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MU LU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6)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草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 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 意见…(10)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2)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 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5)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 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7)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报告》 的审议意见…(20)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纪要…(2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24)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草案)》的议案…(32) 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党晓勇(32)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34)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36)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3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41)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4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宗教事务 条例(草案)》的议案…(50)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开 哇(50)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宗 教事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52)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 例》修改情况的汇报…杨牧飞(54)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 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56)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 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5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设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名额的决定…(61) 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62) 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6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东 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决议…(64) 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64)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海东市河湟文 化保护条例》的报告…(71) 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 …王佐龙(71)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海东市河湟文 化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73)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海东市河湟文 化保护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7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南 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议 …(77)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78)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黄南 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报告…(86) 关于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杜会锋(87)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黄南藏族 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89)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黄南藏族 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9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 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议…(92)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2)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西宁市全 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报告…(95) 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说明 …朱战坡(95)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宁市全 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97)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宁市全 民义务植树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9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决议 …(100)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100)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报告 …(103)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的说明…斯琴夫(104)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106)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 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10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北 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 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议…(109)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109)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提请审查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报告…(110)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冯进花(111)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 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的审查报告(书面)…(112)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 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113) 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党晓勇(114) 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侯碧波(123) 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侯碧波(12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 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134)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省本级 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135)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朱 清(138) 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4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 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 …(150)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15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契税 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议案…(151) 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151)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 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书面) …(15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 情况的报告…鸟成云(155) 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16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 设情况的报告…李宏亚(17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176)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情况的报告…(179)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升政务服务 水平工作情况的报告…(18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法院2016— 2020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面) …(184) 关于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190) 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 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杨汝坤(196)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书面)…(20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蒙永山 辞职请求的决定…(204) 关于提请接受蒙永山辞去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205) 辞呈…蒙永山(20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志勇 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 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6) 关于提请接受李志勇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 请求的议案…(207) 辞呈…李志勇(20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公保才让 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208) 关于提请接受公保才让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议案…(209) 辞呈…公保才让(20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公保才旦、 黄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210) 关于提请接受公保才旦、黄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 议案…(211) 辞呈…公保才旦(211) 辞呈…黄 城(212) 关于提请任命公保才让、熊嘉泓职务的议案 …(213) 关于提请免去黄城职务的议案…(21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15)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议程…(216)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日程…(218)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222)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223) 大事记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大事记…(226) 2021年 第3期 (总第260期)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公报编委会 主 任:张光荣 副 主 任:贾应忠 公保才让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新平 开 哇 左旭明 邢小方 多杰群增 杜贵生 李白玉 杨牧飞 陈小宁 罗昌青 赵宏强 贾小煜 贾志勇 执行主编:王勇峰 责任编辑:孙东奎 黄文君 编 辑:张立阳 郭 瑶 编辑出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电话:0971—8455589 传真:0971—8453157 地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印刷:青海日报社印刷厂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决议,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支持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呈现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态势。报告总结工作客观实在,分析形势理性清晰,特别是针对投资增长压力较大、工业发展后劲不足、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能耗双控指标问题突出等提出了积极可行的应对举措,同意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科学定位和赋予青海“三个安全”的更加重要地位,找准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全局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紧扣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目标,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坚持以打造“八个新高地”为载体,突出“四地”建设,突出投资带动、消费拉动、城乡互动、创新驱动、改革促动。统筹发展与安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良好开局。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紧盯目标任务,瞄准短板弱项,加强调研分析,强化调度服务,保障要素供给,增优势、补短板、稳进度,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抓项目扩投资,把项目投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重视研究大项目少和工业投资力度不够问题,发挥好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关键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抓政策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加大要素保障和今年出台的重大政策落实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抓担当作为,树立大抓落实的工作导向,加强换届选举后工作衔接和干部培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抓居民收入,进一步研究出台增收扶持政策,拓展收入渠道,增加居民经营性收入,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抓沟通衔接,抓住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大发展机遇,继续加大向国家相关部门沟通汇报的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更多支持。抓疫情防控,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有效防范输入性风险,继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经济社会持续安全发展提供保障。 二、聚力推进“四地”建设。进一步强化我省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认识,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出台高质量的实施方案和意见,建设和打造好“四地”,培育好“四种经济形态”,推动“十四五”规划落地落实,为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打好基础。支持盐湖产业技术攻关,抓住机遇推动技术创新合作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开发,拓展发展空间,健全盐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链价值提升,进一步提升盐湖产业国际竞争力,打造盐湖产业发展新格局。落实好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行动方案,加快多元化储能建设,着力打造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构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的清洁能源体系,推动清洁能源向高端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发展。以生态为基础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整合优化旅游资源和生态产业发展空间格局,构建生态旅游产业链条,丰富生态旅游内涵,加强全要素配套服务建设,打造青海湖、三江源等世界级生态旅游品牌。以绿色、有机为引领,构建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高原特色农牧业体系,全链条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不断增强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优化环境培育市场主体。坚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疏通堵点、破解难点,为市场主体设立和发展创造条件。重视关心民营企业,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力度,梳理完善助企抒困优惠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建章立制,不断构建和巩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重商”良好氛围。加强政银企沟通联系,共商共议,坚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解决“断贷”“抽贷”等困难,助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聚焦主业、苦练内功、强化创新,努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宣传落实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四、全力补齐短板弱项。紧抓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机遇,积极扩大优势工业产能,分类施策助力项目达产达效,在稳定运行中加快优化升级。围绕“四地”建设和优势产业链,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扎实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专项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抓紧已确定项目的落地实施,防止资金等项目、资金趴账上。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大对重点机构企业债跟踪力度,有序处置重点企业债务问题,积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管理。深入研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积极沟通对接我省新能源发展战略定位和实际情况,加快解决能耗指标卡脖子问题,有效释放清洁能源发展潜力。研究推进民生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好稳岗扩就业政策,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及《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草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并结合《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对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决算草案及报告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面对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提质增效,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收支管理,深化财税改革,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各项指标稳定增长,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 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增长后劲不足,刚性和重点项目支出需求快速增长,财政运行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入库项目质量不高,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资金等项目”现象仍然存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够,绩效管理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债务风险持续积累等。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时的讲话,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提出统筹抓好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肃财经纪律。在依法抓好收入组织,努力壮大财力的同时,要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贯穿预算管理工作始终,落实到各项具体预算管理制度办法中,加快建立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完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管理,严格规范津补贴和“三公”经费管理,压减行政运行成本,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加强对换届后干部的培训,提高理财管财的能力,坚持科学依法从严管理,落实好过“紧日子”的重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查出问题,以更高标准严格财经监管,全过程监管资金使用,进一步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坚决纠正整改中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把各方面资金管好用好。 二、改进完善决算编报,严格预算执行。决算报告要着重反映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支出政策实施效果和重点支出绩效情况。积极推进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决算草案,加快编制基本建设支出决算表,完善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决算编制。做好收入组织工作,加强税收征管,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支持和政策倾斜,努力持续做大财力规模。优化支出结构,严格预算执行,促进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加强财政资金资产资源统筹,加大省直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加快转移支付和投资专项资金安排拨付进度。优化直达资金监控流程,夯实监管基础,促进直达资金精准高效落地。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决算公开的要求,提升决算信息质量。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落实已经出台的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规范清理整合及定期评估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加强财政专户资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围绕“国之大者”,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支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保建设,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在实施“一优两高”、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推进“四地”建设的重要作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强化公共卫生投入,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风险处置机制,健全政府向人大定期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适时通报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加大对债务资金“借、用、管、还”的全过程监管力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存量和增量风险的防范工作,防范基层“三保”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强化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研究从侧重单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向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绩效评价拓展,加快推进绩效预算立法,努力实现依法把钱管好用好。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计部门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重点加强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扶贫和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和社会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在促进政策落实、推动深化改革、维护财经秩序、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审计工作报告既总结评价了预算管理的成效,又深刻揭示了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推进整改的措施,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整改报告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审计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工作扎实、措施有力,为促进整改落实、强化预算约束、健全完善制度、防范问题发生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认为审计整改成效明显,总体表示满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聚焦审计重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和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开展审计监督,有效发挥“经济体检”功能。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直达资金管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重点,持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自觉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要狠抓整改落实。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制,夯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主管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整改任务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加大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健全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 三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从根源上查找问题形成的原因,深挖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狠抓源头治理,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从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促进深层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标本兼治,防止屡审屡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计部门提出约谈意见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要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紧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加强监督计划、监督对象、监督内容、问题整改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及时调整审计监督方向和重点,使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建议成为人大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要依据,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整改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省本级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鸟成云所作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实事求是,指出的问题于法有据,提出的建议务实中肯,同意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 一、加强政治引领,全面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持之以恒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各族干部群众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特别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工作的实效。二是构建全员教育和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把新时代民族工作最新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干部职工教育范围,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提高各级干部努力顺应新时代、适应新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奠定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各项事业的思想基础,形成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三是通过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工程,强化思想熏陶、文化教育和典型示范功能,全面总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干部群众中入脑入心,形成全方位、各领域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氛围。 二、以发展促团结,全面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必须把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等重大部署落到实处。一是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融合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与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清洁能源示范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统筹贯通、有机结合,坚持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释放民族团结与全业态融合发展的红利,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二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履行上级国家机关责任和义务。按照新阶段新理念新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尽快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统筹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把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解决好,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四是根据民族地区实际,规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持续补齐公共服务、特色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短板,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稳步实现共同富裕,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物质基础。 三、坚持重心下沉,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层基础 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拓展。一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要求,在乡村、城镇社区、城乡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加强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落小落细落实。二是加强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分析研究,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滴灌式”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三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完善城市少数民族创业就业、医疗保障、养老、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措施,提升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 四、加强教育引导,推动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自觉认同。一是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深入挖掘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崇德向善等深层内涵,引导群众自觉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规陋习,推动形成社会主义乡村文明新风尚。二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教育教学和培训,创新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实用技能培训等工作举措,制定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选拔计划,加大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双语人才的选拔招录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国家通用语言运用水平,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民族地区人口综合素质,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更加广阔的舞台。三是加强平台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规划建设一批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线上线下空间,促进各民族文化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 五、完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巩固提升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意见和相关发展规划,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二是各级人大及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三是通过塑造典型、树立榜样、示范引领,为创建活动注入强大精神动力。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加强涉及民族因素舆情监测,分析并及时研判民族关系状况,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四是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巩固和提升示范地区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地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导向,以改善民生为主要任务,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一优两高”战略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近年来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系统安排下一步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符合省情实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这个报告。同时,针对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划编制和政策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找准职业教育发展定位,完善“十四五”职业教育专项规划,明确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目标任务。全面梳理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主动跟进国家《职业教育法》修订进程,及时制定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为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区域人口发展趋势、城镇化发展进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整合优化教育资源,统筹全省职业院校布局。特别是要注意从供给和政策保障入手,引导资源走集中集约的路子,避免小而散、低水平办学,着力办好符合青海实际的职业教育。切实面向市场、面向产业、面向民生,加快盐湖化工、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绿色有机畜产品和民生领域等专业建设,优化课程设置,避免同质化、低劣化竞争。支持职业院校围绕“一优两高”、生态环保、乡村振兴、家政服务等重大战略和主要任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培育职业教育新的增长点。深入研究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调整优化学制安排,做优高等职业教育,持续改善高职院校办学条件,实施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引领、市(州)职业院校为骨干、中等职业学校为支撑、应用型本科为衔接的中高本贯通的青海特色职业教育体系。 (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紧密对接产业升级、技术变革趋势,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教师招聘制度、职称评审办法、绩效工资制度,激发学校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注意研究衔接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打通学生学历提升通道,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同步提升省级资金配套能力,并积极探索“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和绩效考核方面支持职业院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从而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导。要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职业院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方案,对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和思政课教师采用编制保障,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解决职业院校教师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引进紧缺专业人才、聘任能工巧匠、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任教和对现有教师实施素质提高计划等方式,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推动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教师个人成长和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为实现我省职业教育现代化、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探索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实现学生实习实训强制保险全覆盖。根据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趋势,通过校企合作,建设一批产学研创一体化的实习基地。同时,高度重视实训基地建设,既要建设高水平的基地,又要推动与企业产业深度融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职业院校建设一批“青海工匠”实训基地。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引导学校与企业组建校企合作办学联合体,校企双方从招生工作开始,共同制定“订单式”专业培养方案,为企业培养能用好用的技能人才。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情况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李宏亚副省长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目标要求,强化统筹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对标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对标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基层基础工作短板还需补齐、公职人员法治意识还需提升、营商环境还需优化、行政执法能力还需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氛围还需培育等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现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统筹,进一步健全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治政府建设的政治自觉,在学深悟透真用上当标兵作示范,做忠实的尊崇者、宣传者、实践者。要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省、法治青海建设的大局之中,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实现全省上下步调一致、一体推进。要推动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及早谋篇布局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建立科学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实施好《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科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着眼重点领域,推进“精细立法”“小切口”立法,强化制度供给,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加快形成一批具有青海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彰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的青海特色。要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政府要创新行政方式,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要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要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彻底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融合,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社会矛盾排查预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顽症难题,推进政府治理法治化。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提高执法效能。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导向,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力度和纠错力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要提升行政执法科技保障力度,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要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补齐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弱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自上而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切实解决不同地区、领域和层级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要高度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政府法治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各级法治机构立法、行政复议等力量,补齐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短板。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增强执法人员权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规范基层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事项。要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五、加大宣传,进一步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践行法治。要科学谋划“八五”普法,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主导作用,促进执法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融通,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要更新普法供给模式,强化对社会环境、普法对象、形式、载体、内容等各要素的分析把握,针对各类受众群体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提供更为精准的普法服务。要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普法活动,要持续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用法治文化的力量滋养公民素质,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全省各级监委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紧密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为抓手,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精准监督,推动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政治站位高、为民情怀深、工作措施实,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但工作中还存在监察监督工作合力有待进步加强、基层工作推进效果有待提高、基层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创新机制建设步伐还需加快等问题和短板,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组成人员提出了以下审议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提高工作站位,压实政治责任,紧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政策落实、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调整监督重点,找准监督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为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总结提炼经验,深化拓展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作用,加强有关部门的会商、研判和合作,推动形成监察监督强大工作合力。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的新政策、新资金、新项目部署,压实有效解决老问题、有力遏制新问题的监督责任,督促各责任部门强化系统治理,加大对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的行业监管,推动形成省监委牵头抓总、成员单位积极推进、州市县狠抓落实的贯通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党中央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部署新要求落地见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能力素质。强化对基层监委的业务指导,加强对监察干部的理论及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政策、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吃透政策措施精神,不断提升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乡镇监察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发挥驻村第一书记优势,调动村务监督人员工作积极性,推进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覆盖,全方位提升新形下开展乡村振兴监察监督的工作效能。 四是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创新监察监督方式方法的同时,严守监察权力边界。综合运用全面巡察、交叉巡察,专项督查、下沉督查等方式,紧盯关键环节,精准发现问题,推动监察监督责任落地、措施见效。充分发挥大数据功能,推进投诉举报“互联网+”监督平台建设,利用网络、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型载体,通过设立举报箱、张贴举报公示牌等方式,广泛宣传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和联系方式,不断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提升监察监督效能。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 治理的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年7月26日至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分别主持了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53人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滕佳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匡湧、李宏亚,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四、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五、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六、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八、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九、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十、审查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十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二、人事事项。 会议对《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初审。《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意义重大,《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为保证我省条例充分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提请以后的常委会继续审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态势。但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下半年任务更为艰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在狠抓落实上下更大功夫,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预判,努力提振市场信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强化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全力以赴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2019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查批准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会议认为,2020年财政决算情况总体良好,有力保障了重大政策和重点支出资金需求,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了基础。会议要求,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预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服务全省大局。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此次执法检查全面监督了条例的执行情况,在深入调研、深刻剖析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的意见。但全面创建全国民族团结示范省任务艰巨,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已有成果,正视弥补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增强各民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坚决打好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是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国之大者”,这三方面的工作都事关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民生福祉,十分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从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青海高质量发展的全局着眼,各方面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已取得成效。下一步,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告中指出的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切实跟进抓好整改落实。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监察委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省监委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监察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也是人大监督领域的新拓展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新举措,专项报告选题精准,调研深入,对监委工作和报告给予肯定。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坚持法治思维,找准监督切口,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同时相关专委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今后做好监察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八讲,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辅导讲座。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复制借鉴推广省内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合作经营、合作建设、组建联合体、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结合本省优势和资源,参与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体现本省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馈。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 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发布产业、融资等政策以及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利率优惠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鼓励和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增加融资担保服务有效供给。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并在落户、交流、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限制条件; (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优化报装流程,合理降低产品、服务价格,提升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或者强制收费等方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代行公共管理职能,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主体注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经费保障等问题。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推进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应当公开发布,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将其涉及市场主体的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事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政务服务数据的互联共享,对应当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等,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程序简单、不需要集体研究、单个部门可以独立办理的一般程序性审批和行政备案等事项,当场办结;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逐步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实行一网通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实行就近办理;符合法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当一次办结,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限时办结。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以及未补正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和全程网上办理等,规范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及审批材料清单,审批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法实施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清单之外的材料。 第三十条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 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三十三条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出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绿色通道办理等便利举措,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应当当日办结。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便捷化办理,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外贸易交流平台,提供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等信息,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第三十八条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能够合并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第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十条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进行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严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4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5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全面规范。近年来,我省围绕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活力竞相迸发,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进“一优两高”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对标国内前沿水平、最优标准和最佳实践,我省营商环境还有较大的差距,统筹推进不畅、政策落地不实、服务质效不高、数据共享交换存在壁垒、监管执法有待改进等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司法厅进行审查。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站刊登了送审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送审稿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组织领导。针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协调不够、合力不强、政策落地不实等问题,草案着力构建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市场准入。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草案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九条)。同时,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优先的部署,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草案明确市场主体在国家公园等特定区域范围内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等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第十条)。 (三)关于吸引投资。为了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同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草案增加了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结合省内优势和资源,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体现本省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容(第十一条)。 (四)关于项目审批。草案明确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审批事项、压减时限、优化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方式,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行政执法。草案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引入柔性执法条款,明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教育(第四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的说明 省发展改革委 党晓勇 省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服务工作,财经委员会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立法调研论证。2月份以来,财经委员会派员参加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立法调研,听取西宁市、海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派员参加论证会,听取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派员参与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4月中旬,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领下,赴河南省、安徽省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经验。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4月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家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意见建议,吴海昆副主任出席会议并就做好条例草案审议工作提出要求。4月12日,财经委员会书面征求了西宁市、海东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政府及其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4月26日,财经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委会、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意见建议。 5月1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6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活力竞相迸发,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统筹推进不畅、政策落地不实、服务质效不高等体制机制性障碍,亟待立法予以解决。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时,经与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为第一责任人,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工作。因此,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有关方面提出,我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既有发展改革部门,也有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因此,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修改为“西宁市及下辖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海东市、各自治州及下辖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和监测平台,有利于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因此,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加“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和偏差后的容错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容错机制并作进一步细化。