人;通过不断的继续社会化,使社会成员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以自己的合法劳动从社会获取应得的利益,从而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通过社会化的主要手段,把社会成员培养成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人员,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要。从群体方面看,主要是通过社会阶层体系这一社会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合理的社会差别的基础上,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位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成员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较低阶层上升为较高的阶层。从社会方面看,主要是积极调整社会政策,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逐步构筑稳定合理的社会结构;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组织联系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三是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在整个社会处于和谐安定稳固的状态下,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最终实现“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