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依法服务保障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确保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有效推进,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本省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二、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优先方向,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有机统一。
三、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大力打击污染环境、非法渔猎、非法采矿、毁林毁草、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聚焦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植被保护、雪山冰川冻土保护等刑事专项监督,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方位保障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四、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涉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生态环境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纠正。同时对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执行不力或违法执行等涉生态环境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
五、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的监督。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草原征占、土地征收等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刑反向衔接,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检察机关要持续强化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破解行政跨区域、河湖跨流域、管理跨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难题;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刑事追责、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一体化办案,督促违法主体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履行修复责任。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跨部门协作,聚焦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高原湿地、森林草原、生物多样性、高寒特有生态系统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公益损害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七、省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充实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库,支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专门办案团队建设,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数智赋能监督体系。
八、检察机关应当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研判、案件协查、专业支持等常态化协作机制,规范移送、取证、流转、反馈流程,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九、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调查核实、调取证据、现场勘查、鉴定核查等工作依法给予协助。
十、行政机关在收到生态环境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结并书面回复,附具体整改佐证材料,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督职责,严格审核修复方案,全程监督修复进展,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恢复。对逾期未回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十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法开放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审批、巡查等数据,支持检察机关建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指挥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行政处罚、在线监测、环保督察等信息实时互通。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监管漏洞,应同步反馈行政机关,构建“数据赋能、线索互移、闭环治理”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格局。
十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确保高质效开展侦查活动,防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意见流于形式。
十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壮大“江源·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在线索提供、辅助调查、听证评议、修复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专业支撑体系。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检察重大事项,认真研究落实审议意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深化检务公开,常态化组织检察开放日和新闻发布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统筹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检察职能与成效,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及办案数据,讲好青海生态检察故事,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与法治素养,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舆论监督,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十五、深化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畅通生态环境问题反映渠道。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担任“江源·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检察听证员。健全人大代表参与案件核查、公开听证及修复验收等环节的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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