因此,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牟取私利等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八条) 四、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的事,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司法机关在营商环境中的职责等内容;同时,民营企业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企业及法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内容。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规定,建议增加四条关于“一委两院”职责及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1.“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六条) 2.“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五十七条) 3.“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依法审慎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五十八条) 4.“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同时,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5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结构清晰,内容全面,符合我省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印送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书面征求意见;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进行立法调研;在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带领下赴四川、重庆两省市进行了学习考察。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举行了条例通过前评估会;组织省内有代表性的12家企业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反复修改。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五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第77次主任会议同意,并报请省委常委会审议,建议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增加营商环境监测机制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和监测平台,有利于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经研究,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和监测平台是加强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改革措施取得实效。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增加容错机制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在草案中应增加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和偏差后的容错机制规定。根据这个意见,建议依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调整有关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调研中有的政府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十条关于国家公园等特定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是否合适还需斟酌。经研究,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公园等特定区域的特许经营权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应由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范,并且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同时,在赴四川、重庆等地进行考察学习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外省地方性法规中均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经与省发改委沟通,并根据国家发改委意见,建议删除这个内容。 四、删除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调研中有的政府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列举不全,这些内容在相关法律和文件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在条例中体现应斟酌。经研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也对该方面内容规定了四大类十八项禁止标准,条例无需重复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五、增加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调研中有的政府部门和有的企业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有关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措施应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经研究,为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问题,对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因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六、增加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企业提出,草案应当增加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这个意见,依照我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以及参考四川、重庆两地立法经验,建议增加一条:“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七、调整对市场主体重复检查的规定。调研中有的政府部门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上下级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就同一事由不得重复检查的规定不符合实际,应当研究修改。经研究,实践中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生态环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事项加强监管,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必要措施。因此,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中的:“同一系统的上级部门已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部门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检查;”(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八、调整地方性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我省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将适用的主体扩大到地方性法规是否合适,还需斟酌。经研究,立法法等法律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对这方面的内容都已作了类似规定,并且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主要应当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执行,在本条例中不作这方面的规定为妥。因此,建议删除“地方性法规”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九、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条例中应增加司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内容。经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的责任,对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相关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因此,建议在法治保障一章中增加司法机关保障市场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 此外,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调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符合我省实际,针对性较强,已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此之前,草案修改稿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法工委根据省委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表彰方面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在表彰奖励方面,国家和我省均有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在条例中可不作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应增加开发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在各类开发区对一些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有利于积累推广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方面的经验。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应增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应增加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应增加对初次失信企业,特别是非主观意愿造成失信的企业改正错误、重塑良好信用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依据不久前我省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建议增加一条:“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七、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六条 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选举、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全省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省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开展宗教学术研究,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应当在宗教团体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招生、教学、学员、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有关管理制度; (七)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建设规模符合规定,布局合理,建筑物体现中国风格。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于寺观教堂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声、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成员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中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管理组织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抵制非法传教;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务、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保护、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防震减灾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处理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四)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五)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指定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宗教团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认定的宗教团体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在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被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二)违反本宗教教义教规或者有关规定,被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脱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从事相关宗教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第三十六条 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参加宗教事务部门定期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理论等培训,并由宗教事务部门颁发培训证书。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本省范围内需跨市(州)、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双方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本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双方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信仰和习俗,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或者过宗教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场所秩序、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学校、居民的生产、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跨省、市(州)、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且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八)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宗教活动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伊斯兰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组织的朝觐活动。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活动。 第五十一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由省出版管理部门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交流。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五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放生。放生活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危害生态系统,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等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用品、图书等固定资产实物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保证资产安全。 第六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六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的; (二)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由宗教事务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或者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招生、办学资格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0年11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省是多宗教省份,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5大宗教并存,其中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影响深远。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我省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此外,2017年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也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我省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形势。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重新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8月19日,省委统战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送审稿集体讨论。8月28日,省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和立法协商智库成员,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期间,公保扎西部长和杨逢春、王正升副省长对条例制定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我委和省司法厅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后,又征求了国家宗教局、司法部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的意见。9月14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及宗教界人士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20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是由于宗教事务事关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祖国统一,政治性强,宗教事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草案对于总则部分未做创设性规定。在工作原则上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的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5项原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等内容加入草案总则;内容上,重点围绕“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展开。即:依据宪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产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二是草案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能细化的尽量予以细化,以增强其操作性(第二章和第七章)。 三是结合我省实际,草案在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或者过宗教生活,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开展放生活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宗教活动”章节对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周围单位、学校、居民生产、学习、生活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民宗委主任 开 哇 省人大常委会: 11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提前介入开展工作,做好常委会审议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中央、省委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理论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常委会关于精细化立法和提高一审质量的要求。二是深入调研。2019年对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今年先后赴省内部分市州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兄弟省区立法经验,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建议。三是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基层人大、政府、人大代表、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意见建议。赴不同类型的宗教场所实地考察,与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座谈交流情况。召开立法智库专家论证会,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建议。 在深入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11月17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开展宗教事务立法非常必要。条例草案内容基本完善,结构较为合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保证,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事务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建议整合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相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宗教工作指导思想:“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缺乏主体,第二款表述存在歧义,同时,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对象,也应当在两款中作出规定。因此,建议两款规定修改为:“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三、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罗列既不能体现重点部门,又不能列举齐全,表述不够精炼,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全省各类开发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也负有一定的宗教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类开发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宗教事务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在目前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形势下,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条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作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法规,是本条例的上位法和直接立法依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三条第三款直接援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名称作出规范,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建议将这四条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征求意见的规定,只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范围过于狭窄,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因此建议将本条关于“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表述修改为“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规定表述上不够精炼,建议将本条第一、第二款合并,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八、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宗教团体建立档案的条款属于对宗教团体的义务性规定,建议将本条调整到宗教团体一章,并进一步完善,增加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档案的内容,规定为:“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人员、活动等信息,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九、根据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实际,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建议在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中增加有关消防安全设施配备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相关内容,修改为:“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同时在本款中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十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捐赠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本条第三款关于“和其他组织”的表述不准确,与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0年11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多宗教省份,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7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后,我省2009年9月起施行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重新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比较全面,体例合理,符合青海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成立了法规统审工作小组,拟定了统审工作方案,编印法制工作简报和法规参阅资料,召开了有省人大民侨外委、省司法厅、省民宗委等相关部门同志参加的立法沟通协调会,就草案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草案涉及的焦点难点以及统审工作安排等交换了意见。在深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以及省人大民侨外委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由于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内容涉及面广,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该条例草案拟由常委会会议三审通过。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出,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以及省委决策部署,宗教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经研究,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省人大民侨外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宗教教职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经研究,为更好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一、第二款分别修改为:“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职责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应分列两款为宜。经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专责部门,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门只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分列两款后,条例的针对性和逻辑性更强,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分为两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出,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条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经研究,全面推进全省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我省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是加强新形势下宗教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属于指向性条款,主要是具体程序方面的内容,且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精细化立法要求,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的表述与上位法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应予修改。经研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事项是三个月以上宗教教育培训,而不是审批培训前的“有关情况”。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5月24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总结研究近年来宗教事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规范和解决我省宗教领域与宗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制定我省宗教事务条例,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意义重大。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民侨外委的审议意见,内容全面,体例结构合理,符合上位法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编印了法制工作简报;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送各市州、部分县及省政协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与省民宗委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西宁市、黄南州、玉树州、循化县等地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到省伊斯兰教经学院、黄南州隆务寺、玉树州结古寺等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6月中旬,赴山西、湖北两省进行了学习考察。此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智库专家、省宗教团体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智库专家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在认真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工委再次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研究修改,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讨论稿),7月1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同意,并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立法调研和论证会中有的单位、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及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管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实际中照此执行即可,地方立法不需要再重复规定。因此,为了体现精细立法的要求,使宗教事务管理于法有据,建议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重复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宗教事务管理涉及部门较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部分政府部门列出进行规范,存在罗列不全的问题。为此,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的单位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内容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三是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应符合我省宗教事务工作的实际,不宜规定过细。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全省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四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调研中有关单位提出,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应根据我省实际对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承担的工作予以完善。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四款单列一条规定,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关于宗教团体。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智库专家和立法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宗教团体”一章内容有些单薄,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增加如何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中的引导和服务作用的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两条内容:“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宗教院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宗教院校作为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应对其办学宗旨、课程设置、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开展宗教学术研究,提高办学质量。”(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同时根据立法调研中的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立法调研中和征求意见中有的单位提出,我省许多宗教活动场所都在生态环保重点地区,其场所建设应符合生态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建立完善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保护”等管理制度的内容。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为了保证其依法治理和规范运行,应当增加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内容。因此,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五、关于宗教教职人员。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有的立法智库专家、立法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参加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理论等培训的义务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的职责予以明确。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并单列为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参加宗教事务部门定期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宗教理论等培训,并由宗教事务部门颁发培训证书。”(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二是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我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如何报备也应予以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在本省范围内需跨市(州)、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双方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六、关于宗教活动。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调研中有的部门和有的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规定得不够全面,应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加以完善。因此,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中增加完善四项内容:“(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且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四)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七)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八)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近年来我省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和高校存在非法传教活动的现象,对这类行为应当予以规范,以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校外培训机构”的内容,并增加一款规定:“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调研中有关部门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关于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此项内容。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的六十六条调整为七十二条。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审后,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总结我省近年来宗教事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立法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纳了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规范全面,体例结构合理,突出青海特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由于条例的制定出台关系重大,常委会党组在常委会会议前将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省委报告,省委常委会专门进行研究,并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建议。法工委逐条认真研究吸纳了省委常委会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修改。7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关于表彰奖励的内容,在国家和我省均有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在条例中可不作规范,因此,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民众钱财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经研究,鉴于上位法对该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该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因此,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个别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的七十二条调整为七十一条。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建议将本条例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0月1日。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三次 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41名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41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41名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41名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37名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37名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37名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37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我省的市州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人代工委代拟了《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议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核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二)政策依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青发〔2020〕22号)提出,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应达到50%以上;注重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负责人中考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 二、核定过程 为确保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适当、结构合理,人代工委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广征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名额变动与否,每届都应重新确定,据此,人代工委及时向各市州征求重新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意见,各市州人大拿出意见并向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作了汇报。二是严把要求。有调整空间的州人大起初没有提出增加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求依法用好、用足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人代工委反复与相关市州人大沟通协商,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提出了在法定名额内适当上调的意见,取得了一致。三是认真核算。结合各地人口数总体变化不大的实际情况,从工作需要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进行了核算并作了适度调整,有关市州正在据此进行分配选举。 三、核定情况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在2016年换届时达到法定上限(41人),这次不再变动。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原组成人员均为35名,这次调整中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名,共增加8名,平均达到37名。至此,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总数为312名。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结合各市州人口数,对新一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进行了核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由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四章 转化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湟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海东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湟文化是以黄河上游河谷地带和湟水河、大通河流域三河间为中心区域的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多元一体的文化形态。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东地区是河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和承载区。 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的河湟文化包括: (一)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书法、民间文学、医药、体育等; (二)民间节庆、传统礼仪等民俗活动; (三)河湟地区特有的语言; (四)民间民居、服饰、用具; (五)青稞酒、青绣、特色食品、农耕工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术,工艺美术珍品; (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七)红色文化、革命史迹; (八)历史建筑、城址遗存、传统街巷、历史地段、传统地名; (九)反映河湟地区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河湟文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事项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推动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湟文化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河湟文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的具体情况,履行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的保护职责。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湟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实施河湟文化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统筹规划各类节俗活动,促进河湟文化的多样性; (三)推动河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培养公众的文化意识; (四)进行河湟文化保护研究,挖掘河湟文化资源; (五)实施河湟文化保护活化工程,开展河湟文化保护项目与相关示范区的申报创建工作,推进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六)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开展河湟文化保护活动,应当相互协作、统筹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 对在河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挖掘、整理、推广民族民间河湟文化艺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 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文化活动,共享河湟文化艺术成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为河湟文化保护活动月。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河湟文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数据库。新发现的河湟文化应当及时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重要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数字技术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河湟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区)级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认定的河湟文化事项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项目名录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对已经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直接纳入相应的河湟文化保护名录。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河湟文化保护事项。 第十七条 对濒临消失的河湟文化,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八条 对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经县(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河湟文化事项,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告知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适宜设立标志牌的河湟文化事项,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牌。 标志牌应当与所保护河湟文化事项的风貌、特色、环境等相协调。 第二十条 河湟文化事项涉及的传统称谓、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保护河湟红色革命、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历史文化。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编撰,保持河湟文化的延续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受法律保护;鼓励所有权人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研究机构捐赠,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保管。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个人从事河湟文化事项的收集、研究,整理、出版河湟文化资料等,应当保持河湟文化的原生形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河湟文化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创建为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 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措施;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河湟文化保护基金,支持河湟文化保护事业。 河湟文化保护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收藏、捐助、志愿服务、开发文化产品、设立文化保护基金和文化传习所等方式,参与河湟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未向社会开放的珍贵河湟文化档案、资料、实物等,应当依照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携带珍贵的河湟文化文献典籍和文化介质及其实物载体出境。 第二十九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湟文化调查研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及其场所,需要摄影、录音、录像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获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河湟文化的传承、传播方式,挖掘河湟文化的历史文脉与时代价值,增强河湟文化的生命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河湟文化传播展示场馆,促进河湟文化的传播、弘扬。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传承机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并为传承人提供河湟文化传承的资金、场所等必要条件。 对长期从事河湟文化传承实践,熟练掌握传承的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关系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并命名为河湟文化传承人。 河湟文化传承人应当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河湟文化传承人应当从事河湟文化产品设计、制作和培养传承人等工作,参与河湟文化展示、调查研究及公益性宣传,并妥善保存河湟文化的相关实物、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河湟文化传承人的评估制度。 河湟文化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河湟文化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但可以保留其河湟文化传承人称号。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兴媒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静态展览、动态展示、活态展演、互动体验等方式,开展河湟文化宣传活动,全面呈现河湟文化的多元性和时代价值。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开展河湟文化传承、传播的教学、研究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设置河湟文化特色课程,普及河湟文化基础知识。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河湟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展示、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鼓励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向社会展示。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学习河湟文化知识和技艺。 第三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应当宣传和展示河湟文化。 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营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开展河湟曲艺展演、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传承需要,组织对乡村文化志愿者、基层文化工作者等进行能力培养;加强基层河湟文化保护和产品制作、修缮等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培养,提升文化保护能力。对基层文化工作者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可以放宽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兰西城市群建设等活动,支持河湟文化的对外交流、传播,提升河湟文化的域外影响力和知名度。 加强跨区域间河湟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条 河湟文化的传承、传播,应当尊重历史事实和精神内涵。禁止歪曲、贬损红色文化、优秀文化代表人物及事迹;禁止利用河湟文化事项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转化利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湟文化传承保护基地,培育、孵化河湟文化产业,支持河湟文化成果转化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建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产业品牌。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河湟文化产品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引导河湟优秀文化资源的有效转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入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河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河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河湟文化发展潜能,将河湟文化资源利用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促进文化育民、文化富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河湟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文化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发展河湟文化旅游。 鼓励和支持发展河湟乡村文化旅游。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河湟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利用河湟文化申请注册商标以及使用、许可和转让相关商标的,应当与河湟文化有实质关联。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存续状态完整、具有生产和社会应用价值的河湟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四十七条 对列入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的个人、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场所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促进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社会有偿开放。 第四十八条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使用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 交通站点以及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河湟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第四十九条 河湟文化物质资源的利用不得危及河湟文化物质资源安全,不得破坏河湟文化物质资源历史风貌。 开展河湟文化展演活动,其展演内容、服装服饰等应当符合河湟文化传统历史和风格样貌。 单位和个人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河湟饮食文化,开展河湟饮食文化的宣传、交流与推广。 第五十一条 禁止河湟文化的宣传、展览展示低俗化。 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河湟文化的形象、声誉,不得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河湟文化实物。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河湟文化融入全民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推进河湟文化公共服务数字化,将体现河湟文化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产品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民族民间特色体育项目,带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与文化的融合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贬损红色文化、优秀文化代表人物及事迹、利用河湟文化事项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限制开展、责令停止其河湟文化传承、传播活动;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及河湟文化物质资源安全和破坏物质资源历史风貌的; (二)擅自改变传统工艺的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 (三)在商业活动中损害河湟文化的形象、声誉的; (四)损毁列入保护名录的河湟文化实物的。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河湟文化保护、保存经费和服务资金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河湟文化实物、场所、资料或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的; (三)在河湟文化事项项目申报、荣誉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进行河湟文化事项的调查研究、宣传展示时不尊重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在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擅自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对应当保存的河湟文化实物、馆藏文物及其他有形文化实物,未合理保存致使实物、文物遗失或者损毁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2021年6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并强调要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守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涵的时代价值,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省委王建军书记提出“要重点围绕源头文化、河湟文化进行研究,打造体现青海黄河文化的展示点,增强青海黄河文化的生命力、传播力、影响力”。近年来,海东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省委关于河湟文化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大文化、大规划、大产业”思维谋划河湟文化发展,全力推动国家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全域旅游、国家文物保护利用“三个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文旅融合,为建设新时代河湟文化新高地打下了坚实基础。因此,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和“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重大政治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深入实施中央和省委关于黄河及河湟文化保护发展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河湟文化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求,是对国家层面黄河保护立法的先行“探路”。 《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黄河流域区域性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必将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推动河湟文化保护,有利于我们铸牢文化自信根基,提升文化软实力,凝聚海东各族人民保护黄河、保护河湟文化的“海东力量”,为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海东贡献。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过程 本《条例》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制定。本《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文化旅游部门牵头并委托高校立法基地专家起草。《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4月21日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我们将草案修改稿书面印发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并通过海东人大网站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先后三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期间,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给予了精心指导。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各方面的建议,经过多次研究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顺序作了安排。 (一)确定工作原则,确立工作体制。《条例》规定,河湟文化保护工作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推动自然生态建设与文化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同时,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责任。 (二)围绕“保护什么”,明确保护范围。根据海东河湟文化保护的实际,《条例》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献典籍、传统文化艺术、民俗节庆活动、民间服饰用具、传统工艺制作、工艺美术珍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街巷、民族特色村寨、红色文化、革命史迹、风景名胜、城址遗存和历史建筑等纳入了河湟文化保护范围。 (三)创新保护举措,强化机制保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河湟文化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创设了文化保护名录、文化保护基金、预先保护补偿、人才培养培训、传承人命名、传承人评估、设立标志牌、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动态管理、合作交流、宣传展示、史志编撰等工作机制,并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以机制创新保障河湟文化保护工作。 (四)突出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育民富民。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鼓励和引导河湟优秀文化资源的有效转化,《条例》对创建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河湟文化传承保护基地、支持文创活动和文化品牌创建、扶持青绣和河湟饮食文化、发展河湟文化旅游、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持文化原生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文化转化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文化保护与生态建设、文化资源利用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五)坚持社会参与,凝聚保护合力。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保护河湟文化,倡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收藏、捐助、志愿服务、开发文化产品、推荐申报河湟文化保护事项、开展河湟曲艺展演、挖掘民间特色体育项目、设立文化保护基金和文化传习所、开展不同民族间文化交流等方式参与河湟文化保护工作,推动形成河湟文化保护的“大格局”。 (六)设定法律责任,增强实施效果。坚持依法立法的原则,根据河湟文化保护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置转致条款,减少了重复性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 《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报告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6月30日经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佐龙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传承弘扬河湟文化,既是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重要工作,也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海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的有关决策部署,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民族团结,筑牢各民族共同精神内核,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自觉和文化自觉出发,主动担当黄河源头地区保护黄河文化的历史使命,先行先试,积极作为,制定了全国黄河文化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21年6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委及早介入,3月25日,吴海昆副主任带领调研组赴海东深入调研,之后,又在张黄元副主任指导下,通过组织论证、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先后对条例修改稿进行5次修改完善,提出70余条意见建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把牢服务大局的立法方向。提出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关于青海要在黄河流域发展立法工作中走在前、有作为的要求,把河湟文化保护工作放到黄河文化保护大局中去谋划考虑,注重与国家有关规划相衔接的意见,指导立法工作高点定位,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提出以“大文化、大规划、大保护、大发展”思维制定条例的意见,指导正确处理文化保护与生态保护、文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力求通过文化立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二是坚持推进创新的立法理念。