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MU LU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 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5)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7)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 制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9)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纪要…(1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 …(14)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实施河长制 湖长制条例(草案)》的议案…(18) 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张世丰(18)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 长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20)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 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书面)…(2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23)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30) 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的说明…张 宁(30)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杨牧飞(32)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36)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37) 青海省消防条例…(37)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消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议案…(46) 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陶 林(46)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 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杨牧飞(48)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 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5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 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52)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 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55)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 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贾小煜(56)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青海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 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书面) …(5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 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59)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60)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西宁市爱 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报告…(65) 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说明 …韩生才(65)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宁市爱国卫 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67)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宁市爱国卫 生管理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69)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议…(71)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72)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报告…(82) 关于修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 说明…赵永寿(83)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海西蒙古 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86)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海西蒙古 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 报(书面)…(8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玉树 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 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议…(89)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90)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报请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报告 …(91)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欧要才仁(92)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 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的审查报告(书面)…(93)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 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9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民和 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决议 …(95)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96)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 条例(修订)》的报告…(102) 关于修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吕建青(103)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民和回族 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105)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民和回族 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 (书面)…(106)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 的报告…张光荣(10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鸟成云(114)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 …王黎明(127) 关于我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 报告(书面)…(134) 西宁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40) 海东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42) 海西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44) 海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46) 海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48) 玉树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50) 果洛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52) 黄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15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 落实情况的报告…刘天海(156) 关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 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6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 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决定…(165) 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 预算的报告…侯碧波(166)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 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书面)…(169)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 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崔廷辉(171)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苏全仁(173)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重点督办代表建议 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176)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 情况的报告(书面)…(179)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 报告(书面)…(18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索南丹增 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 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190) 关于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议案 …(19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192) 关于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 议案…(19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杨志文同志任职的议案 …(19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王定邦同志免职的议案 …(19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19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杨旭东免职的 议案…(196)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196)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议程…(197)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日程…(198)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202)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203) 大事记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大事记…(207) 2021年 第4期 (总第261期)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公报编委会 主 任:张光荣 副 主 任:贾应忠 公保才让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新平 开 哇 左旭明 邢小方 多杰群增 杜贵生 李白玉 杨牧飞 陈小宁 罗昌青 赵宏强 贾小煜 贾志勇 执行主编:王勇峰 责任编辑:孙东奎 黄文君 编 辑:张立阳 郭 瑶 编辑出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电话:0971—8455589 传真:0971—8453157 地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印刷:青海日报社印刷厂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光荣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执法检查覆盖面广、力度大、工作扎实,报告坚持问题导向,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查找问题切中要害,对策建议切实可行,会议同意这个报告。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持续深化法律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牢记“国之大者”,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共同保护的工作格局。一要压紧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总结推广“无废城市”经验,健全信息共享和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做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综合利用。二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引导和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做到依法生产、依法排放,坚决防止“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三要深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固废防治朝着集中化、一体化处置的方向发展。 二、聚焦固废处置短板,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过程,目前我省尚处于初级阶段,要聚焦短板不足,精准发力,持续推进。一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升公众垃圾分类参与率和准确率,做到“自觉分”“分的准”,推动公众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二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资金投入,拓宽社会投资融资渠道,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足分类处理末端短板,提升分类处理能力,着力解决“混装混运”“先分后混”的问题。三要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规体系,支持西宁市开展试点工作,尽快出台《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扩大试点面,加快全省性立法进程。推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循环利用。四要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含量,健全垃圾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机制,研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相关政策,加快推进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合理确定上网电价,确保尽快建成投入运行。五要加强城乡统筹,在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同时,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创新垃圾处置方式,努力推动我省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聚焦固废处置风险点,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一要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和水平,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强化对社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小微企业、药店、实验室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监管风险。二要进一步严格医疗废物管理,加强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的监管,同时高度关注乡镇卫生院存在的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不及时等问题,有效防范医疗废物泄露和交叉感染的安全隐患。三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提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四要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从保护三江源、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高度,研究完善外省转入处理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政策,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运填埋,从严管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理行为。 四、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治污合力。进一步强化法律刚性和制度约束,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要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加强环境司法鉴定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重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二要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充实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不足问题,努力使执法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三要增强协同治污合力,进一步理清各相关部门、地区的职责,积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加强固体废物的联防联治,努力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形成协同机制,增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4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执法检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鸟成云所作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畜牧法,健全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有序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不断提升畜禽种业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强化安全质量监管,推动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执法检查报告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于法有据,提出建议切实可行。同时,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 一、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统筹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畜禽品种选育和推广,提高核心种源保障能力。加快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建设,推进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优化对育种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评价机制,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育种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现代育种机制和体系。高度重视八眉猪保种工作,全力推进保种场建设,积极扩大保种群规模,抓紧改善养殖和防疫条件,有效降低种质资源流失风险。 二、稳步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健全草原保护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草原生产力,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加大“粮改饲”政策实施力度和覆盖范围,优化粮草布局,有序建设人工饲草地。加大牧区草地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股份制改造,加快分散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集中速度。大力推广牦牛、藏羊高效养殖技术,促进形成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赢”的草原畜牧业发展机制,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坚持以草定畜,发展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生态牧场和家庭牧场,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稳步推进沙化草原的综合治理。 三、不断提升动物防疫综合能力。全面加强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县级兽医实验室、疫苗冷链体系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理病死畜禽行为。把动物防疫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依法足额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工作经费。加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强化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防疫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严把产地检疫关、运输监管关、落地检查隔离关,做到执法不留空白、消除死角。 四、全面强化政策扶持和保障。健全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机制,依法依规扶持畜牧业发展。统筹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简化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有效保障合理畜禽养殖用地需求。探索开展有关抵押贷款试点,加大畜牧业金融扶持。大力推进能繁母畜、畜禽养殖保险,逐步实现对重要畜禽品种保险的全覆盖。完善病死畜禽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畜禽屠宰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公司+合作社+农户”产业化模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五、加快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目标,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努力构建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畜产品加工储运、电子商务、休闲体验等二三产业发展。积极探索“旅游+农业+畜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大品牌培育和宣传力度,着力打造“高原牌”“有机牌”“绿色牌”。加快补齐牛羊饲养、加工、销售环节短板,建立生产和产品评价标准,推进牛羊养殖规范化、加工标准化、物流现代化、营销网络化全产业链建设。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 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黎明副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以联组会议形式进行了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环境,加强政务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合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积极破解企业发展难题,有力推进了我省非公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非公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社会贡献不断增大,质量质效稳步提升,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省政府的专项报告总结成绩客观实在,分析问题具体透彻,对策举措科学合理,同意这个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还有一定差距,融资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营商环境还需下功夫持续改善,企业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企业现代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等。针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以进一步深化认识为前提,切实增强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完整准确理解“两个毫不动摇”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没有变”的重大判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作为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实现“十四五”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强化政策统筹和部门联动,狠抓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用心用情用力为非公企业排忧解难,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主攻方向,积极营造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全面推进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基础上,抓紧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出台《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配套措施,编制实施《青海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法治保障。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及时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跟踪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完善落实政策督查制度,确保政策发挥效应。要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好“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高标准、高质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有效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积极推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强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搭车收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和企业诉求渠道,党政干部在守住道德、政策、法律三条底线前提下,坦荡真诚地同非公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让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发展。 三、以推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为主要任务,着力提升对非公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金融在稳企业、增动能特别是在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算好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账、算好长远账,以金融稳保障企业稳,以企业稳保障金融稳,以金融活促进经济活,以经济活促进金融兴。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向中央金融机构争取差别化政策支持;切实用好涉企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多元投融资体系,探索创新融资平台,充分发挥“青信融”、拉面贷、活畜贷、无形资产抵押贷作用,鼓励引导融资机构、金融机构增加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担保能力和投放力度。要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开展多种增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尽职免责长效机制,完善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度提高对非公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进一步提升对非公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要引导非公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提升对金融市场和产品的运用能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解决资金瓶颈。 四、以打造“四地”为发力点,引导非公经济积极融入战略大局和新发展格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打造“四地”是习近平总书记给青海指明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也是青海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要引导非公企业积极融入战略大局和新发展格局,注意在重大规划、项目、工程中吸纳非公企业参与。要立足青海特有资源禀赋,合理配置资源,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发挥财税政策和专项资金的引导培育作用,鼓励非公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协同,与中小企业在技术、人才和渠道等方面共享,找准适宜自身发展模式的产业,积极融入到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特色精细化工产业和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农林牧特色种养加工产业,以特色产业培育提升优势产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升级,在融入大局中占得先机、有所作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以深化科技创新为根本,大力推动非公企业创新上台阶。要持续推进落实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政策措施,统筹好资金、资源和政策,提升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档次质效,持续推进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培育”工程,进一步加强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资源整合,加快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努力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特别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带动产业升级,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要支持非公企业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借脑益智”,借力发达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要落实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政策措施,加大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力度,推进“揭榜挂帅”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给非公企业更多科技研发机遇。 六、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不断提高非公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才强省战略,建立企业人才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形成人才发现与引进、分类培养、短板提升、按需使用、全面评价、有序流转的全流程人才工作体制,积极引进和培育非公企业所需的经营管理、创新型人才以及高层次产业工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工代训等企业职工培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德技兼修的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青海工匠”,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要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企业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转变传统粗放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着力提升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能力,发挥好协调服务、行业自律、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七、以提升专题询问实效为落脚点,认真抓好应询承诺事项落实工作。