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权威的社会基础

日期: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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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与政治、政治与政党、合法性与权威,是关联度极高的概念,相互之间存在着异常密切的关系。言社会而不谈政治,取政治而舍政党,重合法性而轻权威,在政治社会学的视野里,都是不完整的。从社会与政治、政治与政党、合法性与权威的关系入手,去解析政治社会现象,并不是新近的产物,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马基雅费里、卢梭、孟德斯鸠都曾经使用过类似的方法从事研究。而马克思和韦伯则被公认为是政治社会学最重要的先驱人物,之后,许多中外学者也相应提出了丰富的具有创见性的观点,这些理论和概念已成为研究社会现象、政治问题的重要分析工具。

    政党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的主题是随着政党组织的普遍发展而发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在亲自参与创立社会主义政党的过程中写下的诸多著述,特别是《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及《哥达纲领批判》等,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主义政党的学说理论,不仅成为当时及以后社会主义政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而且成为政党研究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包括列宁和毛泽东等,都在创建和领导社会主义政党的活动中提出了诸多理论,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政党的学说理论。这些文献以其对政党纲领和意识形态问题、政党及其阶级基础问题以及纲领指导的行动策略问题的关注和阐发而开辟了独特的研究思路。1911年,米歇尔斯出版了《政党论》一书,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法国学者迪维尔热在《政党概论》一书中,继承了米歇尔斯所开创的传统并加以光大,以政党的组织结构和政党制度作为中心,全面论述了政党的历史来源、组织结构、党员与领袖等主题,深入讨论了政党制度的分类、政党竞争的相互关系以及政党制度与一般政治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特别强调,政党是任何现代民主政体所不可缺少的,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运行方式。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都需要一个政党权威,营造一个政党权威,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也就是营造一个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该权威能合理存在的逻辑,无论这个逻辑是宗教的家庭的还是法权的。韦伯认为任何一个政治权威的存在都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习俗或习惯的支持;第二政府机构的保证;第三合法性。但是这三个条件并不是并列的,合法性在最终的意义上起着作用。为此,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试图建立和培养对合法性的信念。只要政治理念构造的合法性的信念不变,政党权威就有充足的理由存活下去。反之,政治学营造的合法性理念的变化,必然引起政党权威形式的变化。

    政党作为一定的社会集团利益的代表,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形式,不但在西方根深蒂固,而是在所有走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形式。这是因为,政党能够参与制定或影响政策形成。反过来,只有通过参与制定或影响国家的政策,政党才能使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实现其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一切政党的活动都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的真正原因。然而,权力的流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政党权威的合法性危机是较为普遍的政治问题。为此,哈贝马斯针对资本主义的国家政治,专门写了《合法化危机》一书。在当代中国,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威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但也应看到,除了共产党之外,没有任何政治力量敢于直面这种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合法性资源及力量源泉依然存在,没有任何政治组织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现代化建设进程仍然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

    一、政党权威的合法性及其社会基础                                                      

        1、合法性

    在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野中,合法性作为一个重要概念,一直是热门的讨论话题。所谓合法性,这里的“法”,不仅仅指法律,而是有超出法律的社会的意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是:“这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性认可和适当性。”美国学者利普塞特则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传人的产生和坚持现存的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党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它是一种社会来源。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在现代社会,狭义地讲,政治权威也就是政党权威,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政党权威作为一种公共权威,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体系的政治管理主体地位得到社会力量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表现出的对政治管理客体的制约能力。它除了具有一般性权威的认同性、合法性、自愿服从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公共性和合法的强制性特征。与一般性权威一样,政党权威的深厚基础也在于它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各种社会力量确信某一政党权威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

    如果继续探究合法性理论的历史渊源,不难发现,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史的主流思想实际上就是关于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卢梭的公意说等实际上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不过,明确把“政治合法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并对政治权威及其社会来源作出经典贡献的当属德国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之后,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者如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哈贝马斯等或多或少都与韦伯的思想遗产有关。韦伯认为,政治权威与合法性有关,“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罗思切尔德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由此可见,政党制度的合法性评价标准就是公众对政党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对政治领导人及其决策的信任程度),也即政党权威的大小。合法性是一个政党制度存在、持续和发展的基础,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执政党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法规,而且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党制度的合法性程度就较强,权威性就越高,就越能长期稳定地存在并发挥作用。