指导立法过程中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措施创新,推动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实现河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大发展促进大保护。三是落实造福人民的立法宗旨。支持立法工作充分保障群众文化权益,在条例中作出了推进共建共享,利用河湟文化资源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河湟乡村文化旅游等一系列规定,力求通过立法达到聚民心、惠民生的目的。四是强化集智提质的立法措施。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对条例中专业性问题的意见建议,同时特别邀请基层文化管理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修改工作,最大限度地聚集各方智慧、凝聚社会共识,促进条例更加精准务实,较好地提升了立法质量。 7月15日,教科委召开第2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新发展理念,遵循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求,以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对实践中亟待加强的工作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切实管用的规定。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提升海东文化软实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客观需要,特色鲜明、体例精简、内容精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7月1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在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后,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1.将第五条“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自然生态建设与文化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实现河湟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修改为“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推动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 2.在第八条第(五)项后增加“推进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的内容。 3.将第二十二条“个人和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受法律保护;鼓励所有权人向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研究机构捐赠,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保管。”修改为“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受法律保护;鼓励所有权人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研究机构捐赠,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保管。”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 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条例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传承弘扬河湟文化,既是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重要工作,也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主动谋划、先行先试,为今后我省开展全省性河湟文化保护立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奠定了基础,十分必要。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东市实际情况,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提请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7月27日召开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逐条进行研究,并征求了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经第79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目前财政工作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同时,该条第二款体现的是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一般原则,没有必要在本条例中作出专门规定,建议删除。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河湟文化保护名录应逐级申报确定,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市级河湟文化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从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项目名录中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原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态治理不在本条例规范的范围之内,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条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六条中的“变异”一词内涵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同时,该条规定规定的内容在条例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建议删除该条内容(条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河湟文化保护方面的场馆建设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因此,建议在原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河湟文化传播展示场馆,促进河湟文化的传播、弘扬。”(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缺少对社会公众学习河湟文化知识和技艺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河湟文化的传承发展。因此,建议在原条例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学习河湟文化知识和技艺。”(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七)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河湟文化产品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之后增加“,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内容(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综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我们对条例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建议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同仁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州,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十条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支持自治县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九条 自治州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优化自治州的产业结构,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现代生态农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产业园区体系建设。培育节能环保、信息应用、生物医药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工业产品创新升级,推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州发展水电产业,推进水光互补微网建设。培育壮大光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提高牛羊肉、中藏药、冷水鱼等传统产业精深加工水平,加快有机畜牧业和绿色轻工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自治州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依法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和非法占用草原。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优化农牧业发展布局,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和加工流通体系,推动有机农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牦牛、藏羊标准化养殖加工基地、标准化专业合作社、企业专属牧场和家庭牧场。推进黄果、中藏药、有机饲料种植基地建设,培育休闲农牧业、观光农牧业和定制农牧业。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化建设,促进现代生态农牧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制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促进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历史人物、民族文化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推进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和最美大草原等文化旅游精品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旅游大环线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特色小镇、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唐卡博览会、热贡艺术节、五彩神箭赛、那达慕等文旅活动品牌建设,培育特色节庆产业,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扶持热贡文化的产业发展和市场开发,推进国家级文化品牌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提升服务市场主体能力,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自治州区域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州的经济权益,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安排好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路网结构,促进与兰西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便捷联通。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优化现代服务业布局,制定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发展信息中介、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牧区倾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对口支援政策,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合作交流。 对口支援地区的援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自治州民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完善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品位。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的财政,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自主安排和统筹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健全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科学编制保护规划,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自治机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重点流域生态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落实天然林、人工林、重要水源地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区域内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区域内黄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确保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治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猎捕、杀害、食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引导各族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持城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州健全城乡垃圾分类及污水处理机制,促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一体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战略,办好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发展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建设,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自治机关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落实乡村教师优惠政策,稳定乡村教师队伍。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者集资办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网站名称以及公共道路、公共服务窗口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编译机构建设,提升藏、蒙、汉语言的翻译和文字的编译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鼓励开展对藏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历史、文学、艺术、民俗等方面的研究,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新媒体等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完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利用名胜古迹、历史文物、传统村落及其他重要文化遗产。 自治机关推进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热贡艺术、黄南藏戏、热贡六月会、土族於菟、和日石刻、达顿宴、蒙古包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各族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自治机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发展中医药和藏蒙民族医药事业,支持民族医药研究和传承,加强民族医药品牌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扶持藏蒙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制定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统筹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推进康养事业,健全养老服务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爱留守儿童、孤儿、孤寡老人。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加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自治州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自治机关健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遵从公序良俗,摒除陈规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自治机关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保障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州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提高防范和抵御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自治机关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落实兵役制度,推进民兵建设,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治机关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州战略,改善人才供给结构,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重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落实人才工作待遇,完善人才评价和服务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引导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服务。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加快培养农牧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牧科技人才,发挥各类主体在乡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七十五条 自治机关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对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六条 自治机关应当鼓励各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提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能力。 第七十七条 自治州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可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州对本地工作的各类人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自治州实际的干部职工作息、休养、体检、供氧、供暖等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的政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自治州建州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确定每年十月十五日为建州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州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藏历新年、开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0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年3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报上,请审查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21年6月15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于1987年制定,2004年作了修正。颁布实施以来,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的指引下,自治州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民族法制建设面临新任务新挑战新机遇,《条例》中一些条款内容与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因此,用党中央和省委的新精神新要求规范全州各项事业发展,已成为依法推进黄南发展的迫切任务,启动新一轮修订工作很有必要。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 《条例》在修订中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作为主要的依据,同时研究和参考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历次全会、中共中央、青海省委、黄南州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青海省委涉藏工作会议等最新的会议精神、政策和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突出新时代主题,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地方特色,调整优化了《条例》框架结构和内容。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2020年7月,根据省人大关于自治条例修订工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经请示州委同意,成立自治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启动修订工作。在州内各市县调研掌握州情实际和赴玉树、海南、海北州考察学习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集中工作力量,抢抓工作进度,于9月中旬起草形成《条例(修订稿)》初稿。之后,多次召开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立法论证会、20多次修改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州政府常务会议进行2次审查,州委常委会2次专题研究并多次听取修订情况汇报。州人大常委会经2次会议审议,于2021年3月12日提交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此期间,省人大民侨外委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在审查条例合法性、逻辑性及主要内容等方面多次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和具体修改建议。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八章八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总则内容进行完善。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内容,自治州发展目标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增加了依法治州、增强“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 (二)对主要章节进行调整。将原条例第二章“自治机关”与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并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内容;把原第四章“经济建设”与第五章“财政金融”合并为第三章“经济建设”;新增一章“生态环境保护”为第四章;把原第六章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改为第五章“社会民生事业”;把原第七章“民族关系”调整修改为第六章“社会治理”;新增一章“人才队伍建设”为第七章。 (三)对主要章节内容进行充实。突出自治州地域特点和发展特色,从新发展理念、产业结构、土地草场制度、农畜产品、民族文化企业、投资兴业、旅游发展、交通商贸、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新信息技术应用、财政金融扶持等方面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同时针对本州独有的热贡文化地方特色,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突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对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为保障社会民生事业发展,从民生理念、教育事业、科技服务、文化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民族医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社会治理理念、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互嵌式社会、宗教事务管理、国家安全观、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针对黄南州人才的需求,新增涉及人才机制、汉藏双语干部培养、人才招录招聘政策、干部健康保障等新的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关于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会锋 省人大常委会: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6月15日修订通过《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5月开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条例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全程全面指导,多次专题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黄南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7月5日,民侨外委在书面征求省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立法专家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研究论证。7月15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委员会认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黄南州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经与黄南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检察院基本职责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责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三、根据省文化旅游厅意见,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推进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和最美大草原等文化旅游精品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旅游大环线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特色小镇、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唐卡博览会、热贡艺术节、五彩神箭赛、那达慕等文旅活动品牌建设,培育特色节庆产业,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四、根据省文化旅游厅意见,为了使表述更加准确完整,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推进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热贡艺术、黄南藏戏、热贡六月会、土族於菟、和日石刻、达顿宴、蒙古包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有的立法专家提出,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表述存在歧义,需要进一步完善。据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六、省应急厅提出,条例第七十一条中还应当规定事故灾难的应对。据此,建议在本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范和处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建议对个别条款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审查报告,认为条例体现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条例与时俱进,内容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南州实际,体现了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条例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7月27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与黄南州人大进行了沟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修改。经研究,将本款修改为:“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有关特色产业发展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并充分征求黄南州人大常委会意见,认为相关规定符合黄南州实际,符合黄南州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以不作修改,故未予采纳。 三、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高质量推动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义务植树活动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树立爱绿植绿护绿的文明风尚。引导市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建设绿色空间,全市动员、全民动手,人人参与,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加强养护管理,确保义务植树绿化成效。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三株,或者以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碳汇购买等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其他年龄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六条 适龄公民通过参加义务植树或者以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尽责形式一年内完成的折算量达到三株,可以通过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平台获得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一年内尽责折算量超过五株的,可以获得国土绿化荣誉电子证书。 其他公民通过参加义务植树或者其他尽责形式标准,折算成植树株数,可以获得国土绿化荣誉电子证书。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植树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一)将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纳入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主题林、纪念树、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等义务植树活动; (四)负责义务植树苗木的检疫、质检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建设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 (六)负责义务植树情况的登记、审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国土绿化实际需要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满足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植树需要。 鼓励在街头绿地、住宅小区、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等适宜区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设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 鼓励有条件的林权经营者建立面积不少于六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接待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单位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成果巩固,做好林地管护用房、生产道路、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防火物资、灌溉、监测、有害生物防控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设置。 第十三条 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对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苗木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的确认为完成任务。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林草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义务栽植的树木经验收后由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存活率。 第十四条 单位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专项用于义务植树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其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并处所造成损失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截留、私分挪用、贪污义务植树资金、物资,或者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同时废止。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21年4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经2021年4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过程 1993年制定的《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27年来,对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不断提高。随着我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现行条例在指导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部分条款不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绿化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绿化主体单位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不明确;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单一;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及管理需要规范等。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根据西宁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初,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前介入,实地调研了南北山绿化、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城市绿地等绿化项目,征求了林草部门、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市民群众的立法诉求和意见建议,与市林草局和市司法局一同就立法应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和人大代表中的法律专家、森林保护和园林绿化及病虫害防治方面的代表、街道社区代表等召开论证会,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司法局、市林草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稿进行了再次修改,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20条。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七条,对本条例中法律依据、制定目的、倡导鼓励、义务植树概念、年龄限定、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绿化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的职责,义务植树开展时间、方式,基地建设,栽植树木验收及验收标准,后期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部分为第十六条至十九条,对单位不履行职责,林木管护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增加爱绿植绿护绿文明风尚的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讲话精神,按照爱绿、植绿、护绿作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共识和自觉行动,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要求,条例第三条新增了相关倡导和鼓励的内容。二是新增成果巩固的相关内容。由于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的时间较早,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在“植绿”的基础上,“护绿”的工作更加重要,因此,条例新增了第十二条,增加了加强义务植树成果巩固,林地管护、生产道路、防火灌溉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设置的规定。三是对适龄公民的年龄范围进行了修改。依据《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将适龄公民修改为“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四是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主体单位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不明确,同时随着义务植树新形势的转变,工作重点变化较大,因此调整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新增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职责。五是对义务植树时间、尽责方式、尽责株数进行了修改。原条例因尽责形式单一,义务植树多为造林绿化,时间集中在4月,新修订条例中丰富了尽责形式,除造林绿化外,新增了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等8种尽责形式,时间上也不受限制,同时尽责株数由5株调整为不少于3株。六是新增了教育及宣传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有宣传义务植树活动的义务,并规定新闻媒体、学校发挥行业优势,扩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七是新增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不少于六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八是新增捐款相关内容。绿化委员会可依法接受用于绿化相关的捐款或物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西宁市全民义务 植树条例》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上,提请审查批准。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战坡 省人大常委会: 4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为做好条例审查工作,环资委提前介入,及时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衔接,把握工作进程,加强立法指导。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赴西宁市实地查看了南北山绿化工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等情况,征求了林草部门、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管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就义务植树的部门职责、尽责形式、基地建设等立法重点进行深入讨论,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 7月2日,环资委召开第36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全民义务植树的内涵、尽责形式、组织管理、抚育管护等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条例与当前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西宁市与时俱进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西宁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践经验制度化,根据新形势明确全民义务植树的部门职责、尽责主体、尽责形式、验收管护等内容,丰富义务植树实现形式,巩固国土绿化成果,对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尽责率,推动全社会形成爱绿植绿护绿文明新风尚,厚植绿色发展底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切合西宁市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国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尽责形式为八种,其中志愿服务类尽责形式,内容涵盖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按要求提供国土绿化的普及推广等志愿服务,并有明确的折算标准。因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尽责形式中的“绿化宣传”已涵盖在“志愿服务”之中,建议删除,避免重复。 二、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义务植树电子证书”规范表述为“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 三、鉴于绿化委员会是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指导、协调以及规定尽责形式和折算标准的职能机构,建议条例第十条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责任主体调整为市绿化委员会。 四、建议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全民义务植树的新形势新要求,西宁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很及时也很必要。条例体现了精细化立法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宁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省人大环资委召开第37次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充分沟通,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条中的“岁”规范表述为“周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不履行管护义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规定不够精准。经研究,鉴于林木所有者不一定是实际管护者,且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义务植树的林木经验收后由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护,为强化管护责任,建议将该条中的“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修改为“管护者”。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截留、私分挪用、贪污的违法行为对象表述不完整,除包含义务植树资金外,还存在物资的情形。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的“资金”后增加“物资”一语。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必要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工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人才培养与开发、引进与流动、评价与激励、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分类施策、鼓励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各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人才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高端引领,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模式、拓宽培养渠道,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优化配置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人才政策,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建立政府、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模式。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开展技能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增强乡村振兴实用人才服务发展的能力。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技术含量、人才聚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求,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注重柔性引才用才和精准引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统筹使用本区域内高等级岗位,积极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重点支持盐湖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绿色有机农畜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平台,依托援建方的人才优势,引进各行业所需人才,促进本土人才成长,实现人才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干事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受单位编制及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与或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以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重点,发挥政府、市场、第三方机构、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激励政策,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评价标准,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畅通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岗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实行柴达木精英人才卡制度,为持卡者在创新创业以及居留、签证、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职称、岗位、薪酬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展人才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符合条件的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流动、评价、激励等职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自治州落地转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守法诚信。畅通高效便捷服务通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尊重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1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及说明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海西州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以优化选才、育才、用才环境为抓手,不断更新人才工作观念,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人才成长环境不断改善,人才队伍总量不断增加,为推动海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但人才工作与海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人才力量薄弱、人才引育环境不优、市场引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海西州正处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对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出台促进人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固化已有的人才政策,提出创新性举措,推进建设现代化强州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关于“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海西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文件,并参考借鉴了部分省、市的人才工作相关法规及经验。 三、《条例》制定的过程 根据海西州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5月,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开展人才工作立法调研。11月,《条例(草案)》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2月22日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21年1月8日州人大社会委在西宁组织相关立法专家对本《条例(草案)》进行专业论证,根据立法专家及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1月19日提请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了二审。根据两次审议情况,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于1月27日提请州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条例》分总则、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附则六章内容,共三十三条,突出了促进人才工作的立法宗旨,规范了自治州人才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符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精细化的特点。 (一)关于人才培养与开发。《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规划、建立人才管理培训制度、推进校企合作、落实乡村振兴等多个方面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开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建设各类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等方式,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关于人才引进与流动。为满足海西州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定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人才需求目录,依托对口援建平台,拓宽人才选用渠道,鼓励支持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以柔性引才用才和精准引才的方式,吸收各类人才,实现人才共享,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关于人才评价与激励。《条例》第四章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人才进行评价。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激励。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评价标准,畅通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企业可以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四)关于人才服务与保障。《条例》第五章对支持人才工程、提供金融服务、健全人才服务机制、发展专业化服务机构、建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设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人才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保障了人才的合法权益。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斯琴夫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是加强联系,跟踪指导。在条例审查过程中,社会委提前介入,精心指导,确保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精细化立法要求,就条例立法重点内容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交换意见,进行具体指导。二是条例报请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的意见,研究梳理后反馈海西州人大常委会。三是深入基层,认真调研,4月22日,社会委主任委员开哇带队赴海西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充分发挥立法智库专家的作用。5月28日,社会委组织召开由立法智库专家和省直相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内容进行了逐条论证,充分征求立法智库专家意见,认真讨论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 7月14日,社会委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指导思想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西州实际,已基本成熟,经7月1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经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为了突出人才工作的市场导向作用,建议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注重柔性引才用才和精准引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为了进一步整合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对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要求,建议删除条例第十八条,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干事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受单位编制及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 三、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才评价机制的表述,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专业组织”一词修改为“第三方机构”。 此外,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社会委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社会委的审查报告,认为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海西州实际,务实、简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7月27日,社会委召开第15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并与海西州人大进行了沟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条例建议表决稿。经第79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才定义的表述不宜采取列举的形式,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条对责任主体及相应职责表述不够完整,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原第一款相应修改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等具体工作。”作为该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条部分内容重复表述,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开展技能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产业发展体系的表述不够准确,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四地一体系”重大要求,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重点支持盐湖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绿色有机农畜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引进各行业所需人才与促进本土人才成长的因果关系表述不够明晰,建议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平台,依托援建方的人才优势,引进各行业所需人才,促进本土人才成长,实现人才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六、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 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1年2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 的变通规定》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己于2021年2月7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北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州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平等、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推动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之废止。《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没有了施行的法律依据,同时国家生育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计划生育条款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相关生育政策规定,考虑到本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在废止《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二、立法的依据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照立法程序,多次与省人大法工委、法制委、社建委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并征求州上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后起草的,符合我州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实际情况。 三、主要内容 遵循“简洁、精准、特色”的立法要求,《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内容共有三条。第一条主要说明了立法的依据和缘由;第二条规定了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规定了本变通规定施行的时间,同时废止《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这里着重说明的是本变通规定中规定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都适用本变通规定,没有区分职业身份和县域地区,因而保证了法规的统一性和简便易行,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进花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2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6月29日,变通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变通规定制定过程中,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跟踪指导。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和省人大社会委年度工作要点,6月2日至4日,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开哇带队赴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交流和查阅资料,征求各方面意见,实地了解婚姻登记基本情况。 二、变通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研究梳理后反馈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并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省人大社会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对变通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 三、7月14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变通规定贯彻了省人大常委会“精细立法、特色立法”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坚持有几条写几条,立管用之法。变通规定对民法典中结婚年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内容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海北藏族自治州婚姻家庭实际,已基本成熟,经7月1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在与海北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协商后,按照“废旧立新”的要求,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省人大社会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社会委审查报告,认为变通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定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婚姻家庭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7月27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15次全体会议,提出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表决稿)》,并经第79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汇报,连同变通规定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7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审议。 一、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上半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的局面,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有效应对玛多5·22地震和新冠肺炎疫情,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态势。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1%,两年平均增长5%,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居民消费价格增幅0.8%,市场主体预期向好,总体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总的来看,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四地”建设破题开局,就业比较充分,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居民收入稳定增加,市场活力不断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因素增多。 (一)创新开展调度服务,经济运行保持稳定。紧盯年度发展目标,建立经济调度服务机制,压实专项组责任,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对稳定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情况,强化要素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多生产、多销售、减库存、减成本,工业保持快速增长势头。针对投资持续下行局面,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住投资大盘,建立省级领导包联重大项目制度,每月专项调度,深入一线解决问题,投资两年平均增长0.7%,西青茶铁路先期工程、西宁大学、玛尔挡水电站等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开工建设,西成铁路、西宁机场三期、同仁南至西卜沙公路、电子级多晶硅生产等项目有序推进,190项重点项目开复工率达84%。针对部分财政支出进度迟缓问题,强化调度管理,高效落实财政资金常态化直达机制,综合采取预拨、垫支等加快支出进度,落实新增债务限额357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5%,支出增长8.8%。针对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举办金融综合服务对接活动,持续运行融资专列,开展融资贷款集中签约,本外币存款余额增长7%,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0.2%,“青信融”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二)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次产业稳步回升。研究制定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四个专项行动方案,“四地”建设加快推进。农牧业生产稳中有增,一产增长4.5%,两年平均增长4.8%,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达852.3万亩,粮食播种面积近年最大,呈现“粮增、油稳、菜扩”态势,各类作物长势喜人。畜牧业生产平稳,生猪产能继续恢复、出栏增长12.8%,牛羊生产势头良好,肉类产量达12.4万吨。工业量价齐升,规上工业增长9.3%,两年平均增长5.2%,电气机械、计算机通信、有色冶金、黑色冶金等重点行业高速增长。工业用电量增长15.5%,货运量增长35.5%,工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32.5亿元,PPI上涨8.4%,利润增长5倍,七成以上行业盈利。大抓招商引资,中盐内蒙化工发投碱业重组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基本达成落地意向,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13.3亿元。服务业稳定复苏,增长9.3%,两年平均增长4.1%,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贡献率持续提升,铁路客运量增长42.3%,航空旅客吞吐量增长79.3%、恢复程度居全国第二,商品房销售面积稳定增长,邮政、电信业务量分别增长27.1%、19.7%。 (三)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需求结构逐步改善。组织系列消费促进月活动,下拨专项资金1180万元,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车展等形式多样促销活动,大力发展电商经济和夜间经济。消费持续回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9%,批零住餐业零售额分别增长12.1%、13.8%、41.1%、33.6%,石油及制品类零售额增长14.6%。升级类商品带动力进一步增强,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零售额增长99.3%、新能源汽车类增长99.5%、智能手机类增长53.2%。举办文化旅游节,开启“大美青海·生态旅游”专列,国内外游客、旅游总收入分别增长68.8%、1.1倍,旅游市场稳步复苏,假日旅游基本恢复。积极调整投资结构,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1.9倍、21.9%,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增长,民间投资增长22.3%、占比提高7.4个百分点。 (四)着力培育新兴动能,转型升级势头强劲。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做好电力直接交易,新增减税降费7.5亿元,降低用电成本12.5亿元,减轻社保负担2.9亿元,规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成本降低4.2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减少2.2天,资产负债率下降4.6个百分点。强化科技支撑,认定3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IBC电池组件生产线优化、卤提锂等关键技术实现突破,有序推进冷湖天文基地、青藏高原野外综合科考青海基地建设,专利授权量增长5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21.7%,高技术制造业增长32.7%、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出台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新产品快速增长,单晶硅、碳酸锂、光纤产量分别增长56.2%、19.2%和1.2倍。新业态发展迅猛,平台经济、网上零售持续活跃,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增长32.1%,513用户达到157.5万户,限上企业网络零售额增长17.1%。 (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环境质量保持优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上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足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全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稳步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编制《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总体规划》,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优化调整。