要增强对人大依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落实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细化分解优化营商环境、政务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破解融资难、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一件一件抓好落实,一件一件整改销号,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给全省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年9月27日至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48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黎明、张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省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民和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二、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青海省消防条例; 四、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五、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六、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七、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九、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十、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一、审议人事事项。 会议对《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初审。《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为保证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为保证我省条例充分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提请以后的常委会继续审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这次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后第四年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为全力推进我省污染防治、减污降碳、垃圾分类等方面工作,为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贡献了力量。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畜牧业事关国计民生,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提出加快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相关部门要解决好我省畜牧业发展和固废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助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提升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和实效。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联组会议上进行了专题询问。会议认为,非公经济对解决就业问题,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新活力极其重要。会议要求,相关单位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抓好工作落实,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第七个五年普法决议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治在建设平安青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强化思想认识、压实具体责任、创新普法方式,全面贯彻落实好这次会上通过的“八五”普法决议,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顺利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法治基础,提供有效保障。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加快债券发行,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债务风险管控。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农牧委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从代表意见办理情况来看,省教育厅、省卫健委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办理,密切联系代表,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建议办理评议和满意度综合测评总体给予充分肯定、高度评价。从督办情况来看,省人大教科委、农牧委等督办单位主动沟通、深入调研,跟进办理情况,及时予以督导,不断提升督办实效。下一步,要认真梳理总结代表意见办理工作,总结经验、转化成果,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把事关全局发展的大事要事做好,把基层群众所盼的急事难事做优。 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九讲,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创新工程即高端智库“深化农村改革”项目首席专家徐祥临作《以组织振兴统领乡村振兴》的辅导讲座。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纪要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湖长,在各河湖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对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活动。 第七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湖长。 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责任河长湖长。 河长湖长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聘用河湖管护员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建立健全总河长湖长会议、责任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主体责任; (二)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 (三)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下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依法履行职责;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问题,督导本级和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省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晰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 (四)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五)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联防联控工作; (五)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二)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 (四)协调指导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责任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第十六条 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河湖管护员承担河湖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协助本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三)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 (四)承担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 (五)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河湖管理权限,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河湖管理和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共同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统一管理目标任务和治理标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涉河涉湖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湖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湖长审阅或者适时听取本级责任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河长湖长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 (二)对河湖存在的问题缓报、瞒报、谎报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或者本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 (二)对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按照职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4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和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我省河流湖泊众多,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3518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42个,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2017年以来,我省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河湖环境稳步改善,整体工作得到水利部充分肯定。随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不断深化,制度连续性、约束性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需要从法治层面明确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架构、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等,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法治化。因此,制定我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水利厅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吸纳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省司法厅和省水利厅反复研究修改,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定义内涵。根据国家意见精神,参考外省立法经验,草案明确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以及河湖设立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第三条)。 (二)关于河长湖长工作的组织体系。按照国家意见要求,结合省情实际,草案明确在区域管理方面,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湖长;在流域管理方面,各河湖流域分级分段分片设立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第七条)。 (三)关于河长湖长职责。结合各级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等,草案分别对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八条至第十条)。同时,考虑到立法中不宜对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草案明确乡(镇、街道)应当依法与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签订协议书,对履行职责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一条)。 (四)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为实现河湖管理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草案规定了河湖长会议、工作督察、联防联控、信息化管理、工作报告和述职、考核表彰、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水利厅 张世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落实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推动我省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问题导向明显,条文务实管用,符合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印送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就草案初审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在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带领下赴海东市以及黄南州、祁连县、门源县、湟源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有省人大农牧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牧委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深入讨论,对草案作了反复修改。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第71次党组会议暨第81次主任会议审议,并报请省委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增加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内容。有的政府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条例立法目的中应体现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内容。经研究认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省委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进一步规范河长制湖长制原则。有的政府部门和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四条关于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应坚持的原则规定的不规范、不全面,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研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的规定,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删除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河湖长制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是否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还需进一步研究。经研究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河湖长制工作还未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我省也未作出这方面规定,并且目标责任考核属于省委决定的事项。在表彰奖励方面,国家和我省均有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在条例中可不作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四、完善河长湖长及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牧委员会提出,草案中关于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职责的规定不全面、不清晰,应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经研究,参照不久前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建议对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省、市、县、乡、村五级责任河长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作修改完善,特别对河长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联合共治方面的内容也应作进一步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五、删除赋予基层行政执法权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十八条关于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规定是否合适还应研究。经研究认为,这方面的内容行政处罚法已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无需重复相关规定,同时,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尚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能力、条件和水平。因此,建议删除这方面的内容。 六、增加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社会监督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增加“聘请社会监督员”方面的内容。经研究,为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力度,更加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七、完善投诉举报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牧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投诉举报的规定表述不规范,应当修改完善。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牧委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很好地贯彻和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修改,很好地总结了近几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的经验做法,并认真吸纳了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理清晰、内容具体,问题导向突出,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9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职责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相近,建议进行归并整合。经研究,为使该条内容更加精炼,表述更加严谨,建议将该条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合并修改为“(三)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村级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规定应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建议参照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在该条中增加“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和条款内容作了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每年六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宣传及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五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客观真实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滥用、歪曲调查信息。 第十六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性保存措施,收集有关实物,对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建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代表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地域特色或者民族特色鲜明,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相同的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相应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相应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保管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字、音像等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代表性项目失传或者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 (四)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为其授徒、传艺、资料整理、出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技艺展示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师承方式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使用代表性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传承活动困难扶持;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原传承人继续保留传承人称号。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传统节庆、民间习俗、传统体育赛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展示、宣传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 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可以通过设立展厅、陈列室、橱窗、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研究、学术交流和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第四十条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采取差异化、分类保护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建立濒危项目目录,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及时收集有关实物和资料,采取措施予以抢救性保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入股、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传统医药等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引导、扶持生产性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支持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制造工艺的有机融合,加强成果转化,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通过实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四十九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创作、改编、出版、翻译、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风貌。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变更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6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矿区”,目前,我省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88项、省级238项、市州级812项、县级2218项。形式丰富多彩、民族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青海悠久历史的见证,更是增强民族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联结民族情感的重要纽带。2017年《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愈发突出。一是部分地区“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在经费保障、代表性传承人管理、非遗保护创新探索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四是部分非遗项目传承环境恶化,一些珍贵的非遗项目面临失传或濒危的境地。此外,近年来我省在非遗保护工作方面作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与创新理念,需要通过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因此,制定《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送审稿)》,3月12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送审稿质量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我厅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3月底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20余个部门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站刊登送审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我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了集中修改。4月22日,省政协马海瑛副主席主持召开了立法协商座谈会针对送审稿开展立法协商。4月26日,省司法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召开了专家意见咨询会。5月17日,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立法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后,再次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修改完善,提请此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草案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方式、内容(第十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保存措施的内容(第十四条)。 (二)关于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草案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第十五条)、代表性项目认定评审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保护情况评估制度(第二十五条)、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机制(第二十六条)等。 (三)关于完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代表性传承人权益,草案在上位法仅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情况下明确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为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草案规定了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完善传承体验设施(第三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共同培养专业人才(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保护与利用。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可操作性,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文化和旅游厅 张 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矿区”,与时俱进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草案体例结构合理、内容精炼规范、文字表述严谨。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拟定统审工作方案,召开有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印送西宁市、各自治州、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及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书面征求意见;赴海东市及互助县、同仁市、果洛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召开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8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主持召开了有立法智库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人大代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听取来自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讨论稿)。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7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讨论稿)进行了审议。9月13日,经第81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条例名称中的“保护”一词有其特别的含义,“保护”不能涵盖非遗工作的全部。经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了保护、保存的措施,上位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定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为更加全面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结合上位法及有关规定,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同时,为了区分条例中“保护”“保存”的不同含义,对保护、保存概念进行了解释,并将相关条款中的“保护”修改为“保护、保存”。(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文物的法律适用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三条的规定与上位法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完善。经研究,有些非遗中的实物和场所本身就是文物,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法规规范的内容更加完整全面。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四条中关于非遗保护的基本要求表述不全面,文字不精炼,应再作梳理完善。经研究,为了更好地体现非遗保护工作特点,结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当在草案中明确非遗调查主体,完善非遗调查的方法、要求和程序。经研究,非遗调查是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都有开展非遗调查的职责。因此,建议增加开展非遗调查主体的规定。同时,补充完善了非遗调查方法的内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关于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应完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规定。经研究,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的载体和形式,明确和落实其对传承人的培养和推荐责任,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因此,建议增加一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的规定,即“培养、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六、关于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非遗传承人、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随着非遗产业化发展,部分非遗传承人从原申报地迁移到其他地区,开展非遗异地传承和保护活动的情形越来越多,法规中要加强对跨地区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经研究,当前,省内跨地区申报代表性传承人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也有利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为了规范跨地区传承活动,维护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各方的权益,提高可操作性。