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MU LU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5)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10)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审查批准法规条例工作计划…(12)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14)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代表工作计划… (19)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纪要…(22)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刘同德(23)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 名单…(2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张泽军等同志 职务任免的议案…(30)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管宁等同志 职务任免的议案…(3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32)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满志方等职务 任免的议案…(3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徐克智等职务 任免的议案…(3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3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正升 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的 决定…(36) 关于提请接受王正升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 长职务的请求的议案…(37) 辞呈…王正升(3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明国 辞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 决定…(38) 关于提请接受陈明国辞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请求的议案…(39) 辞呈…陈明国(3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玉峰 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40) 关于提请接受高玉峰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 请求的议案…(41) 辞呈…高玉峰(4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宝兰花 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42) 关于提请接受宝兰花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43) 辞呈…宝兰花(4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张泽军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44) 关于提请决定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代 理院长的议案…(44)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议程…(45)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日程…(46)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47)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48)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纪要…(50)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要精神及贯彻 意见的报告…张光荣(52)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5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71) 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72)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的 议案…(76) 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的说明 …苏全仁(76)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鼠疫防 控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79)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 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81)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 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8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84)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85)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公共信用 信息条例(草案)》的议案…(91) 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的说明 …党晓勇(91)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共信 用信息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93)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 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95)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 息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9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99)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100)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多杰群增(101)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书面)…(103) 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 时间的决定…(104) 关于《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 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104) 关于《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 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多杰群增(10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06)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10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 决定…(109)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111)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草案)》《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多杰群增(11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114)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15)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西宁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124)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朱战坡(125)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宁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中教科文卫方面地方性法规的 审查报告(书面)…(127)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中农牧方面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 …(128)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宁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地方 性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129)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西宁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中社会建设方面法规的审查报 告(书面)…(131)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对《西宁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132)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书面)…(134) 关于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135) 辞呈…索南丹增(135) 关于提请接受王继卿辞去职务请求的议案…(136) 辞呈…王继卿(136)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杨牧飞(137)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议程…(141)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日程…(142)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144)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145) 大事记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大事记…(148) 2021年 第1期 (总第258期)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公报编委会 主 任:张光荣 副 主 任:贾应忠 李白玉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新平 公保才旦 左旭明 邢小方 多杰群增 杜贵生 李志勇 杨牧飞 罗昌青 赵宏强 贾小煜 贾志勇 高玉峰 黄 城 执行主编:王勇峰 责任编辑:孙东奎 吕 波 编 辑:张立阳 郭 瑶 编辑出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电话:0971—8455589 传真:0971—8453157 地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印刷:青海日报社印刷厂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省委“五个坚定不移”的目标要求,着力抓好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人大工作一系列重要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1.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的意见》,集中力量做好中央和省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强化协同配合,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紧扣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立法。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开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继续审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安全。适时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算管理条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立法调研。 3.加强民生保障、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强民生福祉。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保障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修改消防条例,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适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强化保护地球“第三极”责任担当,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坚定文化自信。修改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推进中医药发展,增进人民健康。继续审议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禁毒条例(草案)、鼠疫防控条例(草案)。适时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立法调研。 4.健全完善特色精细立法制度机制。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优化立法程序,丰富立法形式,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完善法规草案通过前评估机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拓宽法规起草渠道,提前参与介入,深入研究论证,积极督促指导,强化审议把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智库专家、立法基地作用,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座谈、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使立法更好汇聚民智、体现民意。正确处理专审和统审的关系,稳步推进立法“三审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考虑、统筹用好立改废释等方式,做好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维护法治统一。 5.切实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支持。健全充实立法智库,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强化立法项目统筹,保证省、市州、自治县之间立法工作相互协调,科学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提前介入、前后衔接、跟踪问效,做好爱国卫生管理、河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全民义务植树、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行为促进、人才工作、婚龄变通、地名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新一轮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批准工作,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抓好立法工作培训,提升地方立法队伍能力。 6.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按照专工委职责,认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7.推进法治和改革工作。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按照省委要求继续推进人大改革和依法治省项目。 二、不断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更好发挥改进推动工作的作用 8.紧扣全省大局谋划部署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立项程序,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为牵引,聚焦疫情防控、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社会治理等开展精准有效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推动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9.着力推进重点监督。一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情况、全省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适时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实施财经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省本级2020年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做好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相关工作,运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开展预算执行实时监督。三是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畜牧法、慈善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实施情况,推动法律法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四是开展专题询问。结合对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报告的审议情况,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五是开展专题调研。对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全民健身工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情况等开展调研。六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贯彻执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依法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举办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培训班,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10.努力创新监督方式。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采取专门委员会联合、省市县人大联动、有关方面参与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监督,做到“准、透、细、严、实”。完善专题询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互动性。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选取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积极探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新形式新办法,开展随机抽查、补充检查,注重加强前期调研和后期督促落实,深入推进第三方评估,推动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三、依法做好决定任免工作,确保圆满实现党委意图、体现人民意志 11.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认真贯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依法督促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及时把党委的决策主张转化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作出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主动就改革发展、公共卫生、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法治建设等方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12.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和拟任人选任职前发言暂行规定,依法组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增强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健全完善任后监督机制,加强决议决定和干部任后监督,确保顺利圆满实现中央和省委人事安排意图。 四、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3.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紧扣新时代人大代表“六性”定位,认真落实《做一名新时代合格人大代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升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建设年”促提升活动,认真实施能力素质、制度落实、机构人员、平台规范、联系联动等五项提升行动,推动总结交流观摩和典型示范推广,夯实人大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省委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市州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14.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坚持和深化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三联系”制度,坚持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列席代表座谈机制。制定出台加强“两室一平台”建设的意见,规范建设“两室一平台”,选树先进典型,注重示范带动,推进“两室”逐步向社区和村延伸。积极开展“两联系三联动”“五级人大代表进联络室”活动,充分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参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考察视察、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专工委重要事项。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和改进联系代表工作,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15.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引导代表树牢“一届代表一生荣誉,一任代表一生责任”理念,完善代表系统培训机制,开展分层次、分领域的专题培训,举办新补选的省人大代表培训班,不断提高新任代表履职能力。完善优化“两个办法”,支持原选举单位依法加强代表履职监督,推进各级代表述职全覆盖,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落实代表活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完善履职激励监督机制,总结交流代表履职工作典型经验,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协助做好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活动服务,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16.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实施“十四五”规划纲要,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活动。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积极探索增强代表小组活力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人大代表进乡村、促职教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好代表参加有关国家机关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系等工作。 17.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落实好《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的意见》《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代表建议答复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做好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准备工作,探索代表提出建议前与承办部门沟通机制,为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做好服务保障。完善代表建议评议评估机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深化落实“三个一”领导示范代表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大督办”格局效用,确保“把督办的事情督办好”。及时向代表反馈议案交付审议情况和建议办理情况,不断提升代表满意度。 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从严,推进“四个机关”建设 18.切实加强政治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各级人大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适时组织召开全省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重点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认真执行党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和完善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围绕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常委会中心工作组织好党组学习会和常委会专题讲座,完善组织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健全机关党建制度体系,创新党建活动方式,开展“促百分百达标、迎党百年华诞”以评促建活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弘扬宪法精神。 19.推动人大机关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大机关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机关建设的意见》,坚持依法科学规范从严,着力建设对党忠诚的政治机关、依法履职的权力机关、践行宗旨的代表机关、务实担当的模范机关,巩固拓展提升机关建设成果。深入开展机关作风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书香人大”建设,提高履职能力水平。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措施,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做好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和省委巡视整改“回头看”工作,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严管厚爱,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加大干部选拔交流力度,重视年轻干部培养使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强化新闻宣传效应,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为人大依法履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实现信访件“一网通办”。推进“智慧人大”建设,提升人大信息化建设水平。 20.提升工作整体质效。坚持人大工作“一盘棋”思想,以推动“人大工作落实年”“乡镇人大建设年”提质增效为着力点,以上带下、上下联动,实现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发展。各专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协助常委会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配合,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继续加强与全国人大及各方面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青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代表视察等工作。建立完善上下联系联动机制,通过定期走访、听取意见、联动执法检查、代表联合视察等形式,推进各级人大学习交流和工作协同,强化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进一步增强全省人大工作合力和整体实效。 六、精心统筹安排重要会议 21.做好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筹备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确定的大会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做好大会各项筹备、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审查“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准备工作,巩固和深化会风会纪建设成果,确保顺利完成大会各项任务。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 (2021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相关精神及要求,在深入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立法计划。 一、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扣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线,紧跟全国人大立法进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计划的项目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由15件立法项目和12件立法调研项目组成。立法项目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文化传承保护、人大制度建设等重点领域。 立法项目中,上年结转继续审议5件,即:鼠疫防控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禁毒条例(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拟初次审议10件,其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消防条例、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涉及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等8件法规草案的议案,由省政府负责提案;《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改草案),由主任会议提案;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由省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并提案。 立法调研项目12件,其中省人大财经委5件、监察司法委1件、农牧委1件、环资委3件、社会委2件。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算管理条例(修改)、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如工作条件成熟,立法调研项目可以列为立法项目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计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把实施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立法责任,完善立法机制,抓好年度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的督促落实,提高计划的执行率。 (二)加强沟通协调,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立项、起草、修改和审议环节工作。省人大各专工委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和修改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积极完成计划任务。 (三)认真落实责任,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人大各专工委要加强对法规案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调查研究,全力做好法规案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保证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四)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重视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审查批准法规条例工作计划 (2021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法规条例名称 责任单位 拟审查批准时间 1.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7月 2.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教科文卫委 9月 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5月 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9月 5.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7月 6.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5月 7.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11月 8.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9月 9.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5月 10.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民侨外委 11月 11.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改) 环资委 7月 12.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环资委 5月 1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社会委 5月 1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条例 社会委 7月 15.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社会委 7月 16.