        2、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政党权威来自合法性,这是现代政党的基本原则,不具有合法性的政党是不可能有权威的(但可能有权力)。那么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党权威的基础何在呢?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治权威的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受经济关系决定和影响的社会关系之中。在一切剥削阶级存在的社会里,由于政治权威属于剥削者阶级所拥有,被剥削群众与这种政治权威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因而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政治权威,总是为这种维护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权威披上神秘的或神圣的处衣,从而使被统治者确信这种权威的正当性,专制社会的“君权神授”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民主权”等学说就是其典型代表。而当剥削阶级占主导的社会被消灭之后,对社会的统治权转移到了人民手中,实现了人民的主权地位,政治权威属于人民所有,服从政治权威就是服从人民自身。因此,只有在剥削阶级被消灭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政治权威,政治权威也才有了合法性的基础。而这一点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面变革,也有赖于社会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英国学者比瑟姆认为有三种情况或条件:第一,符合既定的规则;第二,规则本身经受得起信仰检验;第三,下属(尤其是重要成员)对权力关系表示明确同意。而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的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基础理论更有影响:(1)传统的基础,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克里斯马基础,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献身精神之上,这种人物即克里斯马领袖,其超凡魅力能够吸引人们的追随和服从;(3)法理的基础,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占据某个职位并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这三种合法性源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体制奠定合法性的基础。在古代社会的政治系统中,主要是依赖于第(1)种基础,老百姓都要服从天子的命令。如在我国封建社会,通过宣扬皇帝是上天的儿子这种理论来巩固其统治。而第(2)种基础则较多地出现在战争年代,因为战争年代易造就英雄。如朝鲜的金日成、南斯拉夫的铁托、中国的毛泽东都是此类领袖,以其超凡魅力获得政治权威,但这种合法性基础会因英雄人物消逝而消失。在现代社会,合法统治应以法理型的统治为归宿。权力系统根据已建立的绝对肯定的法规进行活动,因此它能合法地得到稳定。法治其实就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的基础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制约政府的行为。亨廷顿在论及政治现代化的权威合理化时也强调,现代政治权威的有效建立“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是人的产物而不是自然或上帝的产物,秩序井然的社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来源于人的最高权威,对现存法律的服从优先于履行其它任何责任。”当然,政治体制不是通过颁布法律就必然会获得合法性的,也不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活动就必定具有合法性。社会大众对政权的认同和忠诚并非统治者单向作用的结果,更非依靠强力威胁就能达成,而是取决于政党体制的价值与其成员的价值是否一致而定。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党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作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了广泛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自觉地把对政党权威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党制度不仅要有合法的外在形式和程序,更要有内在的道义价值。

        3、政党权威合法性的社会意义

    政党权威合法性,换句话说,也是政党权威(因不是合法性则无权威),是有比权力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卢梭说的好:“既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大的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力,把服从转化为义务。”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说的就是权威的获得。任何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如果不能把权力权威化,其统治地位就不能长久。道理很简单,权力只表示服从,而服从却可能是被迫的。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权威,对于政党来说,至少具有两层意义:第一,能够使执政党更加持久地维护执政地位。缺乏权威,政党就缺乏资源动员和政治协调能力;第二,能使政党的运行花费较低的成本。因为权威意味着民众的认同,而心理上的认同力量是巨大而不可低估的,是难以用金钱衡量和获得的。

    对于执政党来说,政党权威对于促进经济建设与利益分配、推动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等所起的作用是正向的,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政党权威有助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仅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国家建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能够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说明执政党具有高度的权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执政党权威的绩效是强大的,这些都为执政党权威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合法性基础。其次,政党权威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利益是社会运动的本质。有效的利益协调,不仅能够保持社会的平稳发展,而且能够激发强大的社会发展活力。在一个社会,利益是多元的,也是多层次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每个社会单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执政党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加强了利益协调,一是依法保障各种利益;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三是保障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从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再次,政党权威有助于社会整合。社会整合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前提,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来说,其意义更为突出。原因有二:一是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因而都面临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任务,而通过有效整合建立起来的统一有序的社会是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二是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基本上都处于改革时期,经济和社会正发生比较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保持变革后社会的有机性和整体性,将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功和社会主义的最终前途。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要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就必须重新思考整合社会的组织、体制、机制和观念。为此,执政党在上述几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进一步体现政党权威的优越性。再次,政党权威有助于社会稳定。一个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系对社会现代化和扩大政治参与的认定。而政党和政党制度正是形成政治参与扩大的主要制度性手段。在社会已高度发展或社会势力已发生分化的情况下,惟有政党组织能够担负建设现代政治制度的重任。一个强大的政党体系,一方面可以通过整个体系扩大参与、控制和转移动乱;另一方面又能够和并疏导新兴的社会集团参与政治活动,使之被吸收并同化于政治体系和结构之中,而不致成为破坏性力量。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