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积极成效,市州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4.2%,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湟水河出境断面平均水质达到优良。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有序推进,第一轮52项整改任务已完成46项,第二轮48项整改任务已完成22项,两轮群众举报办结率分别达99%、98%。木里矿区和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扎实开展,年度18项重点任务全面启动,“问题图斑”加快分类整治,种草复绿年度任务完成,木里矿企有序退出。争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15.5亿元,三江源、祁连山等重点地区生态工程有序实施,安排资金2.7亿元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完成营造林192万亩。 (六)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市场活力显著增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和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再次取消和调整2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新登记市场主体增长12.3%,市场主体累计达51.6万户。启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企改革综合效能进一步提升,省属重点国企负债结构改善。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出台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省投重整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全省30家农信社改制全部完成。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修订出台8个支持外贸发展政策文件,建成西宁综合保税区,推动“政府+信保+银行”短期出口信保融资模式落地实施,成功举办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和首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海东、西宁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开行5列中欧班列,进出口总值增长1.2倍、增速全国第2。着力提升对口援青层次,省党政代表团先后赴江浙拜访交流,实施386个援青项目,到位资金8.8亿元。 (七)全力改善民生福祉,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等六大公共服务工程,精心办好民生实事,社保就业、住房保障等领域财政支出分别增长24.4%、15.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补助资金61.8亿元,增长3.8%。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制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举措,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81.2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2.1%。出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实施意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推进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社会保障平稳有序,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待遇134.2亿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4%,两年平均增长7.1%,高于经济增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巩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稳步推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推进城市医联体和县级医院救治能力建设。全力做好保供稳价,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调控,发布生猪价格过度下跌三级预警,充实牛羊猪肉和成品粮储备,投入5000万元在元旦、春节对蔬菜肉类进行限价补贴,CPI处于历年较低水平。聚焦燃气、道路交通、重大活动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八)有效应对疫情地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有力有序开展玛多5·22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第一时间启动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提前下拨1.1亿元补助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全力抢修抢通灾区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设施,迅速恢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秩序。及时转至灾后重建阶段,有序推动重建总体规划编制、灾损排查检测等工作。抓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抓实抓细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节假日疫情防控措施,连续16个月无新增病例。 从目前执行情况看,计划完成情况总体符合预期。城镇新增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调查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居民收入等民生保障指标进展顺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三大江河干流水质、湟水河出省断面水质等环境保护指标完成较好,地区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等指标经过努力基本能够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降碳减排等指标完成压力较大。 总的来看,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带领全省上下努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省经济延续了“复”的态势,守住了“稳”的局面,增加了“好”的成色,拓展了“进”的空间,走势符合年初判断,为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奠定了较好基础。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难能可贵,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怀厚爱,是省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团结奋斗的结果。 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当前,全球疫情持续演变,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我国经济虽然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但恢复不均衡、基础不稳固,叠加省内经济转型升级阵痛,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既有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逐渐凸显,完成全年目标需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 一是投资增长压力较大。投资增速逐月回落,上半年下降1.5%,高开低走明显。电力行业计划投资大幅减少,工业投资下降23%,交通项目前期工作不确定性大。海西、玉树投资分别下降30%、30.8%。新入库项目进展缓慢,大项目跟进储备支撑乏力。公益类项目融资渠道狭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困难,企业投资信心普遍不足。 二是工业发展后劲不足。后期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利好不可持续,部分地区工业未实现止跌企稳,个别重点企业停产检修,工业增速可能稳中趋缓。“能耗”双控约束日益趋紧,影响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生产。结构调整难度依然较大,推动转型升级任重道远。电力供需形势趋紧,冬春季保电保煤压力巨大。传统优势逐步弱化,新增延链补链工业项目少,招商引资难度加大。 三是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贷款增速持续下降,企业直接融资额下降61.3%,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部分企业阶段性风险仍需重视。“三保”、社保基金兜底、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只增不减,存量沉淀与增量不足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疫情防控压力犹存,应急管理和防灾救灾工作任务较重。 四是民生保障任务艰巨。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稳岗就业任务繁重。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举措不多,养老、育幼、教育、医疗等方面还有不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向民生领域传导可能性增大。生猪价格连续下跌,及时收储任务凸显。 综合判断,我省经济社会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变,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青海的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更显重要,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给我们推动高质量发展带来广阔空间。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青海视察调研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九大以来青海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进一步明确了青海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做好青海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重大要求,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干部群众信心。 三、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考虑 下半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安排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财经委关于经济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把争取国家支持、做好能干事项、防范不利因素、完成既定目标作为硬任务,以更加坚定的思想自觉、精准务实的举措、真抓实干的劲头,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良好开局。工作中要坚持稳字当头,力保经济在合理区间;坚持新字为要,力推高质量发展;坚持防字当关,力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实字为本,力促政策举措落地。重点做好八项工作: (一)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站位完善制度体系。落实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编制“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出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实施,完善“天空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评估。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碳排放配额分配及重点排放单位碳核查工作。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制定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低碳产业。高质量打造国家公园示范省。加快推动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正式设园,完成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前期申报。高质量举办第二届国家公园论坛,丰富“西宁共识”内涵,做大做强“国家公园论坛”品牌。健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支撑的长效机制。高水平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突出问题整治,实施节水控水行动,开展“清废”行动,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冰沙,加快实施三江源、祁连山等重点地区生态治理,启动“绿水青山”工程。开展国土绿化巩固提升三年行动,年内完成国土绿化464万亩、草原治理修复250万亩。高效率整治环境突出问题。推进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巩固边坡整治成果,年内基本完成“问题图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整改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排查整治流域入河排污口,抓好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实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开展“全域禁塑”行动,确保生态环保指标巩固向好。 (二)实现投资企稳回升。紧盯目标抓补欠。加强投资项目调度,建立地方和行业补欠台账清单,落实谁欠谁补责任,逐个时间节点、逐个项目推进,对年内无法实施项目按规模投资不减原则尽快替换,全力补回缺口。开工建设小峡口空间综合改造、C109国道宗加至格尔木改建、大河家至清水、茶卡至察汗诺公路等项目,稳步推进“引黄济宁”等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下达新能源项目建设容量指标,确保海西、海南投资不断档,推进拉西瓦、李家峡水电站扩容。加快41个省级领导包联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190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于亿以上,形成更多实物量。紧盯“四地”抓谋划。注重从国家政策中谋划项目,围绕我省“四地”建设抓紧完成“十四五”重大项目布局规划,梳理一批牵引性大、可操作强的项目,集中开展前期攻坚专项行动,加快项目生成。做实“万千百亿”重大项目库,细化项目主体全周期责任,加密分级分类调度,推行以奖代补。健全前期经费回收滚动长效机制,奖快罚慢、奖优罚劣、定期滚动,提高效益。紧盯投向抓对接。抓住国家“十四五”专项规划出台前的窗口期,争取我省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盘子。持续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做好上下对接。提高申报时效性和命中率。敏锐捕捉市场风向,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高效解决各类问题。紧盯进度抓保障。抓紧下达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健全重大项目融资贷款专列运行机制,建立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扎实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接入等准备工作,全力保障用地、用能、用水、建材等要素供应。严格落实“增存挂钩”制度,着力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深化“审批破冰”,用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核准程序,减少不必要审批,保证项目尽早开工。 (三)推动工业稳产固效。保住平稳增长势头。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价格变动情况,抓住价格高位运行时机,扬长避短,因势推动有色金属、钢铁等原材料行业提高能效,同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省内电煤供应能力,稳定火电运行,做好外购电交易,全力保障省内用电。深入企业一线,解决实际问题,逐月落实目标任务。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推动“1+4+12”方案落地实施,着力培育若干龙头企业,推进镁基土壤修复材料项目建设,拓展镁产业应用领域。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力促把能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扩大海南、海西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规模,有序推进风电、光伏规模化开发,提升青豫直流运行功率,高质量开展第二条通道相关工作,编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加快建设清洁供暖示范县。大力发展藏毯、牛羊肉、矿泉水等消费品工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提升。抓好高景太阳能50CW单晶硅切方、泰丰先行16万吨高能密度锂电材料智能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助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加大对规上限上平台企业、特色产品电商企业、平台总部企业支持,建成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多功能综合展示运行中心。加快建设5C基站,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推动科技创新。纵深推进双创,支持重点园区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培育新增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冷湖天文观测基地建设,推动海南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区创建工作,强化中小企业发展科技赋能工作。 (四)抓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全链条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建设泽库牦牛、门源青稞油菜、都兰枸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高原夏菜、春油菜现代产业园,构建牦牛产业集群,推动青藏高原牦牛产业示范园建设,启动藏羊产业高效发展计划。稳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加快农业数字化进程。促进农牧业稳定增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田间管理,科学防灾减灾,保质保量完成107万吨粮食总产目标。抓好耕地“非粮化”整治、“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稳定牛羊肉产能,建设一批生态牧场。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工程,支持高原蔬菜对接大市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抓好特色农产品营销、农业科技服务、新型农民培训、新型主体培育、产业提升保障、对口帮扶示范等行动,拓宽农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2411”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开展预防性帮扶和事后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主动对接用工需求,做好劳务服务,用好帮扶车间,加快建设青绣工坊,合理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积极推进乡村建设。实施“百乡千村”工程行动,抓好高原美丽乡村、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培育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四好农村路”,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完成4万户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摸排整改农村户厕,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全面提升村容村貌。 (五)加快三产复苏提质。提升旅游带动能力。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构建生态旅游产业链条,包装一批重点景区和线路,积极推进茶卡盐湖、金银滩一原子城国家5A级景区创建工作。研究制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管理等标准规范,推出本地起始的航空旅游产品。谋划部署冬春季旅游。促进文旅融合,办好“一带一路中的青海”展览。服务畅通经济循环。推动亚洲硅业、创鑫咨询、青海洁神上市进程,充实上市后备资源库,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绿色领域。出台新一轮推进物流体系建设意见,制定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政策,提出乡村物流渠道整合方案,支持西宁、格尔木物流枢纽建设,加快“快递下乡进村”工程。有效激发消费潜力。举办多种形式的促消费活动,发放居民消费券、汽车消费券,鼓励直播带货、网红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重点商贸企业、新入库企业发展。打造商旅文体、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办好“美食节”“购物节”,充分挖掘夜间经济、周末周边消费潜力。拓展居家、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渠道,增加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支持改造提升县城商业设施,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发展新型农村便利店。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六)防范财金重大风险。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制定实施《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管理的意见》,严控楼堂馆所建设,规范工资津贴补贴管理,严禁违规“开口子”增加行政运行成本,全过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健全长效机制。开展财务信息造假专项整治和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坚决整改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落实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因地制宜扩大地方财政资金直达范围,主要用于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工资、保运转,冲抵部分阶段性政策“退坡”影响。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用好相关成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省内银行加强与总行的沟通协调,争取在信贷规模、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青海的倾斜力度。落实结构性降准措施,更加注重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帮助缓解融资难问题。强化政银企对接,主动对接重点项目,“一企一策”提供金融服务。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更多投向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加大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积极有序处置风险点。完成省投资公司司法重整、盐湖股份恢复上市等工作,有序处置重点企业债务问题,积极化解不良贷款。持续开展行业清源专项行动,定期排查金融领域风险,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高压态势,做好输入型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防范处置,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建设省级金融监测预警平台。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资金转贷力度,防范化解基层财政运行风险,加快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健全完善省与市州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分担机制,委托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排查社保经办风险,打击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 (七)推动改革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出台《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抓好营商环境集中攻坚,推进省市县三级改革协同联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公证服务。依法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升登记规范化水平,精简申请材料和环节,落实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加强公正监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新官不理旧事”等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统筹重点领域改革。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研经费使用改革,出台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新模式。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流转管理办法,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外贸良好势头。加强外贸订单调度,推动信保融资业务取得实质成效,扩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举办出口产品亚太专场线上对接会,积极参加进博会、服贸会、东盟博览会。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制定《外商投资指引》,引导优质外资企业入驻,推动重点外资项目落地。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积极申报青海自贸试验区,着力畅通中尼印贸易通道。整合国际货运班列资源,推动中欧班列和铁海联运班列常态化运行。年内新建2个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高青洽会项目履约率,推进“几十亿项目招商工程”。抓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援青。 (八)加强民生保障改善。稳就业促增收。实施就业“双推”工程,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促进社会化就业主力军作用,执行好国家延长至年底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实好支持灵活就业措施,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针对性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尽快实现就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高质量完成以工代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做好“海西枸杞采摘”“金秋招聘月”活动,促进农牧民多元化增收。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力促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补短板办实事。全面完成10大类45项民生实事工程。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推进21所幼儿园、60所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加快西宁大学建设进度,规划推进高职院校迁建。全力打造健康青海,谋划建设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加快脱贫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等项目建设,深入推进住院、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确保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跨省联网机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持22个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密切关注外省洪涝灾害对我省粮食、蔬菜供应可能产生的影响,强化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监测预警,综合施策缓解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压力,防止向民生领域传导,做好市场调节、保供稳价、预期管理,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修订完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达到预案规定开展收储,积极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抓重建促恢复。高质量推进玛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编制实施总体规划,研究建立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多渠道争取资金、技术、人才支持。落细落实房屋重建、危房加固任务,打破常规程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群众冬季前入住。全面对接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做到重建设施、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统筹推进、相得益彰,推动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底线保稳定。常态化防控新冠疫情,有效防范输入性风险,确保无新增病例。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推进“药品安全·蓝箭护航”行动,确保食药安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极端天气造成的自然灾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半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咬定年初目标不动摇,感恩奋进、担当实干、扬长补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党晓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请审议。 一、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大有关决议和审查意见,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加强收支管理,深化财税改革,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各项指标稳定均衡增长,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财力支撑。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上半年,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7.9亿元,为预算的55%,增长15%。其中:税收收入118亿元,增长7.8%;非税收入49.9亿元,增长36.9%。 分税种看,增值税51.1亿元,增长11%,主要是工业生产加快恢复叠加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多重因素拉动收入增长。企业所得税17.2亿元,下降5.4%,主要受汇算清缴收入、减少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4.2亿元,增长12.6%,主要是汇算清缴、税务查补等因素影响。资源税11.3亿元,下降23.6%,主要是上年同期入库资源税非即期收入等因素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7.5亿元,增长10%。其他税收共完成26.7亿元,增长34.1%,主要是土地与房地产市场活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分别增长13.9%、19.2%、20.6%、42.9%。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37亿元,完成预算的46.5%,增长8.8%。其中:一般公共服务55.7亿元,增长3.5%;公共安全35.9亿元,增长8.9%;教育100.3亿元,增长5.7%;科学技术4.3亿元,下降12.6%;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12.8亿元,下降12.6%;社会保障和就业214.7亿元,增长24.4%;卫生健康87.9亿元,增长3.2%;节能环保23.2亿元,增长33.9%;城乡社区39.8亿元,下降0.7%;农林水145.4亿元,增长6.1%;交通运输89.9亿元,下降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29.5亿元,增长79.3%;住房保障30亿元,增长15.3%;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4.8亿元,增长32.2%。 上半年,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7亿元,增长44%;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7.6亿元,增长3.8%。省对市、州补助778.5亿元,其中:返还性补助39.2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668.7亿元,专项转移支付70.6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1.3亿元,为预算的66%,增长36.1%,主要是土地交易量大幅增加等因素影响。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2.1亿元,完成预算的49.8%,下降35%。主要是去年专项债券安排实施的省级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等一次性因素影响。 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2亿元,为预算的25.9%,下降6.7%。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亿元,完成预算的19.8%,下降65.6%。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8亿元,增长84.7%。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2亿元,增长466.3%。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7亿元,增长57.8%。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5.1亿元,增长9.7%。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71.3亿元,增长1.7%。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88.5亿元,增长18.6%。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51.7亿元,增长4.1%。 二、主要工作 (一)锚定目标、综合施策,财政收支符合预期。积极应对经济下行、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等影响,针对性采取措施,推动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一是加强财政收支调度。制定全省财政收支调度工作方案,量化季、年收支目标,建立五项调度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和宏观政策分析,科学预测收入预期,围绕税收征缴、税源监控、清缴欠税多点发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提质增效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细化分解预算、提前对接项目、政府债券发行等工作力度,支持重点项目抓紧实施,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上半年,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67.9亿元,增长15%;支出937亿元,增长8.8%,增幅在全国排名第九、西北排名第一。二是争取中央补助支持。紧跟中央补助政策调整和对地方预算安排情况,转变争取策略、重点和思路,分解2021年中央补助争取任务,兑现2020年考核奖励资金,将争取情况纳入30个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修定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同时,加强与省级部门的协调配合,跟进落实省政府领导拜会国家部委时沟通协调的重大事项,围绕转移支付构成、分配和管理等方面,分类施策争取资金与政策支持。上半年,到位对口援青资金11.6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57亿元,争取中央各类补助1345.7亿元,同口径增长3.4%。三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政府预算体系间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力度,突出抓好存量资金统筹盘活工作,年初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5.3亿元,清理收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1.42亿元,盘活使用存量资金145.5亿元,为2020年底存量资金总量的58.9%。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经济社会运行平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一是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多渠道筹措疫苗接种经费3.8亿元,各级财政新增安排资金2.2亿元,全力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紧急下达资金1.3亿元,用于玛多县“5·22”地震受灾群众应急救援、生活补助和恢复重建,同步制定灾后重建资金筹措方案,做好争取中央支持、救灾及重建政策梳理等工作。二是扩大政府有效投资。发挥政府投资对稳增长的“压舱石”作用,下达资金150.7亿元,支持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建设。下达资金7.8亿元,推进实施青海大学、西宁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教育重点项目。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分配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三是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业和重点行业领域扶持力度,1—5月新增减税降费7.5亿元。下达资金3.6亿元,支持推进盐湖产业发展等工业转型升级。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8379万元,推动清洁能源企业健康发展。综合运用科技计划后补助、“揭榜挂帅”等方式,助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带动社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四是夯实基层财政运行基础。全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省与市州收入划分改革,将民生领域等28项补助资金纳入直达机制管理,加大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券转贷力度,将70%以上的中央补助增量资金转移给基层。上半年,下达各类转移支付778.5亿元,转贷地方新增债券资金59亿元,市(外1)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5.2亿元、增长13.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99.4亿元、增长11.8%,连续五个月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三)严守底线、控防并举,财政风险总体可控。统筹防风险和促发展,围绕重点领域着力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一是严格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实现新增债务额度与地方债务率、财力状况、支出责任和项目成熟度衔接匹配。认真做好上年末隐性债务化解情况核查、化债进度定期通报、建制县区风险化解试点再融资债券支付、民和县违规新增隐性债务问责处置等工作。加强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妥善处理好发行进度与支出成本的关系,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审核与筛选,上半年发行新增一般债券72亿元、再融资债券155.1亿元。二是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压实市(州)县保障责任,将三保支出摆在各级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的优先顺序,落实好三保预算前置审核机制,按月统计全省三保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各地收支矛盾、债务风险、暂付款、库款保障等情况的分析研判和处置管理。加大省对市(州)县资金统筹力度,实行库款调度、转移支付、债券分配与财力、风险评估结果的挂钩衔接,对预算执行、盘活存量、资金统筹、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奖励。三是减轻养老保险穿底负担。健全完善省与市(州)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分担机制,激励和引导地方强化主体责任,从严管控不合理减收,着力破解缴费人数占比不高、人均缴费基数偏低、平均缴费年限偏短、支出审核不严等管理性难题,推动实现基金的良性运行,减轻养老保险穿底对财政可持续的冲击影响。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民生保障持续改善。发挥政府作用保基本,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一是支持教育公平发展。下达资金25.4亿元,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二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下达资金33.1亿元,支持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统筹实施公益林管护、林业草原生态建设、矿业权补偿、清洁能源奖补等重点生态工程。垫付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3.2亿元,成功争取中央将我省所有草原面积纳入补奖政策范围,新增资金4.8亿元。三是抓好民生重点保障。安排资金144.6亿元,统筹用于稳定就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公共卫生服务、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领域。下达资金145.9亿元,加快推进民生实事工程,加速释放惠民政策红利。安排资金2.5亿元,全力支持公共旅游服务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四是助推乡村振兴发展。下达资金48亿元,落实好稳定“菜篮子”“米袋子”供给一揽子举措,继续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建立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培育壮大县域主导产业,支持牦牛、藏羊、油菜、蚕豆、藜麦等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提档升级。同时,继续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推进乡村振兴财政政策衔接。 (五)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财税改革有序推进。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着力提升财政治理能力。一是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着力构建“以技术控业务”的预算管控机制,印发《青海省2021年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召开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动员部署会议,举办两期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培训班,初步完成七个市州及所辖县区一体化系统预算编制模块生产环境搭建任务,启动运用新系统编制2022年预算工作。二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扩大绩效目标公开范围,硬化绩效目标源头约束。压实绩效自评主体责任,推动绩效自评全覆盖,建立自评抽查机制,提升财政评价工作质量。落实评价结果报告、通报、反馈、整改及与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三是推动税费立法改革。拟定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城建税有关政策措施,围绕盐湖资源税征管问题,提出完善资源税政策的意见,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污水处理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项非税收入政策,将生态博览会纳入“十四五”时期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免税目录清单,增加19种免税展品。四是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健全完善“互联网+区块链+代理记账”会计智能平台工作模式,将尖扎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青南三州法检两院纳入平台开展智能记账。出台《青海省全面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探索建立“虚拟公物仓”,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开展会计评估监督及重大财政政策、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纵深推进“一卡通”管理工作。 三、当前面临的形势 上半年,面对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收支运行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收入方面,一是我省增值税留抵税金规模长期保持在200亿元以上,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同步落实今年中央新出台的减税政策,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增长。二是部分服务业尚未恢复到疫前水平,投资增速逐月回落,工业品价格上涨正在向下游和消费端传导。三是“能耗”双控约束日益趋紧,新增延链补链工业项目较少,特色和新兴制造业税收规模较小,对全省税收支撑作用有限。四是今年中央下调赤字率、取消抗疫国债等非常规举措、收窄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幅,同时资金分配时更多采取因素法测算和竞争性分配,而我省经济总量、总人口数、供养人数、学生人数等因素在全国总额中的份额相对不占优势,项目谋划、包装、管理等工作也有差距,争取中央支持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支出方面,一是基层“三保”、社保基金兜底、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持续增加,重大基建项目、乡村振兴等方面资金需求旺盛,伴随施工高峰期到来,一批重点项目集中上马、陆续落地,财政支出压力加大。二是部分行业部门脱离实际保基数、争增量,项目交叉重复、使用低效无效和超越发展阶段搞建设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增加了财政统筹保障难度。三是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处于发展的瓶颈期,个别国有骨干企业债务沉重,一些重大项目仍存在违规超投资、超概算、拖欠工程款等,其风险极易向财政传导。四是部分地区、部门没有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未精准落实到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降低了有限财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预算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的状态。 四、下半年重点工作 下半年,全省财政部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全省重点任务及年度目标,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制度约束和纪律意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统筹用好资金资源和政策工具,更好支持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努力做大地方财力总量。进一步加强地方收入组织管理,狠抓中央补助争取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一方面,继续加大中央补助争取力度,深入研究吃透中央政策,把握争取时机,督促部门做好项目前期,提升争取质量,重点更多放在财力性补助和无需地方配套或配套较少的补助上,力争实现争取中央补助增长率“保4争5”的目标。另一方面,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强化涉税信息共享,堵塞非税征收漏洞,积极跟进重点项目投资进度,盘活用好存量资金资源,收回长期闲置和未发挥效益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部分,推动实现全年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盘活上年底存量资金85%的目标。 (二)持续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深化和完善预算安排有保有压、资金配置合理高效、预算下达限期落实、支出进度均衡有序、资金支付快速及时、预算执行约束有力的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一方面,继续优化支出结构,从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优先保障“三保”支出需求,突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支持推动“四地”建设、“两新一重”、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区域发展等领域建设。另一方面,落实“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财政收支调度举措,重点围绕预算分解、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直达资金监管等环节强化支出调度管理,确保全年支出执行率达到90%以上。 (三)加大民生服务保障力度。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省民生投入占比稳定在75%以上。支持办好10大类45项民生实事工程,统筹支持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领域改革和政策实施,继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下半年疫苗采购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尽快与甘肃省签订黄河流域(青甘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支持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分地区、分年度做好资金筹集和保障工作。 (四)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把各方面资金管好用好。一是加紧出台《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收支管理的若干措施》,完善预算管理、支出标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配套举措,夯实严肃财经纪律的制度基础,并围绕债券使用、基金管理、涉农资金整合、审计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二是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步伐,督促市(州)县靠前做好生产环境测试、业务流程梳理、项目库建设等工作,推动实现年内如期运用新系统编制预算的目标。三是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实事前绩效评估,严把绩效目标审核,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完善财政评价集中审核机制,强化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四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评估、契税和城建税政策方案实施准备等工作。 (五)不断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健全体制制度机制,着力夯实财政工作基础。一是合理分配新增债务额度,加强债券资金发行管理,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前期准备,扎实开展隐性债务督查工作,如期完成年度化债任务。二是落实直达资金管理常态化机制,将民生领域、基层财力保障资金逐步纳入直达管理,提升资金配置效率。三是参照国家基础标准,建立与省情实际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四是加强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推动实现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五是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严肃认真做好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开拓创新,担当实干,努力完成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确定的财政各项目标任务,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做出新的贡献! 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请审议。 202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在此基础上,认真落实省人大有关决议和审查意见,全省财政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财政运行情况总体平稳。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全省收支决算情况。根据财政部核定结果,2020年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8亿元,为预算的99.6%,增长5.6%。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446.8亿元、一般债务收入373.6亿元、上年结转100亿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3亿元、调入资金40亿元后,收入总量2358.7亿元。剔除发行的再融资债券137.9亿元,全省总财力2220.8亿元,增长6.9%。 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32.8亿元,完成预算的93.2%,增长3.7%;上解支出5.3亿元,调出资金2.4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7.7亿元,债务还本支出139.2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141.2亿元。 (二)省本级收支决算情况。2020年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2.7亿元,为预算的34.5%,下降63.4%。加上中央补助收入409.2亿元(中央补助全省1446.8亿元,省对下补助 1037.6亿元)、一般债务收入274.5亿元(全省收入373.6亿元,转贷市州99.1亿元)、上解收入81.7亿元、上年结转79.8亿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5亿元、调入资金9.8亿元后,收入总量952.7亿元。剔除发行的再融资债券99.6亿元,省本级总财力853.1亿元,增长15.7%。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37.1亿元,完成预算的84.3%,增长10.1%;上解支出5.3亿元,调出资金1.4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0.3亿元,债务还本支出99.8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118.8亿元。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决算数与执行数数据增减变化情况。省本级支出比年初报告数增加0.1亿元,主要是清理期个别支出科目调整。随着支出变动,年底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也相应发生变化。 二是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2020年初,我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省与市州收入划分改革,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省级分成部分在执行中作为地方收入就地缴库,年终各市(州)县通过两级结算上解省财政59.3亿元,实际省本级收入同口径增长3.1%。 三是省对市州转移支付情况。2020年省对各市州补助1037.6亿元,增加42.1亿元,增长4.2%。其中:返还性补助39.2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762.1亿元(含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62.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236.3亿元。 四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情况。2020年初预算安排后,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9.3亿元,加上年底统筹各类资金补充的90.3亿元,2020年末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99.6亿元。 五是省本级预备费动支情况。2020年省本级预备费预算12亿元,实际支出1.8亿元,主要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市州督查激励支出,剩余10.2亿元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20年,省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8818.24万元,减少4521.03万元,同比下降33.9%,为年初预算安排数的4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43.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711.64万元,公务接待费963.46万元。 七是财政直达资金使用情况。2020年中央下达我省各类直达和参照直达资金270.9亿元(特殊转移支付33亿元、抗疫特别国债54亿元、一般债券8亿元、列入正常转移支付66.5亿元、参照直达资金109.4亿元)。全年实际形成支出209.9亿元,其中,省级支出18.2亿元,占比8.7%,主要是省级统筹列支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疫情防控补助及普惠金融贷款贴息等;市级支出33亿元,占比15.7%;县级支出158.7亿元,占比75.6%。 八是支出预算执行变化情况。2020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0.1亿元,主要是预算执行中,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分配方案,将部分省本级代编预算下达到各地,相应减少省级、增加各地支出预算。 九是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情况。2020年,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出135.9亿元(省本级26亿元,对市州转移支付109.9亿元),重点用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涉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领域建设。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出51.1亿元(省本级21.3亿元,对市州转移支付29.8亿元),重点用于西成铁路、西宁机场三期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藏区公益性项目省级配套、美丽城镇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青甘川交界平安振兴工程等方面。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20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86.9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62.6亿元、专项债券收入142.2亿元、上年结转34.7亿元、调入资金2.5亿元后,收入总量428.9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 算支出322.7亿元,调出资金26.8亿元,债务还本支出24.2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55.2亿元。 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3亿元,加上中央补助收入 12亿元(中央补助全省62.6亿元,省对下补助50.6亿元)、专项债券收入31.9亿元(全省发行142.2亿元,转贷市州110.3亿元)、上年结转18.7亿元、调入资金1.4亿元后,收入总量81.3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1亿元,调出资金9.4亿元,债务还本支出7.3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23.6亿元。 与今年1月向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决算数没有发生变化。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20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4.2亿元,上年结转0.4亿元。当年支出0.6亿元,调出资金3.4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午支出0.6亿元。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亿元,上年结转0.3亿元。当年支出0.4亿元,补助下级支出0.3亿元,调出资金0.4亿元。收支相抵后,结转下年支出0.4亿元。 与今年1月向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决算数没有发生变化。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22.4亿元。上年滚存结余 275.8亿元。当年支出401.1亿元。当年结余21.3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97.1亿元。 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1.6亿元。上年滚存结余144.8亿元。当年支出348.7亿元。当年缺口7.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137.7亿元。 对比今年1月份向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数比年初报告数增加10.2亿元,支出增加1.7亿元,年终结余增加8.5亿元,收支变动主要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原因:一是财政部要求报送预算执行数的时间为每年11月份,而12月份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的重要窗口期,年底一次性缴纳、到龄人员补缴、人员流动等因素相互交织,全面精准预测的难度较大。二是社会保险费对账客观上存在时间延迟,编制预算执行数时,所采用的11月份实际缴费收入客观存在偏差。 五、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及发行使用情况 2020年末,全省政府债务限额2710.7亿元(一般债务 2089.9亿元、专项债务620.8亿元),债务余额2454.3亿元(一般债务1917.2亿元、专项债务537.1亿元);省本级政府债务限额1643.8亿元(一般债务1491.1亿元、专项债务152.7亿元),债务余额1570亿元(一般债务1429.2亿元、专项债务140.8亿元);市(州)政府债务限额1066.9亿元(一般债务598.8亿元、专项债务468.1亿元),债务余额884.3亿元(一般债务488亿元、专项债务396.3亿元),全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严格控制在限额之内。全年全省还本付息支出244.9亿元,其中,债务还本支出163.4亿元(一般债务139.2亿元、专项债务24.2亿元),债务付息及发行费用支出81.5亿元(一般债务64.3亿元、专项债务17.2亿元)。 全年全省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369.4亿元(新增债券 231.6亿元、再融资债券137.8亿元)、专项债券142.2亿元(新增债券133亿元、再融资债券9.2亿元)。省本级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74.5亿元(新增债券174.9亿元、再融资债券99.6亿元)、新增专项债券31.8亿元。新增债券依法全部用于机场、铁路、公路等领域公益性资本建设,再融资债券按规定全部用于归还到期债务本金。 六、财政运行存在的困难 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剔除一次性入库上年欠税等因素后,实际同口径下降0.8%,在地方税种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耕地占用税受疫情影响,同比分别下降0.1%、0.8%、3.1%和45.6%。进入2021年,国内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减税降费政策效应仍将持续释放,各级财政盘活存量资金资源资产挖潜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加之经济运行基础尚不牢固,个别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依然困难,生态环保约束更加趋紧,再叠加抗疫国债、特殊转移支付等一次性政策将退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幅有所收窄,预计地方财政增收压力很大。同时,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央和我省多项重大战略部署亟待落地实施,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旺盛,债务还本付息、基层“三保”等刚性支出持续增加,养老保险兜底压力继续向财政传导,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粮食生产、乡村振兴、区域发展、社会治理等领域还有不少短板弱项需要弥补,财政收支矛盾依然较为突出,预计预算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 七、落实省人大决议情况 一是支持疫情防控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确保”要求,下达抗疫特别国债、各类补助资金33.57亿元,统筹用于抗疫支出。建立资金预拨结算机制,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制定落实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物资及设备采购等经费保障政策,率先在全国出台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是推动经济恢复方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出台涵盖减税降费、减租减息、贴息补助、复工复产补贴等12类38项财税支持政策,让利各类市场主体85亿元以上。扩大政府有效投资,下达各类重点项目建设资金269.3亿元,支持保障全省重大项目及早开复工。用一周左右时间将涉及基层财力保障、民生发展等领域直达资金260.1亿元下达市(州)县,支持基层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 三是强化资金统筹方面。坚持把积聚财力作为财政工作的首要任务,既注重向内挖潜,依法依规组织地方收入,加大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力度,统筹盘活用好存量资金资 产,提质增效管控政府投资基金。又坚持向外借力,紧抓中央重大政策机遇,跟进做好省领导拜会国家部委议定事项,深入挖掘利好因素,靠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多方筹措资金有效支撑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民生实事工程。 四是重点领域保障方面。加大投入、精准施策,支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节用裕民,民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继续保持在75%以上。进一步提升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重,健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基层“三保”运行基础不断夯实。发挥好财政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关键作用,下达资金546.6亿元,支持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重要改革资金需求。 五是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推动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省与市州收入划分改革,将新增税收增量进一步下沉基层,支持培育和拓展财源。制定生态环境、应急救援、自然资源、公共文化等分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推动各级实现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出台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额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省本级和西宁市成功上线运行,预算编制、执行总体顺利,试点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六是规范财政管理方面。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监控、风险预警、通报约谈等制度,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持续健全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绩效管理。出台规划编制、大型活动、信息化运维项目支出标准,加快推动支出标准化建设。着力构建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将过紧日子要求落实到预算编制和执行全过程。严肃抓好巡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财政业务风险防控,提升财政治理效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认真落实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和本次会议的决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行财政职能,锐意进取、苦干实干,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朱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20年省本级财政 决算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作的《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结合《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决算草案反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8亿元,增长5.6%。加上中央补助收入1446.8亿元,新增一般债券收入235.7亿元(不含再融资债券137.9亿元),上年结转100亿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3亿元,调入资金40亿元,全省实际总财力2220.8亿元,增长6.9%。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32.8亿元,为预算的93.2%,增长3.7%。2020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428.9亿元,支出322.7亿元,扣除调出资金和债务还本支出后,结转下年支出55.2亿元。