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社会委 9月 17.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社会委 5月 18.西宁市地名管理条例 社会委 9月 19.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修改 生态环保方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 相关专委会 5月 20.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度结转项目) 相关专委会 3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 (2021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相关精神及要求,在深入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工作总体要求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监督法和省委印发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人大力量。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等。 拟列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七五”普法决议、履行普法责任的情况,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为常委会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提供参考。 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全省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高职学校办学水平和落实国家“双高计划”情况及发展前景等。 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木里矿区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监管机制、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治理任务、治理责任闭环管理系统建立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省政府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经济相关政策的情况,“十三五”期间以及2021年上半年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思路。 拟列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听取和审议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指标体系制定依据、目标任务以及工作推进、制度保障等情况。 拟列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全省州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医疗急救治疗体系建设、卫生应急机构设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妇幼保健体系建设,以及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和健康教育体系建设情况等。 拟列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八)听取和审议2020年度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负债和结构布局,资产配备、使用标准和规范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分配以及收益管理情况等。 拟列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九)适时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和国家监委《关于规范地方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指导意见》中对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和程序的要求,以及全国人大的统一安排部署,省监委提出初步选题建议和报告提纲,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并请示省委批准后,适时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审慎稳妥、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适时开展。 承办部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计划、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1年全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应调整全省及省本级收支预算的有关情况。 拟列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政策措施等。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执行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预算决议情况,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预算及政策执行情况等。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根据审计法、预算法、监督法和《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和要求的内容。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根据预算法、监督法和《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和要求的内容。 以上(二)至(六)项报告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四、执法检查 (一)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实施情况。依据条例规定,重点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职责落实、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民族地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情况。 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实施情况。根据畜牧法的规定,重点检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情况。紧密对接全国人大对畜牧法的修订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研究提出畜牧法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建议。 拟列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重点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以及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紧密对接全国人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研究提出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建议。 拟列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四)检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的实施情况。根据条例规定,重点检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法规责任规定落实情况。 拟列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实施情况。根据慈善法的规定,重点检查慈善组织设立和发展、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服务、慈善信息公开、慈善促进措施制定落实、慈善监管工作开展等情况。 拟列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重大事项 (一)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建设,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拟列7月份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二)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地方事项的有关规定,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 拟列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专题询问 (一)结合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报告的审议情况,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拟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省政府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接受询问,听取意见。 拟列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承办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专题调研 (一)围绕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情况,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9月底前完成,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相关规划、政策、安排,工作推进情况及成效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青海省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和体育场馆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全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效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贯彻执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 承办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专门委员会。 (二)拟在3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关于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承办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九、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监督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化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二)加强与市州县人大的联系,对重要议题,采取联合开展监督等形式,提高人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认真研究和努力改进专题询问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提高专题询问效果。 (三)各专门委员会要认真落实监督项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办公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21年监督工作任务。 (四)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代表工作计划 (2021年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相关精神及要求,在深入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代表工作计划。 一、代表工作总体要求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把握代表“六性”定位,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我省“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健全制度机制,推动联系走深走实 1.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完善和落实好“三联系”制度,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以及参加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等,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主要工作情况,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机制,拓展联系深度,增强联系时效。 2.坚持邀请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每次邀请13—15名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3.健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年内召开1—2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对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4.拓宽代表参与各专委会工作渠道。根据常委会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加强与专门委员会的沟通,积极组织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督办重点建议以及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调研等活动。 5.加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两联系三联动”和“五级人大代表进联络室”活动,充分运用人大代表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不断丰富代表接待选民的形式和主题,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做到“室站常用、代表常来、实事常办、效果常有”,听取群众意见,回应群众关切,帮助解决问题。 三、丰富内容形式,提升代表活动实效 6.精心组织专题调研。结合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重点,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精心拟订主题,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认真开展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围绕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十四五”规划实施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等,科学筹划安排,精心组织视察,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打牢基础。 8.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指导。健全各专门委员会专业代表小组,积极探索增强代表小组活力的方式方法,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特点,指导代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努力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9.协调代表参加有关国家机关活动。积极做好有关机关邀请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视察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系等工作。 四、加强培训管理,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和自觉 10.加强代表思想政治建设。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作为代表学习培训的首要内容,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代表树牢“一届代表一生荣誉,一任代表一生责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监督。 11.改进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着眼于提高代表学习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线下和线上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专题学习、政策宣讲、履职交流、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联动、合力履职的生动局面。举办新补选的省人大代表培训班,专题辅导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不断提高新任代表履职能力。 12.规范代表依法履职。持续推进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逐步提高口头汇报和接受评议监督比例。严格落实“两个办法”,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代表履职情况,向省人代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报告。 五、强化服务指导,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13.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着眼提出水平、办出质量、督出实效、评出动力,深入落实建议提出、办理、评价、答复等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流程、明确责任,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质增效。深化落实“省委书记、省长、常委会副主任带头督办,省政府副省长领衔办理,各专委会对口督办,常委会委员专业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有关机关和组织领导主动领办”的大督办机制,开展听取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办理情况评估等工作,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不断取得实效。 14.协助做好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安排,协调保障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督办代表建议等工作,重点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的收集、整理、提交等服务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跟踪推进我省重点建议的办理落实。 15.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建设年”促提升活动。对标对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精心谋划、认真实施能力素质、制度落实、机构人员、平台规范、联系联动等五项提升行动,不断提升乡镇人大建设和工作质效。 16.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出台《关于加强“两室一平台”建设的意见》,规范推进“两室一平台”建设,以打造联络室站示范点为抓手,以推进进室入站开展活动为重点,实现代表联络室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常态化运行。按照“智慧人大”建设进度,加快实施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17.加强代表工作宣传。加大代表和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代表履职事迹,讲好代表故事,展现代表风采,不断增强人大制度和代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18.做好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依据上位法规定,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加强与组织部门等联系沟通,依法依规做好县乡人大换届的指导工作。 六、依法行使任免权,探索开展任后监督工作 19.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依法保障中央和省委人事安排顺利圆满实现。 20.严格执行《青海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认真开展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活动。 21.依法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做好人大代表请辞、补选、调团等工作。 22.探索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制度,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纪要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分别主持了全体会议。副主任马伟、高华、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57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逢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二、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三、有关人事议案。 会议通过了《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进行表决和选举。 会议指出,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是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在建党一百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具之年和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新征程重要时期召开的一次会议,各位委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引导代表提高审议质量,贯彻中央、省委的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带头改进作风,为维护树立风清气正的会风作出贡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21年1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会主任委员][ 刘同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确认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84名。近期,有关选举单位进行了辞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钱国庆,海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肖玉海,海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李永华,黄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加才让分别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已接受本人辞职请求。 西宁市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晓、谢康、牛军,海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陈明国,果洛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王正升,省军区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王秀峰、陶勇等7人已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 依照代表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钱国庆、肖玉海、李永华、李加才让的代表资格终止,王晓、谢康、牛军、陈明国、王正升、王秀峰、陶勇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肖玉海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永华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付强、张黄元、开哇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袁源、张泽军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李玉斌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省军区选举委员会补选梁晨、刘格平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根据各选举单位的补选报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付强、张黄元、开哇、袁源、张泽军、李玉斌、梁晨、刘格平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 以上1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省人大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81名。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一、补选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8人) 姓 名\&现任(或原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付 强\&中共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委副书记\&男\&满族\&吉林 蛟河\&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张黄元\&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男\&汉族\&河南 新安\&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开 哇\&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同仁\&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袁 源\&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男\&汉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张泽军\&中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人选\&男\&汉族\&湖南 长沙\&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李玉斌\&中共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代主任\&男\&汉族\&青海 民和\&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梁 晨\&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副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男\&汉族\&四川 广元\&研究生\&中共 党员\&省军区\& 刘格平\&中共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军区司令员\&男\&汉族\&甘肃 张家川\&大学\&中共 党员\&省军区\& 姓 名\&现任(或原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王 晓\&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男\&汉族\&山东 枣庄\&博士 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谢 康\&青海中利光纤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男\&汉族\&江西 崇义\&博士 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牛 军\&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省应急管理厅原副厅长\&男\&汉族\&河南 许昌\&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陈明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男\&汉族\&四川 仪陇\&博士 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王正升\&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男\&汉族\&宁夏 彭阳\&大学\&中共 党员\&果洛州\& 王秀峰\&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政治委员、原党委书记\&男\&汉族\&河北 张北\&大学\&中共 党员\&省军区\& 陶 勇\&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原副政治委员、纪委原书记\&男\&汉族\&安徽 芜湖\&研究生\&中共 党员\&省军区\& 二、辞职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4人) 三、调离(迁出)本行政区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7人) 姓 名\&现任(或原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辞职 原因\& 钱国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乌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蒙古族\&青海 都兰\&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职务 变动\& 肖玉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男\&汉族\&山东 邹平\&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个人 原因\& 李永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编辑三部主任、编审\&女\&土族\&青海 互助\&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退休\& 李加才让\&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化隆\&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退休\& 一、法定列席人员(30人) (一)不是省人大代表的在青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9人) 马乙四夫 青海省循化县查汗都斯乡红光上村党支部书记 马福昌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营养与健康研究室副主任 扎西多杰 青海省玉树州民族歌舞团团长 孔庆菊 青海省门源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毕生忠 青海省贵德县河阴镇大史家村党委书记 沙 沨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永利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阿生青 青海省互助县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夏吾卓玛 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职工 (二)不是省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1人) 党晓勇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 英 省教育厅厅长 莫重明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洪 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师存武 省民政厅厅长 刘天海 省司法厅厅长 侯碧波 省财政厅厅长 王定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杨汝坤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汤宛峰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王发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张世丰 省水利厅厅长 王玉虎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朱龙翔 省商务厅厅长 张 宁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苏全仁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 忠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 陆宁安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朱 清 省审计厅厅长 郭根旺 省外事办主任,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省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省委台湾工作 办公室主任 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人员(60人) (一)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8人) 周国建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赵学章 省委网信办主任 华 秀 省委藏区办主任 于明臻 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耀春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学天 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 石俊洲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巡视专员) 胡维忠 青海日报社社长 (二)大会有关副秘书长(2人) 李白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王 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三)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派驻机构负责人(6人) 贾志勇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卫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罗昌青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雷 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陶启业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孙 冶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10人) 李晓南 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马 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平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局长(主任) 申红兴 省广播电视局局长 尚玉龙 省统计局局长 尕藏才让 省体育局局长 马丰胜 省扶贫开发局局长 吕 