因此,建议条例增加程序性规定,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七、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非遗传承人、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条例中应增加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义务性规定。经研究,传承人是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义务,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永续发展。因此,建议增加有关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规定,即“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八、关于在中小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调研中有的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应当在条例中增加中小学开展非遗教育的内容。经研究,中小学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有利于从小培养青少年对祖国传统文化的深厚情感,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九、关于打造青海特色非遗文化品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调研中有的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在打造青海特色非遗文化品牌上的规定不够,条例要进一步体现青海特色。经研究,我省非遗资源丰富,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且还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十、关于非遗在社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非遗传承人、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成为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重要载体,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性保障,相当一部分非遗项目在社区的文化活动中后继乏人,甚至面临流失的状态,条例应当增加有关规定。经研究,“非遗在社区”工作,旨在增强非遗在现代城市基础社区中的传播活力,为保护、传承、发展非遗文化凝聚新力量,关系到未来城市的发展与文化品格。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关于非遗在社区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通过实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草案法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规定过于单薄,且针对性不强。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二是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增设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根据地方立法权限规定,删去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十二、关于删去部分条款的规定 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部分条款的规定没有必要,部分条款存在重复表述等,建议删去。经研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表彰奖励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八条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二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对具体工作执行层面作出授权性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九条关于授权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三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必须要与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建议删去。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条款由五十条调整修改为五十六条。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统审过程中,法工委立足我省实际,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开展了扎实有效的调研、论证工作,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充分采纳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内容全面具体,体例结构科学严谨,文字表述精炼规范,青海特色鲜明,符合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8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 建议将本条例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2月1日。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消防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服务、消防志愿者行动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宣传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中,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气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指导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加大巡查频次和夜间巡查;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系统等措施预防火灾。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业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人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共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辆通道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阻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出租场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知识,掌握必要的报警、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部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牧区利用河流、水库、涝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和用于经营活动的居民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并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查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规范用火用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运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焚烧物品; (二)在加油站内向塑料容器直接加注易燃液体; (三)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装卸、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公共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已建的生产、储存、充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站),影响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危害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拆除、改造、迁移、安装燃气设施。  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电设施、线路和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与供电、供气企业联系,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检修,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气象部门应当进行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 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材料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文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智慧消防建设,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气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确需拆除或者移位的,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第四十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前款第(二)项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第(五)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采取一个单位自建或者多个单位联建等形式组建,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建立执勤制度。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专职消防员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志愿消防队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火灾和应急救援反应与处置机制。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火灾扑救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指挥员由到场的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应当接受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五十一条 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对有关场所、设备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延伸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火灾延伸调查。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清理、移动现场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认定或者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认定结论或者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受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和优待优抚。 第五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发现本地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办。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并限期要求消除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临时查封的单位、场所在规定期限消除火灾隐患后,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消防条例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2021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6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青海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部分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发生了变化,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是部分条款不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此外,2019年4月、2021年4月消防法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我省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形势。因此,为更好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修改《青海省消防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改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正案初稿,广泛征求了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直二十余个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送审稿集中研究修改后,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国内相关法律和消防领域专家进行了咨询研讨。5月17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后,再次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修改完善,提请此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已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此,草案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是构建简约高效便民的消防服务。按照今年修改的消防法最新精神和消防执法改革要求,草案删除了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有关规定,并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防服务。 三是细化完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有效落实各单位主体责任,草案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是强化应急救援工作。草案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装备建设以及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现场组织领导、物资调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并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受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和优待优抚。 五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为更好地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保障消防安全,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智慧消防建设,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省消防救援总队 陶 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2021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同时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深入推进,我省消防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在机构职能调整、健全社会参与管理的机制、适应应急处置管理和公共服务新要求等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修改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部分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研究修改的建议。会后,法工委拟定统审工作方案,召开了有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沟通协调会;将修订草案印送海东市、各自治州、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成调研组赴西宁市、海南州、民和县、贵南县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参加的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讨论稿)。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7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讨论稿)进行了审议。9月13日,经第81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应明确政府相关负责人各自应承担的消防责任。经研究,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非常必要,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应明确公安派出所在基层消防工作中的职责。经研究,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完善后单列一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条例关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应与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并作细化完善。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业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人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四、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对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予以规定。经研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法定要求,有利于增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监督责任,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五、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将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承担的后果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六、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近年来因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建议增加违反安全要求随意停放电动车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的禁止性规定。经研究,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必要对以上行为予以禁止,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两项规定:“(三)违反安全要求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并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删去了上位法已有法律规定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的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七、有的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以及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由于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较为特殊,应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从严要求。经研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于大型建筑物消防工作发挥关键作用,有必要参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二)项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第(五)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该条例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不妥,应调整为修订草案的形式。经研究,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消防法作了修改,此次修改法规的内容涉及政府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调整等,对2010年制定的消防条例相关内容修改幅度大,修改条款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修改方式采用修订形式更为适当。因此,经与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沟通后,将条例的修改方式从修正案草案调整为修订草案。同时,还对修订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条款由六十二条修改为六十六条。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牧飞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统审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修改后的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科学严谨论证,反复研究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体现了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的成果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总结固化了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38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安全要求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经研究,对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应当一律禁止。因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消防控制室以及其他消防设施确需拆除或者移位的,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或者备案的要求,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不符。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消防控制室、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确需拆除或者移位的,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建议将本条例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1月1日。 此外,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2016年至2020年,我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顺利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至2025年,是我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节点,也是奋力加快“四地”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基本准则,有必要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特作决议如下。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任务,广泛开展学习培训、主题实践、宣传解读、理论研究等系列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其重大意义、科学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伟力,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新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实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制度化开展宪法宣传活动,规范化设置礼敬宪法程序,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惠及全民。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十四五”期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条例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 三、深入宣传与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眼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宣传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法规。围绕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大力宣传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江河湖库保护和水土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打造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需要,大力宣传能源、旅游、地区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大力宣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乡村建设水平、保障农牧民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维护青海涉藏地区稳定,大力宣传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反分裂斗争、更高水平平安青海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依法应对紧急状态,大力宣传应急管理、安全防御、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大力宣传提升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以法治捍卫自身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全面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持续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全面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全面加强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分层分类开展精准普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针对弱势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使公民法治素养与诚信建设贯通衔接,引导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素养。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生态文化、农耕文化、历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元素融入国家、我省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融入红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利用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法治文化宣传新阵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及各级各类文化机构、文艺团体等,运用青海地方曲艺和民间艺术形式,创作生产具有青海地域特色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推进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与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相融合,准确把握与法治精神的内在一致性,实现与良法善治的有效结合。深化法治文化融入家庭,挖掘善良风俗、家规家训等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六、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继续深化青海特色的“法律七进”活动,拓展法治宣传教育进家庭、进网络等渠道,推动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加强各层级依法治理研究评估工作,大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健全在党的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广泛开展各行业、领域的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资源环境、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进一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扩大社会参与,推动执法、司法活动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针对民族聚居地区特点和需求,运用双语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推进智慧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拓展网络普法空间,加大互联互通,提升普法专业平台影响力。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使普法满足不同人群的法治需求。加强对优秀自媒体普法作品制作引导,鼓励公众创作个性化普法产品。压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健全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促进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社会普法,鼓励热爱公益普法者和社会公益性普法组织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培育普法品牌,推动普法质效提升。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教育第一责任人职责。普法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职责。推进《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做好中期评估督导和终期检查验收,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表彰先进的激励作用和普法提示函建议书制度的警示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已经2021年9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9月13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 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青海省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自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决议,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推动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七五”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推进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建设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但对标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对标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普法工作还存在区域行业间发展不够均衡、普法供给精准化程度不够高等问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协同推进的重要任务,为继续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体推进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更好服务我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作出我省开展“八五”普法的决议很有必要。 二、决议草案起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列为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项目。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提出工作要求,悉心指导起草和修改工作。