2020年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4.6亿元,支出0.6亿元,扣除调出资金3.4亿元后,结转下年支出0.6亿元。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总收入698.2亿元,支出401.1亿元,当年结余21.3亿元,年终累计结余297.1亿元。 2020年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2.7亿元,下降63.4%。加上中央补助收入、一般债券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上年结转资金等,省本级总财力853.1亿元,增长15.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37.1亿元,为预算的84.3%,增长10.1%。2020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81.3亿元,支出41亿元,扣除调出资金和债务还本支出后,结转下年支出23.6亿元。2020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1.5亿元,支出0.4亿元,扣除补助下级支出和调出资金后,结转下年支出0.4亿元。2020年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总收入486.4亿元,支出348.7亿元,当年缺口7.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137.7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情况总体良好。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提质增效,努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直达资金管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保障了重大政策和重点支出需求,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贡献,较好完成了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财政决算也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增长后劲不足,刚性和重点项目支出需求快速增长,财政运行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部分部门预算仍存在保基数、争增量,项目交叉重复等情况;入库项目质量不高,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资金等项目”现象仍然存在;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慢,绩效目标设定不精准,评价结果运用不够,绩效管理质量有待提高;政府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部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债务风险持续积累等。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时的讲话,严肃财经纪律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提出统筹抓好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肃财经纪律。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贯穿预算管理工作始终,落实到各项具体预算管理制度办法中,加快建立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完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管理,严格规范津补贴和“三公”经费管理,压减行政运行成本,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剂行为,把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到实处。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查出问题,以更高标准严格财经监管,全过程监管资金使用,进一步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坚决纠正整改中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把各方面资金管好用好。 二、改进完善决算编报,严格预算执行 决算报告要着重反映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支出政策实施效果和重点支出绩效情况。积极推进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决算草案,加快编制基本建设支出决算表,完善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决算编制。做好收入组织工作,加强税收征管,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和债券资金,努力做大财力规模。优化支出结构,严格预算执行,促进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加强财政资金资产资源统筹,加大省直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加快转移支付和投资专项资金安排拨付进度。优化直达资金监控流程,夯实监管基础,促进直达资金精准高效落地。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决算公开的要求,提升决算信息质量。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积极推进落实已经出台的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规范清理整合及定期评估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加强财政专户资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加大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六保”等各项工作,保障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民生改善等重要领域发展。进一步增强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加强相关政策之间的统筹衔接,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在实施“一优两高”,打造“四地”建设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强化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研究从侧重单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向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绩效评价拓展。推动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风险处置机制,围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资金使用、偿还能力等,做好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建立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以及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报告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安排,省审计厅对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完成审计项目48个,审计或审计调查了全省402个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结果表明,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工作部署,以“一优两高”为牵引、聚焦“五个示范省”建设、培育“四种经济形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稳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有效化解各种风险挑战,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面推进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企业复工复产达效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初显成效。此外,相关地区和单位认真落实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工作,做到了对资金的动态化跟踪监控,基本保证了资金及时高效安全下达使用。 ——持续提升民生领域保障水平。坚持民生领域支出继续保持在75%以上,全面推动落实民生实事工程。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力保市场主体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健全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保底标准。继续支持改善城乡居住条件,有力保障了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 ——坚决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争取再融资债券,有效缓解了偿债压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继续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加大产业脱贫、稳岗就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力度。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推进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治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多向发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各地各部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政府服务水平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一把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政策,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较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各部门注重内部制度建设,多措并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一、预算执行及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省本级财政预决算执行审计情况 1.2020年度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规模较大,共计2094689万元资金未形成支出,其中省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2090493万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4196万元。 2.省对下部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度尚不完善。2020年度省本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了26个属于县级事权,应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涉及金额共计9667万元。 3.2020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结果运用时效性不强。截至2021年5月19日,未完成2020年度部门绩效自评结果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尚难以有效结合。 4.1家单位连续多年应缴未缴财政资金23214.76万元。 (二)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1.2家单位实施的3个项目,存在未进行政府采购、擅自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涉及金额593.98万元。 2.1家单位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工作经费21.08万元;1家单位将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扩大支出范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5家单位往来账款长期挂账未清理,其中三年以上应收账款217.98万元,应付账款308.60万元。 4.4家单位结余资金999.17万元长期闲置,未上缴财政;1家单位经营收入1597.68万元未上缴财政。 (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1.基金公司违规从事禁止项业务。1家基金公司以投资的方式给1家国有企业借款3亿元,用于偿还该企业到期的中期票据本息债务。 2.部分基金投资地域和股权比例不符合规定。2个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7个项目落户省外、境外,涉及投资额12226.25万元;4支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12个项目股权占比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权的30%,涉及投资额210025万元。 3.6支基金注册资本金利息收入、清算收入34094.60万元未上缴财政。 4.基金注册资本金237845.47万元长期闲置,资金使用率49.56%。 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稳投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情况 1.2个地区实施的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采集上传近年度相关农牧数据,未发挥应有效益。 2.1个地区2018年4个投资项目,截至2020年6月底仍未实施。 3.虚报项目形象进度。1个项目2018年上报项目形象进度为75%,完成投资750万元。截至2020年6月2日,该项目实际仅完成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支付费用5万元。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政策措施审计情况 1.1个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截至2020年5月13日,该平台尚未正式运营(处于试用阶段)。 2.1个地区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未按规定时间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截至2020年5月15日,该地区政府未批复试点方案和划转行政审批事权,致使该项工作无法推进。 (三)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审计情况 1.3个单位支付清欠资金1740.75万元给未纳入拖欠台账的企业。 2.2个单位虚报偿还欠款9420.74万元。 3.4个地区的10个单位新增拖欠民营企业项目工程款、地勘费、设计费、监理费等1015.15万元。 三、扶贫及乡村振兴政策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审计情况 1.2个县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不到位。2018年至2019年,1个县18个扶贫项目和另一个县5个以工代赈项目均未按政策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2.1个县超范围整合涉农资金14061万元。2018年将不应该纳入统筹范围的11项中央基建项目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 3.1个县违规发放“530”小额贷款贴息。2017年至2019年,2家银行向23名非贫困户发放“530”小额贷款113万元,并贴息4.56万元;为15名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2次利息,多贴息1.99万元。 (二)扶贫资金安全效益审计情况 1.1个县金融扶贫贷款使用不合规。2017年4月,该县将金融扶贫贷款227.95万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前期费。 2.1个县未及时办理资产确权登记。2018年1家单位将45个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2000万元用于新建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未办理资产确权登记。 3.4个县存在违规享受各类补助现象,涉及金额475.39万元。其中:部分人员重复享受各类住房补助336.69万元,重复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3.75万元;部分不符合政策范围内人员违规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132.45万元;1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享受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2.50万元。 4.1个县未按期取得2个扶贫项目2019年度租金收益160万元。 (三)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审计情况 1.1个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房屋建设等2个项目6个标段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企业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1826.16万元。 2.1个县2019年高原美丽乡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价单位高估冒算招投标控制价,涉及金额108.74万元。 3.1个乡政府实施的生态旅游扶贫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截至2020年7月30日,乡政府未办理总价值278.81万元设备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村委会未及时入账,存在资产流失风险。 4.1个县3个扶贫项目进展缓慢,截至2020年4月30日,3个项目均未按期完工。 5.1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2019年易地搬迁人饮项目建设内容。 (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审计情况 1.1个地区贫困户分红收益和公益性岗位工资未及时兑现。2020年12月,1个乡综合服务中心收到2019年该乡177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生猪代养投资利润13.74万元,截至2021年2月上述投资收益尚未分配给贫困户。截至2021年2月1家乡政府未及时发放11名搬迁群众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公益性岗位工资3.01万元。 2.1个县已建成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长期闲置,未产生收益。 3.1个县个别易地搬迁后续产业项目推进缓慢。2019年9月1家单位实施的扶贫产业园易地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截至2021年3月只完成厂房主体建设,配套设施工程尚未完工,无法投入使用,短期内无法发展后续产业项目。 4.1个县占用天然牧草地进行项目建设未取得林草部门批复。2018年,1家单位实施的安置区足球场建设项目占用天然牧草地11.25亩,截至2021年3月底未取得省林草管理部门占用草地批复,未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5.1个地区集中安置区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2018年,1个地区实施深度贫困乡整乡搬迁扶贫安置区项目,涉及搬迁户1865户。项目3个标段分别于2019年、2020年通过竣工验收,搬迁群众于2019年12月开始陆续入住,但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安置区未进行消防验收。 四、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黄河干流青海省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情况 1.规划及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到位。1个县未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4个县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不完整,6个县均存在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编制、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2.未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等。5个县多个建设项目应征未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407.05万元。 3.部分项目进展缓慢且存在多计工程款问题。 (1)1个县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总投资额1890万元,实施方案批复完成时限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但因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质量差等原因,截至2021年1月底项目仅完成总工程量的30%,资金支出27.74%。 (2)2个县生活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项目多计并支付工程款352.30万元。 (3)1个县污水处理厂等3个项目,截至2020年12月部分建设内容未实施,项目进展缓慢,涉及金额11951.30万元。 (4)1个县2015年的5个项目建设期限均为一年,截至2020年6月项目均未完工。 (二)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跟踪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木里矿区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垫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不全面,未体现出整体、长期谋划的作用。 五、民生与社会保障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实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1.医药费用未得到有效控制。一是复合型付费方式未有效开展,2019年底,3家医院未开展“日间手术”;7家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数未达到100种;6家医院未开展按“定额付费”的支付方式;7家医院未开展按“床日付费”的支付方式。二是2017年至2019年,8家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均高于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部分公立医院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2家医院未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1家医院未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 3.分级诊疗制度推行不到位。2016年至2019年,7家省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人数大幅度增长,医院普通门诊量未逐步减少。 (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审计情况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未有效落实。2019年,全省292家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享受到超比例奖励政策。 2.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2018年,1个县未发放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2019年发放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时未达到标准。2018年至2020年11月底,1个县违规向非残疾人注册的企业发放创业扶持资金13.20万元;低于标准发放扶持资金,共计少发放扶持资金9.96万元。 3.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辅助器具发放不合规。2018年至2020年1个地区85名轻度残疾人及55名非贫困残疾人违规享受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资金,涉及金额103.08万元。2018年至2019年,3个市(县)为残疾人购置发放家用电器代替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涉及金额90.08万元。 4.挤占挪用及套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0.60万元。 (三)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到位。截至2020年底,2家中央驻青单位一直未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共计537人未进行参保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1个地区22家州直机关事业单位、2个县6家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度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涉及金额328.16万元。 3.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金额274.25万元。2个单位违规向88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242.74万元;截至2020年底,我省共有69人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1.51万元。 (四)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1.部分单位未享受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政策,涉及金额3478.94万元。截至2020年底,由于企业未主动申报等原因,全省共有457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未享受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涉及金额3478.94万元。 2.医疗费用结算不合规。抽查发现,2018年至2020年,我省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涉嫌通过分解住院等方式规避控费,涉及965人,造成医保基金多支付325.88万元。 3.异地就医“一票多报”,涉及金额202.44万元。截至2020年底,5个地区共有8人存在异地重复参保,在异地就医并报销医疗费用后,又在我省违规“一票多报”,重复报销医保基金188.25万元;1名参保人员涉嫌伪造发票跨省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4.19万元。 4.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医保待遇90.66万元。截至2020年底,因相关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报销医保待遇,涉及28人,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6.79万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支付12.71万元;由于未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住院报销医保待遇,涉及285人、77.95万元。 5.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56.01万元。2005年至2020年,2个地区医保局违规将医疗保险基金56.01万元挪用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费借款。 6.医保基金少计利息收入且未按时上缴财政。2018年至2020年,3个地区医保基金支出户银行存款长期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导致少计利息收入253.63万元。截至2021年1月,3家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利息收入共计10703.07万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五)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情况 1.自筹资金未到位2477.39万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6个市(县)的14个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自筹资金2477.39万元未到位。 2.财政部门滞留及闲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476.08万元。 3.部分县历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缓慢,棚户区改造任务2628套未完成。4个县2019年7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主体尚未完工,项目进展缓慢;3个县(区)历年来棚户区改造任务2628套未完成。 4.公租房空置4015套,91套公租房用于办公或学生宿舍。截至2020年底,7个县(市、区)和1家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实际交付的公租房4015套空置。3个县的91套公租房用于办公、学生宿舍等。 5.违规享受或重复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待遇1892套。 6.公租房租金及售房款未上缴财政。1家单位及3个县将收取的租金及售房款2439.33万元存放在公租房主管部门账户,未及时上缴财政。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规划落实审计情况 青海省在建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中12座水库未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完成建设任务。6座已开工建设完成进度在85%以上的水库中4座水库配套设施未及时建设,或者仅完成前期工作,无法与水库同时完工。 (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计情况 1个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先行开工,未进行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管理审计情况 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项目中26个施工标段(占施工标段总数的36.11%)和1个监理标段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项目经理业绩等方面造假。G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克图至大通段公路工程建设中部分标段存在施工单位串通投标情况。西宁市海绵城市试点项目中相关实施单位组织的22次招投标中,有多家投标单位存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造假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情况 1.部分在建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未有效控制投资,存在多计工程投资和损失浪费情况。 2.青海省黄河干流防洪工程项目中53个标段因工作量实际未发生但予以计量、工程量计算错误、施工措施计入变更签证、项目单价计取错误等原因,导致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 3.经抽查西宁市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发现个别项目建管费超控制额30%以上,部分项目存在多计工程款现象。 (五)企业服务质量审计情况 1家公司控股的部分企业收取接水工程施工费用偏高,实际收费为正常标准的1.8倍,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规划落实审计情况 1.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到位,未完成一般性支出压减任务。个别地区2019年未实现一般性支出压减5%的任务,反较上年增加7.68%。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实现“应补尽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除海南州(因民政部门未及时提供数据,审计无法核实)外,共有2144名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未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4349名持证残疾人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实现“应补尽补”。 3.个别地区和单位“十三五”规划未落实到位。 (1)截至2020年7月,1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包含的32项主要指标中,3项经济指标未按期达到目标;16项重点项目推进缓慢,未按期完工或尚未开工。 (2)截至2020年10月底,1家单位《“十三五”粮食安全与流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7类27个项目中尚有6个项目未实施。1个项目计划建设11个项目点,仅完成5个。 (二)资金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1.违规核销债权债务,涉及金额5442.01万元。1家单位未将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往来款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违规以会计科目相互冲抵方式核销。 2.违规处置非税收入,涉及金额8735.23万元。3家单位应缴未缴非税收入7778.51万元。3家单位坐支非税收入866.91万元,1家单位应征未征3家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89.81万元。 (三)经济事项风险审计情况 1.2015年12月,1个地方政府与1家公司签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019年8月项目公司以运营条件不足为由申请退出项目,该政府面临赔偿项目公司前期投资的风险。 2.2015年12月17日,1家单位与1家企业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价款130000万元,截至2021年5月底尚有50800万元未收回。鉴于该公司未开展实质性开发和生产,剩余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3.2019年1月,1家单位与私人签订青稞购销协议,金额750万元,约定2019年底前完成交货,并预付货款12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底,尚未收到青稞,预付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八、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计情况 1.未经集体决策处置资产,造成损失203.83万元。2019年,1家单位未经集体决策,将当年购入的部分生物性资产直接确认净损失75.34万元,将剩余资产以低于成本价打包出售,形成亏损128.49万元,共计203.83万元。 2.未经相关议事机构审议直接支付大额资金,涉及金额3747.29万元。1家企业2018年至2019年部分单笔超5万元的支出未经单位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出金额2503.21万元。下属单位无大额资金使用相关规定,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部分单笔超1万元的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支出金额1244.08万元。 (二)贯彻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审计情况 1.贷前调查不到位。多家小贷公司未按要求认真进行贷前现场及非现场调查,造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违规准入。 2.贷时审查审批不严。多家小贷公司部分业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由于小贷公司审批人员超越权限,造成贷款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不符合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 3.贷后检查管理不尽职。多家小贷公司部分贷款业务贷后检查过程中由于小贷公司对贷款用途监管不严,造成贷后管理未全面掌握借款人经营活动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三)财务管理审计情况 1.违规设立“小金库”。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1家企业将收取的贷款利息3万元和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0万元)未纳入公司账内管理和核算,长期私存私放于公司财务部保险柜中(未使用),期间也未向借款人开具收款证明。 2.长期股权投资损失3698.09万元未确认。1家企业截至202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已移交、已吊销、已破产企业投资款3698.09万元,形成潜亏未确认损失。 3.虚报项目规模,申请财政资金300万元。1家企业以省属出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虚报项目总投资规模,获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300万元。 (四)经济事项风险审计情况 1.商标权转让行为存在纠纷风险。2003年1家企业将商标使用权无偿转让给1家公司,但目前该企业仅占有该公司10.22%的股份,商标权相关权益未来可能存在较大纠纷风险。 2.违规大额支出现金存在损失风险。1家公司2014—2019年期间将公款256.41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由单位职工办理业务,造成资金无法追回,形成损失的风险较大。 九、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国家法规或贷款协定审计情况 1.虚列项目成本44.30万元。1个项目中项目办在部分支出缺少发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金额虚列待摊投资,涉及国内配套资金44.30万元。 2.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个项目合同约定采购安装1401套车载客流分析设备,合同价款1351.72万元。截至2021年4月底466套设备因报废更新公交车未能安装,但合同金额已支付1284.13万元。 3.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1个项目中多计工程款111.06万元,少计工程款94.81万元;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多支付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费9.79万元。1个项目的2个子项因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多计工程款58.96万元。1个项目三方认定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导致多计工程款75.81万元。 (二)项目管理审计情况 1.先开工建设,后履行相关程序。1个项目中3个分项工程存在先开工建设,后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问题。 2.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出具验收报告不严谨。1个项目中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部分内容不准确,重要信息未填写,出具的验收报告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3.项目资金管理不合规。1个项目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32.42万元;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4.94万元。 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各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及企业从强化政策执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整改,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同时,省审计厅将发现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等处理,发出移送处理书71份、问题线索140条,省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正在对移送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处理。 十、审计建议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善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及时准确落实到地方、到部门、到个人;实施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积极财政政策,增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决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抓实政府债务化解。 (二)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地区及项目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关注项目进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项目招投标行为,督促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施工并及时验收项目,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杜绝国有资金损失浪费。深化我省投资项目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大民生领域惠民力度,提高群众幸福感。进一步加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企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民生领域各项配套政策;强化政策推进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获取能力,加大数据比对频率,精准打击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加强基金日常审核监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四)持续强化部门职能履行,严肃财经纪律。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意识,做到依法正确履职尽责。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牢固树立按规矩依法律办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管理,确保底数清晰。严肃财经纪律,对屡查屡犯、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压紧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健全闭环管理机制。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对于审计查出问题要逐项逐条对账销号,直到问题见底清零。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返工”“补课”;对整改不力、流于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要通过联合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的,由审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审计成果运用,从快从严从实抓好审计整改,通过整改,破解制度障碍,弥补机制缺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诚恳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推动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 朱 清 受省政府委托,2021年7月26日,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朱清同志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改部署推进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既要精准落实“当下改”举措,又要着眼健全“长久立”机制,着力抓好以审促改、以审促管,推动建立良性有序、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经济秩序。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整改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省审计厅围绕“治已病、防未病”要求,聚焦审计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转化机制。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上深挖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推动落实,并通过具体问题整改,及时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机制扭曲和管理漏洞,发挥审计预警防控功能。 《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9个方面135类问题,涉及220个具体事项。截至2021年5月,应整改事项中已整改或已基本整改203项,正在整改17项。通过整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出台完善相关制度办法44项,上缴财政资金21567.41万元,清偿、清退和调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保证金等28.02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和收回无依据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等1446.5万元。此外,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审计为契机,有的在审计期间进行自查自纠和边审边改,有的以审计建议为基础扩大整改范围,带动审计整改向更深层次延伸。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省级财政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比照中央对我省的比例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专项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切实减少财政代编预算比例。要求采购单位准确编制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有效设置采购需求。相关部门严格加强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支出行为,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组织资产清查核查,按相关程序办理资产划拨手续。相关地区完成本地区财政收入划分改革方案,获同级政府批准后报省级财政备案,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领域绩效评价、转移支付与绩效结果挂钩机制,促进发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虚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违规收取已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复工复产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核实,调整核减虚报欠款,并对存在的欠款予以清偿。停止收取并退还不该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要求及时将复工复产相关专项资金拨付至中小企业,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扶贫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资金安全效益、扶贫项目绩效、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一卡通”惠农补贴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实现多种经营促进扶贫取得更大成效。归还原渠道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前期考察论证,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四)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相关机构管理不规范、未执行相关制度、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方面的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明确了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强化园区草原管理,加强生态管护员日常监管,完善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资金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纠正和整改。 (五)民生与社会保障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就业补助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及捐赠款物等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采取建立工作机制、上缴财政和归还原渠道资金、收回违规发放的资金、追回超范围发放的补助补贴、取消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人员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整改情况。针对征地考核机制不完备、学前教育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理项目涉嫌串通投标、多计工程价款、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考评、动态监测工作,追缴重复支付的费用、重新编制竣工决算,向相关参建单位收取了违约金。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针对执行政策法律法规不严格、资金资产管理不规范、投资事项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采取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收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并上缴财政、免去责任人员职务、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八)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针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方面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采取积极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拖欠账款、规范奖金分配、进行账务调整、建立风险处置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台账、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九)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情况。《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就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向各级纪委监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出移送处理书53份,涉及问题线索108项。截至2021年5月已落实反馈91项,正在查处落实17项。各级纪委监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对33人罚款108.28万元,分别给予138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对25家单位罚款1013.33万元,对35家单位给予通报、通报批评、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处理。 三、持续整改提升成效 总体看,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绝大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处分;对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办法;对一些情况相对复杂、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也落实了整改责任,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不断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压实整改责任,推动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切实实现源头治理。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深刻认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重要意义,压紧压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链条,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全省审计机关要聚焦“审计跟踪整改”责任,履职尽责抓落实,盯住重点问题,逐个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 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 实施方案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已经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信长星 2021年7月1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 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议案 省财政厅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其相关规定,提出本地区契税适用税率以及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好《契税法》授权事项,我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在对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契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纳税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审议的《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思路和内容 (一)总体思路。一是立足契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客观实际,合理负担、公平税负;二是保持我省现行契税税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便于征管、利于操作;三是与周边省份相协调,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主要内容。《方案(送审稿)》共3条。一是明确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保持现行适用税率不变。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二是明确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事项。规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规定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同时考虑到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认定。三是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9月1日与《契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 三、有关问题和事项 (一)关于契税税率。目前,我省契税不分地区和税目,税率均为3%。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权属交易有1%、1.5%、2%的优惠税率,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土地权属交易等适用税率为3%。《契税法》施行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1%、1.5%、2%三档优惠税率仍将延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政策。因此,我省平移现行百分之三适用税率,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不会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不影响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住房权属转移差别税率。《契税法》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现阶段对住房权属转移实行差别税率的条件还不成熟。一方面,我省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暂无需要设置地区差别税率;另一方面,对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区分,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税收实践中并未明确,在征管操作上存在较大难度。从外省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统一税率,未设置差别税率。因此,我省暂不实行差别税率,未来视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征管能力,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另行提请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针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其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均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因此,我省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再区分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以及单位和个人,只要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关于外省情况。从周边省份情况看,均采取了平移税制、稳定税负的原则。在税率方面,绝大多数省份均保持现行3%税率不变,个别省份将现行5%或者4%税率下调至3%。在优惠政策方面,各省(区、市)对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和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权属的契税减免政策,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 (五)关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契税收入主要受土地、房屋交易面积和价格的影响,若未来我省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交易面积、价格不出现大的波动,预计《契税法》施行后,全省契税收入每年将稳定在12亿元以上,并保持平稳增长。 以上说明连同《方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 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省财政厅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提出本地区契税适用税率以及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按照合理负担、公平税负、便于征管、利于操作,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的思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财政收入、周边省份税负等因素,拟定了我省契税税率及优惠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方案建议: (一)契税税率。在法定税率(3%—5%)范围内,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保持现行适用税率不变。同时,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仍将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1%、1.5%、2%三档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认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符合《契税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为确保2021年9月1日《契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政府及财税部门要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缴操作规程,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要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契税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健全我省地方税体系。同时,未来可根据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及市场发展状况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 实施方案》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受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向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青海是民族工作大省。民族团结在青海,是历史悠久的文化传承,是深入骨髓的精神基因,是各族人民倍加珍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他强调,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我省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是进一步实施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率先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促进依法治省等重大战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举措。 此次执法检查是自2019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开展的首次检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担任组长,省人大民侨外委组成人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办公厅副主任、实地检查所在地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及部分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4月9日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启动执法检查工作。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委托检查、自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全省各市州对本地区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形成了检查报告。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23个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了自查,形成了自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先后赴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和部分自治县、民族乡进行实地检查,深入社区、乡镇、机关、企业、学校、窗口服务单位等开展现场检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全面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民族和宗教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要求摆在首位。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所到之处检查组带头宣讲,号召各方面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及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四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各市州委托检查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通过重点地区实地检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掌握具体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五是对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人大监督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和成效 检查组通过执法检查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进一步推动率先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加强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地各部门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显著增强。一是构建宣传教育体系。着力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员教育和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干部教育中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把条例纳入培训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二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实体建设。打造国家、省、州、县四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9个,连续30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创立马背宣讲队、双语专家团、宗教人士宣讲组等特色宣讲队伍,采取举办宣讲会、培训班,制作横幅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营造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加强普法教育。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各级普法办将条例纳入普法计划,纳入网络学法用法考试,开展条例网络竞答活动,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四是加强重点人群教育。各地以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青少年学生、行业从业人员为重点加强条例学习培训,各级党委(党组)把条例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会,各级宗教部门把条例纳入法律进寺院活动,全省中小学校开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做到了重点人群学习培训全覆盖。 (二)高位谋划推动,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放到全国全省民族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突出主线主题,坚持创建引领和示范带动,在全社会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一是强化工作保障机制。坚持政治引领,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省州县乡四级党委书记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在全国开创了党委总揽创建工作的先例,形成了党委主导、政府负责、全社会齐抓共建的创建工作格局。二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奖励资金机制,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2000万元、示范县1000万元、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5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已兑现下达资金2.15亿元,强力支持创建工作开展。三是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明确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后重新申报,对命名时间满3年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复检复验,对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撤销命名,树立了创建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正确导向。四是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及时兑现干部职工创建奖,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在全国首创创建工作第三方评估,把裁判权交给社会,探索形成创建工作绩效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先进典型引领机制。截止目前,我省所有市州和近2/3的县(市区)跨入全国示范行列,51个模范典型受到国务院表彰,105个先进典型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深化创建“十进”活动,树立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的时代标杆,形成了人人讲团结、处处抓团结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民族团结+”融合发展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央关心、对口支援、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坚持以小财政办大民生,将全省财政支出的75%以上用于民生领域,切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在特色产业、优势农牧业、文化旅游、生态保护方面加快产业升级和发展步伐。一是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快推进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力发展高原养生、极地探险、生态观光等民族地区特色项目,助力各族群众高品质生活,绿水青山成为惠民富民的金山银山。二是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各民族历史性告别贫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极大发展,贫困群众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加大政策、资金、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力度,为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三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差别化扶持力度,编制实施涉藏地区、交界地区、较少民族聚集地区发展专项规划,着力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持续加大民族地区项目资金支持力度,2020年以来,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等领域,共落实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中央预算内资金106.16亿元,实施项目990项,提升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强对口支援双向交流,扩大异地办学办班规模,在西宁、海东等地开办了三江源民族中学、果洛民族中学、海东玉树中学,促进各族青少年一起学习成长。