刚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 杨 扬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元 宁 省信访局局长 (五)省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3人) 赫万成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 高静宁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竺向东 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六)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3人) 赵浩明 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乔 健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台 本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中央驻青单位负责人(1人) 陶 林 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 (八)不是省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27人) 李青基 海西州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刘海成 海西州德令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代栎新 海西州茫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扎西才郎 海西州都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志强 海西州乌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才拉加 海西州天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段鹤彬 海西州大柴旦行政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华旦扎西 海南州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 森 海南州贵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军民 海南州贵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 张良善 海南州同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 索南才让 海南州兴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桑光辉 玉树州玉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更尕才仁 玉树州称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沈万忠 玉树州治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康 托 玉树州杂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普措卓玛 玉树州曲麻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达成刚 果洛州玛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何向阳 果洛州玛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仁 杰 果洛州甘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 项本才让 果洛州班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康·尕藏成利 果洛州久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卓玛措 果洛州达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薛吉明 黄南州同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才让端智 黄南州尖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夏吾扎西 黄南州泽库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加 多 黄南州河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三、省政协十二届委员(396人,名单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共90人)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利年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因工作调动,提请免去: 满志方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陈明国 2021年1月21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审议张泽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管宁为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絮为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因到龄退休,提请免去: 班自渠的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陈明国 2021年1月21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审议管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免去: 满志方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班自渠的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利年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管宁、王絮为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因工作调整,提请任命满志方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二、因工作调整,提请免去王利年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审议满志方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徐克智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张佳龙为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因工作调整,提请免去李俊德的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请予审议。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蒙永山 2020年12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审议徐克智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免去: 王利年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李俊德的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满志方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徐克智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张佳龙为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正升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正升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王正升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关于提请接受王正升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 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本人请求辞去青海省副省长职务。 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申请人:王正升 2020年12月23日 辞 呈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明国辞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明国辞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陈明国辞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关于提请接受陈明国辞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央安排,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诚挚感谢近三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各位委员在工作中给予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申请人:陈明国 2020年12月24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玉峰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高玉峰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高玉峰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关于提请接受高玉峰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因任职年龄到限,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申请人:高玉峰 2021年1月22日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宝兰花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宝兰花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宝兰花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关于提请接受宝兰花辞去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申请人:宝兰花 2021年1月22日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提请决定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主任会议提名:张泽军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1月25日 一、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二、听取和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 四、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六、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七、其他。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日 期 内 容 1月25日(星期一) 下 午: 3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建军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宇燕作关于提请本次会议人事事项情况的说明 2.拟任人选发言 3.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刘同德作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全体会议后分组审议 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2.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 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 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5.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6.人事议案 (4时30分召开第69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5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议程、名单、报告和人事事项。 闭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日程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出席名单(57人) 主 任:王建军 副主任:张光荣 马 伟 高 华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马成贵 索端智 开 哇 邓小川 左旭明 苏 荣 李宁生 巨 伟 赵喜平 索朗德吉 黄 城 徐 磊 王建民 王继卿 左玉玲 李志勇 李居仁 李国忠 索南丹增 姚 琳 贾小煜 高玉峰 周洪源 马家芬 陈 玮 王 舰 王新平 何 刚 邢小方 杜贵生 李培东 李在元 张 谦 赵宏强 周卫军 多杰群增 王 奭 朱春云 孙 林 杨牧飞 陈 志 尤伟利 杨 颐 董富奎 薛 洁 宝兰花 王志明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3人) 委 员:王光谦 林亚松 公保才旦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60人,实出席57人) 杨逢春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蒙永山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浩明 省监察委副主任 乔 健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昌青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白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贾志勇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卫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袁 玲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 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汪芙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明星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王士勇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金玉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马 宏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燕丽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天友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朱 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文林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红梅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昝春芳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王 海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国秀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朱安香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郭守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 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尤良山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刘海云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董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吴志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薛玉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晁 沐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马严坤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庞海强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李 宏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 冶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陶启业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分别主持了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杰翔、刘超,省人民检察院监察长蒙永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决定; 四、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五、青海省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六、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七、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八、有关人事议案。 会议传达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会议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是在建党100周年、“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意义十分重大、成果十分丰硕。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带头宣传贯彻大会精神,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大会精神在青海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特别是这次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代表团审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事关青海全局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彰显了全党核心的宏阔视野和卓越智慧、人民领袖的使命担当和赤诚初心,体现了总书记和党中央对青海的关怀厚爱,为谱写新时代青海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人大机关和代表委员要深刻领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握精髓要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行动、指导工作实践。 会议印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2020年履职情况的通报》。会议认为,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代表委员自觉遵守“两个办法”,依法履职意识不断增强,会议出席率明显提升,审议质量不断提高,代表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体现了代表委员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人大机关和各位代表委员要倍加珍惜和巩固来之不易的成绩,共同努力,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同心协力,持续推动“两个办法”落实,全面提升代表工作水平,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五讲,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余斌作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专题讲座。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纪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5日至11日在京举行。现将会议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报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经党中央批准,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将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而奋斗。 会议议程共10项: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计划报告及草案、预算报告及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党中央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会前,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人大、政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开好两会提出明确要求。3月5日上午大会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大会,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3月11日下午大会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 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政协联组会议和内蒙古、青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与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并发表重要讲话,我省代表团及时进行了收听收看和传达学习。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3月7日下午亲临青海团参加审议,更是世人瞩目、各方关注,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青海工作的高度重视,对青海各族人民的关怀厚爱。总书记来团审议时现场气氛暖意洋洋、互动交流深入,发言代表介绍了青海发展的巨大变化,展示了青海人民感恩奋进的精神风貌。会议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领导同志分别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陈希作为我省代表参加本团审议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两高”等部门负责同志通过视频列席我团审议,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这次大会是在建党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大会继续坚持全程闭环管理,时间压缩,议程不减,会风务实,紧凑高效,在全体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大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是一次高举旗帜、凝心聚力、务实奋进、团结胜利的大会。 我省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和本团临时党支部领导下,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凝心聚力、共商国是、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圆满完成了大会各项议程。一是提高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今年青海代表团最大的喜事、要事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团参加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整个过程圆满顺利,主要是领导高度重视,建军书记、长星省长精心谋划指导;切题很准,汇报的都是总书记关心和挂念的事情;调研沟通充分,代表们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调研;服务保障到位,各方面服务保障工作很实很细、精准到位。全体代表和工作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握精髓要义,明确思路方向,提振工作信心。二是以上率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成立由王建军同志任书记,信长星、张光荣同志任副书记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把执行大会议程日程与疫情防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高位推动,确保会议重大要求落地落实。三是依法履职,普遍做到尽职尽责。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提出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议案1件、代表建议92件。积极适应疫情防控状态下宣传报道的新变化新要求,讲好两会故事、青海故事、人大故事、代表故事。四是突出重点,坚持各项工作抓早抓细。全力做好参会组织、会务保障、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注重细节,把握关键,做实预案,确保万无一失、高效顺畅。五是严格管控,严肃相关纪律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会风会纪有关规定,所有代表和工作人员签订会风会纪承诺书、服务承诺书,展现了青海团的良好形象。六是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统的意识、大局意识、团队意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两院”、省有关部门和代表团各组坚持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实现零差错、零失误、零违纪、零事故。 二、会议主要精神 大会精神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人大组织法、议事规则及有关决定中。 (一)关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分团组审议,就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坚定不移增进人民福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办好人民满意的医疗教育事业、实现“十四五”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良好开局等方面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我们坚定发展信心、把握发展大势,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关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将制定出台学习贯彻意见,我们要按照省委要求,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抓好落实。 (二)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2020年工作回顾,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同时提出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第二部分,“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和“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重点从九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第三部分,2021年重点工作,明确了今年做好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并从八个方面作了安排部署(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阐明了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共19篇、65章,从九个方面明确了2035年远景目标,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并进一步实化量化了“十四五”重大任务、政策举措,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栗战书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共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六个方面回顾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期盼,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发挥人大外事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常委会自身建设水平)。同时指出了差距和不足。第二部分,在明确今年常委会工作总体要求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切实加强人大外事工作,深化和拓展各层级各领域交流合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履职的思想政治组织基础)。需要强调的是,栗战书委员长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跟、紧贴、紧扣”,充分体现了高度的政治站位、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两高”报告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六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年的工作安排。 (四)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一法一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法律。两部法律已实施了30多年,吸收新经验新成果,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这两部法律作出修改十分必要。这次修改主要把握了四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积极适应了宪法修改和机构改革新形势新要求,解决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一些法律不匹配、不适应问题;三是把一些实践经验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大会效率;四是更加强调代表主体地位和代表履职要求,强化代表履职管理,提高代表履职质量。这些内容修改与时俱进,对于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依法履职行权,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五)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这次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作出了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回归以来,主权收回了但治权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修例风波”以来的香港乱局充分说明了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成为反中乱港势力争夺香港治权的工具,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这次全国人大依法作出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堵塞香港选举制度漏洞,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广泛的民意基础,是从法律层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大举措,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决定规定设立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的选举进一步明确等,将为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提供制度保障。我们要深刻领会把握决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坚决拥护党中央决策,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决定,并结合地方人大实际广泛深入宣传、推动贯彻实施。 三、贯彻落实意见 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全国两会和省委第136次常委会会议精神,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 (一)深入推进学习,加强宣讲宣传。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的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大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主任会议成员要带头学习,深入基层和联系点宣传宣讲;要通过专题学、集体学、个人学等多种方式,在各级人大机关压茬推进学习;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要深入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宣讲解读。生动鲜活地讲好中国故事、两会故事、青海故事、代表故事。 (二)认真对标对表,主动跟进作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找准人大职能定位,积极主动跟进。聚焦“一优两高”“五个示范省”等重大战略,精心谋划立法项目,完善地方法治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聚焦“六稳”“六保”、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等,针对性开展监督,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工作落实。聚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切实推动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增进民生福祉。要凝聚发展共识,抢抓发展机遇。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明了青海高质量发展的优势、方向和路径,明确了青海的定位、使命和责任,是推动青海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要进一步深化省情认识,围绕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和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保护好“中华水塔”,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把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要认真对照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与我省规划纲要和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把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作为逻辑主线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力争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为省委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建议参考。