尼玛卓玛副主任带领监察司法委相关同志赴省内外有关地区调研考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发出公告征求意见,听取编制决议的意见建议。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协调省司法厅起草报送了决议草案建议稿,并根据调研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决议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省委有关部委、普法成员单位、省人大各专工委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决议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9日,经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决议草案代拟稿。9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将决议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议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出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决议草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八五”普法重要任务,提出广泛开展学习培训、主题实践、宣传解读、理论研究等系列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其重大意义、科学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伟力,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注重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决议草案立足服务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扣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确定了“四地”建设等六大领域法治宣传教育任务,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新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牢牢抓住法治宣传重点对象。决议草案提出对全体公民开展终身法治教育,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青少年重点群体、宗教教职人员关键人群作为重点普法对象,同时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将村(居)民、行政执法人员、弱势群体拓展为了普法重点对象。 (四)突出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决议草案要求深入挖掘青海地方文化资源中的法治精神内涵,提出要加强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俗、生态等文化的深度融合,大力建设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强调发掘红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资源中的法治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创作生产具有我省地域特色的优秀法治文艺作品。 (五)守正创新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决议草案注重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要求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推动执法、司法活动实时普法,推进智慧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不断强化社会普法。要求结合民族地区工作实际和需求,持续运用双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六)以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决议草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与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衔接,要求突出抓好基层依法治理,广泛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加强重点行业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推动形成普法工作合力。决议草案提出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体系、组织架构、财政保障,强化普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监督支持,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 以上说明连同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贾小煜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的有效抓手,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决议草案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吸收了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35年来的经验成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期待。决议草案内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操作性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颁布实施的《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工作责任,应当继续加大实施力度,充分发挥该条例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在决议草案中增加落实条例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在决议草案第八项内容中增加了“推进《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效实施”一语。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要求,决议通过后,要持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普法经费的保障,强化普法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创新普法的方式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体系,确保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建议,还对决议草案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和决议表决稿,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 决议(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 (2021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西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建设,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保持工作场所、家庭和室外环境卫生,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六)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厕所、污水处理、病媒生物防控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摊点等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通风除湿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在巷道、农田、河滩、池塘、沟渠等区域倾倒、堆放或者掩埋垃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职责。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畜禽屠宰管理、养犬管理、施工管理、文明行为促进、供水用水、控制吸烟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统筹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设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健康防疫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大健康生活方式科普力度,引导群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针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职业人群、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做好精准宣传和健康干预。 第五章 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落实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 公民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佩戴口罩;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养成勤洗手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病 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其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列入环境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定期开展密度控制水平监测与评估,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防控活动。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建立病媒生物常态化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居(村)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时,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剂。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爱卫办备案,并接受当地爱卫办指导和监测评估。 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禁止使用伪劣、违禁的药物、器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所属辖区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将卫生情况及时向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反映,对违反卫生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支持爱卫办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由市、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病媒生物防控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爱卫办及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1999 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 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 年4月25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1年6月24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于 2021 年 6 月 24日经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上,提请审查批准。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6 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21 年 6 月 24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修订现行《条例》的必要性及过程 现行《条例》于 1999 年制定,2006 年修订。施行二十多年来,对规范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保障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例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机制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有关病媒生物防治要求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健康西宁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市深入持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推进社会健康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需要修订现行《条例》。 根据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2021 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初,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会同市卫健委、爱卫办与市司法局,实地调研了部分县区爱卫办、街道社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情况,并赴外地城市就爱国卫生最新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修订草案拟定后,又征求了爱卫部门、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市民群众的立法诉求和意见建议,与市爱卫办和市司法局一同就立法应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组织部分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人大代表中的法律专家、街道社区代表及市卫健委、市司法局负责人召开论证会,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司法局、市爱卫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后,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市委审示同意。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对《条例》的审查工作,提前介入,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针对突出地方特色、疫情防控、病媒生物防控法律责任的设定等内容,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已吸纳入修订后的《条例》中。 二、修订后《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 8 章 43 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第二章规定了新时代西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爱国卫生职责等;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新增了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疫情与病媒生物防控的内容,加强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明确了病媒生物防治单位责任,强化了健康教育促进工作的重要性;第六章中增加了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病媒生物防治规定的罚则。 三、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环境卫生整治 我市已成功创建了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为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条例》强化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一是加强公共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持续开展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和乡村清洁活动(《条例》第十五条);二是设定了公共场所规范化标准,提高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管理水平(《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三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七条)。 (二)关于健康教育与促进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爱国卫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工作目标和内容是与健康中国规划相适应,促进健康知识的传播和健康生活方式的推动,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为此,《条例》中增加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相关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二是落实社会责任,分别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承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三是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场所建设,规定公共场所应承担的健康教育义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疫情预防控制 为将爱国卫生运动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紧密结合,筑牢疫情防线,《条例》增加了疫情防控的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防控措施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是规定了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个人的疫情防控措施(《条例》第三十条)。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 修订说明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生才 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24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修订过程中,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实践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吸纳到条例中,同时修改了一些与新要求、新情况不相适应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为切实指导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教科委提前介入,及时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衔接,通过深入调研、组织论证、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加强立法指导,先后对条例进行4次修改完善,提出40余条意见建议,工作中主要做到了“三个促进”:一是促进修订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出条例修订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解决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等指导意见,促进作出了从严和科学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推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规定。二是促进修订工作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提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常态化疫情防控,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的迫切需要,将大健康大卫生的理念贯彻到修订工作中,以重点场所、薄弱环节为重点,补齐公共卫生环境短板。为切实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地邀请西宁市部分村、街道社区代表、环卫工人代表、一线爱卫工作管理人员参与条例修订工作,使立法更好体现基层群众新期盼,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三是促进修订工作为全面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针对目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指导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借鉴外省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进行有针对性修订,明确新阶段爱国卫生工作的新职能,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病媒生物防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9月6日,教科委召开第24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遵循国家爱卫工作新要求,针对西宁爱卫工作新情况,对实践中亟待加强的工作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切实管用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在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后,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1.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推广使用公筷公勺以及分餐制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三款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即:“倡导公民在餐饮场所使用公筷公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人员应当引导就餐者使用公筷公勺。 倡导公民使用公筷公勺从餐饮场所向家庭延伸,成为日常卫生习惯。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推行分餐制。”原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为该条第一款。 2.为保证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质量,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成效,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3.为进一步加大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主体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即:“市、县(区)爱卫会建立卫生健康建设监督评估制度,对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结果,对达标单位予以命名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达标单位因卫生创建、健康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相应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爱国卫生工作成效作为评选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重要条件。爱国卫生工作未达标的村镇(社区)、单位、学校不得推荐为健康村镇(社区)、单位、学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同时,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 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西宁市根据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和疫情防控需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完善了卫生治理措施,为夯实公共卫生体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维护人民健康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第25次委员会会议逐条进行研究,并征求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经第82次主任会议同意,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八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建议将该条内容修改为:“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倡导、鼓励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加强公共厕所”之后增加“垃圾处理站点”的内容;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堆放”之后增加“、掩埋”的内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应当接受卫生”之后增加“健康相关”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缺乏实施主体。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八条“加大健康生活方式科普力度”前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的内容。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增强条例表述的科学性,建议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并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条例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建议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修订)》的决议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城乡建设 第七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八章 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海西地区蒙古族藏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以及大柴旦行政区。 自治州州府设在德令哈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发扬新青海精神和柴达木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坚定不移守护好中华水塔,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西。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自治州实施依法治州战略,加强法治海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 自治州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融合,推进平安海西建设。 第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抵御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将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 自治机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地方性法规,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或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审判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法律监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公民。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实施产业强州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和布局,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壮大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推动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培育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特色生物、节能环保等生态型产业,推进经济绿色化改造和发展,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行为习惯,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推动循环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提升资源精深加工和循环利用水平,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再生的绿色生产方式,培育盐湖化工、油气化工、有色金属、特色生物、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循环型产业集群,推进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园区建设。 自治机关提高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益,巩固提升钾肥生产能力,建设特色化镁锂产业集群,研究开发其他高附加值盐湖资源,加大新材料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 自治机关加大原油、天然气、页岩油气等资源勘探开发及项目储备,有序推进和承接石油化工产业,建设大型油气田及油气化工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改造提升铅锌铜等有色金属产能,合理开发其他金属资源,发展高市场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建设柴达木金属冶炼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加快培育绿色有机食品、保健品、生物医药等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建设创新型特色生物产业集群。 自治机关科学利用清洁能源和土地资源优势,发展风能、光伏、光热、风光水互补发电及储能、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扩大本地新能源电力消化吸纳能力,推动新能源电力外输通道建设,延伸新能源产业链条,努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文旅等信息技术在各产业领域的深度运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发挥区位优势,提升产业承载能力,依托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等政策创办飞地经济园区,创新平台经济互利多赢的合作机制,发展平台经济产业新业态,扩大规模。推动现代服务业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融合升级,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持续推介精品线路和风景廊道,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青藏高原知名休闲城市、度假区、特色街区,培育知名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培育生态旅游产品,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促进农牧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促进绿色有机农牧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枸杞、藜麦、青稞、果蔬、饲草料等现代种植业和牦牛、藏羊、半细毛羊、绒山羊、双峰驼等特色畜牧业,强化地方农牧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打造柴达木枸杞、茶卡羊等知名品牌,加强培育特色农牧业交易市场和物流产业,加快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延长高原特色农畜产品产业链,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自治机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平,有效使用乡村振兴各类资金,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生态农牧业、智慧农牧业、观光农牧业、定制农牧业等新业态的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提高农牧民收入,加快农牧区现代化步伐。