四是促进特色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实施牦牛产业示范园、青稞良种培育和牦牛良种繁殖基地、生态畜牧业合作社扶持、冷链物流等项目,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在藏区组建成立961家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生态畜牧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举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杯”青绣大赛系列活动,大力支持带动各族群众致富的“拉面经济”发展,打造民族团结进步与文化产业、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品牌工程。 (四)厚植文化沃土,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持以文化人、成风化俗,保护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展示文化共性,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一是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扎实推进热贡文化(黄南)、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等国家级以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举办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国际民族传统射箭精英赛等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打造《松赞干布》《唐卡》《意卓拉姆》等精品剧目,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力度,厚植多元一体的精神内涵。二是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大力培养双语兼通人才,搭建起各民族沟通的语言桥梁,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和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文化基础,促进各民族相互交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三是坚持每年开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质量发展职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时纠正公共服务领域歧视性做法和影响民族团结言行。四是加大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力度,以窗口服务为重点,金融机构开发使用汉藏双语操作系统,交通医疗行业设立民族文字提示牌,配备双语售票员、引导员,通讯行业开通民族语言客服电话和手机藏文报,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创建获得感,以“小窗口”凝聚起“大团结”。同时,加大互嵌式社区支持力度,健全完善城市民族事务服务中心、民族团结理事会等综合服务平台,大力开展居民联谊互动活动,建立团结和谐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着力促进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五)坚守稳定防线,依法提高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能力。坚持以法治为保障,推进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健全完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三种模式”和伊斯兰教清真寺县乡村分层分级管理,规范道教、基督教、天主教、民间信仰管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和法治寺观教堂。深入推进伊斯兰教领域“三化”问题治理,开展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设施专项治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涉藏基层治理的“班玛经验”,探索形成达日“网格化+大数据”、黄南“同仁做法”、玉树“强村带寺”等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经验。继续实施青甘川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工程,着力解决基础设施薄弱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问题,维护交界地区社会稳定。三是综合治理社会低俗陋习。深入推进精神脱贫工作,积极开展乡村易风易俗活动,着力减轻群众宗教负担,引导群众摒弃陈规陋习,各族群众乡风文明水平明显提升,农牧区彩礼普遍下降30%—60%。四是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着力健全民族地区基层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社区)民主议事决策、基层民主议事协商、村级“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常态化。支持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依托社区(村)“一站式”服务大厅,为少数民族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设立“民族之家”或少数民族服务窗口,为少数民族居民开展特色服务。 (六)重视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紧紧围绕保障民族团结、牢固民族关系这一中心,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推动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一是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向基层倾斜,向少数民族倾斜,对特殊群体倾斜,两年来,我省共有3529名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省事业单位共有少数民族干部53955人。二是着力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水平。实施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项目,举办7期国家级高级研修班,11期省级高级研修班,培训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00人(次)。为“三区三州”贫困地区单独划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目前共有1117人通过单独划定“三区三州”合格标准取得“三区三州”范围内有效的资格证书,为贫困地区储备了专业人才。三是努力打造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实现了我省参加国家级一类大赛金牌零的突破。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镇技能型劳动者36.38万人,高级工以上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9.17万人,高技能人才占城镇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25.21%。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通过执法检查认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短板,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巩固提升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条例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检查中发现,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方法手段不多,在进一步打造网络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扩大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产品网络传播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在一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存在宣传教育资料等工作还停留在创建初期状态,未能及时更新。有些地方存在条例宣传的载体不够丰富多样,特别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二)条例规定落实不够到位。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条例》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其精神实质、重要意义、核心内容、深刻内涵理解不深,在实际工作中对条例贯彻落实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指导帮助民族地区研究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和规划不够,对区域协调发展、产业振兴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思考和谋划不多。一些地区对中华优秀文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体多元关系认识不够,在推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方面办法措施不多。一些地区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革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上缺少有效举措;一些民族地方偏远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程度不够,不能有效搭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化桥梁。 (三)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指导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够到位,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解决。个别地方人大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对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各部门虽然建立了督查工作制度,但督查检查的形式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四)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创建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存在整体推动不平衡的问题。个别市州在创建成功后有一定的松懈现象,未能按照省委最新要求更新思路、强化举措、深化创建,对即将面临的五年一复审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一些基层示范点在创建成功后,资料未更新、载体不适应,深化创建内涵、提升示范效应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高。一些地方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调动各方面全方位持续参与示范创建的力度不够。部分地方在实现创建示范单位目标以后,对如何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在新的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等方面,没有更多更好的举措。 (五)基层普遍缺乏“双语”人才。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地区存在创建工作机构不完善,工作人员不稳定的情况,特别是有的县级创建办设为临时机构,队伍和人员不固定的问题比较突出。懂“双语”的干部是开展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但基层窗口服务单位普遍存在“双语”人才紧缺的问题,不能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宣传教育和组织创建活动,部分基层公务人员对条例知识掌握不全面,在宣教活动或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缺乏利用“双语”释法说理的能力,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意见和建议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则性论断,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政治引领,全面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持之以恒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各族干部群众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特别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引导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工作的实效。二是构建全员教育和全面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把新时代民族工作最新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干部职工教育范围,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提高各级干部努力顺应新时代、适应新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各项事业的思想基础和行动自觉。三是通过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工程,强化思想熏陶、文化教育和典型示范功能,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干部群众中入脑入心,形成全方位、各领域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氛围。 (二)以发展促团结,全面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必须把坚持生态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等重大部署落到实处。一是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融合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与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清洁能源示范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统筹贯通、有机结合,坚持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释放民族团结与全业态融合发展的红利,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二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履行上级国家机关责任和义务,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三是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尽快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统筹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把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问题解决好,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民族地区差别化支持政策,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四是根据民族地区实际,规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持续补齐公共服务、特色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短板,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稳步实现共同富裕,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物质基础。 (三)坚持重心下沉,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层基础。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拓展。一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要求,在乡村、城镇社区、城乡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加强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落小落细落实。二是加强对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分析研究,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融入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滴灌式”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三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完善城市少数民族创业就业、医疗保障、养老、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措施,提升窗口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 (四)加强教育引导,推动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自觉认同,各民族文化在融入和推进中华文化建设中呈现升华。一是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深入挖掘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崇德向善等深层内涵,引导群众自觉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规陋习,推动形成社会主义乡村文明新风尚。二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教育教学和培训,创新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实用技能培训等工作举措,制定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选拔计划,加大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双语人才的选拔招录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国家通用语言运用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民族地区人口综合素质,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更加广阔的平台。三是加强平台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规划建设一批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线上线下空间,促进各民族文化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 (五)完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巩固提升。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意见和相关发展规划,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二是各级人大及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三是通过塑造典型、树立榜样、示范引领,为创建活动注入强大精神动力。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加强民族舆情监测,分析并及时研判民族关系状况,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四是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巩固和提升示范地区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地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鸟成云]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对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深入西宁、海东、海南、海西等4市(州)10个县(区)30多所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实地察看,观摩了有关实训教学活动,听取了省、市(州)政府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局等部门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了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资源统筹、布局结构、师资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调研组赴山东省考察学习。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职业院校41所,其中高等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职”)8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33所;在校学生11.57万人,其中高职生2.98万人,中职生8.59万人;专任教师3978人,其中高职学校1677人,中职学校2301人。开设专业200多个,建成1450个校内外实训基地,成立52个大师工作室。建成13所中高职国家改革发展示范(骨干)学校,9所院校入选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成立10个职业教育集团,其中2个入选国家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全省中高职毕业生就业率基本保持在95%和90%以上。2019年,我省因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表彰。2021年,我省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导游服务”(高职组)赛项承办资格,并于6月下旬成功承办,实现了承办全国大赛资格“零”的突破。“十三五”期间,全省职业学校在全国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共获得三等奖56个、二等奖13个。2021年全国职业学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学前教育专业赛项中,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荣获全国一等奖,这是青海省代表队在国赛中第一次获得一等奖的好成绩。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十三五”以来,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首要,抓改革、促发展、提质量,全省职业教育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一)注重党建引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全省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抓教育、建组织,使全省职业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一是全面加强党对职业教育事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了职业教育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持续深入推进“四爱三有”教育,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课程思政建设,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三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把党的建设作为推动职教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各职业院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全面构建了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党员“四位一体”组织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职业教育发展。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西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对职业教育发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研究推进落实工作措施;海东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及专业结构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制定现代学徒制、集团化办学、创新发展、技能培训等具体方案,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有力促进了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西宁市出台进一步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海东市出台进一步优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及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5亿元,新建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3所高职院校,建成13所中高职国家改革发展示范(骨干)学校和3所技师学院,建成果洛州、湟中区、湟源县、化隆县中职学校新校区。海西州全面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严格落实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政策,投入2.09亿元建成校内实训基地17个、各类实训室82个、实训工位5046个,生均教学设备资产值达到2.41万元,生均校内实训岗位数1.99个,超过设置标准。与“十二五”末相比,全省中职学校校舍面积增长17.1%,教学仪器设备值增长228%;高职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增长32.8%,教学仪器设备值增长381.3%,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形成了一批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三)注重提质增效,现代职教体系基本构建。为积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职业教育需求,全省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齐发力、同促进,努力构建现代职教体系。一是创新培养模式。启动实施省级“双高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建设3所高水平学校和3个专业(群),打造重点产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启动实施“1+X”(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改革试点,推进“三教”(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全面放开中职学生参加统一高考,实施“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完善人才培养渠道,加大中高职贯通培养力度,超过50%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学校学习,已初步建立了中高职衔接、高职和应用型本科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制度。大力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增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坚持“走出去”战略,西宁市与中科院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联合成立中科青海创新教育学院,搭建创新实践平台,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创造实践能力;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紧紧抓住对口援建有力契机,建立与援建省、市职业院校的结对帮扶关系,通过合作办学、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特聘骨干教师来青任职等方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二是优化专业结构。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特色产业发展,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专业,打造优势特色专业,全省新增光伏发电、环境保护工程等20多个专业,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新能源、健康养老等60个新兴专业,及时停招停办不适应产业发展、就业质量不高的农机驾驶与维修等45个专业。海东市按照“学校围绕市场转,专业围着产业转,人才培养围着需要转”的理念,及时调整各职业院校专业结构,灵活设置专业科类,努力建设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三是践行工学结合。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推动职业院校与西宁经济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合作,初步形成产教融合“一体两翼”的新格局。鼓励和扶持企业将生产线建在职业院校,如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取引进来建立“校中厂”、走出去建立“厂中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先后成立了青海西奥电梯实训基地、河湟大师工作室等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海东市民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创新推出“两站”促融合产教融合模式,互助县职业技术学校自办电商直播平台,循化县职业职业技术学校与阿里巴巴集团签到合作培养电商人才战略协议;海西州建立企业兼职教师人才库,聘任13名企业能工巧匠担任客座教授,初步形成了校企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同时,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落实学生到企业带薪实习实训制度,为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一优两高”。全省各职业院校把服务脱贫攻坚作为政治和社会责任,主动对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积极为脱贫致富提供人才支撑。一是发挥人才培养主渠道作用。全省职业院校为各行各业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近15万人,其中技工院校年均培养全日制学生500人、开展技能培训2万多人、培养高技能人才3000多人,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二是发挥社会培训职能作用。广泛开展农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农牧民实用技术等各类培训,共计14万多人(次),为基层脱贫攻坚一线输送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西宁市依托职业教育院校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培训基地,培训800人(次),助力全市集体经济“破零”工程;海西州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实施企业职工、农牧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技能培训项目,年均培训6000人(次),为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三是发挥惠民培训作用。实施职业教育“圆梦行动计划”,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学历教育1万多人;立足实际培训,5年来,培训贫困劳动力6.55万人(次);支持特色产业,7.26万贫困劳动力通过拉面经济实现脱贫;开展非农生计培训项目,3500多人通过培训增强了就业创业能力;发挥能人带贫效能,为全省选育储备致富带头人8451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4万户,年户均增收4000元以上,实现了稳定脱贫,为“一优两高”战略的实施贡献了职教作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但与发达省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职业教育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一是部分地方对职业教育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到位,人、财、物保障不足,“职教20条”宣传力度及知晓率不高,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尽完善。二是社会上重学历、轻技能的思想观念比较普遍,职业教育仅成为家长和学生的无奈选择、兜底选项的现象十分普遍;职业教育的“天花板”低,学校招录分数低,近年来我省高职录取最低控制线降至160分,绝大多数学生都是每年高、中考分数最底部的,一部分中职学校甚至无门槛入学,生源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三是就业准入制度不健全,一线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薪酬待遇普遍较低,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 (二)体系亟待完善,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一是升学通道不宽泛。目前,我省中职升高职的培养通道虽已打通,但由于高职教育资源紧缺、专业面窄,部分专业中职毕业生升学存在瓶颈,加之我省还没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和学校,中职、高职和本科职业教育衔接贯通的人才培养“立交桥”尚未形成。二是专业同质化饱和情况较为突出。部分中职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未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地方特色特点相衔接对口,有的还在沿用上世纪90年代比较传统的专业,如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扎堆,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和老年照料专业断档,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专业不健全。三是缺乏实践教育。一些职业院校部分专业只有理论课程,而没有实践操作,学生的理论知识只能停留在书本上,无法及时应用于实践,致使学生毕业后还需“二次学习”才能真正上岗工作。 (三)保障先天不足,职业教育竞争力不强。一是资金投入机制欠缺。我省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主要依靠政府以项目形式下达,且过于侧重于专业建设,大多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师资培训等,缺乏灵活性。社会资本参与等其他渠道筹措资金能力严重不足,多元办学格局尚未形成。二是师资力量薄弱。一方面,全省职业教育定编人员岗位结构不适应市场化办学需要,教师数量不足,专任教师结构性短缺矛盾突出。同时,教师学历层次偏低,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教师编制奇缺,截至2020年底,全省中职学校生师比为37∶1,与国家20∶1的标准相比差距较大,难以满足教学需要。受编制影响,聘请理论教学和实践教育能力双强的“双师型”教师的渠道不畅通。三是政策保障缺位。推动简政放权、释放办学活力的改革举措要尽快落到实处,目前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尚有许多不适应不协调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限制太多,由于政策的缺失,职业院校普遍缺乏自主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革自主性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四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截至目前,除了上位法,我省还未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应配套地方性法规,致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缺乏法律支撑。 (四)配套措施不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良性循环不畅。一是校企合作机制不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办学性质、产权归属、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还未有效解决,致使校企合作“校热企冷”,合作层次低、表面化。二是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一方面,我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奖励性政策制度不完善,部分企业的参与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投入不足,职业院校在建设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培训场地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校企合作的深度难以保证。三是信息化建设待加强。校企合作信息平台不通畅、不完善,校企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教育链和产业链没有有机衔接,校企合作关系设计多以学校为中心,缺乏企业在合作中的利益保障,导致企业积极性不高。 四、工作建议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类型地位。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为统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找准职业教育发展定位,完善“十四五”职业教育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目标任务。二是各级政府全面对接我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深刻认识发展职业教育在“一优两高”战略实施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带头学习习近平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亲自研究职业教育,加强顶层设计,向全社会传递重视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地位、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鲜明信号。三是省政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履行好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加大对优秀技能型人才的宣传和表彰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破除偏见,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技能型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学制安排,畅通职业教育学业进升渠道。一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调整优化学制安排,坚持把发展中职业教育作为重要基础,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主要方式,积极发展本科职业教育,推动普通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建立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有机衔接、长线贯通的培养机制,让职校学生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吸引更多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二是强化系统设计。丰富人才培养类型,从高中阶段开始建立基于学生兴趣、爱好、性格特长和自主选择发展路径的人才成长分流机制,破解“普高热”“技工荒”和创新实用人才缺乏问题。三是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紧紧围绕推进“一优两高”、建设“五个示范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四地”建设需要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制定专业调整方案和招生计划,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专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多样化发展。职业院校负责同志每年对企业进行大规模走访,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四是加快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市场的开放衔接。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三)健全保障机制,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一是制定出台专项政策措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中央即将印发的《关于强化类型特色完善体系建设推动职业技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梳理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二是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并明确省、市(州)政府新增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投入职业教育的比例;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扩大高职院校资金的统筹权、使用权,允许高职院校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调整支出生均拨款资金,切实使资金发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的目的;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和推动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活力。三是改革职业教育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解决教师结构性和区域性缺编问题。针对中职院校教师流失严重的问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和绩效考核方面支持职业院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一方面能调动现有教师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增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吸引力,从而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实力。四是推动简政放权释放办学活力。坚持学校的事学校说了算,将研发机构设置权、人才招聘权、职称评审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学校,充分激发学校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新。五是适时制定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待国家《职业教育法》修订颁布后,我省应及时启动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为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一是转思路、调方法,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借鉴“山东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二是建机制、强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改革,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利用政策杠杆,对企业进行专项成本补贴和奖励,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定职责、明分工,健全保障体系。健全学生实习组织保障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构建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和长效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无缝对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产业与专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引导学校与企业组建校企合作办学联合体,校企双方从招生工作开始,共同制订“订单式”专业培养方案,为企业培养能用好用技能人才。 以上报告,供审议时参考。 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人)\&本科学历(人)\&专科及以下学历(人)\& 2016年\&76\&1884\&497\& 2017年\&76\&1894\&463\& 2018年\&72\&1860\&425\& 2019年\&76\&1832\&454\& 2020年\&79\&1802\&420\& 年份 教师结构 2016年—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结构统计表 2016年—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规模情况 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起薪情况 2020年全省高职学校师生情况 学校名称\&专任 教师\&双师型教师\&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列\&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比列\&师生比\& 人数\&占专任 教师比列\&我省\&国家 标准\&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72\&92\&53%\&35.5%\&37.3%\&1∶21.3\&1∶16\&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131\&42\&32.06%\&15.27%\&34.35%\&1∶6.6\&1∶18\&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200\&86\&43.00%\&13.00%\&30.50%\&1∶15.4\&1∶18\&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308\&126\&40.91%\&11.36%\&29.55%\&1∶20.7\&1∶18\&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43\&95\&39.09%\&9.05%\&25.10%\&1∶17.7\&1∶18\&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131\&26\&19.85%\&27.48%\&10.69%\&1∶26.4\&1∶18\&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71\&35\&20.47%\&41.52%\&8.77%\&1∶18.5\&1∶18\&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111\&2\&1.80%\&12.61%\&0.00%\&1∶31\&1∶18\& 国家要求\&-\&-\&50%\&-\&-\&-\&-\& 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 \&2018年\&2019年\&2020年\& 学校名称\&毕业生人数\&就业人数\&初次就业率\&毕业生人数\&就业人数\&初次就业率\&毕业生人数\&就业人数\&初次就业率\&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970\&913\&94.12%\&1089\&1014\&93.11%\&1152\&1055\&91.58%\&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323\&283\&87.62%\&377\&335\&88.86%\&285\&255\&89.47%\&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1218\&1118\&91.79%\&1286\&1188\&92.38%\&971\&824\&84.86%\&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43\&1933\&94.62%\&2034\&1930\&94.89%\&2180\&1937\&88.85%\&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1328\&1316\&99.10%\&1358\&1330\&97.94%\&1400\&1304\&93.14%\&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760\&723\&95.13%\&1258\&1204\&95.71%\&1118\&1002\&89.62%\&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609\&575\&94.42%\&856\&817\&95.44%\&1104\&956\&86.59%\&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546\&514\&94.14%\&916\&877\&95.74%\&1005\&934\&92.94%\& 计\&7797\&7375\&93.87%\&9174\&8695\&94.26%\&9215\&8267\&89.63%\& 学校名称\&2018年\&2019年\&2020年\& 招生\&在校生\&招生\&在校生\&招生\&在校生\&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127\&3258\&1333\&3458\&1578\&3864\&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337\&863\&387\&868\&629\&1210\&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1104\&3388\&1279\&3089\&1359\&3475\&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121\&6209\&2278\&6364\&2285\&6399\&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1600\&4126\&1663\&4307\&1361\&4151\&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1161\&3316\&1442\&3452\&1531\&3783\&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15\&2910\&1125\&3160\&986\&2899\& 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1178\&2944\&1567\&3446\&1534\&3983\& 计\&9643\&27014\&11074\&28144\&11263\&29764\& 2018—2020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2015至2020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5至2020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通过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建议等方式,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一、2015至2020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成立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组织开展法治政府督察、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压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省委书记、省长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迈进。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截至2020年底,《实施方案》确定的7个方面213项任务全部完成。 (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深入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州、县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部投入运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实现全覆盖。推出“青松办”。联手新疆开展“青新通办”,被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列为第一批6个区域“跨省通办”专区之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14批次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目前,省级层面共清理926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60项,是全国省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省份之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1+N+M”政策体系,形成青海营商环境2.0版,累计出台重点举措207条,近80%落地见效,投资“审批破冰”工程被选为典型案例纳入《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在全国推广。截至2020年底,全省市场主体突破50万户。抓住清权、减权、晒权等关键环节,省、市州、县三级行政机关编制完成权责清单。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共清理各类证明事项559项。 (三)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科学编制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重点向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进步、改善民生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倾斜。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中央依法治国办列为典型经验做法通报,供各地参考借鉴。2016年以来,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级地方性法规25件,制定省政府规章13件,修改省政府规章58件。同时,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共组织合法性审核490件,备案审查1189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1165件。依法纠正“问题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实施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全省共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511件,全省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数精减到2491件。 (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更加规范。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明显提升。及时遴选和调整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聘任政府法律顾问5100人次。落实《青海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积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推进。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剥离市州、县两级住建、农业、文化等领域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职能,实现了执法职能的相对集中,基本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专业执法队伍组建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减少行政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发生。西宁、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等市州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三年规划(2018—2020年),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六)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不断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保障和支持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行政机关依法独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大项目建设、“三公经费”和财政预决算等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已成常态。公布省、市州、县三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优化监管平台,改进监管手段,提升抽查效能,有效扩展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效显著。推进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在网上公布。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10件,受理1752件,审结1653件,审结率94.35%。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共计3123件,被诉行政机关3977个次,负责人出庭应诉2029人次,出庭应诉率51%。持续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着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省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矛盾纠纷14.9万件,调解成功14.5万件,成功率97%以上。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班玛经验”“同仁做法”等“枫桥经验”青海化成果得到广泛推广。推进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6802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全面提高。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中心组学法制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资格考试制度,强化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积极开展“12·4”宪法日学法用法活动,近17万名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依托国内知名政法高校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和各种法治建设业务专题培训班,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有效拓宽法治宣传覆盖面,“七五”普法圆满收官。 2020年,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紧急制定台深化疫情依法治理、提高公共卫生普法等4个实施意见,完成《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立法项目,采取现场办公方式颁发防疫用品临时生产许可证,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法治保障,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五个清零”。二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累计取消证明事项279项。全面落实“六稳”“六保”目标要求,动态调整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累计新增减税降费82.6亿元以上。三是健全政府自身依法履职制度建设,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组织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等涉法事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经过合法性审查。四是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西宁市被中央依法治国办评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等8个单位确定为第四批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单位。五是深入开展法治督察,重点对8个市州和17个省政府部门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实地调研督察,对查找出56个问题督促整改。配合完成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八督察组对我省法治建设实地督察工作,中央依法治国办反馈我省的4个方面41项具体问题正在有序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015至2020年,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新时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和困难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关键少数”发挥带头作用存在差距。行政机关中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够全面,法治理念树立不够牢固;有些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着力不多,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头雁”作用不突出;有的负责人在土地管理、房屋征补(拆迁)决策等履职过程中缺乏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导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二是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县(市、区、行委)落实上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任务多停留在“规定动作”上,超前谋划的能力不足、举措不多,省直行政机关、市州政府开展指导服务工作亟待强化;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压力传导层层递减、逐级弱化,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配套制度亟待完善。三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有待提升。重点领域运动式、“一刀切”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还需要不断规范,青海湖地区旅游管理等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木里矿区非法采煤暴露出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行政执法不严等问题教训深刻,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强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待加快。四是市州以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力量明显不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弱在基层、难在机构的问题突出。机构改革后,全省除西宁市、玉树州外,其他的6个市州和45个县(市、区、行委)从事法治政府建设的人员流失,省、市州两级政府的行政立法人才紧缺,县(市、区、行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等日常工作任务接不住、推不动、落不实情况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五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我省地域辽阔,经济欠发达,社会发育程度不高,法治服务半径大而资源有限,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及投入仍比较滞后,“双语”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有不足,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服务需求。一些群众和企业遇到问题不是首先依靠法律解决,而是跑关系、走上访,法治尚未成为全民信仰和行为习惯。对于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认真研究并推动解决。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奋力开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紧密结合中央关于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省情特点,抓紧制定实施《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着力推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强化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学习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建立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和考核、评价、督察、问责等配套制度,激发“关键少数”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职责。 三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 四是以全面推进完成行政服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交流和引进,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等法治政府建设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坚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六是紧跟国家立法工作进展,加快我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彰显青海地方立法特色。高起点启动全省“八五”普法工作,加大“双语”普法力度,使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和行为习惯,汇聚推动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合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李宏亚 省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先导工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现将五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出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3次修编权责清单,累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96项,清理规范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次修订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取消省级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18项,先后将34类企业投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4次修订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和停征了2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次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法无禁止的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持续提升了外商和境外投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成运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编制完善“一单两库”,在价格认证机构、工程咨询机构监督检查等领域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2次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制定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实施方案,建成运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进了投资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监管。 (三)改进优化公共服务。完成“四级四同”行政许可事项和“三级四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等清单编制,3次修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推动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实现13项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17项“只进一扇门”,17项“最多跑一次”。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亲切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服务制等制度机制,确保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细则、服务规范等关键标准有效衔接。制定青海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协调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动各地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信息交互共享,满足普遍性政务需求,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异地可办”。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激发社会主体活力 (一)强化政策集成。加速推进营商环境领域重点立法进程,《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开展对331件涉及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专项清理,建立目录清单,实现营商环境制度“大瘦身”。聚焦营商环境建设短板弱项,制定我省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具体意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机制,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百项举措、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推动在开办企业、登记财产、获得用电、跨境贸易、纳税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领域分类制定优化方案,全面建立了优化营商环境“1+N+M”政策体系,形成了青海营商环境2.0版,改革协同效应初步显现。截至目前,先后累计出台207条重点举措,近80%已落地见效。 (二)推行简政易从。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了“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协调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22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开“证照分离”,推动取消279项证明事项,90%以上已实现告知承诺。深入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增效,出台27条政策措施、22条补充规定,搭建“五专”服务平台,开专线、建专网、通专号、组专车、设专码,着力打通政策落实“中梗阻”,被中办国办调研组评为复工复产“青海经验”。启动实施格尔木市、乐都区营商环境建设试点,在开办企业、获得电力、纳税、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推动创设“电力营商环境体验中心”,推出了掌上办理、电子认证、业务代办、自助审批等多元化服务,探索推行了“一站式”服务的新模式。 (三)全面对标提速。实施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加速补齐发展短板,跑出营商环境建设“加速度”。