积极跟进全国人大重点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立法、消防法执法检查等重点监督以及围绕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专题调研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创新工作方式,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 (三)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抓好落实。一是高质量加强立法工作。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修法步伐,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二是深入推进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紧扣发展大局,突出监督重点,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刚性,体现理解支持,促进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三是扎实做好决定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以具体的、实际的行动体现讲政治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委决策意图顺利实现。四是改进和提升代表工作。树牢服务代表的理念,完善“三联系”制度,推动“两室一平台”规范化建设,做好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有效发挥代表在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难题、增进人民福祉中的积极作用,把代表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认真实施新修改的选举法,指导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五是持续强化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完成“规定动作”,精选“自选动作”,突出人大特色,确保取得实效。对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及时启动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建设年”“人大工作落实年”“四个机关”建设等活动,以自身建设新成效推动人大工作新发展。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要精神 及贯彻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张光荣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5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在建党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会议主要精神汇报传达如下: 一、大会基本情况 指导思想和大会议程。经党中央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将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而奋斗。 本次大会共有10项议程: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查计划报告及草案,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会前,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3月5日上午大会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大会,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3月11日下午大会闭幕,栗战书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 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政协联组会议和内蒙古、青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与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并发表重要讲话,我省代表团及时进行了收听收看和传达学习。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团参加审议,更是世人瞩目、各方关注,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青海工作的高度重视,对青海各族人民的关怀厚爱。总书记来团审议时现场气氛暖意洋洋、互动交流深入,一问一答中代表介绍了青海发展的巨大变化,展示了青海人民感恩奋进的精神风貌。会议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领导同志分别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陈希作为我省代表参加本团审议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两高”等部门负责同志通过视频列席我团审议,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这次会议是在特殊背景、关键节点、重要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会议会风务实、紧凑高效,在议题增加、程序不变的情况下,改进开会方式,精简工作人员,会期压缩为7天,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均为简版,利用晚上时间召开预备会议、新闻发布会、代表团学习会等,节奏快、效率高。会议审议通过了六大报告,审查批准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两部法律修正案,特别是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会议全程闭环管理,全面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确保了绝对安全。会议在宣传报道上坚持多方联动、展示形象,“云采访”“云直播”等新媒体多点发力、亮点纷呈。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大会主席团的组织领导下,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开成了一个高举旗帜、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大会,开成了一个鼓舞干劲、务实奋进、团结胜利的大会。 二、大会主要精神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3月4日召开的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人大、政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开好两会提出明确要求。 3月5日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着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要倍加珍惜、继续坚持民族团结光荣传统和“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要抓好党史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找准内蒙古在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定位,深入分析自己的优势领域和短板不足,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主攻方向,推动相关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因地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要注意扬长避短、培优增效,全力以赴把结构调过来、功能转过来、质量提上来。要紧扣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要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内蒙古地广人稀,农牧民生活居住比较分散,生态环境脆弱,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上难度大、挑战多,要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品牌化,并同发展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增加农牧民收入。 3月6日参加政协联组会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推动预防关口前移,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快速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综合救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在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要做好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使传统中医药发扬光大。要科学总结和评估中西药在治疗新冠肺炎方面的效果,用科学的方法说明中药在治疗新冠肺炎中的疗效。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卡脖子”问题。要继续加大医保改革力度,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深入宣传抗疫先进事迹和时代楷模,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关心、爱护,提高医务人员社会地位,加强医院安保力量和设施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广大医务工作者要恪守医德医风医道,修医德、行仁术,怀救苦之心、做苍生大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体现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各方面,培根铸魂、启智润心。要从我国改革发展实践中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以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要增强教育服务创新发展能力,培养更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各类人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打着教育旗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紧盯不放,坚决改到位、改彻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引导广大教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要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教师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优秀人才竞相从教、广大教师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希望广大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做文明风尚的倡导者、做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级妇联组织要承担引领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激发广大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为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3月7日参加我省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扬长补短,走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坚定不移增进民生,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我省一年来工作和“十三五”时期发展,希望青海的同志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弘扬光荣传统和奋斗精神,把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部署落到实处,在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上不断取得新成就,书写新时代青海新篇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必须抓紧抓好的工作。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要结合青海优势和资源,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体现本地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这些年来,青海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但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体现了生态保护的政治自觉。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发展生态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坚决整治生态领域突出问题,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造福人民、泽被子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补齐民生短板,破解民生难题,兜牢民生底线,办好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托幼、住房等民生实事,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要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培育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多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促进各族群众共同富裕,促进各族人民大团结,携手共建美好家园。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巩固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大举措。党史学习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育引导全党同志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党中央已经作出部署,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要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3月9日参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全军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有力抗击疫情,加强练兵备战,持续深化改革,狠抓规划落实,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2020年目标任务,出色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结合规划实施,就做好“十四五”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开局起步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心意图,聚焦实现建军100年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我军建设“十四五”规划布局谋划和推进工作。要坚持以战领建,加强战建统筹,抓紧推进战略性、引领性、基础性重大工程,加快打造高水平战略威慑和联合作战体系。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主动性,把我军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的各项工作往前赶、往实里抓,确保早日落地见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创新驱动,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快科技自立自强,充分发挥科技对我军建设战略支撑作用。要紧跟科技强国建设进程,优化国防科技创新布局和环境条件,用好用足各方面优势力量和资源,大幅提升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既定部署扎实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释放改革效能。创新的根本在人才。要加强战略谋划、创新思路理念,拿出务实举措,把我军人才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战略管理,优化项目论证方式和立项审批流程,加强重大项目统筹调控。要强化规划计划权威性和执行力,严格责任体系、时间节点、质量标准,加大评估和监管力度,督促规划任务高效落实。要推进我军现代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把资产盘活用好,提高管理使用效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部署要求,把担负的国防建设领域职责履行好。要发扬军爱民、民拥军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汇聚强国兴军强大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最后强调,当前我国安全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较大,全军要统筹好建设和备战关系,做好随时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大家一致认为,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内涵丰富,具有极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发展,是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有力推动,是对与时俱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耳提面命,是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方向指引,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的精准阐释,是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谆谆教诲,是对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殷切期望,具有重大政治意义、重要现实意义、深远历史意义。 大家一致表示,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好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用心逐字逐句深入领悟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与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融会贯通理解,一体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开拓创新、苦干实干,不断开创青海奋进“十四五”、建设现代化的新局面。 (二)审议通过各项报告、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审查批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2020年工作回顾。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一是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创新宏观政策实施方式,对新增2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建立直达机制。支持银行定向增加贷款并降低利率水平,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50%以上,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宏观调控积累了新的经验,以合理代价取得较大成效。 二是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5%。对因疫情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抵御严重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应急抢险救援,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是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较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对工作难度大的贫困县和贫困村挂牌督战,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强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帮扶,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长江、黄河、海岸带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得到加强。 四是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举措陆续推出,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保持增长。 五是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功组建首批国家实验室。“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突破性成果不断涌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举措。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六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粮食实现增产,生猪产能加快恢复,乡村建设稳步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推进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在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出台一批新举措。 七是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9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7部。1000多万高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考,实现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目标。提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城乡基层治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严格食品药品疫苗监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部分,“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和“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用一系列数字阐述了过去五年取得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从不到70万亿元增加到超过100万亿元。在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工程、超级计算、量子信息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摆脱了“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困境。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顺利实现,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超过2100万套。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城镇新增就业超过6000万人,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发展取得新成就,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经过五年持续奋斗,“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胜利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从九个方面概述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一是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年度视情提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物价水平保持总体平稳,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 以上。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建设数字中国。三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四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 65%。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五是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扎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六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七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八是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人均预期寿命再提高1岁。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九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粮食、能源资源、金融安全战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提高能源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三部分,2021年重点工作。提出了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进出口量稳质升,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经济增速预期目标设定为6%以上。 从八个方面安排部署了2021年重点工作:一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今年赤字率拟按3.2%左右安排,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7.8%,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增幅均超过10%。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完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 二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推进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深入谋划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推广“揭榜挂帅”等机制。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完善项目评审和人才评价机制,使他们能够沉下心来致力科学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继续完成“三去一降一补”重要任务,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稳定和扩大消费。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发展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保障小店商铺等便民服务业有序运营,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稳步提高消费能力。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100亿元。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实施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在更多领域让社会资本进得来、能发展、有作为。 五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多措并举扩大油料生产,发展畜禽水产养殖,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六是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大展会,推动国际物流畅通。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效益。深化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早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签署,加快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进程,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推动中美平等互利经贸关系向前发展。 七是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园区工业废水处置能力,严格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继续严禁洋垃圾入境,有序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 八是切实增进民生,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健全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更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推进卫生健康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强化食品药品疫苗监管。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30元和5元,逐步将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采取把更多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等办法,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发展社区养老、托幼、用餐、保洁等多样化服务,健全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分层分类做好社会救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档案等事业,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防御和气象服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报告还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香港、澳门发展和两岸关系,以及我国外交政策作了阐述。 2.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划纲要草案共19篇、65章。2035年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实际,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4.1%,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生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栗战书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了工作。报告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推动重大工作部署、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3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8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23件;听取审议35个报告,检查1个决定和6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2次,开展专题调研6项,作出决议1项;决定批准或加入条约7项;审议通过39个任免案,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59人次。 报告指出,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 从六个方面回顾了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二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期盼,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三是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四是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五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发挥人大外事工作的职能作用。六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常委会自身建设水平。提出了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二是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三是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切实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五是切实加强人大外事工作,深化和拓展各层级各领域交流合作。六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履职的思想政治组织基础。 4.关于“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代表“两高”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两高”报告回顾了过去一年多的主要工作。一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两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两高”报告提出了今年工作的主要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六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政治建设。二是积极服务大局。三是坚持司法为民。四是严格公正司法。五是深化司法改革。六是建设过硬队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突出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一是持续稳进,切实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二是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三是努力提升,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 5.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草案共37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设“总则”一章;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6.