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国际会展、物流仓储等现代服务业和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现代服务业聚集地,促进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实施开放兴州战略,构建综合立体运输大通道,建设国际陆港型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平台,开展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相邻区域的经济贸易合作,积极主动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区位优势向经济贸易优势转化,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平等开放的市场服务机制,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自治机关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优惠政策,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吸引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机关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资金对绿色低碳循环工业、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自治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自治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全力打造高原生态文明新高地、柴达木生态安全屏障新高地、绿色发展新高地、国家公园示范省新高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新高地、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新高地、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新高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第四十条 自治州加快境内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协同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和昆仑山、青海湖的建设和管护工程,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柴达木盆地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维护好沱沱河河源区原真性,推动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巴音河、香日德河、察汗乌苏河、布哈河等流域的综合治理与保护。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修复地下水,确保水生态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境内河流湖泊河岸的自然生态,加强水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和沙区植被以及荒漠化生态系统,强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控,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推进林长制草长制。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境内祁连圆柏、胡杨等珍稀树种,实施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统筹城乡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动森林城镇和森林乡村创建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防风固沙林等林草生态资源建设管护。对造林绿化、林草保护、荒漠化与沙漠化治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坚持以草定畜,保持草畜平衡,加强草原保护与修复,实行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加强高寒草甸湿地及各类植被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保护野牦牛、野驴、藏羚羊、雪豹、天鹅等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有机田园建设。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加强耕地保养管理,提高耕地土壤质量,增强绿洲农业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区生态与自然生态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全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加强工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与处置,增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转移风险管控,严格控制不以利用为目的的外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施全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落实减污降碳任务,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推进清洁能源使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章 城乡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城乡公共服务行业,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绿色家园。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突出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人口聚集与宜业宜居,以产聚城、以产兴城,推动产业功能、城镇功能、生态功能同步发展,加快城市提质扩能步伐,构建与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的城镇空间,增强城镇综合发展能力。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推进城镇人文特征与自然生态景观相融合的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和建设,建设具有民族文化、地域特点、历史记忆的特色小镇。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提升城市交通枢纽功能、商贸物流功能、旅游集散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培育壮大园区经济,增强对周边乡村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自治机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与城乡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智能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市政、交通、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社会治理等信息化管理工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现代化融合发展,提高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提升农牧区社会民生事业保障水平。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进清洁低碳绿色的城乡能源供给转型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护,提高城乡污水处理能力,逐步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七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的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各民族群众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高品质生活。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加强民族教育,壮大职业教育。加大教育投入,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发展公益普惠、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事业。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立德树人根本,提倡尊师重教,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加强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编译机构建设,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水平。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推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技术知识水平。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推动报刊、文学艺术、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健康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事业,鼓励兴办文化产业。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文物安全督察,确保文物安全。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历史与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自治机关推动文艺创作的发展繁荣,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和竞技性体育活动,重视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推进健康海西建设,持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优化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和重大疫情预防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蒙藏药材药物资源,继承和发展中蒙藏医药事业。 第七十条 自治机关实施人口优化生育政策,落实配套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和保障水平,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七十一条 自治机关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应急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人才强州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培养、引进和使用好各类专业人才。 第七十三条 自治机关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劳动者创新创业,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 第七十四条 自治机关统筹实施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发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社会福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和福利待遇的政策措施。 第七十六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对具有自治州户籍的居民及其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落实兵役制度,推进民兵队伍建设,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加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七十八条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制度体系,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章 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 第七十九条 自治机关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治州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居。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引导各民族群众摒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八十一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八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严厉打击邪教组织。 第八十三条 自治州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八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八十五条 自治机关确定每年八月八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传统节日,蒙古族查干萨日祭火节、那达慕和藏族藏历新年、智阁鲁如等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6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3月1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2021年1月27日,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说明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21年8月22日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1987年施行以来,对于保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条例》内容与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加广泛地动员组织全州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海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条例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5月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6月深入我州各地区开展调研,并召开了州直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和州直部门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起草工作组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再次发文征求各地党委政府、州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州各单位和金融机构、部分企业意见建议;7月23日,在西宁组织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了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底省人大民侨外委杜贵生主任委员一行来我州调研指导《条例》修订工作;10月27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一审。11月6日,在西宁组织召开第二次立法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组织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立法咨询专家与州直部门再次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二审稿。12月22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12月30日,专门征求了省相关专委会对《条例》的指导意见并进行了修改;今年1月初发函征求我州副厅以上领导干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经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表决稿。2021年1月27日,州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表决稿。之后,跟省人大民侨外委进行多次汇报对接,8月初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吴海昆副主任和省人大民侨外委、法制委等专委会的指导意见;同时专门征求了自治州新一届州委、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多方面修改意见,并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条例》修订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及相关专委会给予了大力支持帮助,多次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在此一并感谢。 三、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八章75条,《条例》删除了一章,又增加了两章,现总共九章87条。修订工作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在章节调整、条款内容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条款顺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章节的调整完善。一是将原《条例》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二是将原《条例》第五章“财政金融”章节合并到《条例》第四章“经济建设”。将原《条例》“经济建设”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的内容,结合我州实际修改为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和第六章“城乡建设”。三是将原《条例》第六章“社会事业”修改为“社会民生事业”,调整为修订后的第七章。四是将原《条例》第七章“民族关系”修改为“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调整为修订后的第八章。 (二)关于总则部分的修订。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青海和考察西藏等地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青海工作提出的“三个坚定不移”重大要求以及省委重要会议精神,对《条例》总则部分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将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以及大柴旦行政区”。二是《条例》第五条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两次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等指导思想,又增加了新青海精神、柴达木精神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西的内容。三是《条例》第六至第八条增加了“全面依法治州战略”“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四是《条例》第十条增加了“四个自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五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系列会议精神,《条例》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五个认同”和“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六是《条例》明确自治州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原《条例》中“蒙古、藏、汉三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在《条例》第十三条中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 (三)关于其他章节的修订。一是第四章经济建设中对“三个新发展”和“四地一体系”的重大要求分别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增加了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特色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经贸合作、生态旅游”等内容,使我州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途径措施,更加符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要求,实施生态立州、产业强州、开放兴州、依法治州战略,同时突出了经济发展的海西特色。二是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中增加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综合治理,严格遵守三线一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方面“打造八个新高地”,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三是第六章城乡建设中主要规定了优化城镇布局、明确城市发展定位、建设高原美丽城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城乡一体化发展内容,巩固城镇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明确我州城镇化发展的方针目标。四是第七章社会民生事业中,增加了新时代社会事业发展理念,创造高品质生活,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领域作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补充规定。五是第八章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中,根据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新要求,增加了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 (四)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事项。近一段时间,中共中央、省委、州委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重大要求和新的战略性目标措施,需要在《条例》内容中补充完善。因此,与省人大民侨外委进行了多次汇报对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吴海昆副主任和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指导意见,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和6月份来青海视察时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第一章总则中对“三个坚定不移”的要求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第四章经济建设中对“四地一体系”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二是落实了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中对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和建设“八个生态新高地”等内容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三是落实了海西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等重要会议精神。《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生态文明建设中分别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西以及“生态新高地”建设等做了补充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送审稿,请一并审议。 关于修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永寿 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1月27日修订通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5月开始组织开展条例修订,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多次专题研究提出修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切实提高条例质量。9月6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海西州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经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对自治机关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作了规定,这两款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建议将这两款删除。 三、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为了使表述更加准确完整,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实施产业强州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和布局,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设置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的规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结合省财政厅意见,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并将本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修改为:“自治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内容存在相互交叉、表述不清的问题,建议根据生态环境厅意见对两个条文进行综合修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维护好沱沱河河源区原真性,推动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巴音河、香日德河、察汗乌苏河、布哈河等流域的综合治理与保护。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修复地下水,确保水生态安全,提高水环境质量。”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境内河流湖泊河岸的自然生态,加强水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七、根据省教育厅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修改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将第二款中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修改为“发展公益普惠、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事业”。 八、根据省民政厅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表述,修改为:“加快发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社会福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九、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性质,因此结合省教育厅意见,建议修改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建议对个别条款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审查报告,认为条例体现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了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海西州实际,对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9月28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与海西州人大进行了充分沟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条例建议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部分条款的表述按照八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州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修改为:“自治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对促进绿色有机农牧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在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增加相关内容:“加快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条例中增加建设生态文明新高地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内容。经研究,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对这两方面的内容已经作出了规定,故建议不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修改意见,我们认真研究采纳,作了修改和调整。 五、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1年3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于2021年3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31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 变通规定》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同时废止。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民法典》涉及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进行了清理,认为该变通规定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有必要采取废旧立新的办法,废止该变通规定,并制定新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确保我州的单行条例与民法典衔接一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持单行条例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变通规定》总共三条,主要是对《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作出了变通规定,即:“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并对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欧要才仁 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于2021年3月19日经玉树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31日,变通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跟踪指导,经过与玉树州人大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废旧立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和省人大社会委年度工作要点,9月9日至10日,省人大社会委赴玉树州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交流和查阅资料,征求各方面意见,实地了解婚姻登记基本情况。 变通规定报请后,省人大社会委就有关内容与玉树州人大法制委进行了沟通协商,从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9月10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16次委员会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变通规定贯彻了省人大常委会“精细立法、特色立法”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坚持有几条写几条,立管用之法,对民法典中结婚年龄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内容符合上位法基本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玉树州婚姻家庭实际,已基本成熟,经9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在与玉树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协商后,按照“废旧立新”的要求,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变通规定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变通规定第三条建议修改为:“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省人大社会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社会委审查报告,认为变通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定和玉树藏族自治州婚姻家庭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9月28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17次全体会议,形成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建议表决稿)》,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汇报,连同变通规定建议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订)》的决议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聚居在海东市民和地区的回族、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辖8个镇、13个乡、1个民族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川口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民和。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八条 自治机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引导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社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九条 自治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自治机关推进移风易俗,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摒弃陈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树立文明社会新风尚。 