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创新推出“30+X”审批模式,每月开展“集中审批周”活动,推行“融资专列”集中签约,全面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投资审批事项精简至34项,审批时限压缩至84.52个工作日。企业开办环节压减至3个,时间压缩至2.93个工作日。纳税申报材料缩减50%,新办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长缩短90%以上,114项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36项税务文书实现电子送达,常规业务覆盖率达100%。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至82.83小时、4.57小时,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由86种减少至46种。企业获得信贷时间压缩至13个工作日。投资“审批破冰”工程被选为典型案例纳入《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在全国推广。 (四)突出考评促优。从“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投资吸引力、体现监管与服务”三个维度,建立了包含20个一级指标和96个二级指标的青海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包含9项重要指标的目标考核体系,自2020年起将“营商环境”纳入到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按照量化评估、实证分析、综合评价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采用国家现行的“前沿距离得分法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评价方式,从2019年起连续两年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发布年度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已扩大到8个市州、17个重点区县。推动建立营商环境动态监测机制,编制了营商环境评价分析系统可研报告,有望运用大数据实现营商环境的“可视化”。 (五)注重宣传引导。开展11次专题培训辅导、3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举办1期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培训班,同步开展了实地督导,查找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性障碍,帮助基层疏堵解难。全面梳理总结各地各部门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选准展示青海营商环境的切入点,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全面展现青海特色亮点工作,连续两年成功举办“大美青海营商环境推介会”,开设了“营商环境”专刊,设立了“青海营商环境”公众号,全方位立体化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建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当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省委省政府要求相比,还存在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不够到位、行政执法制度落地不够细、营商环境便利度不够高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聚力破解“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短板弱项,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以改革实效更大程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聚焦市场关切,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快推动出台实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制度障碍,为营商环境领域改革确立制度规范。二是聚焦短板弱项,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强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针对营商环境建设痛点堵点难点弱点,结合我省营商环境“中东西部较强、青南地区较弱”的区域分布特点,研究提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各项政策规定落地生根,切实增强改革实效性。三是聚焦职能转变,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推动持续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的“四级四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投资“审批破冰”工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四是聚焦公正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持续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执法。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利益诉求表达反馈渠道。五是聚焦指标优化,提升营商便利度。抓实抓好营商环境核心指标“集中攻坚”行动,推动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营商环境核心指标便利度“再提升”,全力打造青海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来,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19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省、市州、县三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时,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全省交通运输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强化对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有效督促各地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目前,全省8个市州、41个县区先后印发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力有序。 (二)科学构建省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在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承担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能,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行政执法事项。保留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承担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行政执法职能。将省地方海事局机构性质调整为省厅直属行政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将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挂青海省船舶检验中心牌子),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船舶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省级交通执法职能配置更加优化、运转更加高效。 (三)着力健全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地方党委和政府统筹谋划、主动作为,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市州层面来看,8个市州挂牌成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从县区级层面来看,38个县区挂牌成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职能。部分县区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跨行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如海西州茫崖市、大柴旦行委组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果洛州玛沁县整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9支执法队伍,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这些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分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三种类型。地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心逐步下沉、执法事权集中统一,执法体制更加顺畅。 (四)逐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制定行政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三统一”要求,强化有效期管理,保留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党内规范性文件5件,严禁“红头文件”越权代法。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筑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保障。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切实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优势。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双随机”检查制度等6项制度,修改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案件管理等60余项管理制度,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进。 二、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提升行业行政执法能力 (一)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制定《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梳理公布省、市州、县三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409项行政处罚事项、29项行政强制事项。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执法权限边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 (二)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三基三化”建设年活动,先后完成全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执法服装、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基层执法场所外观和办公区域内饰的“四统一”建设任务。持续开展“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坚持打基础强能力,打造“阳光路政”等文明执法品牌,有效提升行业执法队伍形象。不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综合执法检查,依法规范执法的能力显著提升。投资5421万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有效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紧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严把人员“准入关”,对新进入执法队伍人员严格审查,严格要求持证上岗。目前,全省共有交通运输持证执法人员2085名。严抓培训“日常关”,将执法人员培训和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制定年度法治培训计划,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以法律基础知识、执法监督管理、执法实践模拟和治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人员年度轮训工作,受训人员达到 1100余人次。加强能力“提升关”,立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自2019年起先后举办“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依法行政培训班”“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及放管服改革培训班”“全省治超业务培训班”,累计培训各级行政执法人员700余人次,行业执法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接行政许可职能能力不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等行政许可职能回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改革过程中未新增编制,导致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普遍存在无力承接职能的问题。二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业人才流失的问题。由于改革涉及的执法队伍编制性质不一,在改革过程中大部分参公管理人员为保留参公编制而调离原单位,导致交通运输专业人才流失和业务断层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部分县区在改革过程中减少了核定人员编制(部分县级执法大队仅有4—5个人),导致基层执法力量不强、人员不足。 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继续加强对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顶层制度建设,狠抓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持续提升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情况的报告 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以集约化模式建设了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受理门户、网上审批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等应用服务的青海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加强对接衔接,完善“一张网”。一是抓好对接,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持续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对接。立足“一网通办”,采取分批衔接的方式,深化推动与部门自建业务办理系统的对接。二是紧盯需求,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持续加大电子证照汇聚力度,提升数据共享的深度和层次。三是完善平台,不断提升办事体验。持续优化主题服务分类和网上服务流程,简化注册和登录流程,改版升级“青海政务服务网”,进一步提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四是打响品牌,持续加强“青松办”推广应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出‘青松办’,打响青海的品牌”工作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推广应用“青松办”手机APP的通知》,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 (二)建设规范政务大厅,只进“一扇门”。现有36家部门机构(含中央驻青单位)进驻省级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政务服务审批业务。全面推动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督促指导各级政务大厅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特殊要求外,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综合性实体大厅,做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实现政务服务大厅申报、受理、审批“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事难办、跑多次”。截至目前,全省8个市州、45个县(市、区、行委)政务服务大厅已全面建成。 (三)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最多“跑一次”。积极推行全省政务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建立“网上申请、网上审批、邮递送达”服务模式和网上办事运行机制,设立网上自助申报区,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度。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转变。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审批效率,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进驻事项累计精简申报材料共计466份,精简率达29.7%,累计压缩审批时限共3261个工作日,压缩比率为42.1%。 (四)强化区域联动协调,推动“跨省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要求,学习借鉴省外先进地区的做法、措施,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促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 (五)完善五级政务体系,促进联动化。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今年5月17日,启动政务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建设周报、月报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常态化推进实施。先后赴海北、海南、海东、黄南等市州的6个乡(镇、街道)、10个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初步梳理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下一步,将部署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更好地为乡(镇、街道)、村(社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六)大力推动以评促优,推进“好差评”。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是拉近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距离的有力抓手。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要求,制定印发《青海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州、省直各相关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在线评价和书面评价。按国家标准规范开发建设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展“好差评”应用工作。通过“好差评”,让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助推政务服务水平提升。 (七)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加快“电子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的实施方案》,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构建了全省统一的“一网三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土地矿业权和产权交易等 5大类公共资源交易在平台统一运行,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八)创新交易方式方法,做到“不见面”。一是“不见面”获取招标文件,所有项目招标文件均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及下载,确需纸质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获取。二是“不见面”开展开标评标,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招标项目,实施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的招标项目,以邮寄方式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邮寄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聚集,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三是“不见面”办理CA数字证书,优化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实现网上申请、递交、审核资料。四是推行掌上“青易办”。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手机APP“青易办”的应用,引导市场主体通过APP进行交易信息查询、开标评标场地预约、开标日程提醒、保证金进度查询等,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九)注重线上线下监督,覆盖“全过程”。一是不断加强政务服务领域监督监察,依托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平台预警系统,加强在线监察,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二是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监察,通过电子化监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及矿业权交易、扶贫项目交易等的监督。三是积极参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核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通报。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招投标(采购)市场检查,破解难点痛点,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委、办、厅、局业务办理系统使用的是国家部委的垂直系统,无法对接与交换数据,需在国家层面上解决电子材料、办件数据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交换共享问题。二是部分地区政务大厅建设还需加强。部分地区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还不能够满足群众办事需求,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还不够全面。三是各县(市、区、行委)政务服务部门体制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各县(市、区、行委)缺少专人负责政务服务工作,导致政策衔接出现短板。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对接,着力提升“一网通办”能力。结合我省政务服务工作特点和实际,打通堵点、攻克难点,提升“一网通办”效能。二是改革引领,大力推进“跨省通办”。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助力惠企利企,配合做好全省“跨省通办”事项的梳理工作。三是聚焦基层,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五级联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建成线上线下联动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四是一事一评,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进一步健全“好差评”工作机制,通过企业和群众评价倒逼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事项、评价对象、评价渠道和差评整改全覆盖。五是依托平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工作。不断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范围和功能。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林草和生态保护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整体呈平稳增长态势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00件(含旧存164件)。2017年1211件(含旧存170件),同比增长0.9%。2018年1524件(含旧存166件),同比增长25.8%。2019年1746件(含旧存343件),同比增长14.57%。2020年1761件(含旧存296件),同比上升0.86%。2016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442件,呈逐年持续增长态势。 (二)收案地域分布不均衡 1.西宁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西宁地区两级法院收案256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48.77%。2017年292件,占42.56%。2018年302件,占34.40%。2019年477件,占27%。2020年502件,占28.5%。连续五年收案数占全省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例在逐年下降。 2.海东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海东地区两级法院收案119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22.67%。2017年128件,占18.56%。2018年208件,占23.69%。2019年330件,占19%。2020年318件,占18.05%。 3.海西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海西地区两级法院收案33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5.52%。2017年63件,占9.18%。2018年216件,占24.60%。2019年270件,占16%。2020年237件,占13.45%。 4.海南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海南地区两级法院收案32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4.95%。2017年53件,占7.72%。2018年68件,占7.74%。2019年152件,占8.7%。2020年302件,占17.14%。 5.海北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海北地区两级法院收案49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7.62%。2017年32件,占4.66%。2018年21件,占2.39%。2019年60件,占3.4%。2020年60件,占3.4%。 6.黄南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黄南地区两级法院收案23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3.62%。2017年19件,占2.76%。2018年11件,占1.25%。2019年24件,占1.3%。2020年23件,占1.3%。 7.玉树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玉树地区两级法院收案38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6%。2017年35件,占5.1%。2018年44件,占5.1%。2019年22件,占1.3%。2020年24件,占1.36%。 8.果洛地区收案情况。2016年果洛地区两级法院收案9件,占当年一审行政案件总收案比1.14%。2017年13件,占1.89%。2018年8件,占0.91%。2019年23件,占1.3%,2020年8件,占0.45%。 9.全省行政案件地域分布情况。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共计4131件,其中西宁地区共受理1829件,占比44.27%;海东地区共受理1103件,占比26.7%;海西地区共受理819件,占比19.8%;海南地区共受理607件,占比14.69%;海北地区共受理222件,占比5.37%;黄南地区共受理100件,占比24.2%;玉树地区共受理162件,占比3.9%;果洛地区共受理61件,占比1.47%。 上述数据可知,受全省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西宁、海东和海西地区占比较大,很明显,受理案件较多地区集中于人口稠密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而青南三州因人口稀少且经济欠发达,故受理行政案件数相对较少。海南州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态势,且涨幅较高,原因为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对青海湖南岸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故近年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三)涉案领域较为广泛 从行政管理领域来看: 2016年受理一审案件中,资源类案件85件,占比16.19%;城建75件,占比14.29%;公安类33件,占比6.29%;乡政府16件,占比3.05%;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11件,占比2.1%。 2017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公安类案件50件,占比7.28%;资源类案件47件,占比6.85%;乡政府类案件43件,占比6.26%;城建类案件22件,占比3.20%;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12件,占比1.74%。 2018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乡政府类案件121件,占比13.78%;城建类案件61件,占比6.94%;资源类案件56件,占比6.37%;公安类案件45件,占比5.12%;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11件,占比1.25%。 2019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城建类案件58件,占比6.4%;资源类案件70件,占比7.72%;公安类案件29件,占比3.2%;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件,占比0.33%;环境保护类案件29件,占比3.2%;乡政府类案件30件,占比3.3%。 2020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城建类案件227件,占比22.3%;资源类案件156件,占比15.34%;公安类案件50件,占比4.9%;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48件,占比4.7%;环境保护类案件17件,占比1.67%;乡政府类案件15件,占比1.47%。 可见,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案件仍然居首位,乡政府类案件则逐年下降,但环保、工商、交通、税务、金融等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就近五年行政案件所涉领域来看,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拆除、因生态环境整治强制拆除房屋和清除地上物的案件占比较重,这与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我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有着密切关系,此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群体性或集团性诉讼,需要考虑国家及地方政策与法律的有机统一等问题,不稳定因素较多,案件处理难度也较大。 (四)行政机关败诉率略有下降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38件,败诉率26.85%。2017年138件,败诉率25.04%。2018年153件,败诉率28.81%。2019年145件,败诉率21.35%。2020年155件,败诉率17.59%。 2016年至2020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计729,平均败诉率为17.6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这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重大建设项目增多,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有一定的关系。 (五)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自2019年开始下降,后三年缓慢上升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10件(次),出庭应诉率为38.54%。2017年484件(次),出庭应诉率46.06%。2018年343件(次),出庭应诉率为64.6%。2019年349件(次),应诉率为36.69%。2020年352件(次),应诉率38.89%。2016年至2020年间,从各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看,平均应诉率为51%,西宁、海东和海西占比最高,出庭应诉率较低的为黄南、果洛和玉树。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意识方面。依法行政理念尚未树立。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不尊崇宪法法律,存在随意执法、“执法不依法”现象。诚信意识不够。部分行政机关因人事调整,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调整等因素,政策和管理措施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如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尤其是招商引资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方面,往往以人事调整、“时移世易”等理由,“新官不理旧账”,不积极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不及时兑现或拒绝兑现承诺,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权责意识不强。有权必有责,但有些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履行法定职责不当的情形。程序意识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管理理念,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正确,执法时限、方式等程序要求无足轻重,执法中简化程序违反程序现象突出。风险意识不够。部分行政机关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缺乏足够的警觉性,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及时预警预判,给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带来更大的被动局面。 (二)执法程序方面。遵守法定程序是公平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在行政征收时,片面追求效率,忽视法定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批先征”“边征边批”等现象屡见不鲜;在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经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有的行政机关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律未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拆除行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不履行通知、催告义务,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自行搬迁时间即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或移交当事人,不妥善保管、处置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行政处罚执法中,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有的送达、公告程序不合法,在留置送达时未依法邀请见证人见证或拍照、录像;有的公告送达选择的载体、场所、期限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执法证据方面。证据被称为诉讼的脊梁,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认定事实、证实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提取、收集证据的意识,在做基础调查或审核工作时,不注意对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事项的书面记录和保存,仅凭所听、所看和经验作出行政行为,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因缺乏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而败诉。比较常见的是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对建筑物内物品不清点、登记或拍照、录像,导致原告亦无法举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适用法律方面。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行政法律文书不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应适用此法而适用了彼法、应适用此条款而适用了彼条款,或适用法律法规时未明确具体的条款,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错误。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拆迁补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比较突出,不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完整,或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方式无法获取所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化解争议方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一,化解行政争议既需要人民法院的组织协调,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力配合。部分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仍然不足。有的行政机关不能正视自身违法行为,在自主赔偿方面缺乏积极作为。一些地方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简单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复议申请居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亟待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副职居多,正职负责人以开会等理由不出庭应诉,总的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走过场”“重形式”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法院主持的协调工作,不积极拿出解决方案,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依法行政不仅是人民民主的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权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做尊法学法守法的楷模。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基层政府及负责人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问题,在社会上给一些人造成“权比法大”的错觉,损害党和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从行政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做起,提高依法行政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行政诉讼中所反映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率、协调和解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司法建议回复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当地政府法治考评体系;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依法加大对违法、过错人的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重点加强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的培养;以将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指导,加强新法适用能力的培训,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行政执法中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或人身权;积极发挥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养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执法习惯。 (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在行政执法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诉讼高发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自然资源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指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为执法人员及行政相对人提供行为引导,减少诉讼风险;对征地拆迁、城建规划等涉及民生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在坚持服务大局的同时,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告、听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广泛听取意见,以“先批准后实施”“先征求意见后公告征收决定”“先补偿后搬迁”为基本顺序,逐项依次推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杜绝自行强制执行等违法行为。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执法过程中证据的制作与收集,依法及时固定、保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应依法做好屋内物品的调查、登记和保全。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避免出现权利人错误、遗漏或房屋面积不清、属性不明等实体性错误。在行政执法中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避免机械理解法律或选择性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具体到条款项目,行政执法也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正确认识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推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协调,力争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履行行政应诉出庭义务,努力做到“告官能见官”“出庭出声出效果”,不断提升行政机关应诉水平。完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解机制,形成行政纠纷化解合力。坚持把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负责和法治保障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举措,促进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确保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发挥应有作用。 (四)深化府院良性互动。一是做好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人民法院随案发送的司法建议,针对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二是推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制度。2020年省高级法院起草《国家工作人员常态化制度化旁听庭审活动实施方案》,并以省委依法治省办名义印发。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可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旁听,对于因行政执法不规范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要求具体执法人员参与旁听,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意识和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意识。三是继续推进府院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我省部分法院为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就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高频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共同研究以期达成共识,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推进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化、常态化。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省各级法院2016—2020年行政案件 司法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大常委会: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为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领部分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于5月至7月,听取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14个部门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前往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西宁市及城中区,玉树州及囊谦县,海南州及贵德县等单位和地区,就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期间,实地察看场所12个,召开各类座谈会9次。商请省法院汇总提交5年来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采取省州上下联动监督的方式,委托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青海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目标要求,强化统筹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推进机制。一是抓高位推动。各级政府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法治事项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过问、协调督办。省政府主要领导通过专题会议、指示批示等形式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跟进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合力基本形成。二是抓统筹谋划。印发《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牵头抓总,召开全省推进会系统推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台账分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跟进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层层推进。三是抓示范引领。开展四批次示范创建活动,通过树立先进标杆,实现整体带动提升。海东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被评为示范创建单位。西宁市被评为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全国示范市。四是抓法治督察。按照督察规定要求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逐级传导压力,形成责任闭环,倒逼任务落实。配合中央督察组实地督察,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推动解决工作弱项。五是抓法治考核。有效发挥法治考核牵引带动作用,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注重第三方评估成果应用,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序推进。六是抓法治素养。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树立尊学守用理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提升法治素养和能力。提升普法质效,“七五”普法期间群众满意度达97.5%,名列西北第一,司法部来信表扬。省财政厅连续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单位。 (二)履行政府职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精简审批事项。省级层面累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926项,保留260项,是全国省级保留审批事项较少省份之一。推出“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政策措施,优化审批流程。二是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突出抓好清权、减权、晒权等关键环节,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部编制完成权责清单。完善公布渠道,确保数据同源更新,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青海政务服务网同步公布,并动态调整。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组织律师帮助进行法治体检,出台提速行政审批、降低经营成本、便捷企业办事等政策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深化疫情依法治理、提高公共卫生普法等4个实施意见,为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清理规范收费基金项目,依法取缔中介机构涉企乱收费项目,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全部向社会公布。统筹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解决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四是着力提升政务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化行政服务中心体系,省、市(州)、县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部投入运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实现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构建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成全省统一、覆盖省、市(州)、县三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高频事项全部实现线上办理,“青松办”已成为青海政务服务的靓丽名片。五是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清理559项证明事项,困扰群众办事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大幅减少。六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力减少市场准入壁垒,大幅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在实现市场主体“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有关部门涉企证照事项,实现了省级“36证合一”。七是提升政府效能。全省政府系统建立实施“710”工作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建档立卡、实时跟进、动态跟踪,行政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 (三)强化制度供给,丰富依法行政制度。一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穿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制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各市州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作出安排,规范政府立法工作。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编制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推进生态环保、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营商环境以及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三江源国家公园、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等法规立法步伐走在全国前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解决午托班、小餐饮监管难题,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推介肯定。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文件管理。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问题文件”,维护了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四是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开展。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民法典实施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精简至2491件。 (四)规范决策机制,提升行政决策质量。一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合法性审查率达100%。二是防范行政决策风险。严格落实《青海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前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规避预防了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三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制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配套制度,省、市(州)、县三级政府以及362个乡(镇)政府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参与制度建设、决策咨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同审查等涉法事务,在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上发挥了积极助益。四是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通过听证、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吸纳公众意见,回应了各方利益诉求。 (五)完善执法体制,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6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构建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省农业农村厅4个窗口被农业农村部评为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二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证件。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示执法基本信息,公布行政处罚926241件、行政许可131876件。省公安厅被评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两个基层局所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执法示范单位。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布省、市(州)、县三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省级43个主体全覆盖。紧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显现的执法不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四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针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执法共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组织开展行业案卷评查,对不合格卷进行通报,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六)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省、市(州)、县三级所有权力清单、办事指南均在青海政务服务网统一发布管理、分层分级维护,确保清单之外无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优化再造服务流程,推进精准集成办理,落实“好差评”奖惩制度,推动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发挥多元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有关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监督工作,抓好审议意见办理,提高工作执行力。强化府院良性互动,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开通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制发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全面公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民生、“三公经费”和财政预决算等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 (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制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统一受理、审理和决定的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二是大调解工作扎实推进。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提升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合力化解水平,制发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成功率达97.9%。三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动服务终端向基层延伸,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体和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17个无公证员县开通了远程视频办证系统。探索群团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5类特殊群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畅通。四是不断规范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责任落实年”和“信访业务规范化建设”活动,持续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注重提升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信访秩序明显好转,依法信访工作环境不断优化。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对标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对标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基础工作短板还需补齐。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力度自上而下总体呈逐级递减趋势,基层政府法治工作力量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不相适应,尤其市县两级问题较为突出,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推进乏力。县一级政府在法治建设的意识、能力、效果上,存在不平衡和差异,一些目标任务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差、温差和效果差。基层法治人才队伍力量较为薄弱,法治人才严重短缺,法治机构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偏低,上级部门对下指导力度还不能满足基层迫切需要。 (二)公职人员法治意识还需提升。一些地区和部门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建设的能力不足,超前谋划法治建设的眼界不宽、办法不多,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上创新举措少。个别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缺乏长远谋划,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不够有力,对年度重点工作缺乏必要督查。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决策中缺乏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存在“先经济后法治”的思想,违法履职、政务失信等问题时有发生。政府工作人员学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营商环境还需优化。有的法规规章引领性不够、针对性不强,不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权力取消下放后,配套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上级放权部门对下级承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还不够到位,审管无缝对接还有待加强。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还有隐性壁垒,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不强。优化营商、政务环境协同性不够,行政服务不便民、不高效、不畅通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公共机构层级间、条块间网络信息未完全实现互通共享,政务服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公开制度有待完善。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未授权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网中应用,影响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一些县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办公场所狭小拥挤、服务功能不全的问题,自助化服务设备相对有限,智能化程度不高。 (四)行政执法能力还需增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执法重心下移后,部分领域执法规范化不到位,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业务指导和监管还需加强。有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不强,因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导致败诉的案件占比偏高。行政执法手段较为滞后,运动式执法多,精细化、信息化、实时化程度还不够。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特定领域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和监督还需全面强化。 (五)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氛围还需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行政机关聚焦群众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度不够、精准性不强,“谁执法谁普法”落实不到位,宣传法律条文多、应答咨询多,指导实践少、法律应用少。城乡基层组织和群众学法用法观念不强,自觉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仍需提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需要进一步强化,少数地区督察反馈和问责整改跟进效果有待提高,督察结果运用的途径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展。部分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环节存在走过场现象,受聘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目标,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有效发挥法治政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作用。 (一)加强统筹,进一步健全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治政府建设的政治自觉,在学深悟透真用上当标兵作示范,做忠实的尊崇者、宣传者、实践者。要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省、法治青海建设的大局之中,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力度,实现全省上下步调一致、一体推进。要推动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及早谋篇布局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建立科学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实施好《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科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着眼重点领域,推进“精细立法”“小切口”立法,强化制度供给。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快形成一批具有青海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彰显法治政府建设的青海特色。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级政府要创新行政方式,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要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融合,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数据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社会矛盾排查预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顽症难题,推进政府治理法治化。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要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力度和纠错力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要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补齐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弱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高度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政府法治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各级法制机构立法、行政复议等力量,补齐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短板。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增强执法人员权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规范基层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事项。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不同地区、领域和层级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基层基础普法力度,加强基层普法能力建设。 (五)加大宣传,进一步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践行法治。要科学谋划“八五”普法,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主导作用,促进执法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融通,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要更新普法供给模式,强化对社会环境、普法对象、形式、载体、内容等各要素的分析把握,针对各类受众群体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提供更为精准的普法服务。要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普法活动。要持续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用法治文化的力量滋养公民素质,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关于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自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赴青工作组工作要求,严格对照《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扎扎实实推进综合整治任务落实。王建军书记、信长星省长6次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有关工作,多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副组长先后召开10次调度会、7次专题会、4次现场交流会,实时把握工作进度和节奏,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压茬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分管领导多次深入木里矿区和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检查督导调研,建立了上下联动、各有侧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工作机制,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了保障。截至7月21日,《三年行动方案》第一、二阶段42项整治任务已完成39项,其余3项任务(完成林草保护恢复项目年度任务、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依法推进司法重整和清算)正在持续开展;第三阶段7项任务,已完成4项(木里矿区采坑覆土、巩固边坡修复成果、木里矿区地貌重塑工程、种草植绿工程2021年度项目),其余3项正在持续推进;第四阶段11项任务均已启动,已完成1项,其余10项正在持续推进。初步审定木里矿区综合整治需要资金30.63亿元,主要包含直接工程费、覆土和渣土改良、种草复绿、注水、管护、残煤清运等费用,截至目前累计筹措木里生态环境治理资金9.55亿元,其中省财政垫付下达6.7亿元(海西6亿元,海北7000万元),州级自筹资金2.85亿元(海西2.8亿元,海北500万元),现已支付9.089亿元。期间,省审计厅对综合整治资金使用进行了跟踪审计。 