关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全过程民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草案共35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等议案审议程序;规范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健全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 7.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我省代表团履职情况 我省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和本团临时党支部领导下,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凝心聚力、共商国是、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圆满完成了大会各项议程。一是提高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今年青海代表团最大的喜事、要事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团参加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体代表和工作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握精髓要义,明确思路方向,提振工作信心。二是以上率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成立由王建军同志任书记,信长星、张光荣同志任副书记的代表团临时党支部,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把执行大会议程日程与疫情防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高位推动,确保会议重大要求落地落实。三是依法履职,普遍做到尽职尽责。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提出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议案1件、代表建议92件。积极适应疫情防控状态下宣传报道的新变化新要求,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起来,把新科技、“云武器”充分运用起来,全体代表通过“云采访”“云直播”频频亮相云端,讲好两会故事、青海故事、人大故事、代表故事。四是突出重点,坚持各项工作抓早抓细。全力做好参会组织、会务保障、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新闻宣传、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注重细节,把握关键,做实预案,确保万无一失、高效顺畅。五是严格管控,严肃相关纪律要求。严格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会风会纪有关规定,所有代表签订会风会纪承诺书,工作人员签订服务承诺书,共组织参加3次全体会议、4次主席团会议、12次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无一缺席、无一请假、无一迟到早退,展现了青海团的良好形象。六是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统的意识、大局意识、团队意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两院”、省有关部门和代表团各组坚持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实现零差错、零失误、零违纪、零事故。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和政治使命。我们要努力同党和国家大局相契合,与大会的决策部署相衔接,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立足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切实把会议精神传达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凝聚思想共识,传递信心力量,锐意开拓进取,积极担当作为,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书写新时代青海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鼠疫的发生及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鼠疫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鼠疫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科学防控、社会参与、有效处置、加强宣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鼠疫防控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鼠疫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各地区间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防控队伍建设,充实鼠疫防控专业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工作人员的津贴和补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防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鼠疫防控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鼠疫防控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鼠疫疫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预测、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牧区的鼠疫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鼠疫防控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鼠疫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鼠疫防控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鼠疫防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鼠疫防范意识。 每年四月为鼠疫防控宣传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鼠疫防控工作。 鼓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加强鼠疫防控的医学教育及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对在鼠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鼠疫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鼠疫监测方案和防控工作计划。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鼠疫疫情的发生及传播。 第十三条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与保护,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作人员,提高鼠疫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鼠疫病原体和鼠疫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和首诊医师负责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疑似鼠疫患者隔离治疗等工作。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动物鼠疫、人间鼠疫或者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鼠疫疫情信息,加强舆情管控和引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相关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人间鼠疫疫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 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启动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依法划定控制区域; (三)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在依法划定的控制区域内停工、停业、停课; (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六)对已经发生鼠疫病例的场所实施隔离措施,对接触鼠疫人群进行鼠疫排查,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七)实施鼠疫交通检疫;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鼠疫防控、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开展鼠疫疫情的调查与处置; (二)组织鼠疫防控专家对鼠疫疫情进行评估; (三)开展鼠疫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现鼠疫疫情或者接到鼠疫疫情报告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收集、报告和分析鼠疫疫情; (二)开展实验室检测;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现鼠疫患者或者疑似鼠疫患者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予以隔离治疗; (二)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固定鼠疫交通检疫站,在发生鼠疫疫情时,可以增设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 鼠疫交通检疫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 鼠疫交通检疫站应当设置检疫工作室、化验室、留验观察室,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医疗药品、防护装备、记录设备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鼠疫交通检疫站实施交通检疫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出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或者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进行检疫查验; (二)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鼠疫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查验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鼠疫自然疫源地或者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人员、物品、货物及运输工具实施鼠疫交通检疫。 第二十七条 开展鼠疫疫情调查、采样、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说明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鼠疫疫情。 第二十八条 鼠疫自然疫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告、发送短信、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发布鼠疫风险提示预警,防范鼠疫疫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控制或者扑杀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降低动物鼠疫流行风险。 第三十条 除疾病防治、科学研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引发鼠疫发生及传播的行为: (一)猎捕、饲养、投喂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 (二)加工、运输、贮藏、交易、展示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喂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展示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鼠疫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鼠疫自然疫源地,是指动物鼠疫长期存在和流行的地区。 (二)鼠疫疫源动物,是指在长期保存鼠疫菌中起决定作用的宿主动物,包括旱獭、青海田鼠等。 (三)卫生处理,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信长星 2020年10月30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也是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目前,已判定全省45个县(市、区、行委)中有33个为旱獭鼠疫自然疫源地,疫源乡(镇)109个、疫点695个,疫源地面积达20万平方公里,监测情况表明,建国以来我省动物间鼠疫年年流行,时常波及人间,局部地区肺鼠疫暴发流行,疫源地面积广、发病频次高、传染快、重症多、病死率高、流行时间长,参与流行的染疫动物多达20种、媒介昆虫12种,1958年至今我省共发生人间鼠疫198起,发病468人、死亡240人,病死率超过50%,是全国鼠疫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鼠疫防控工作,专门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建立健全省州县三级专业防控体系,采取了疫情监测、交通检疫、保护性灭獭、联防联控、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全省鼠疫严重流行的态势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动物间鼠疫流行强度也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在周边省份人间鼠疫接连发生的情况下,我省连续9年未发生人间鼠疫,守住了不发生人间鼠疫的底线。 近年来,省内各鼠疫疫源地旱獭数量明显增多,动物间鼠疫流行风险明显加剧,往年多为动物间个别散发流行,检出鼠疫菌2—3株,今年6月份以来海西州多点连片发生,自毙旱獭数量明显增加,先后检出鼠疫菌16株、动物阳性血清5份,局部地区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同时,甘肃等周边省份动物间和人间疫情持续流行,内蒙古自治区今年就已发生2起人间疫情、从动物体内检出鼠疫菌66株,2019年甚至发生建国以来首次肺鼠疫患者进入北京市事件,警醒我们人间鼠疫发生并远距离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时刻存在。我省现行的《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内容与当前我省鼠疫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已不相适应,因此亟需从省级层面进行立法,形成长效机制,推动防控工作有序开展。鼠疫不仅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鼠疫防控既是一项重大公共卫生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防群控,防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丝毫放松。因此,为有效防控鼠疫的发生及传播,最大限度降低鼠疫危害,制定我省鼠疫防控条例,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列入重点调研项目,在省人大的关心支持下,随后调整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6月初,我委起草了《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经书面征求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社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余个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门户网站、今日头条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到意见建议共100余条,据此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提请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草案结合我省当前鼠疫防控工作实际,明确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防控、有效处置的原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和鼠疫防控队伍建设,建立考核与评估机制(第四条、第五条)和区域、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第八条)。明确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部门的鼠疫防控职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预防和控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鼠疫防控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设定每年四月为鼠疫防控宣传月,广泛开展鼠疫防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鼠疫防范意识(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八条)。规定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防控能力,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鼠疫疫情日常监测,依法控制或者扑杀鼠疫疫源动物(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鼠疫交通检疫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固定鼠疫交通检疫站,防止鼠疫患者、染疫动物通过交通工具远距离传播到人口密集的城市造成疫情大范围流行。在发生鼠疫疫情时,可以增设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规定鼠疫交通检疫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对出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或者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采取检疫查验等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保障和社会参与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鼠疫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专业技术人员补助。同时明确对在鼠疫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鼠疫防控工作,实现群防群控(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禁止猎捕食用旱獭 依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贩运销售旱獭的通告》,草案规定禁止猎捕、交易、食用旱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草案)》的议案 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苏全仁 省人大常委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鼠疫防控立法的要求,及时将《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项目。常委会主要领导始终关注立法进程,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分管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并先后于3月底、6月初带领调研组赴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海南州进行立法调研,对立法工作给予指导。教科文卫委及时跟进,多措并举,着力提升立法质量。一是提高立法站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牢固树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理念,及时召开立法协调会,督促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立法方案,成立立法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总书记要求、防疫一线需求、干部群众诉求,坚持良法标准,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夯实立法基础。5月下旬至7月上旬,委员会组织调研组深入海南、玉树、果洛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将深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扎实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与加强鼠疫防控工作规律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如实反映基层呼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力求提出精准立法建议,督促起草单位加强调研论证工作,促进了条例起草工作的扎实深入进行。三是增强立法实效。在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先后三次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多次面对面督促指导起草单位针对突出问题、实际困难、改革发展的关键点创新思路,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强化工作的措施、保障发展的机制,有效增强了条例(草案)的实际效能。 11月5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及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11月12日,又召开意见征求会,征求了立法基地和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法工委和环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及基层人大代表和疾控中心的意见。 11月18日,教科文卫委召开第17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我省是全国鼠疫防控的重点省份,制定出台鼠疫防控条例十分必要。条例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总结长期以来鼠疫防控工作的有效做法,完善了常态化防控管理体制机制,针对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作出了强化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我省进一步依法加强鼠疫防控工作的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为使鼠疫防控工作原则的表述更加科学,将第三条修改为“鼠疫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防控、预防为主、有效处置的原则。” 二、根据基层提出的有关加强鼠疫防控专业队伍建设和提高人员待遇的意见,为加强对鼠疫防控人员和工作的保障力度,将第五条中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专业人员补助”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专业人员工作津贴和补助,改善工作条件”。 三、基层反映,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一些地区一直采用搭建帐篷方式建立固定监测点,监测安全及质量难以保证,导致工作滞后。为进一步加强鼠疫疫情日常监测工作,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保证日常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四、目前,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州、县防控机构基本上没有专门的鼠疫检测实验室和移动实验室,根据基层呼声,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并逐步为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移动实验室,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和快速检测能力”。 五、为依法强化鼠疫疫情的及时报告工作,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修改为“应当在二小时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报告”。 六、根据上位法规定,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修改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 七、第二十四条中的“其他管理人”含义不明确,建议具体化。 此外,对条例(草案)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0年11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全国鼠疫流行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鼠疫防控既是一项重大公共卫生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制定出台鼠疫防控条例,意义重大,十分迫切。有关单位和部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常委会会议一审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印送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根据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将条例草案印送省政协社法委征求意见;同省卫健委组成调研组赴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乌兰县、湟源县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分别召开了有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等参加的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初,常委会马伟副主任带领法工委相关人员赴内蒙古自治区学习考察了鼠疫防控工作。法工委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讨论稿)。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1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讨论稿)进行了审议。3月22日,经71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我省鼠疫防控工作的指导原则应总结、提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已取得的成功经验,突出科学防控和加强宣传的要求。经研究认为,科学防控和加强宣传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鼠疫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科学防控、社会参与、加强宣传的原则。”(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鼠疫作为甲类传染病,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鼠疫防控工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的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增强区域间和部门间的鼠疫防控合力。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各地区间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应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在鼠疫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压实责任,实行群防群控。经研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牧区的鼠疫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鼠疫防控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为进一步加强鼠疫疫情日常监测工作,提高疫情监测能力,应增加鼠疫自然疫源地政府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的内容。经研究,加强鼠疫疫源地固定监测点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齐设备和工作人员,能够提高对动物间疫情监测能力,从而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与保护,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作人员,提高鼠疫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的单位提出,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止鼠疫传播流行的重要举措,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相关报告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的单位提出,人间鼠疫疫情中的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和重大鼠疫疫情的确认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经研究,按照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因此,参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应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经研究,对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从源头打击违法行为,防止鼠疫疫情的发生,因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一条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捕猎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条文由三十二条修改为三十八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统审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深入调研和分析我省鼠疫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省鼠疫防控工作实际,体现了精细立法的要求,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为此,我们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讨论稿)。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讨论稿)进行了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3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 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 第四章 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弘扬诚信文化。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恪守承诺,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应当发挥舆论宣传引导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项目内容、信息提供主体、数据格式、使用权限、归集方式、归集时限、开放方式等。 编制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保存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注册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 (四)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三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二)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三)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六)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见义勇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 (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现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更正后重新报送。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录入、整合工作,形成或者更新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信息提供主体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归集、开放和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该自然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 依法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发布平台开放。 第十九条 自然人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合法授权文书和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查询其他信息主体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还应当出具被查询主体的书面同意材料,严格按照与被查询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向公众无偿提供查询服务,查询记录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保存三年。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开放期限届满后,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 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 (二)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科研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 (四)表彰、奖励; (五)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对象、措施和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级; (四)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六)优先推荐表彰、奖励; (七)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失信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主体有下列信息之一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信息;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的信息,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信息; (五)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信息; (六)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除采取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外,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 (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 (八)撤销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九)其他惩戒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等制度,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私。