第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诚信民和建设,推进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海东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土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八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自治机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持续推进农业循环高效发展,坚持农牧结合、草畜联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构建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自治机关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粮食、绿色果蔬、特色养殖,扩大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 自治机关培育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自治机关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推进工业产业结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转型升级,促进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技术和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自治机关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健康养老、家政物业等现代服务业,完善设施功能,保障服务供给,推动服务业向高品质、多元化升级。 自治机关发展农副产品集散、交易市场,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教育、医疗、商贸等领域广泛应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 自治县全面融入兰州—西宁城市群建设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民和—红古创新发展先行区建设。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推进民和—红古两县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文化旅游深度对接、城市品质共同提升、社会治理协同开展,实现城市建设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依托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人文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自治县的信贷投入,扶持实体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构建生态文明体系,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保护生态空间。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强境内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治理,保障水生态安全,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自治机关加强境内湟水河、大通河等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维护拉脊山水源涵养区域自然生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源地保护,实现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实行封山育林育草,实施天然林保护,建设湿地生态,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推行节能环保、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自治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实行垃圾分类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提升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重点支出。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育评价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办好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自治机关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能力素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乡村教师队伍,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保障教育经费支出,保证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强化科技服务,加强科普工作,促进先进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自治县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繁荣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融媒体等文化事业,培育文化产业,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 自治机关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自治机关加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促进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城乡均衡布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优势专科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加强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贯彻国家人口发展规划,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特色劳务品牌,扩大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落实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稳步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水平。 自治机关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机制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的激励、评价、保障机制,落实关爱人才成长措施,建设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建设发展需要,积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鼓励人才到边远乡镇和基层一线工作,落实人才待遇保障倾斜政策。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自治机关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处置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完善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机制,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做好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宣传教育,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加强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自治县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生育政策等制度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基层组织正常工作;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行为;不得以宗教名义非法集资、募捐和摊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每年六月二十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开斋节、纳顿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5月19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 3月1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于2021年3月1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上,请审查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查批准《民和回族 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于1989年颁布实施,2006年第一次修改至今已有15年。自治条例自实施以来,为保障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调整及自治县县情的变化,自治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理念、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自治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自治条例修订工作自始至终坚持了三条原则:一是突出体现新时代新思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始终,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实施,结合中央、省、市、县委“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立足县情实际,注重把新时代的新战略、新任务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更好发挥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的引领、保障作用。二是严格遵循上位法。自治条例修订严格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以及经济社会、生态环保、民族宗教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做到依法立法。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时期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体现自治条例“与时俱进”。三是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将县委县政府多年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经验成效和可行措施体现在条例当中,增强自治条例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 三、修订的过程 自治条例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对自治条例全面研究修改。修订伊始,组织起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总结自治县积累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各乡镇、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建议,为修订自治条例做了大量工作。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专题调研,从内容层次、立法技术、条款合法性、法言法语等方面对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精心指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修订稿形成后,征求了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修改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使条款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治条例经反复修改,趋于成熟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县委常委会审定。自治条例修订期间,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修改意见,先后修改19稿,2021年3月12日提请县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自治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事业、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主要章节进行了调整。把原条例第二章“自治机关”与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即为“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并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内容;把原第四章“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改为第三章“经济建设”;考虑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单列了第四章“生态文明建设”;把原第六章“民族宗教”改为第六章“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把原第七章“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合并到第五章“社会事业”中。 (二)对重点章节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总则”的指导思想中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一优两高”战略等内容;增加了全面依法治县、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社会建设、促进移风易俗工作等内容。经济建设部分重新调整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对农牧业、工业、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信息技术服务、城镇化建设、旅游业等方面作出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并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安全、国防教育等社会事业和民族宗教方面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新时代的新方略、新要求作了全面修改完善。 (三)力求突出自治县地域特点和发展特色。一是认真总结经济发展的可行经验,增加了坚持“农牧结合、草畜联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民和”模式,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规定,体现自治县自身发展优势。二是强调积极融入兰西城市群建设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民和—红古创新发展先行区建设,明确了今后重点发展方向。三是立足区位优势,增加了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推动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内容,促进产业融合、多样化发展。 (四)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第四章“生态文明建设”,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增加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强境内黄河、湟水河、大通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维护水源涵养区域自然生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等内容。较好地体现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自治条例修订稿请一并审议。 关于修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建青 省人大常委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修订通过《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民和县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4月开始组织开展条例修订,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多次专题研究提出修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切实提高条例质量。9月6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民和县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经与民和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表述,建议条例第三十四条“创建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新格局”的表述修改为:“走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表述,将其修改为:“自治机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保护生态空间。” 三、省人大环资委提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其内容。据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根据省教育厅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二条“发展素质教育”的表述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根据省科学技术厅意见,建议将条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强化科技服务,加强科普工作,促进先进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五条“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表述不完整,建议将其修改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侨外委审查报告,认为条例体现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和县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9月28日,民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与民和县人大进行了充分沟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部分条款的表述按照八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将第六十二条部分内容修改为:“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将第六十四条部分内容修改为:“加强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修改意见,我们认真研究采纳,作了修改和调整。 三、建议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1年9月29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 2021 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4至6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主要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工作,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列入2021年度监督工作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后,常委会立即行动,组成了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任组长,副主任刘同德、环资委主任委员李志勇任副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环境资源专业代表小组成员为组员的执法检查组。同时,及时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作出批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总书记有重要批示指示,全国人大有执法检查要求,并委托我省人大系统执法检查,这是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光荣同志亲自带队,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圆满完成任务,交出好的答卷。”4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相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关于固废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具体作出安排部署。4至6月份,检查组先后赴海西、西宁、海东、海北等4个市 (州),深入11 个县区25 个点开展实地检查,邀请全国、省、市、县 (区) 人大代表参加,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征求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农牧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其他4州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二)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检查重点。为准确把握执法检查相关要求,省人大环资委邀请专业人士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题培训、解读法律法规与政策,介绍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和一些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对照法律规定明确检查要点,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奠定坚实基础。执法检查中,紧紧围绕检查重点,坚持依法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推动问题整改。主要围绕:一是法律确立的重大原则及相关规定落实情况;二是新增重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三是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四是配套法规和标准、名录制定情况。同时,立足省情实际,聚焦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中央第二轮生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意见建议落实;基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实际生产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增强监督刚性和约束力。 (三)强化宣传引领,增强检查实效。检查组注重宣传引领,所到之处认真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相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同时,创新方式方法,同步开展了以“生态保护优先、建设美丽家园”为主题的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采取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问卷调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监督工作与代表联络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依法推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正面宣传报道的同时,对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典型事例公开曝光批评,推动问题解决。 二、法律贯彻实施情况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依法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坚持统筹规划,制定《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2年)》,不断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发展。聚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编制《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印发《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制定出台《青海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实施方案》。西宁市制定《西宁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西宁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政策制度,积极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工作。聚焦建筑垃圾减量化,印发了《青海省城镇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试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聚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修订《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二)重点工作依法推进。一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了青海省危险废物升级改扩建工程等重大骨干支撑性项目,有效提升了危险废物处理水平,强化了源头控制。同时,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园区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建成运行甘河工业园区、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填埋场和2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督促15家企业开展铅锌冶炼废渣、废铝灰、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目前,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40家,豁免经营单位2家,总核准经营规模近190万吨/年,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二是注重提升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安全处置能力。在地方积极筹措的同时,争取中央专项资金2.89亿元,加快建设涵盖8个市州的医疗废物处置和收转运设施,推动实现全省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辐射周边乡镇和偏远农村地区医疗废物规范处置。2020年处理医疗废物3000余吨。三是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截至2020年底,我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共49座,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4300余吨,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78%。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共108座,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91.7%。西宁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专门成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依法扎实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后安排资金14198万元,在13个县(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建设,探索形成“养殖→粪肥→种植→养殖”农牧业循环发展模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加大农田残膜回收力度。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初步建立了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截至2020年底,已设立了338个回收点,定期回收和集中处置过期疫苗、兽药废弃包装物等74.75 吨;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18余吨,无害化处置率达100%。五是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实施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程。全省电子运单使用率达100%,“瘦身胶带”封装比例达91%,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0%,邮政快递网点包装回收装置基本全覆盖,邮快件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成效明显。六是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印发《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动“净矿出让”改革,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制定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暨固体废物专项整治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案》,重点对涉危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建设、利用处置设施自行监测开展和达标、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设置、转移联单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全覆盖、全过程、地毯式排查,发现的452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印发《青海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多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规模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危废历史遗留隐患以及危险废物社会源进行排查整治,消除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中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推动“两危”管控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建立了危险废物年产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130家重点产生源单位清单、24家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及4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包括豁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家)“三个清单”,制定印发关于“规范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管理、做好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过程中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加强机动车保养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日处理规模在100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年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全国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行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充分应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危险废物出入库为核心、转移电子联单为载体、视频监控为辅助,实现对涉危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同时,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接入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许可、重点污染源监测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信息及GPS 实时数据,有效提升日常监管效能。强化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审核等情况,拓宽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途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思想认识和职责落实还有差距、产业结构不合理、财力保障能力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能力建设、处置手段和方式方法还难以满足需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 (一)法定职责落实还没有完全到位。固废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职责。但检查发现,个别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认识有差距、重视不够,缺乏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等现象仍然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缺乏制度机制保障,个别市州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影响,建筑垃圾、市政污泥等处置和综合利用率不高,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还未实现无缝对接。个别单位、企业法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如个别危废企业没有按照规范图示设置标识,存在从网络下载不规范图示进行张贴的情况;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包装产品标准低;快递企业为降低成本,采购使用不规范的包装产品;电商企业包装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危险废物处置监管能力仍显不足。一是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滞后。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亟需提升。二是社会源危险废物的监管还不到位。4S店、机动车维修点、居民生活等产生的废机油、铅蓄电池,药店产生的过期药品,科研院校、实验室、环境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来源分散、种类复杂、产量小,尚未全部纳入日常监控和执法监管范围。