二、木里矿区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一)全面开展矿区现状评估调查。一是及时组织权威的技术单位和专家相继对木里矿区包括兴青和义海公司在内的11个井田动用资源储量进行核实,为依法处置和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及时对兴青公司14家子公司和19家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完成木里矿区11家企业煤炭产销调查,对2014年至2020年7月,10家企业及19座渣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三是组织专业测绘队伍采用现代化测量手段,完成了木里矿区11个采坑和19座渣山面积、体积及坑内积水等数据的精准测量,采坑容积6.83亿立方米,渣山体积4.89亿立方米。四是对木里矿区19座渣山植被退化情况进行了评估鉴定,开展了矿区环境质量监测、水系连通评估论证和应急水文地质调查,形成了相关分析、评估、论证和调查等报告。五是编制了《青海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监测总体方案(2020—2023年)》,通过“青海生态之窗”在木里矿区增设至20个视频观测点位,实现11个矿坑视频观测全覆盖。 (二)高质量完成采坑、渣山一体化治理和修复。组织国内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专业机构及权威专家,对治理和修复工程进行两轮评估、论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为辅,以及人工恢复为自然恢复打基础的原则,对采坑渣山治理、植被恢复、水环境和水资源以及冻土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一体化修复,制定了《大力推进木里矿区采坑、渣山一体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意见》《青海省木里矿区采坑、渣山一体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和方案大纲》。组织编制并批复了11个采坑及渣山一体化治理施工设计,同时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引进专业化生态保护建设主体,及时组织有实力、有技术、有社会责任感的施工单位全面进场开展作业。选派自然资源系统能看得懂图、有施工经验的20多名专家采取“分区包坑”的方式,全过程参与工程管理,发挥“准甲方”作用。安排专业测绘队伍,每两天对施工场地进行无人机测量,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发挥“准监理”作用,确保技术数据可查询、可追溯,为精准评估工程量奠定了基础。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木里矿区11个采坑及周边渣山一体化治理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并通过了阶段性州级验收、省级考核验收和种草复绿前期条件验收,累计完成设计工程量5973.31万立方米,约占渣山总体积4.89亿立方米的12.2%。 (三)科学推进矿区种草复绿工程。科学推进种草复绿前期准备工作,统筹省内外专家力量,在对种草复绿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和实地测量的基础上,制定了木里矿区种草复绿耕作层治理配方施肥、土壤基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制定了立地条件验收评估指标及标准,完成了种草复绿面积调查。在国家有关部委和科研院所的支持下,经过省内外多次论证,制定《木里矿区生态修复(种草复绿)总体方案》和配套支撑方案、相关标准,审定批复并优化11个矿井作业设计,依法依标统筹开展草种、羊板粪、有机肥等物资调运工作。印发种草复绿前期条件省级验收方案、验收办法和种草复绿技术流程。印发种草复绿主要物资抽检及检验方案,组建技术服务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施行干部联点包坑,与种草复绿并联推进地貌重塑、覆土、物资准备验收工作。实施土壤改良、飞播种草、灌木移植和草原生态监测四个试验示范项目,对木里、江仓矿区的种草复绿进行全程全域监测。截至7月10日,木里矿区种草复绿工程大头落地,相关林草2021年度项目基本完成,累计进场人员2869人次、投入设备1322台套,累计使用羊板粪92.25万方、有机肥5.08万吨、牧草专用肥464.7吨、无纺布2283.034万平方米、草种434吨,累计完成翻耕6943.6亩、覆土23468.55亩、种草30331.3亩。种草复绿区围栏封育工程全面启动,截至7月20日,各矿井已拉设围栏19.26万米,围栏拉设任务全面完成。 (四)依法推进矿区16户企业有序退出。制定了《木里矿区企业退出工作方案》,成立企业及矿业权处置专项工作组,分三个小组与矿区内16户企业(含兴青公司)进行了磋商,均书面同意退出。对9宗过期自行废止的矿业权,已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4宗即将到期的矿业权,已书面通知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到期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完成了矿区开发建设投入评估审核工作。成立了江仓一号井、江仓四号井闭井工作组,制定闭井工作方案,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井筒封闭方案,全面启动井筒封闭工作,江仓一号井闭井工作已完成。同时,在企业及矿业权处置过程中,积极做好青海国投、西钢集团、盐湖股份、西矿集团风险化解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木里矿区综合整治中,始终注重科学整治,从技术、经济、环保等多方面考虑,对每一个采坑及相应渣山治理模式反复进行比选,共召开评审会议31次,对确需调整和优化的方案进行了严格的专家评审论证。注重依法整治,聘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规划方案制定、企业退出、司法处置、行政处罚及长效机制建设,及时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开展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处置。注重加强环保和安全生产,对治理中的规划、方案、设计开展环评和安评,在施工中避免二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及时进行了处理,确保了施工安全。注重水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定期对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对确需通过引流入注矿坑形成高原湖泊,严格控制流向,做到只进不出,不汇流、不污染。注重控制投资和资源利用,多次优化施工设计,渣土回填量由8400万方缩减到不足6000万方,工程治理费用减少约4.5亿元。加强工程项目投入审计评估,综合治理总投入由中标价33.61亿元减少为30.63亿元。施工中对植被状况良好的渣山和部分地段全保留,严格控制退化渣山动用比例,尽最大限度收集退化渣山中可以用于覆土的900余万方渣土,按照不超过25°的标准对渣山进行削坡整型,为种草复绿创造了良好的地形地质条件。 三、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 (一)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根据《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迅速启动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工作。2020年8月20日,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信和市场监管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大排查工作方案》及相关通知,涉及的两市两州及10县政府快速制定并印发了行动方案,明确了保护清单、修复清单、管护清单和监管清单,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片区内涉及生态环保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和矿业权等数量、位置、合法性和生态环境状况等进行了全面排查。对非法开采、侵占河道、损坏草场、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重点排查,共排查疑似图斑1221个,经州县级自查、省级排查、地区确认后,确定“问题图斑”798个,并建立了数据库,实行台账管理,制定《大排查治理工作任务手册》,两市两州10县政府启动分类整治工作。 (二)全力实施“问题图斑”分类整治。在大排查成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问题图斑”分类整治,省有关领导对做好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并多次深入被检查地区进行抽查调研,省自然资源、生态、林草三部门联合开展了明察暗访。以综合整治存在问题为导向,省直有关部门会同两市两州政府组建交叉检查组和专家指导组,进行了“背靠背”式的交叉检查,初步达到了“以检促改、以检促实、以检促销”的目的。截至7月中旬,798个“问题图斑”中,已完成整治516个(西宁市12个、海东市155个、海西州141个、海北州208个),正在进行整改277个(西宁市1个、海东市107个、海西州145个、海北州24个),自然恢复5个(海西州5个),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平方公里,新建侵蚀沟谷坊治理工程311座,“问题图斑”分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三)有序推进矿业权分类处置和砂石整合整治。一是今年1月印发了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木里矿区以外)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明确了保留、整改、退出三类处置方式,各地相继制定方案,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共涉及矿业权254宗,除祁连山国家公园78宗矿业权全部退出外,还有176宗矿业权需进行分类处置。4月—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的市州进行了4次实地督导并召开推进会。各地初步确定176宗矿业权中保留62宗、整改34宗、退出80宗,县级政府正在依法办理退出矿业权的矿山关停手续,现已完成24宗矿业权注销工作。二是为实现砂石资源开发逐步向规范化、规模化、智能化转变,解决“小、散、乱、差”等问题,制定西宁海东、海西、海北、青南四州砂石资源布局整合优化方案,截至目前,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4个市州砂石矿山应退出50家,已退出38家,完成76%,西宁、海东大中型砂石矿山已建成实时在线监测系统。 (四)扎实推进修复管护长效机制建设。深刻汲取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教训,一是制定了资金筹措、一体化整治和评估考核验收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和意见。二是紧密结合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特征、生态修复的特点,将《三年行动方案》中“建成高原高寒矿山生态公园”调整为“建设高原高寒木里矿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示范区”,配套制定了3年建设规划。同时,完成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三是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制定《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验收指南,加紧研究制定《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的意见》。四是举一反三,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编制《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青海省煤炭资源开发矿区设置意见》。五是建立完善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六项工作机制,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从省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实行脱产集中办公,制定“问题图斑”修复治理标准,完善综合验收销号机制、建档归档制度,建立后续移交管理、资源盘活利用和项目资金申报等3项制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推进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对我们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一次大考。现在是种草复绿、生态恢复治理窗口期和黄金期,我们将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三年行动方案》,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推进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种草复绿工程评估验收,做好工程量确认和资金结算。启动木里矿区种草复绿“回头看”,制定出苗率检测和种草复绿成效评估方案,加快完成无纺布、围栏等物资拉运,有序推进各矿井原生活设施拆除,于10月底前完成围栏拉设,科学制定下一步种草复绿工作方案。祁连山南麓“问题图斑”整治完成量已过半,要尽快启动验收销号工作,充分发挥交叉检查组和专家组的作用,按照整治和销号两手一起抓的方式,有序减少“问题图斑”数量,同步做好优秀整治经验推广和档案归档工作。 (二)继续扎实做好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后期管护。加快推进木里矿区围栏封育工程,实施木里矿区道路规范收窄工程,有序拆除木里矿区公共区域内部临时建筑物,对种草复绿区实施围栏封育,尽快制定管护办法,及时建立年度管护方案,落实封育禁牧要求,实施全时段、全区域、全天候监测,做到“管护人员、措施、质量、效果”四到位,持续巩固种草复绿成果。制定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压实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开展综合整治科学研究和全方位监测,健全省级生态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善监测体系,推进矿区气象、水文、植被、土壤、冻土和生态环境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 (三)依法稳妥推进木里矿区企业出清和祁连山南麓矿业权分类处置。加快推进木里矿区企业退出进度,分类做好企业及矿业权处置工作,依法推进企业补偿审核、磋商谈判和有关井工工程闭井,全面系统排查省属相关企业矿业权退出可能引发的重大风险,深入研究风险化解路径和方法,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紧推进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矿业权分类处置和砂石整治整合,确保今年798个“问题图斑”整治大头落地、基本完成,保留的矿业权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有序关闭退出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砂石采矿权,到年底大中型砂石矿山建成比例达到80%,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勘查项目全部实施绿色勘查。 (四)持续推进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司法处置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及民事、公益诉讼进程,持续做好资金筹措和统筹整合,依法完成企业补偿清算。规范水资源使用、交易,推进木里矿区治理动态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实施木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庆华支沟生态治理,优化全省煤炭资源开发矿区设置,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全力推进草地畜牧业建设。开展高寒矿区植被修复种子生态包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实施高寒矿区表层土壤改良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推进土壤改良试验示范和种草复绿实验。 (五)科学做好评估考核验收。成立评估考核验收联合工作组,制定评估考核方案,建立预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年度和专项评估考核验收,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任务指标销号、任务内容优化建议,确保整治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确保整改不彻底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健全督促整治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综合整治资金跟踪审计,完善工作档案管理,巩固整治成效,确保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综合整治政策、标准和修复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新闻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地区和部门责任,指导组织相关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职工,促进职工积极就业,保障好困难职工的生活,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舆论引导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妥善应对网络舆情,线上线下形成合力,凝聚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杨汝坤]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确认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88名。近期,有关选举单位进行了辞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由西宁市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马志祥因工作变动、常登成因个人原因、高华因退休、蒙永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由海南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张文魁因工作变动、索南东智因退休,分别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西宁市、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马志祥、常登成、高华、蒙永山、张文魁、索南东智的代表资格终止。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补选吴晓军、吕刚、尕玛朋措,玉树州人大常委会补选蔡成勇、何勃,果洛州人大常委会补选李宏亚、熊嘉泓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根据各选举单位的补选报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吴晓军、吕刚、尕玛朋措、蔡成勇、何勃、李宏亚、熊嘉泓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告。 本次省人大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89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一、补选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7人)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吕 刚\&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委书记\&男\&汉族\&河南 淮滨\&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尕玛朋措\&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男\&藏族\&青海 囊谦\&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吴晓军\&中共青海省委副书记\&男\&汉族\&江西 泰和\&博士\&中共 党员\&海南州\& 蔡成勇\&中共玉树藏族自治州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西宁\&研究生\&中共 党员\&玉树州\& 何 勃\&中共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男\&汉族\&陕西 户县\&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李宏亚\&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男\&汉族\&重庆\&大学\&中共 党员\&果洛州\& 熊嘉泓\&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男\&汉族\&江苏 滨海\&研究生\&中共 党员\&果洛州\&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马志祥\&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男\&回族\&青海 化隆\&大专\&中共 党员\&西宁市\& 常登成\&湟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汉族\&河北 泊头\&本科\&中共 党员\&西宁市\& 高 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男\&汉族\&山东 济阳\&本科\&中共 党员\&西宁市\& 蒙永山\&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男\&汉族\&广西 贵港\&本科\&中共 党员\&西宁市\& 张文魁\&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男\&汉族\&青海 祁连\&本科\&中共 党员\&海南州\& 索南东智\&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男\&藏族\&青海 化隆\&本科\&中共 党员\&海南州\& 二、辞职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6人)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蒙永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辞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蒙永山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蒙永山辞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关于提请接受蒙永山辞去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本人蒙永山,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现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现请求辞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查员职务。 恳请批准! 申请人:蒙永山 2021年6月2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志勇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志勇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提请接受李志勇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李志勇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因任职年龄到限,特请求辞去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予批准。 在我任职期间,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机关同志们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请辞人:李志勇 2021年6月29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公保才让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公保才让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公保才让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特请求辞去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予批准。 在我任职期间,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机关同志们的关系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请辞人:公保才让 2021年6月29日 关于提请接受公保才让辞去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公保才旦、黄城辞去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公保才旦、黄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公保才旦、黄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 因本人工作调动,特请求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予批准。 本人任职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和分管副主任严格要求、指导引领、关怀支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机关同志凝心襄助、默契合作、聚力履职,在此向各位领导和同志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 请辞人:公保才旦 2021年7月6日 关于提请接受公保才旦、黄城辞去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辞 呈 辞 呈 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予批准。 在我任职期间,得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省人大机关同志们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请辞人:黄城 2021年7月14日 关于提请任命公保才让、熊嘉泓职务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任命: 公保才让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熊嘉泓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免去黄城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7月26日 关于提请免去黄城职务的议案 免去: 黄城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命: 公保才让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熊嘉泓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三、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书面); 六、审查批准《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七、审查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八、审查批准《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订)》; 九、审查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十、审查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书面);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审查批准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十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十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六、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议案; 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审查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十七、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十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二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 二十一、听取和审议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报告; 二十二、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二十三、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二十四、其他。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 (2021年7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日 期 内 容 7月26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建军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3.听取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张宁作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 案)》的说明 4.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 见(书面) 5.听取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勇作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6.省人大社会委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7.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8.听取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佐龙作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 说明 9.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10.听取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会锋作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 订)》的说明 11.省人大民侨外委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12.听取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战坡作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 订)》的说明 13.省人大环资委关于《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14.听取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斯琴夫作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 工作促进条例》的说明 15.省人大社会委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16.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 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书面) 17.省人大社会委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龄的变通规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18.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鸟成云作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19.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滕佳材作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的报告 20.听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宏亚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 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1.听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党晓勇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2.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3.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4.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 果的报告(书面) 25.听取省审计厅厅长朱清作关于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 计工作的报告 26.听取省审计厅厅长朱清作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 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7.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 案》的说明 28.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 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29.听取省教育厅厅长韩英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30.听取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汝坤作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 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情况的报告 31.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 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下 午: 3时分组审议 1.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 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人事事项(接受蒙永山辞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职务的请求) (3时20分召开第78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3时30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1.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 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通过有关人事事项 第二次全体会议之后进行分组审议 1.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 2.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3.青海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 4.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5.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6.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7月27日(星期二) 上 午: 9时分组审议 1.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修订) 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3.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4.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青海省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7.2020年部分财政绩效评价报告 8.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20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 的报告 9.202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0.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 对2019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11.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12.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审 查结果的报告 下 午: 3时分组审议 1.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2.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情 况的报告 4.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全省监察机关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7月28日(星期三) 上 午: 9时分组审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2.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3.省人民政府关于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 情况的报告 (10时30分召开第79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下 午: 3时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闭会 就地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八讲。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徐显明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道路》辅导讲座。 主持人:尼玛卓玛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日程 (2021年7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出席名单(53人) 主 任:王建军 副主任:张光荣 马 伟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张黄元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王建民 杨 颐 董富奎 左玉玲 王光谦 孙 林 杜贵生 周卫军 李宁生 赵宏强 高玉峰 林亚松 赵喜平 黄 城 马成贵 李在元 李国忠 王志明 李培东 多杰群增 苏 荣 李居仁 李志勇 杨牧飞 徐 磊 尤伟利 索端智 王新平 巨 伟 左旭明 马家芬 张 谦 陈 志 陈 玮 周洪源 姚 琳 王 舰 邓小川 何 刚 贾小煜 索朗德吉 朱春云 开 哇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3人) 委 员:公保才旦 邢小方 薛 洁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6人,实出席53人) 滕佳材 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匡 湧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李宏亚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燕海茂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台 本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才旦卓玛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白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贾志勇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卫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罗昌青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公保才让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清英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志伟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继沛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刘水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康 忠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袁 玲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宝兰花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 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星占雄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汪芙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明星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王士勇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马 宏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郑永健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 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天友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文林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燕丽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昝春芳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王 海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国秀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朱安香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 黎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刘海云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志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薛玉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晁 沐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董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熊嘉泓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人选 庞海强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马严坤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李 宏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孙 冶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鲍武章(代表) 西宁乡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包迎魁(代表) 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褚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 辉(代表) 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社区党委书记 赵红霞(代表) 西宁市城北区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服务科科长 鹿红英(代表) 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彭有宏(代表) 东正平管廊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赵豹英(代表) 西宁市大通县永欣种养殖公司经理 才让太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朱战坡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佐龙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斯琴夫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生彪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进花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欧要才仁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景昌 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会锋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党晓勇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 英 省教育厅厅长 吴德军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刘天海 省司法厅厅长 侯碧波 省财政厅厅长 杨汝坤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汤宛峰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张 宁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朱 清 省审计厅厅长 熊士泊 省住房和城乡建厅总工程师 李 芳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6月1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赴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包联的黄河上游大型储能工厂项目进行专题调研。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出席省政府职能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汇报座谈会并讲话,带队赴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调研。 ●6月1日至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山东省考察学习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6月1日至4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调研“两室一平台”规范化建设。 ●6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以普通党员身份,为财经委党支部和办公厅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讲授专题党课。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西宁市城中区人大代表投票选举。 ●6月3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4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 ●6月4日 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合作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座谈会在西宁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6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在西宁联合举办的2021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 ●6月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开幕式,并参加巡馆活动。 ●6月6日至11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到北京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6月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出席2021青海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论坛。 ●6月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省委省政府汇报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赴海北州调研督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6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张黄元列席省委第14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张黄元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暨党史学习教育第三次专题研讨会。 ●6月1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第145次常委会。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66次(扩大)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出席会议。 ●6月1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7次党组会议暨第76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张黄元出席会议。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暨党史学习教育第四次专题研讨会,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为主要内容进行研讨。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参加会议。 ●6月17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专题听取常委会人代工委工作汇报。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为人代工委党支部、监察司法委党支部和办公厅第一党支部作了题为《崇尚严于律己的品德 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的专题党课。 ●6月17日至18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副主任王越一行来青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召开重庆市人大来青调研座谈会,副主任马伟参加座谈会并赴海南州陪同调研。 ●6月17日至1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赴玉树藏族自治州调研督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两室一平台”规范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落实情况等工作。 ●6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吴海昆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暨省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 ●6月19日至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青海,就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情况进行检查。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陪同检查并主持汇报会。 ●6月21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队赴西宁市开展2021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非公经济发展及中小企业促进立法专题调研。 ●6月21日至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赴湖北省、浙江省学习考察法治政府建设。 ●6月21日至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赴果洛藏族自治州调研督导县乡换届选举、“两室一平台”规范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落实情况等。 ●6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赴西宁市督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6月23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赴西宁走访慰问获得党内功勋荣誉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老干部及烈士遗属。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会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吴海昆、张黄元参加会议。 ●6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出席青海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暨新建西宁大学项目开工仪式活动。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第146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参加省人大机关举办的“以青年之声献礼党的百年华诞”为主题的青年干部党史学习教育心得分享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国家发改委与全国人大青海代表团就建议办理工作的视频会议。 ●6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参加青海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暨乡村振兴推进大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在“七一”前夕,赴西宁市看望慰问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员、老党员和烈士遗属。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大通种牛场牦牛繁种基地,开展共庆建党100周年“学党史忆初心”主题党日活动并讲党课。  ●6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在新宁广场参加“永远跟党走——心中的歌儿唱给党”歌咏活动。 ●6月2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全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大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暨“学史崇德”专题研讨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参加全省“两优一先”表彰大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参加省人大机关举办的“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表彰先进暨“壮丽100年·奋进新时代”庆祝建党100周年文艺演出系列活动。 ●6月29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为省人大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讲授《学好党史必修课 汲取奋进新时代的精神力量》专题党课,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张黄元出席。 ●6月29日至3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全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情况进行座谈,并在西宁市、海东市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 ●6月30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为民侨外委党支部和农牧委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以《知其所来明其所往,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持续深厚的奋斗力量》为题讲授党课。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参加青海原子城纪念馆恢复开放仪式。 ●7月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集中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活动。 ●7月2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专题听取监察司法委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 ●7月3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吴海昆、张黄元参加省委庆祝建党100周年座谈会。 ●7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带队赴黄南州调研督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 ●7月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暨党史学习教育第四次专题研讨会。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暨“学史崇德”专题研讨会。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并讲话。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会议。 ●7月7日至8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赴海南州督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7月7日至10日 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曹建明率调研组来青就“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召开座谈会并陪同调研。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参加座谈会并陪同调研。 ●7月7日至9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队赴海西州调研督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并开展2021年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中小企业促进立法情况及代表重点建议督办专题调研。 ●7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出席第二十届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开幕式。 ●7月10日至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陕西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调研。 ●7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第147次常委会。 ●7月12日至14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率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来青就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法治保障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调研,副主任尼玛卓玛主持座谈会并陪同调研。 ●7月12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审查、“七五”普法工作等陪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一行调研。 ●7月13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暨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7月14日至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专题读书班。 ●7月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中国民主同盟成立80周年暨民盟青海地方组织成立70周年纪念大会。 ●7月19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党组会议暨第77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7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在京拜会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联络局有关领导。 ●7月21日至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带领调研组来青就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主持座谈会并参加调研。 ●7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第22届青洽会集中签约仪式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赶赴祁连县灾害现场了解情况、慰问救灾工作人员、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2021西宁城市发展投资洽谈会主旨论坛——绿色产业发展论坛。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第22届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海东市专场签约仪式。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以“青山绿水·海纳百川”为主题的大美青海营商环境推介会并致辞。 ●7月22日至23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赴海北州祁连县开展代表主题活动。 ●7月23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召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参加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汇报会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第22届青洽会果洛藏族自治州营商环境推介暨招商引资专场签约活动。 ●7月23日至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深入木里矿区督查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第148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省委务虚会暨中心组专题研讨会。 ●7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赴海东市民和县督导调研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和“两室一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 ●7月26日至28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51人出席会议,王建军、张光荣分别主持全体会议。 ●7月2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出席会议。 ●7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调研督导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 ●7月27日至8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徐显明率调研组来青就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主持召开座谈会并陪同调研。 ●7月28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副主任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出席会议。 ●7月28日至8月1日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锐带队来青,专题调研黄河流域省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刘同德分别陪同调研。 ●8月2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69次(扩大)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张黄元出席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会议。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省人大财经委党支部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对照检查发言。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参加青海省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理论研讨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省委统战部召开的党外人士通报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主持召开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 ●8月3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办公厅第四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8月3日至4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出席玉树藏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 ●8月3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社会委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刘同德、张黄元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 ●8月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法制委法工委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出席2021青海湖诗歌节开幕式暨1573金藏羚羊国际诗歌奖颁奖典礼。 ●8月4日至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赴海北、海南藏族自治州开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立法调研。 ●8月5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参加青海省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理论研讨会。 ●同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党支部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并作对照检查发言。 ●8月6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以党外人士身份列席省人大环资委党支部召开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分享党史学习心得。 ●8月6日至9日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我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全国人大代表张光荣、韩晓武、滕佳材、张晓容、马乙四夫、马福昌、扎西多杰、孔庆菊、白加扎西、毕生忠、沙沨、阿生青、孟海、夏吾卓玛参加调研。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参与调研。 ●8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参加2020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8月10日至13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专题听取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情况汇报并带队赴果洛州及甘德县、班玛县实地调研。 ●8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鸟成云列席省委第151次常委会。 ●8月13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0次党组会议暨第80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8月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讲话。 ●8月17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省人大农牧委党支部召开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8月17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深入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就《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8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带领调研组赴海东市开展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带队赴海东市、西宁市督办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前公办园建设顶层设计”的建议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8月19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调研督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普能力建设 持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建议》和《关于加强全省院前医疗紧急救援服务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和重点专科能力建设的建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黄元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讲话。 ●8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主持召开《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专家论证会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赴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对包联的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进行调研督导。 ●8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黄元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讲话。 ●8月27日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党支部、人代工委党支部赴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原子城,联合开展“传承‘两弹一星’精神 坚守初心勇担使命”主题党日活动。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活动。 ●同日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党支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党支部、社会委党支部、办公厅第四党支部赴省人大机关北山绿化基地,联合开展“保护生态环境 践行文明行动”主题党日活动。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活动。 ●8月30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赴海南州、海北州调研督办省人大代表建议。 ●8月31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列席省委第152次常委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