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其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 (二)信息超过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仍在开放的; (三)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信息主体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内,信息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泄露、篡改、毁损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 (三)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异议和信用修复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虚假的信息主体授权文书等材料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信长星 2020年10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陆续出台了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诚信建设的一揽子政策制度,并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当前工作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引领,随着工作的深入,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逐渐显现,尤其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依然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无“法”保障;信息归集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责任追究缺乏刚性约束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青海”建设,落实国家鼓励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的要求,推动我省信用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出台《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成立专班、制定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阶段性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在去年深入调研并形成初稿的基础上,我们努力克服疫情影响,通过发函调研、电话咨询、视频会议等形式,向已立法省份学习了解先进做法。并先后两轮征求八个市州和七十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组织省内外专家学者召开三次座谈研讨会,充分吸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经论证、数易其稿,于5月底正式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送审稿)》报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五十余个部门,六州两市政府,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今日头条、信用青海等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登了送审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省人大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先后三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专题汇报。6月底,省司法厅会同我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同时,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和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校长的意见。8月16日,邀请国内知名法学和信用信息行业专家召开了条例研讨会。在梳理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论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9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范围。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地方立法要求,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信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聚焦我省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的突出问题,经充分调研论证,以公共信用信息立法为切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关于信息归集和披露。为了增强信息归集与披露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实现全省一盘棋管理,草案规定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档案(第九条),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三)关于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处理。为了贯彻民法典精神,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相衔接,通过反复研究论证,草案明确了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 (四)关于激励和惩戒。为了使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良好的信息主体受到更多激励,草案除明确了行政激励举措外,还鼓励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第二十四条)。同时,为了突出特色,结合我省实际,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为了鼓励信息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草案将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作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异议申诉渠道和处理时限(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依法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后,停止实施惩戒措施(第三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草案)》的说明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党晓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做好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服务工作,财经委员会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先后两次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全面安排部署,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吴海昆副主任先后三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汇报,指导和参与法规修改。二是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对疑难复杂问题,财经委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请示并征求意见,得到有力支持。三是发挥专家作用。与省司法厅、省发改委联合召开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和信用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培训暨专家研讨会、省内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全程参与法规修改。先后两次与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集中修改完善法规。 财经委员会收到条例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赴浙江、江苏、上海学习考察信用信息立法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深入学习考察基础上,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进我省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规范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不规范,信息归集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责任追究缺乏刚性约束等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解决。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处理自然人信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就个人信息处理作了全面详细规定,并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诚信、公开、透明原则,明示自然人信息处理规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向该自然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告知、取得同意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自然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该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二、关于失信惩戒措施。有些单位提出,实践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后,有的地方未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惩戒措施,有的地方则将采取惩戒措施的人员范围扩大。为了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并避免扩大化,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因此,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二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的信息,并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的 审议意见(书面) ——2020年11月30日在青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有必要。条例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及时召开协调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调;与省政协社法委进行立法协商;书面征求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意见;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贵德县、民和县进行立法调研,并赴河南、福建两省学习考察。分别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依照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讨论稿)。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删除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规定欠妥,应当删除。经研究,目标责任的考核属于党委职责,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条例应增加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内容,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经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目录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为依据。因此,建议根据该文件相关规定,完善目录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 三、进一步规范失信信息方面的内容。调研中有的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失信信息的部分规定不够准确,部分内容存在交叉,应研究修改。经研究,根据国办发〔2020〕49号文件关于认定失信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议删除该条第四项,并将该条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五)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中有的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失信信息开放期限以及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合理,应研究修改。经研究,失信信息的开放期限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分,不宜规定过死,另外该期限从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比认定之日起计算更为科学合理,并且社会信用法草案和外省相关法规均采用从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信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开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开放期限届满后,信息提供主体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完善信息开放的相关规定。调研中有的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开放的对象仅限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一并作出规定。经研究,公共信用信息涉及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条例应参考社会信用法草案对开放方式的规定,将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信息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作出全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五、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失信惩戒措施对信息主体的影响比较大,草案关于失信惩戒方面规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再作慎重研究修改。经研究,国办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应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根据这些要求,建议作以下三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针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区别地规定惩戒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三是对草案第二十六条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的规定补充完善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严格限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范围。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所有信息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实际工作中不宜操作,应研究修改。经研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信用评价的实施对象为市场主体,实践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也一般应用于市场主体,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七、调整异议申请、处理程序。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异议申请的具体处理方法属于具体工作流程的内容,是否有必要在条例中体现应斟酌。经研究,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的具体处理方法属于操作、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很难列举全面,社会信用法草案仅从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时限和处理结果告知等方面提出要求。因此,建议删除具体处理方法的规定,完善程序方面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八、增加信用修复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中有的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信用修复的措施应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经研究,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的具体内容。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强制性,增加相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另外,草案第三十七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操作,该条第一项关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增加草案第三十六条的处罚对象和主体,将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利用虚假的信息主体授权文书等材料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二)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做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符合我省实际,针对性较强,已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议表决稿。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增加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按照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规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调整。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3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三项修改为:“(三)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已经2021年3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7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领导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数量,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三是增加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情况报备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保持我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与上位法一致,依法保障我省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我省选举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原则和过程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依照上位法修改内容,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 修改过程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并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一条规定: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由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由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 三是明确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是明确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此外,补充了目录,并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使我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与修改后的选举法保持一致,保障我省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修改选举法决定,及时对我省实施选举法细则进行修改很有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决定草案的内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工委研究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1年3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在2021年5月至7月期间进行。 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进行了安排,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关于《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确定时间的必要性 依法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是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一是法律有规定。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我省本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于2016年选举产生,2021年任期届满,依法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是政策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要求今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要与同级党委换届统筹安排。三是省委有部署。《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指出,全省市县乡换届按照先乡、后县、再市(州)的顺序,集中在5—8月进行。 二、确定时间的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省委关于换届选举的部署要求,为确保换届选举时间科学合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广征意见,请示汇报。与省委组织部(换届办)和各市州及县乡两级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掌握政策规定,对接工作安排,同时向省委请示汇报,得到批复同意。二是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常委会人代工委组成两个组,分赴8个市州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督导指导。三是结合实际,起草决定。综合各方面情况,人代工委代拟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在2021年5月至7月进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 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多杰群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下: 西宁市 1402名 城中区191名 城东区193名 城西区195名 城北区189名 湟中区236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33名 湟源县165名 海东市 1184名 平安区165名 乐都区197名 互助土族自治县220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228名 化隆回族自治县201名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173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868名 德令哈市155名 格尔木市188名 茫崖市140名 乌兰县131名 都兰县154名 天峻县100名 海南藏族自治州 777名 共和县167名 同德县152名 贵德县162名 兴海县156名 贵南县140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 580名 海晏县130名 门源回族自治县172名 祁连县140名 刚察县138名 玉树藏族自治州 821名 玉树市156名 杂多县145名 称多县143名 治多县111名 囊谦县153名 曲麻莱县113名 果洛藏族自治州 505名 玛沁县97名 甘德县75名 达日县86名 班玛县96名 久治县79名 玛多县72名 黄南藏族自治州 543名 同仁市147名 尖扎县145名 泽库县151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100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经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意见,按照“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对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进行了核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西宁市 245名 城中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东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西区人大常委会35名 城北区人大常委会35名 湟中区人大常委会35名 湟源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5名 海东市 188名 平安区人大常委会27名 乐都区人大常委会32名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4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1名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9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160名 德令哈市人大常委会28名 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31名 茫崖市人大常委会27名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24名 都兰县人大常委会27名   天峻县人大常委会23名 海南藏族自治州 141名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33名   同德县人大常委会27名 贵德县人大常委会35名   兴海县人大常委会23名 贵南县人大常委会23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 96名 海晏县人大常委会23名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7名 祁连县人大常委会23名   刚察县人大常委会23名 玉树藏族自治州 149名 玉树市人大常委会31名   杂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称多县人大常委会21名   治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囊谦县人大常委会28名   曲麻莱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果洛藏族自治州 151名 玛沁县人大常委会22名   甘德县人大常委会25名 达日县人大常委会26名   班玛县人大常委会33名 久治县人大常委会23名   玛多县人大常委会22名 黄南藏族自治州 104名 同仁市人大常委会27名   尖扎县人大常委会27名 泽库县人大常委会25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5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按人口多少确定。经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意见,结合各县(市、区)人口数,对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进行了核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名额增加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进行了调整,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十五人至三十五人”“每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 (二)政策依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青发〔2020〕22号)提出,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逐步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提高到60%以上;注重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负责人中考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 二、名额核定的过程 主要做了四项工作:一是征求意见。为确保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准确、比例恰当、结构合理,人代工委及时向各市州征求了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意见。二是依法核算。各地结合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实际,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由人大常委会报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以复函的形式上报了名额统计表。从上报情况看,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甘德县、玛多县人大常委会不要求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其他各县人大常委会均要求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茫崖市人大常委会,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大常委会,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人大常委会,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甘德县、玛多县人大常委会不要求增加县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其他市州的各县人大常委会均要求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三是实地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组成两个组,分赴8个市州开展调研,并对全省44个县(自治县、市、区)的人口摸底分析,协调督促各地依法开展工作,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四是请示汇报。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了两个名额的核定情况,并与组织部门多次沟通,取得一致。 三、名额变化的情况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经认真核定,全省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为6680名,新增1037名;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总数为1234名,新增111名。两个名额的确定体现了法律有关规定,也符合我省基层实际。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的决定(草案)》《青海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多杰群增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 决议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 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六条中的“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4.将第七条中的“城市”修改为“国土空间”。 5.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服务项目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6.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服务项目经营者。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服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9.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服务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服务项目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1.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2.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3.