三是全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实际运行负荷率较低。从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安全填埋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薄弱,综合利用方式单一。四是外地转入处理危废存在生态安全隐患。执法检查中发现,近两年,内地及沿海地区转入我省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明显增加,对我省生态环境监管带来了新压力。 (三)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较低。固废法第四条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第五章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执法检查发现,由于我省缺少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机构,且建筑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较落后等原因,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品种较少、应用有限,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较低。 (四)医疗垃圾处置还不够及时不够规范。执法检查发现,个别州县医疗垃圾转运不够及时,医疗垃圾48小时转运、不超过72小时的要求落实还不够到位。个别医院、卫生院医疗垃圾简易存点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达不到最新要求;暂存点台账记录不够规范;处置企业签订的协议没有对转运时限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关约定。 (五)法律宣传力度和广度还不够。固废法第十一条中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作了具体规定,但从问卷调查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还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尚未真正形成,公民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一是我省城市垃圾分类尚处于试点阶段,部分农牧区和城乡垃圾处理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不配套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二是项目选址难的问题突出,特别是邻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问题尤为突出,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三是受客观因素影响,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程度较低,目前全省仅有四分之一的垃圾填埋场由第三方专业化运营。其他垃圾填埋场受地域、人口、建设规模等限制,运行经费主要依靠省级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筹措,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不完善。四是公众自觉垃圾分类习惯尚未形成,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高。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固废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但是由于我省历史欠账多,资金渠道散、额度小,无法满足建设需求。执法检查发现,我省东部地区国家只安排总投资的60%,40%需要地方自筹,配套压力大。由于地方财力薄弱,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及时落实。同时,信贷供需对接不畅,债券市场利率上涨、发行成本高,项目贷款难与银行投放难并存,融资难问题依然凸显。此外,受地方财力影响,固废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机制落实还不够到位。 四、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大战略成果的巩固和深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国之大者”,依法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制度,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二要结合“十四五”规划实施,抓紧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三要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惩重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四要加大对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能力,强化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二)坚持系统思维,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新格局。深刻把握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污染治理的综合性和治理体系的协调性。一要统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政策协同。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生产、依法排放。二要加强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污染的协同防治。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提升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和依法治污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三要加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协同治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四要强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 (三)坚持统筹谋划,着力提升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水平。一要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分区域、分重点,加快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等处理处置利用短板。二要探索固体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理利用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建立合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定价机制,或运用财政补贴、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促进省内跨区域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以化解当前我省固体废物处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处理能力区域供需失衡和结构性短板问题。三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技术升级和设施建设。四要持续强化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全面落实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精细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拓展资源化利用路径。 (四)坚持安全底线,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一要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措施和标准,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二要充实和优化基层环保机构及执法队伍,确保基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三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要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五要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新批准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同时,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坚持科学治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一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要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任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三要通过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政策,引导和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自主投资,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拓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和应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四要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执法协调制度,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等每个环节运行监管体系。 (六)坚持综合施策,全力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一要加快城市垃圾分类试点步伐,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推动垃圾分类,创新垃圾处理方式,提升垃圾处置层级。同时,要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机制,调动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提升公众参与率和收集利用率。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检查考评机制,通过监督指导倒逼源头分类。健全垃圾分类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支持垃圾分类队伍建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二要推动可回收资源处理产业发展。合理规划和加快大件垃圾处置中心、绿植垃圾处置中心、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分类末端处理难题。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友好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努力把再生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三要推进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以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垃圾强制分类模式,完善基层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居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收集点、投放设施和投放时间,建立最合适的投放运营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推进垃圾分类,宣传鼓励居民、环卫保洁等人员自发分拣行为,完善积分奖励、智能回收、按量收费等制度从源头实现减量化。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绿色低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统筹考虑,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与解决结构性污染结合起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努力实现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二要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和成果转化力度,重视创新型人才培养,激发创新活力。三要立足高原特有资源禀赋,积极培育新兴产业,高质量打造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张光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4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我担任组长,常委会委员、农牧委主任委员邢小方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牧委委员、农牧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共10人组成。4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畜牧法执行情况的汇报和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政府关于本地区贯彻落实畜牧法的情况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等9家省直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提供书面汇报。邀请专业人员对执法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题辅导和培训,研究制定了执法检查指南。4月23日至5月上旬,执法检查组赴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开展检查,同时,委托玉树州、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先后召开7次座谈会,实地检查21家养殖场、专业合作社、执法大队、饲料加工企业、科研院所、良种繁殖场等,广泛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养殖户、一线职工、科研人员、农牧民群众对贯彻执行畜牧法情况的意见建议,做到了执法检查的全覆盖。 这次执法检查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以法治方式进一步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三个有机结合”,依法推动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将国检与省检有机结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我们在认真开展全面检查的同时,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重点,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准备,确定接受执法检查的地区和单位,对相关地区和单位迎检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指导。二是将全面检查与补充检查有机结合。检查过程中既实地查看牛羊棚圈、青储窖等设施设备,又查阅兽药使用记录册等档案资料,既开展畜牧法的宣传普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学法懂法用法,又开展问卷调查,对政府工作人员及养殖户法律法规掌握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了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加深了解的问题,检查组采取补充检查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为掌握八眉猪保种繁育工作现状,在全面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又深入互助八眉猪原种育繁场和湟中区畜牧站试验猪场进行了补充检查和调研。三是将执法检查与修法调研有机结合。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畜牧法进行修订,执法检查组在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为畜牧法进行修订提出建议做好准备,同步开展畜牧法修法调研,汇总整理出10条畜牧法修法建议。 下面,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畜牧法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畜牧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法律,完善工作体系机制,以法治思维规范生产秩序,大力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持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末,全省存栏牛652.33万头,羊1343.55万只,生猪72.07万头,家禽175.56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36.70万吨、1.4万吨、36.58万吨。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有序开展。落实畜牧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认真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普查。2010年,完成调查并编纂《青海省畜禽遗传资源志》,2019年,再次对全省畜禽遗传资源开展调查,测定38个畜禽品种区域分布、生产性能等情况,摸清畜禽遗传资源底数。2020年,省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开发、利用作出全面部署。落实畜牧法第十三条规定,全面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建成大通种牛场、贵南黑羊场、互助八眉猪保种场3个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成雪多牦牛、欧拉羊等8个省级保种场。落实畜牧法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地方品种多样性建设。积极培育畜禽新品种,推动青海毛肉兼用细毛羊、青海高原毛肉兼用半细毛羊、柴达木绒山羊3个畜禽新品种上升为国家级畜禽新品种,推动青海环湖牦牛、雪多牦牛、玉树牦牛、欧拉羊、扎什加羊通过国家审定成为地方畜禽品种,培育出大通牦牛、阿什旦牦牛两个世界上仅有的人工培育牦牛新品种。2009年启动畜牧良种工程以来,累计推广良种绵羊15.1万只,良种牦牛8.3万头,良种绒山羊0.5万只,推广良种冻精260万剂,畜禽良种率从2005年的56%提高到2020年的90%以上。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规范。落实畜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扎实开展种畜登记鉴定。坚持对各种畜场繁育的种牛、种羊按品种标准逐头逐只进行种畜鉴定、登记,并加施种畜标识,确保在源头上把好种畜质量关。统一开展良种推广,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招标采购奶牛、肉牛细管冻精和优质种牛、种羊。落实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格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技术服务。积极推进标准化牛改点建设,先后投资1450万元,建成标准化牛改点145个,牛改站点设施装备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每年组织开展家畜繁殖员、改良员技能大赛,逐步提高业务人员技术水平。全面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年度评审、动态调整、有序退出等管理制度,先后取消7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资格。 (三)畜牧业生产发展稳步推进。落实畜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先后制定出台牦牛、藏羊、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促进高原特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引领高原特色畜牧业提质增效。落实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大力推进草地生态畜牧业建设,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先认定、先创建后扶持政策,推行养殖场建设用地、环保审核同意前置机制,推进农区畜禽养殖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养殖转变,涌现出了拉格日、梅陇等一批生产经营规范、管理有效、带动能力强的典型专业合作社,总结提炼出符合青海牧区发展实际、关于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合作制运行、草地生态保护与建设、草地生态畜牧业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经验模式。落实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严格落实牲畜规模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制度,按规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畜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循化、化隆、互助、河南4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建设,提升改造14家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1.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9%。 (四)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落实畜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累计投入资金2.53亿元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试验室1个,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实验室3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19个,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2773套,乡镇兽医站办公条件持续改善。落实畜牧法第四条规定,加大动物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力度,加快借用、占用基层防疫和检疫人员编制的归位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下放农牧系列“双定向”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增加中高级岗位比例。出台措施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2022年起将达到人均1万元以上。落实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推进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免疫、检疫申报、提升动物防疫条件等,建立畜禽贩运户备案管理,落实生猪运输车辆登记备案,指导养殖场、屠宰场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编制全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已争取中央资金400万元,并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拟在西宁、海北建设2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和一批病死动物收集网点。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落实畜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大综合执法检查监管力度,每年完成国家60批次饲料抽检任务,省级自检190批次,实现全省19家饲料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测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7%以上。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抽检150批次,检测合格率97%以上。每年完成200余批次农业农村部和省生鲜乳自检工作,生鲜乳质量连续四年保持100%合格;每年抽检畜产品近300批次,均未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阿维菌素、磺胺类药物等兽药残留;2019年至2020年,全省共完成养殖、运输、屠宰三个环节动物尿液抽检1188份,均未检测出“瘦肉精”,合格率为100%。落实畜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断强化动物运输管理监督,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建立畜禽产销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持续推行畜禽点对点调运,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审批备案、指定通道报检、落地监管等制度。加快建设牛羊可追溯体系,在建立完善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基础上,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扩大到30个县、2.9万个养殖场(合作社)。落实畜牧法第七章有关规定,省、市州、县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初步完成,在农业农村厅组建了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各市州、县(区、市)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明确畜牧法设置的10条行政执法事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实施畜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畜牧法在全省得到了有效实施,畜牧业发展成效显著,但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加速推进,我省畜牧业在遗传资源保护、生产经营发展、疫病防控、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还存在落实法律制度不细、稳产保供措施不力等问题。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有待加强。落实畜牧法第九条关于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等规定的力度仍需加强。一是地方品种资源未得到充分挖掘。我省地方品种资源丰富,但尚未被充分挖掘,生物多样性体现不充分。如我省牦牛、藏羊地方细分品种较多,但仅有一部分被认定为地方畜禽品种,还有相当部分的细分品种有待发现和挖掘,需要认真做好论证、评估等大量前期工作,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进行保护。二是地方畜禽品种区域规划执行不严。地方畜禽品种区域规划是对地方品种进行保护的有效制度和手段,但由于跨区域甚至跨省、跨国的调种、引种现象时有发生,随意杂交乱配常常出现,使地方畜禽品种面临生物基因污染风险。三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需加强。畜牧法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但由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不足、补助补偿机制不健全等,一些畜禽地方品种保护面临资金短缺、保护手段落后、种群数量缩减等问题。四是个别畜禽种质资源存在流失风险。八眉猪作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全省只有湟中区、互助县的两家单位从事保种育种工作,共存栏种猪仅400头左右。互助县八眉猪原种育繁场仅存栏能繁种猪286头,其中部分种猪属于已拆迁原互助县八眉猪保种场寄养,因为饲养集中、场地简陋、防疫条件差,种猪活体保存面临很大风险。五是相关基础工作滞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人才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致使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等基础性工作比较薄弱。科研人才短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研究工作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科研立项缺乏连续性,导致一些新品种育种研发中断。 (二)草原畜牧业发展任务艰巨。落实畜牧法第三条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规定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草原保护和建设任务艰巨。当前全省草原面临的生产力不高、草料供给不足和草原退化等问题还没有根本扭转,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截止目前,全省有中度以上退化草原面积1.9亿亩,占全省天然草原面积的30%,黑土滩退化草原面积6640万亩,占退化草原面积的35%,治理率仅有20%左右,以黑土滩为主的退化草地普遍坡度大、分布零散、交通不便,治理成本高。二是草种研究培育和开发能力整体不足。牧草种子研究培育和开发能力较弱,自我研发的牧草品种比较单一,特别是用于沙化地、湿地保护修复的草种和优质牧草草种严重缺乏。草种生产主体基础设施落后,产能不足,制约全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草原畜牧业现代装备水平不高。牲畜棚圈、人工饲草基地等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支持不够,草原畜牧业“靠天养畜”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草原畜牧业发展后劲不足。 (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仍需强化。落实畜牧法第四十四条畜禽疫病防治的规定与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是无害化处理设施短缺。全省各地均未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缺少固定地点、专用设施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处理手段大多为掩埋和焚烧,加之养殖分布分散,农牧民认识不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难度大。二是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完善任重道远。动物防疫监督体系结构随着机构改革发生较大变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缺失,体系建设发展缺乏动力。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动物防疫法执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加强,但受人才、报酬等方面影响,畜牧业技术服务体系“网破”“线断”“队伍散”现象虽有所改观,但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三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还有薄弱环节。我省自然环境复杂多样,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但对野生鸟类等跟踪监测不够,禽流感等疫情防控任务艰巨;养殖场的兽药使用记录表等养殖档案存在设计有缺陷、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问题;部分防疫检查站没有专门的畜禽隔离设施,无法对引进或出现疫情的畜禽进行正规隔离。动物疫病防控的部门协作与联防联控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畜牧业绿色有机发展水平尚需继续提高。落实畜牧法第四章、第六章规定,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方面需不断加强。一是养殖业污染压力不断增大。全省大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普遍存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方式单一、缺乏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机构等问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方式方法及模式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有的地方养殖污染治理全链条运行监管机制不健全,养殖场户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绿色有机优质畜产品价值体现不充分。畜产品加工链条不完整,精深加工能力欠缺,具有地域特点的优质品牌不多,尚未建立优质优价的价格形成机制。畜产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同质化生产经营的问题,品牌竞争力不强,缺少示范带动型的加工龙头企业。三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够有力。检验监测设施落后,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畅通、不及时,质量监管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投入品、畜禽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时效难以保障。 (五)畜牧业发展政策环境有待优化完善。落实畜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支持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力度还需加强。一是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落实力度不够。一些畜禽养殖场户资金严重短缺,抵押担保门槛高、要求多,获得贷款比较困难,经营主体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稳定生产调控机制尚不健全,畜牧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市场波动风险和损失主要由养殖环节承担。二是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作用发挥有待加强。以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兴畜牧业经营主体因受土地紧张、融资困难、设施薄弱等因素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小,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化程度不高,运营管理不规范,示范带动作用不够,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等问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三是畜牧业用地保障还需强化。受环保禁养区和用地政策影响,农区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用地不足情况突出,限制了向规模养殖转型。