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认识的新突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关乎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维护职工权益。
维护职工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维护职工权益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的为全中国人民服务,为全国人民谋福利。我们党从她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把为全国人民谋福利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为此有多少共产党人不惜流血牺牲。正因为这样,人民才拥护党。为人民谋幸福是实实在在的、是具体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党为人民谋福利,就是要领导人民推翻反动统治,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夺得政权,让人民当家做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为人民谋福利,就是要领导人民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改善人民生活,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所以,“发展是硬道理”。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要调动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职工的积极性。没有职工积极性的发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看来,维护劳动者包括职工的权益,既是我们发展的根本目的,又是我们发展的重要条件。共产党为人民,就要维护劳动者包括职工的权益。
维护职工权益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在我们国家,包括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只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整个社会才能稳定,才能谈得上和谐。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是不可能的。
维护包括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也是现实生活给我们提出的课题。如果说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显得不那么明显和突出的话,那么,在我们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尤其是在当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就显得很突出、很紧迫了。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国家几乎是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比较简单,劳动者一次招工定终身,他们的工资、福利基本上是由国家或者集体定好了的,劳动者固然较少流动和迁徙的自由,但是,也不为失业等发愁。现在,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劳动用工制度也已经市场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了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这使劳动者增加了自主权,但也增加了风险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备,法律也不完善,所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比如,不签定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职业病防治不被重视,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好,不但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发展,也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维护职工权益需要从多方努力。
依法维护。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维护职工权益也要靠法制。依法维权,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使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尽快完善。为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职工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法律还缺少相关的配套法律,有的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还应该有一些法律,与这部法律相配套。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至今没有出台,这就使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上出现一些问题。同时,限于当时的条件,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矛盾还没有完全暴露,所以这部法律本身也存在操作性不强的不足。这些问题现在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并已开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劳动法》配套法律的制定,全国人大已在着手准备。国务院已于2004年发布了《劳动监察条例》,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使得《劳动法》中缺乏操作性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无法处罚的问题有了解决的办法,无疑为我们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武器。另外,一些省级人大或政府也制定了符合本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天津市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保护劳动者权益也都已经或即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要保证这些劳动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应该承认,现在,在落实劳动法律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总体上是劳动法律执法力度不够。这里面,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认识问题,也有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解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问题,首先是加强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真正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履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职工权益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其次,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对那些责任心不强或者其他原因,置劳动者权益于不顾,工作失职、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大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当然,也要强化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职工权益。制度建设最主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比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现在,要研究解决在这些制度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首先要做到广覆盖。就拿养老保险来说,在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解决好,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养老保险。即使在搞了养老保险的一些企业,资金不落实、空帐运转的情况也还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职工“老有所养”就很难有保证。再就是要逐步解决保险水平低的问题。我们现在搞起来的一些保障制度,因为受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也受我们改革方案设计的局限,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如医疗保险,虽然已经基本搞起来了,但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都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尽快加以解决,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此外,要用新的理论作指导,探索企业管理的新模式,建立全新的企业制度。传统的企业理论把企业看成是资本所有者的企业,出资人是企业风险的唯一承担者,企业的宗旨就是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论逻辑在自然人企业的治理结构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即物权所有人既是监工又是剩余拥有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裂的股份公司中,资本雇佣劳动演变为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企业治理的核心就是拥有剩余所取权的股东如何通过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一种只见物权,不见“人权”的治理结构,它只强调对物权的保护,而人力资本被漠视。这种物权至上主义治理结构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针对物权主义治理模式的缺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关注人力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由此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理论。从而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合作治理的模式。我们应该大胆探索,创造出一种新的企业制度,一则很好的维护职工利益,再则,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注)
整合社会力量,形成维护职工权益的合力。维护职工权益,几乎涉及所有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涉及方方面面。每个部门和单位,都要关系职工权益的维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尽心尽力。维护劳动者权益,首先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维护劳动者权益当作为人民服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切实抓好。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全体劳动者、全体职工的权益。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各级工会组织肩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人群众之所以参加工会,就是要工会替他们说话,维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任务很重。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王兆国同志提出,“组织起来,依法维权”,前提就是组织起来。工会要按照《工会法》和我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要求,千方百计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当前要特别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工人队伍流动性大、职工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入会的积极性。要创造多种形式,把职工组织起来,争取在非公有制企业都能有工会组织,并发挥作用。二是要普遍推广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法律。《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主要是两个合同,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工培训等签定集体合同。并且规定,劳动合同所定各项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签定集体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一定要把签定集体合同当作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切实实抓好。就我省来说,在公有制企业,签定集体合同,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工作也已基本走上正规。现在,难点和重点都在非公有制企业。要下大气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在非公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模式,重点突破,然后推广开来。三是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搞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好形式。在公有制企业,这项工作坚持多年,也已取得一定的经验。现在要把这项工作推广到非公企业去。要摸索经验,探索路子,逐渐铺开。最后,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的三方协调机制。世界上各国实行的劳动标准几乎全部是世界劳工大会提出的,而世界劳工大会实际上就是一种三方协调机制。世界劳工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参加会议的是,各国政府代表,世界劳工组织(工会)代表和世界企业家组织代表。会议就职工利益的问题,由参加各方进行磋商,最后达成某种共识或妥协,以调节劳资矛盾,使劳动关系保持一个比较平稳的状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对稳定的条件。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好办法。全国总工会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早在前几年就要求全国普遍建立这种机制。在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的情况下,应该切实抓好这种机制的建立,并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职工队伍的整体维权以外,工会还要非常重视对困难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个体权益的维护。要千方百计对困难职工提供帮助,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要给予法律援助。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维护职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注: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25日杨瑞龙文:《企业治理要讲“人权”》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