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路

日期: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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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把常委会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面,努力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从总体情况看,监督工作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监督方式不断得到改善,监督力度不断在加大,监督效果不断明显。但在监督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从人大讲,对“监督就是支持”这句话有片面理解,在认识上产生误区,致使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过分强调监督的支持作用,忽略了监督的制约功能。表现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喜欢谈成绩,尽量回避缺点和错误,在视察、检查和调查中,往往愿意选择好的单位,好的项目,开展评议时也是挑好的评,拣好的说,过分强调监督和支持的一致性,忽视了两者的区别,淡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和“一府两院”作为监督客体的地位作用,在某些事情上存在着“党委不点头,不敢监督;政府不高兴,不去监督”的现象。从“一府两院”角度讲,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正确认识,有些同志,特别是少数领导同志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甚至认为强调人大监督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不利于政府的工作,因而制约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

        2、体制性因素制约人大监督。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到位,还存在一些弊端。“一府两院”大都习惯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而不太乐意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同时在现实中政府负责人在党内的地位高于人大负责人,一些重大工作,特别是行政和经济方面的不少工作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共同决定,联合下文,为此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担心搞不好干预到党委,于是干脆采取回避态度。同时,由于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和对依法治国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观念比较薄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削弱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3、对上级行政机关垂直领导的部门监督比较薄弱。上级行政机关垂直领导的单位,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它们分别代表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监督难以顾及。因而这些部门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分支机构较多,在行使权力时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它们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负责人不是人大任命的干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好监督,也不想监督,造成这些部门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

       4、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水平不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手段往往比较单一,突出表现在运用审议、调查、视察等“软性”监督手段较多,而运用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手段比较少,难以形成人大监督的社会震撼力,影响了监督效果。另外,由于监督立法比较滞后,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这一监督权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来行使,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规范、指导作用不强,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有时监督受到干扰抵制时,也缺乏具体可行的制约处罚措施,影响了人大的权威和监督的实质性进展。

       5、监督工作队伍难以满足需要。一些地方在人大选举中,往往对政治素质、代表阶层等强调过多,而忽视参政议政的能力,造成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差;常委会领导班子往往是齐进齐出,年龄偏大,形不成合理的梯级结构,专业人才偏少;兼职委员偏多,他们往往本职工作繁忙而没有时间和精力专注于人大工作;人大机关人员编制偏紧,专业人员紧缺,这种情况在县级人大显得尤为突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许多人都是由于年龄关系从党委、政府部门调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退居二线”的失落感,精神状态不佳;人大机关干部易进难出,提拔重用机会相对较少,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改进监督工作的思路

       1、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应该明确,监督与支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监督的内涵不是支持,而是制约和规范。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之间不是对等关系,也不是分工合作关系。人大是受人民的委托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执行机关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应的规范,二者的本质不同,不能简单地把监督等同于支持,而只能从监督的客观效果上把监督说成是支持,是通过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改进其整体工作,从而达到支持的目的。我们应当全面理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增强制约意识,不能只讲支持而淡化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强化监督的主体意识,充分、全面地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不仅要运用好审议报告、视察、调查、评议等常用的监督方式,还要敢于运用具有强制力的监督方式,如质询、撤职、罢免等。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更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推进各项工作。

       2、努力消除体制弊端,健全监督体制。党政不分问题的解决,当然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党政关系的进一步理顺,但我们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贯彻实施的职权,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党委和政府共同作出的决定如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提出纠正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党委作决策时,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作为建议或通过政府提交人大作出决定。要积极争取党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支持和尊重,并帮助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使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3、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强化对“条管”部门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对“条管”部门的监督是由人大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理应对本地方的重大行政和执法事项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税务、工商、技监等部门,它们的工作是行政区域内经济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地方经济和人民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角度出发,也应强化对“条管”部门的监督。

        4、强化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水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把握好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形式,强化监督实效。如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部门工作、执法情况和被任命干部,实行“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对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多层次监督;对干扰阻碍和对抗监督的,要坚决运用质询、罢免、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建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尽快制定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地方人大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5、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建立高素质的人大监督队伍。今后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更加注重素质、能力、结构等因素,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还要通过法律培训、考察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要优化常委会的结构,在年龄上形成梯形结构,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人才,同时应增加专职委员的数量,提高监督水平和决策科学性。因编制管理属于省一级党政部门的职权,省人大常委应积极建议省上适当增加地方人大机关尤其是县级人大的人员编制,以满足工作所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加大培养交流力度,增加提拔重用机会,让干部职工觉得在人大机关“有奔头”,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建立一支稳定、精干、高素质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作者系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