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此,笔者对就进一步做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需要,也是富民强国的需要。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渐进过程,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达到村民自治的要求,当前应当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深化思想认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对推进“四个民主”,实施村民自治的认识,使广大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在思路、体制、方式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的目的,就是在认识上要有新的飞跃,工作上有创新,管理和服务有新标准。要进一步把“四个民主”提高到乡镇工作的重要议程上,鼓励、支持和引导村委会民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充分放手放心、热情指导,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广大农牧民群众要通过学习,明确法律赋予和保障村民哪些权利,如何去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并积极投身于村民自治活动中去。
2、严格实施依法治村。民主原则和自治原则是村委会组织法的精髓,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不能动摇。按照这一原则,乡镇基层组织要尽快转变职能,将对村委会的行政管理转向指导服务,切实还权于村民。一要悉心指导,依法民主选举,建立和健全村委会的机构,制订和完善村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把那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二是建立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规章,是村委会组织群众自治的“小宪法”。各村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实施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本着依法建章,以章治村的思路,制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三是村民参政议政,体现民主决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村必须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要提请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活动,真正发挥广大村民的作用,把民主决策落到实处。四是公开村务、财务,强化民主监督。要从群众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入手,确定公开内容和形式,着眼于农牧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对于群众提出的疑问,村委会要及时做出解释;对于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项坚决予以纠正。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4个月公布一次。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五分之一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要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群众评议。
3、尽快提高村干部素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八项工作任务,这就要求村委会干部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把村干部培训作为农村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培训工作,使他们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有声有色,在实践工作中发挥作用。
(作者系贵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