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第五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房产、林草等主管部门”。第六款中的“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气象等主管机构”。第七款中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七条第四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7.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8.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9.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不予核发牌证”修改为“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10.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修改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修改为“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13.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14.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15.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 16.删除第四十七条。 17.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建设、水务、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 18.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遮盖、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19.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第二款中的“无法密闭的除外”修改为“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其中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第一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删除原第二项。 22.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第六项修改为“(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将第三款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24.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5.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6.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其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 27.删除第六十八条。 28.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其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29.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其中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30.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1.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其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32.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3.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其中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第二款中的“市场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35.删除第七十八条。 36.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其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37.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其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38.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39.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分为三类:(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二)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六)对《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将本条例中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主管部门”。 3.将第五条中的“按照以下规定”修改为“依照各部门职责”。其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和零售营业场所、餐饮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园林、民政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5.删除第九条、第十二条。 6.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 7.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控制”修改为“禁止”,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八条、第九条”。 8.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9.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 11.删除第二十五条。 (七)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除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外的“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中的“市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4.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修改为“市场监管、商务”。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将第四十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删除“由司法机关”。 12.删除第四十二条。 (八)对《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条第四款。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 3.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 4.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辖区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7.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部门”,删除第二款。 8.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九)对《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公安、市场监督、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城乡规划和建设、市容环卫、林业、民族事务、物价”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林草、民宗、物价”。 2.将第六条中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文化旅游广电”。 3.将第十一条中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点五平方米”修改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4.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6.将第三十条中的“建设、土地行政管理”修改为“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主管”。 7.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8.删除第三十六条。 (十)对《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将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将第十九条中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5.删除第二十九条。 6.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9.删除第三十五条。 (十一)对《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将“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3.将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4.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第四项”。 5.将第十一条中的“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6.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工作措施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规定。” 8.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修改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 9.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删除“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2.删除第四十条。 (十二)对《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2.删除第八条中的“(牧)”。 3.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外部整体装修的,由产权单位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5.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西宁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上,提请审查批准。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2月5日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战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和过程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通知精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制定《西宁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西宁市现行有效的3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研究把握清理“四不符”的情况:一是与机构改革设置不符情况;二是与民法典及上位法规定不符的情况;三是与“放管服”改革不符的情况;四是与生态环保类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通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和省市委改革决策相一致,与上位法相统一,与同级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对口关系认真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对照“四不符”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3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件逐项逐条清理,并全面审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对于急需废止的3件地方性法规及修改的1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2020年10月30日,经西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经中共西宁市委第14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决定内容的说明 (一)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一是废止《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该条例存在适用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各级各类学校都适用本条例,但有些规定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成人学院;存在保护不全的问题,如没有规定避免沉迷网络、保护学生隐私等措施;存在处罚过低的问题,如对于开设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经营场所、破坏教学秩序等,目前上位法的处罚数额大多是该规定的10倍以上。目前, 民法典、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互联网经营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能够完全满足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育秩序的需要。二是废止《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卫生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后修订了食品卫生安全法和国务院实施条例,国家卫健委也专门出台了食品消毒规范等标准,加强了餐饮具消毒企业资质审查和卫生监督管理,加大了惩罚力度,细化了各项规定。目前公共餐饮具已逐步完善为中大型餐饮服务企业自备消毒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具备消毒条件的采取集中消毒的模式。该条例在适用主体、规范条款、处罚依据等方面已不符合我市的管理实际。三是废止《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资质也由国家考试变为行业认定,该条例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具备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条件、中介服务人员资质、变更备案及处罚等核心条款,已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上位法的规定。 (二)修改12件地方性法规。决定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共1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揽子打包修改。原因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上仅存在与机构改革设置不符的问题,其他如与民法典和上位法规定不符等问题较少且容易修改。 三、关于其他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说明 (一)拟列入立法计划、规划修订13件地方性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需要逐步进行修订,主要原因为,一是制定时间较早,国家政策和上位法已有较大改变,但仍需要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且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如《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上位法已全面修订,但规定还是较为原则,省级地方性法规已列入计划或者已征求意见,待省级法规出台后进行全面修订。如《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是根据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将部分管理新措施新经验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如《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四是机构改革后,部分管理职能尚没有完全理顺,需要重新修订。如《西宁市消防条例》。以上13件地方性法规将列入《西宁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和《西宁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至2026年立法规划》,逐步进行全面修订。 (二)8件地方性法规没有“四不符”情况。《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5件地方性法规,均为2018年至2020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底进行了修订;《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为内部程序性法规。经认真对照分析,此8件地方性法规不存在“四不符”的情况。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有2项,其中废止《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修改《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 为做好常委会审查批准服务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据国家、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以上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商,就法规涉及的废止依据和修改内容进行了论证。3月16日下午,委员会召开第19次会议,对2部法规进行了认真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废止) 鉴于民法典、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互联网经营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能够完全满足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育秩序的需要。因此,同意废止《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修改)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四不符”法规清理范围和要求,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等工作实际,对《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有针对性地作了修改完善,符合有关上位法精神,符合国家和我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清理工作的要求。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因实践中的主管部门不仅包括行政部门,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这一概念的内涵比行政主管部门这一概念的内涵更加全面、准确,目前,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国家法律中均采用“主管部门”这一表述。因此,建议将修改决定中的第2项修改为“将本条例中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主管部门’。”并删除第6项中的“,其中的‘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的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 教科文卫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涉及农牧方面的法规为2部,分别是《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和《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农牧委员会对2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内容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方面法规清理要求、修改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 3月9日,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召开第22次全体会议,对2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农牧委员会认为,《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和《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中农牧方面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规8件,其中废止1件,即:《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7件,即:《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收到决定后,环资委组织人员对8件法规进行了审查,主要从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精神、是否符合法规清理要求、废止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衔接,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审查报告。 3月16日,环资委召开第33次委员会会议,对决定中涉及环境资源和城乡建设方面的7件条例修改情况和1件条例废止理由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和省委改革决策相一致,与上位法相统一,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相符、与放管服改革不适应、与民法典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上位法不一致的,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很有必要。条例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宁市实际,符合法规清理要求。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后,《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核心条款内容与现行的上位法不一致,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符,已不适应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现状。经审查,该条例废止依据充分,同意废止。 二、《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情况,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中的林地权属、管理职责及部门职能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经审查,修改和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宁市实际,符合地方性法规清理要求。 三、《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经审查,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地方性法规清理要求。同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服务项目经营者。” (二)根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决定第9项中的“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修改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四、《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构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经审查,修改和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法规清理要求。同时,为使条例第十五条表述更加清晰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将第十五条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修改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及机构改革精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相关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经审查,修改和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法规清理要求。同时,建议将第9项中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一语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修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机构改革精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相关机构名称及职责进行了调整。经审查,大部分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精神,符合法规清理要求。同时,对条例修改的第七项、第八项内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农业农村”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机构改革精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相关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经审查,修改和调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精神,符合法规清理要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环境 资源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中,涉及社会建设方面的有3项,分别是:废止《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改《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为做好条例的审查工作,省人大社会委依据国家、我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3部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部分内容与西宁市人大法制委进行了协调沟通。由于国家先后修订了食品卫生安全法和国务院实施条例,国家卫健委也制定了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具体规定,《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在适用主体、处罚依据等方面内容已不符合管理实际,故应当废止。《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部条例内容存在与机构改革设置、民法典等上位法规定不符等问题,故作出相应修改。 3月19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3部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废止符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部条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更和职能调整实际,没有新的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 社会建设方面法规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维护法制统一,使立法与改革相适应,对西宁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很有必要。决定总体上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生态保护立法有关清理工作的要求,符合西宁市实际。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后,法工委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决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决定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经审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罚款采用“并处”的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相一致。因此,建议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 环资委提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决定的期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两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服务项目经营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环资委提出,条例第十五条表述不够清晰,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将该条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修改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关于《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改 根据教科文卫委的审查意见,建议将条例中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主管部门”。 五、关于《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修改 1.环资委提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处罚的主体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该款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将该款中的“农业农村”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 2.经审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额度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议将该条处罚额度修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修改 经审查,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规定,没有相关上位法依据,经与省人大社会委、西宁市人大、市地震局反复沟通协调,建议删去该句的相关表述。 七、关于《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 经审查,按照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更和职能调整情况,新闻出版的职权已划拨到市委宣传部,但该条例第六条中的“文化”部门,在西宁市的修改决定中未进行修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修改决定内容,即将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文化旅游广电”。 此外,对决定表决稿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决定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决定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对《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1年3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认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81名。近期,有关选举单位进行了补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刘超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根据选举单位的补选报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刘超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 以上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宜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本次省人大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82名。 以上报告,请审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姓 名\&现任(或原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刘 超\&青海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男\&汉族\&辽宁 阜新\&法学 博士\&中共 党员\&海南州\& 补选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1人)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关于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本人请求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职务。 借此,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申请人:索南丹增 2021年3月17日 关于提请接受王继卿辞去职务请求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王继卿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3月29日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由于本人即将退休,不便继续履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职责,特申请辞去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职务。 申请人:王继卿 2021年3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按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2020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报备行为,保证报备质量 (一)地方性法规的报备情况。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法规决定25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6件,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件,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9件。通过报送备案,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报备工作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共依法接收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其中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3件,西宁市人民政府规章6件,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2件,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1件;其他规范性文件36件。通过登记备案、明确职责、严把时限,杜绝了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况,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大审查力度,彰显监督刚性 (一)依职权审查。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一年来,我们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委员会“统”的作用和各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方式、流程、标准全方位推进审查工作,做到了件件有办理、件件有结果,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刚性,圆满完成了全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现了“有备必审”。如对审查中发现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内容与说明描述不一致问题,通过与报备机关沟通联系,已及时补充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在审查《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发现部分条款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设定义务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多次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交换意见,及时与报备机关、制定机关充分沟通,并组织召开联合审查座谈会,经研究协商,制定机关提出适时修改意见,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实现了“有错必纠”。 (二)专项审查。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开展3次重点领域的专项清理工作,分别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和民法典领域。我们通过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制发通知,明确清理范围、主要任务和工作时限,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有效的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并起草专项报告,按时上报清理情况。据统计,需要清理的法规条例共计27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2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2件,民法典领域13件。下一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统筹协调,持续跟进法规条例的后续清理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制度机制 (一)及时修订备案审查条例。为健全我省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备案审查条例修订列为省委重大改革项目。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高度重视备案审查条例修订,带队深入海东市开展立法调研,悉心指导条例修订工作。立法调研组赴外地学习考察,深入两市六州和部分县进行调研,积极与“一府一委两院”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前评估会。在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条例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统一了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了备案审查纠错的处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对我省在审查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条例的修订,为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二)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和办公厅的高度重视及关心支持下,按照“一级建设、三级贯通、全面覆盖”原则,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成功上线并完成“总验”,经过半年试运行,圆满实现了规范性文件一键电子报备、在线审查的预期目标,功能设置不断优化,作用发挥愈加明显。截止目前,规范性文件实现了平台和纸质报送“双轨并行”,同时平台依托专业法律资源数据库,引入了智能辅助审查功能,运用大数据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上位法进行智能匹配,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分赴部分州县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以点带面推动平台系统的推广使用。 (三)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主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交流调研,积极准备、认真汇报备案审查有关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一年来,我们通过座谈沟通、实地调研、实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督促市州按期完成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并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截止目前,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已落实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制度化正逐步呈现。 回顾2020年,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努力,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在继承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影响力正日益显现。同时,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新修订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培训还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落实还有差距,全省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能力有待提升等。对此,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做好新修订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市州、县区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做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执行和督导,进一步使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作用、彰显地位。 (三)做深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三级贯通”和推广使用,提高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 (四)做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再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牧飞 1.规范性文件:根据《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依职权审查:又称为主动审查,是指审查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规范性文件主动进行审查,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研究、判断并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处理的行为。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3.专项审查:是指为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或者落实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上位法重要修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以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某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专门、集中审查。在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某种共性问题时,也可以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名词解释 一、传达学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 二、审议《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修改稿)》; 三、审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 四、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决定(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七、审查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八、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九、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 (2021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3月29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建军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杨颐作关于提请本次会议人事事项情况的说明 2.拟任人选发言 3.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传达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 4.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多杰群增作关于《青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决定(草案)》的说明 7.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多杰群增作关于《青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8.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多杰群增作关于《青海省县 (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9.听取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战坡作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10.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11.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 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12.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牧飞作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 下 午: 3时分组审议 1.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草案修改稿) 2.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 3月30日(星期二) 上 午: 分组审议 1.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决定(草案) 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 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 4.青海省县(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 定(草案) 下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 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人事议案 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 (4时30分召开第72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3月31日(星期三) 上 午: 9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定、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闭会 就地举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六讲。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余斌同志作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 的辅导讲座 主持人:吴海昆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日程 (2021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出席名单(54人) 主 任:王建军 副主任:张光荣 马 伟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马成贵 王光谦 开 哇 邓小川 左旭明 苏 荣 李宁生 巨 伟 赵喜平 索朗德吉 黄 城 徐 磊 王建民 王继卿 左玉玲 李志勇 李居仁 李国忠 林亚松 姚 琳 贾小煜 高玉峰 周洪源 马家芬 陈 玮 王 舰 王新平 何 刚 邢小方 杜贵生 李培东 李在元 张 谦 赵宏强 周卫军 多杰群增 王 奭 朱春云 孙 林 杨牧飞 陈 志 尤伟利 杨 颐 董富奎 薛 洁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5人) 副主任:张黄元 委 员:索端智 索南丹增 王志明 公保才旦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9人,实出席54人) 李杰翔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 超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蒙永山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燕海茂 省监察委副主任 田 奎 省监察委副主任 邱 峰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昌青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白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贾志勇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卫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清英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志伟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继沛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刘水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王海生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袁 玲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 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宝兰花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汪芙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星占雄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明星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苟永平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何金玉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郑永建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天友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文林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朱 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昝春芳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宋红梅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王 海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国秀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朱安香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郭守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 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尤良山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刘海云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晁 沐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董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李 宏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马严坤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庞海强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孙 冶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 骏(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刘建昱(代表) 海东市化隆县委书记 杨占仓(代表) 西宁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长 党浩邦(代表) 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眭晓波(代表)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淑梅(代表) 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党委书记 宋忠义(代表)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利 加(代表) 玛多县委副书记、县长 谢康民(代表) 省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索南多(代表) 甘德县委副书记、县长 袁 源(代表)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总经理 朱战坡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永明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国顺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耿生成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包正清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三存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海林 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会锋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晓勇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孙青海 省司法厅副厅长 苏全仁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1月4日 全省人大系统工作总结交流会在西宁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讲话,副主任马伟主持会议,副主任高华、吴海昆出席会议。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吴海昆出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参加省委平安青海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1月5日 信长星省长赴省人大征求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1月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赴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督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赴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督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调研乡村振兴工作,慰问老党员和卸任村干部。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赴京拜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振华、办公厅联络局局长傅文杰等同志座谈交流。 ●1月7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赴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督导调研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工作。 ●1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29次常委会。 ●1月11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省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的2021年计划预算及“十四五”规划纲要初审汇报会并讲话。 ●1月11日至12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赴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指导督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1月13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14日至15日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活动,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陪同视察。 ●1月14日 常委会副主任高华参加2020年度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30次常委会。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准备工作座谈会,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集中学习研读。 ●1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省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1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参加省委全委扩大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20日至2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参加十九届五中全会研读培训班。 ●1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参加中纪委全会青海分会场视频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25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党组会议暨第68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华,党组成员、副主任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第131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吴海昆参加省委农村牧区工作人员会议。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9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57人出席会议,王建军、张光荣分别主持全体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省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 ●1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32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高华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到青海会议中心、青海宾馆、柏威花园酒店和“H”酒店等地检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1月2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刘同德通过视频参加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交流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第133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列席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1月2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吴海昆看望出席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代表。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开幕大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青海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0年度考核测评会。 ●1月30日至2月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2月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闭幕会 ●2月3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视频会议。 ●2月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秘书处工作总结会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省委涉藏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2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参加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巡视青海省情况反馈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吴海昆参加省十三届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 ●2月5日至6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会议。 ●2月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57次(扩大)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党组成员、副主任尼玛卓玛、吴海昆出席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 ●同日 办公厅第四党支部召开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并作个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第134次常委会。 ●2月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参加2021年省委、省政府春节团拜会。 ●2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参加中央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电视电话会议。 ●2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2021年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全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 ●2月24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8次党组会议暨第70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张黄元,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团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 ●2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 ●2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35次常委会。 ●2月2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中央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3月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参加中央巡视青海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参加省委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 ●3月2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联系会议并讲话。 ●3月2日至5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带队赴内蒙古自治区学习考察鼠疫防控有关工作。 ●3月5日至1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3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省人大机关集中收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会实况直播活动。 ●3月9日 省人大机关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作动员讲话,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主持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省人大农牧委对口单位工作联系会并讲话。 ●3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2021年立法计划工作会议并讲话。 ●3月1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看望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全体工作人员。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工作机构总结会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省人大财经委对口单位联系会并讲话。 ●3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列席省委第136次常委会。 ●3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2021年“春风行动”省级专场招聘会。 ●3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59次(扩大)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出席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会议。 ●3月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省人大环资委对口单位工作联系会并讲话。 ●3月17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省人大民侨外委对口单位工作联系会并讲话。 ●3月1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刘同德参加全国人大县乡两级换届工作动员部署会。 ●3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参加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党组会议暨第71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3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调研。 ●3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党史学习教育中央宣讲团在青宣讲报告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第137次常委会。 ●3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队赴海东市开展《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立法调研。 ●3月29日至3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省会议中心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吴海昆,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54人出席会议,王建军、张光荣分别主持全体会议。 ●3月30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党组会议暨第72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