当前禁养区划定缺乏标准,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拆除畜禽养殖场缺乏补偿依据和标准。 三、贯彻实施畜牧法的意见和建议 畜牧业的发展关系到农牧民增收,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到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持续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深入推进畜牧业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依法保障畜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落实畜牧法关于保障畜禽遗传资源经费、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畜禽品种选育、种畜禽进出口等规定,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加快畜禽品种选育和推广,提高核心种源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坚持原位保护与异地保存并行、活体保护与遗传材料保护并举,严格执行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制度,划定并管好畜禽原产地保护区,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并落实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的方针,建立覆盖所有国家级和省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种场,加快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建设,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畜禽种质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对新发现的畜禽资源抓紧申报鉴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二是强化畜禽种业创新。对主要畜禽品种育种给予持续稳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强化牦牛、藏羊核心育种场和技术研发中心科研能力建设。推进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建立主要畜禽品种性能测定、遗传评估、育种技术研发应用、评级示范和大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优化对育种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评价机制,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育种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现代育种机制和体系。三是切实解决八眉猪保种工作燃眉之急。将八眉猪种质资源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研究八眉猪保种工作相关土地、资金等问题,全力推进保种场建设,积极扩大保种群规模,抓紧改善养殖和防疫条件,有效降低种质资源流失风险。 (二)依法推动和保障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贯彻落实好畜牧法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规定,稳步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草原生产力,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一是大力发展饲草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允许将生态补奖政策中的绩效奖励资金用于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鼓励农牧民使用一般耕地、低产田、撂荒地、弃耕地等种植饲草。加快“粮改饲”政策实施力度和覆盖范围,优化粮草布局,有序建设人工饲草地。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大力开发推广粗饲料加工调制技术,逐步改变传统饲料结构。二是加快改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大牧区草地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股份制改造力度,加快分散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集中速度,尽快制定适合我省生态环境与养殖模式的繁育和饲养管理技术及质量控制标准,大力推广牦牛、藏羊高效养殖技术,促进形成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赢”的草原畜牧业发展机制,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三是加大草原生态修复力度。结合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坚持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兼顾草原生产力提升原则,试点探索在条件适宜地区系统开展草原补播修复和改良。坚持以草定畜,发展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生态牧场和家庭牧场,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稳步推进沙化草原的综合治理。 (三)大力推进动物防疫综合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好畜牧法关于提供疫病防治服务、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全面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证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一是改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全面加强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县级兽医实验室、疫苗冷链体系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理病死畜禽行为,不断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把动物防疫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依法足额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工作经费。二是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加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强化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动物疫病第一时间发现、诊断、治疗。加大动物防疫机构等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力度,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持续调动基础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三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依法严格实施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严格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区域外来动物疫病检测,完善各防疫检查站畜禽隔离设施,严格防范省外动物疫病传入。强化对野生鸟类等跟踪监测,弥补有关疫情防控漏点。完善养殖档案设计,加强档案记录人员培训,规范养殖档案管理。严格落实防疫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严把产地检疫关、运输监管关、落地检查隔离关,做到执法不留空白。 (四)全面落实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畜牧法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扶持畜牧业发展,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依法保障合理养殖用地。统筹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简化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有效保障合理畜禽养殖用地需求。二是强化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畜禽活体、土地经营权等纳入可抵押品目录,探索开展有关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能繁母畜、畜禽养殖保险,逐步实现对重要畜禽品种保险的全覆盖。三是调整完善补贴政策。尽快将牛羊纳入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完善病死畜禽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主要畜禽生产所需的自动饲喂、废弃物处理和饲草料生产等农机装备实现应补尽补。加大对畜牧大县、畜禽调出大县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畜禽屠宰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就近就地屠宰加工。四是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公司+合作社+农户”产业化模式,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以资本入股形式领办农民合作社,推动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引导传统养殖户扩规模、提档次、上水平,成为畜牧业土专家、领头羊。 (五)加快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以创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为契机,围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目标,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努力构建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一是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率先实现牦牛藏羊原产地追溯全覆盖。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行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二是健全畜牧业加工流通体系。深入推进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畜产品加工储运、电子商务、休闲体验等二三产业发展。依托生态牧场、牛羊肉产业示范园等建设,积极探索“旅游+农业+畜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充分利用“青洽会”“农民丰收节”等省内外营销促销平台,强化畜牧业品牌对外宣传,着力打造“高原牌”“有机牌”“绿色牌”,培育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牦牛、藏羊等区域品牌。三是健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力度,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制定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地方标准并形成主推技术。农区大力推进种养结合,促进腐熟粪肥还田。探索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四是提高畜牧业全产业链水平。加快补齐牛羊饲养、加工、销售环节短板,建立生产和产品评价标准,推进牛羊养殖规范化、加工标准化、物流现代化、营销网络化全产业链建设,引导生产、加工、屠宰、销售等产业环节紧密结合,规范产前产后利益联结机制,推动牛羊产业实现养殖增效、品牌增值、牧民增收。 四、关于畜牧法修订的建议 畜牧法是加快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有效保障畜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畜牧法在一些方面与新发展阶段对畜牧业提出的新要求还不相适应,建议下一步国家修法中在草原畜牧业、地方种质资源保护、中央财政草原奖补政策、畜禽养殖和生态保护兼顾等方面予以完善和补充。(详见附件一)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鸟成云] 一、增加有关草原畜牧业专门内容。草原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饲草良种繁育、饲草种植基地、防灾减灾机制建设和能繁母畜保护是实现草地生态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建议修法时增加以上相关内容,并将“草原畜牧业”作为单独章节列出。 二、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支持政策体系,增加关于质量安全监管内容。现行畜牧法对质量监管执法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面临基层专业质检机构和人员设置不足,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落后,质量监管时效难以保障,畜牧技术推广无法满足需要等问题。建议修法时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法制保障内容。 三、完善依法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关内容。我省地方遗传资源丰富,但尚未被充分挖掘,原种遗传资源流失风险较大,保种场和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的方针,建议增加“国家级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的建设运转经费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相关内容。 四、将中央财政草原奖补政策入法。草原生态奖补资金是我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战略,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草原生态环境恢复改善、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稳步提高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在畜牧法修订中以法条的形式将这一政策固定下来,确保对生态保护的力度不降低、对牧民的补奖水平不降低。 五、将鼓励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股份制经营机制入法。建议在畜牧法中明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加快产权明晰、资源集约、统一经营的草地畜牧业股份制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促进草地畜牧业转型升级。 六、将给予畜禽养殖有关财政补助规定入法。加大畜牧业的投入是推动畜牧法实施的根本性措施。建议畜牧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费用、保险补助、病死畜处理补助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形成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七、明确禁养区范围,对设立在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增加保护条款。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环保需要,拆除畜禽养殖场时缺乏补偿依据和标准,同时在禁养区划定工作中缺乏标准,如距离河道应是多少米,相关业务部门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各地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建议修法时增加畜禽养殖场所拆除补偿标准,完善“禁养区”划定标准。 八、增加国家支持饲草及种质资源保护的内容。建议在修订后的畜牧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饲草种子良种繁育和饲草种植基地、饲草料配送中心及配送点建设扶持工作,在满足牛羊生产的同时建立起集种植、加工、储存、配送为一体的草地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 九、对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规定由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 十、对第四十三条进行修改,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是在《刑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只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形才有处理规定,对于散养户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关于畜牧法修订的建议 附件1 表一:畜牧法颁布以来我省畜禽产品产量情况 单位:万吨 年份\&肉类产量\&奶类 产量\&禽蛋 产量\& 总计\&猪肉\&牛肉\&羊肉\&禽肉\& 2006年\&25.08\&7.93\&8.80\&8.34\&\&23.65\&1.46\& 2007年\&23.34\&7.38\&7.31\&8.65\&\&25.49\&1.39\& 2008年\&24.08\&8.19\&7.28\&8.61\&\&26.20\&1.49\& 2009年\&25.57\&8.71\&8.10\&8.76\&\&24.32\&1.52\& 2010年\&26.57\&8.46\&8.46\&9.65\&\&25.19\&1.56\& 2011年\&26.84\&8.36\&8.70\&9.78\&\&27.35\&1.76\& 2012年\&28.28\&8.53\&9.56\&10.18\&\&28.24\&2.01\& 2013年\&29.32\&8.75\&10.28\&10.29\&\&27.63\&2.26\& 2014年\&31.12\&8.98\&10.61\&10.63\&0.9\&30.02\&2.18\& 2015年\&32.17\&8.56\&11.49\&11.22\&0.9\&31.43\&2.26\& 2016年\&33.89\&7.99\&13.31\&11.59\&1\&32.88\&2.39\& 2017年\&35.11\&8.67\&12.86\&12.68\&0.9\&33.19\&2.46\& 2018年\&36.25\&9.15\&13.18\&13.12\&0.8\&33.50\&2.33\& 2019年\&37.16\&7.70\&14.63\&13.93\&0.9\&35.45\&2.34\& 2020年\&36.70\&3.74\&19.23\&13.32\&0.41\&36.58\&1.40\& 表二:畜牧法颁布以来我省主要畜禽年出栏存栏情况 单位:万头 年份\&生猪\&牛\&羊\&家禽\& 当年 出栏\&年末 存栏\&当年 出栏\&年末 存栏\&当年 出栏\&年末 存栏\&当年 出栏\&年末 存栏\& 2006年\&111.27\&89.01\&\&450.37\&509.13\&1501.84\&188.78\&\& 2007年\&102.41\&86.38\&\&455.72\&540.79\&1492.11\&219.78\&\& 2008年\&115.83\&100.49\&\&462.68\&538.43\&1489.46\&334.59\&\& 2009年\&124.1\&101.1\&\&470.82\&547.42\&1482.88\&343.19\&\& 2010年\&117.69\&101.4\&\&485.97\&579.11\&1485.27\&372.32\&\& 2011年\&115.53\&102.24\&\&486.69\&579.02\&1472.84\&413.66\&\& 2012年\&116.2\&102.62\&\&476.72\&602.49\&1417.74\&449.86\&\& 2013年\&118.42\&103.89\&\&516.81\&608.44\&1426.61\&468.31\&\& 2014年\&119.79\&102.82\&110.6\&527.64\&618.65\&1418.82\&487.92\&\& 2015年\&114.04\&98.18\&115.6\&540.57\&637.13\&1392.69\&519.2\&\& 2016年\&105.17\&93.96\&136.9\&585.38\&654.1\&1345.2\&571.79\&\& 2017年\&110.63\&82.68\&132.2\&546.56\&726.06\&1387.41\&520.39\&\& 2018年\&116.47\&78.18\&135.6\&514.33\&748.1\&1336.07\&494.06\&\& 2019年\&98.77\&34.65\&148.1\&494.61\&804.43\&1326.88\&498.19\&\& 2020年\&44.94 \&72.07 \&188.97 \&652.33 \&773.66 \&1343.55 \&219.32 \&175.56 \& 表三:畜牧法颁布以来我省畜牧业产值、收入及规模养殖情况 年份\&畜牧业 产值(亿元)\&农业总产值(亿元)\&占农业 总产值 比重\&规模养殖比重(%)\& 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羊\& 2006年\&56.26\&100.6\&55.92%\&\&\&\&\&\&\& 2007年\&67\&121.3\&55.23%\&\&\&\&\&\&\& 2008年\&89\&153.4\&58.02%\&11.8\&26.22\&7.21\&1.63\&9.2\&28.45\& 2009年\&90.1\&157.3\&57.28%\&14.8\&23.35\&1.14\&2.87\&18.25\&30.41\& 2010年\&101.45\&201.32\&50.39%\&17.33\&29.07\&3.37\&4.58\&26.24\&27.74\& 2011年\&119.34\&230.82\&51.70%\&\&\&\&\&\&\& 2012年\&137.08\&263.86\&51.95%\&\&\&\&\&\&\& 2013年\&157.9\&310.3\&50.89%\&18.22\&83.88\&38.65\&11.06\&27.56\&42.52\& 2014年\&169.37\&327.49\&51.72%\&18.6\&87.89\&51.65\&12.1\&30.46\&42.65\& 2015年\&163.87\&332.19\&49.33%\&20.3\&85.84\&64.03\&12.62\&37.23\&47.26\& 2016年\&165.72\&338.8\&48.91%\&17.09\&86.67\&60.52\&13.18\&36.16\&48.73\& 2017年\&182.98\&364.1\&50.26%\&16.86\&83.23\&66.19\&7.32\&34.52\&50.06\& 2018年\&215.98\&399.27\&54.09%\&13.95\&93.69\&53.85\&8.87\&30.58\&54.68\& 2019年\&250.81\&447.23\&56.08%\&16.09\&93.33\&61.17\&7.37\&31.8\&60.63\& 2020年\&295.12\&507.1\&58.20%\&19\&96.96\&65.96\&9.53\&35.83\&58.66\& 注:农业农村部各畜种养殖规模分别按,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标准测算。 表四:畜牧法颁布以来我省主要畜产品人均占有量 单位:公斤/人 年份\&肉类人均占有量\&牛奶、禽蛋人均占有量\& 总计\&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牛奶\&禽蛋\& 2006年\&45.78\&14.48\&16.07\&15.23\&\&43.18\&4.32\& 2007年\&42.31\&13.37\&13.25\&15.69\&\&46.21\&4.62\& 2008年\&43.45\&14.78\&13.13\&15.54\&\&47.27\&4.73\& 2009年\&45.88\&15.63\&14.53\&15.72\&\&43.64\&4.36\& 2010年\&47.15\&15.01\&15.01\&17.13\&\&44.71\&4.47\& 2011年\&47.23\&14.71\&15.31\&17.21\&\&48.14\&4.81\& 2012年\&49.34\&14.89\&16.68\&17.76\&\&49.26\&4.93\& 2013年\&50.74\&15.15\&17.79\&17.80\&\&47.81\&4.78\& 2014年\&53.35\&15.39\&18.19\&18.23\&1.54\&51.46\&5.15\& 2015年\&54.66\&14.54\&19.53\&19.06\&1.53\&53.42\&5.34\& 2016年\&57.11\&13.46\&22.43\&19.53\&1.69\&55.41\&5.54\& 2017年\&58.68\&14.49\&21.49\&21.19\&1.50\&55.47\&5.55\& 2018年\&60.09\&15.17\&21.85\&21.75\&1.33\&55.54\&5.55\& 2019年\&61.14\&12.67\&24.07\&22.92\&1.48\&58.33\&5.83\& 2020年\&61.95\&6.32\&32.46\&22.48\&2.37\&61.74\&2.37\& 表五:2017年以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 单位:% 年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 2017年\&60\&64.2\& 2018年\&68\&78\& 2019年\&75\&96.5\& 2020年\&81.5\&99\&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委常委、副省长 王黎明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信长星省长委托,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报告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更高质量、更好效益、更优结构发展。全省非公经济进入快速转型发展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截至2020年末,全省非公经济呈现出“35679”的总体特征,即:实现了全省37%的GDP、50%的税收、近60%(58.7%)的城镇劳动就业、70%的进出口额和90%以上的企业数。 (一)总量持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2020年全省非公经济户数达到39.02万,实现销售(营业)收入6545.23亿元,是2015年的136%。实现增加值1122.98亿元,占全省GDP的37.4%,是2015年的132%。商标注册量4万件,比2015年增长近3倍。在青海企业50强中民营企业的最高排名,由2018年的第16位上升到今年的第5位。 (二)发挥作用明显,社会效益显著。2020年全省非公经济从业人员135.07万人,较上年新增9.71万人,占全省城乡就业的40.15%。非公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上缴税收204.65亿元,占全省的52.26%;民间投资占全省投资总额的36.5%,同比增长27.8%。 (三)产业结构优化,创新能力提高。2020年非公经济产业结构之比为8∶40∶52,同2018年的8∶42∶49相比,一产平稳发展,二产提质增效,三产增长较快。培育认定的675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中,民营企业共有548家,占比81.2%。 (四)园区发展较快,集聚渐成规模。截至2020年末,全省规划建设25个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43个农牧业园区,14个服务业集聚区;建成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63个,其中国家级21个;创建了全国高原湖泊生态旅游、高原藏毯、高寒区枸杞、热贡文化等4个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西宁、柴达木、海东三大园区的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占比接近全省的三分之二,集聚了大量非公企业,有效带动了非公经济发展。 (五)对外交流活跃,引领发展格局。“十三五”期间,我省500多家中小企业生产的2400多种“专精特新”产品“走出去”,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小企业技术交流展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展会展出,相继在上海、成都以及莫斯科、阿拉木图等国内外城市举办了12次大美青海特色品牌商品推介会,提升了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借助青洽会、2019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等省内外区域经济技术合作重要平台开展精准招商。“十三五”期间,1356家非公企业招商引资协议签约金额达5453亿元,占全省招商引资签约总额的77.09%,在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进一步拓展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理念,优化了我省非公经济发展格局。 二、我省发展非公经济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贯彻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带领全省上下紧盯民营经济发展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发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供精准政务服务,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全力促进非公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高位推进工作,树立鲜明导向。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发展,省委先后组织召开常委会会议、全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等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力营造关心支持企业发展浓厚氛围。省政府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常务会会议、省政府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专题会议,就促进全省非公经济发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坚持深入非公企业开展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全省上下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出台《青海省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畅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加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商协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就非公经济热点问题开展询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树立鲜明导向。2017年以来,邀请全国工商联领导宣讲非公经济发展政策2次,组织非公企业家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4次,民营企业家专题培训班10期,召开非公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大会、全省非公经济发展大会,50家优秀非公企业、100名优秀个体工商户、13个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15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先进个人受到表彰,50名企业家被评为青海省非公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持续激发非公经济人士爱国情怀、创业热情。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环境。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省级层面成立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统筹指导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解决非公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市、州、县层面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协调非公经济发展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形成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网络。二是形成工作合力。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负责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产业研究、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规范监管和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合法权益保障;宣传部门营造舆论环境,强化社会效益;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开展政风行风督查、效能监督等工作;工商联等社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工协作,合力推进非公经济不断发展。三是健全完善政策。研究制定《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40多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健全完善支撑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全力支持非公经济健康成长、加快发展。 (三)凝聚工作合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营商环境领域重点立法进程,今年5月施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建立包含20个一级指标和96个二级指标的青海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累计取消和调整92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取消279项证明事项,实现522项服务事项省内通办、127项跨省通办,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8%。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政府成立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工作机构,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工作。《2020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中,西宁市排名第24位。我省投资“审批破冰”工程被选为典型案例入选《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省生态环境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由60、30个工作日分别压减到20、10个工作日,对关系民生的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在市场准入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资格条件设置方面执行统一标准,在项目环评、安评、贷款融资等方面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保护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完成41个部门3787项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合法性审查,组建8个法律服务团,动员300多名律师在全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共梳理法律风险点562个,出具法律意见126条,并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专席。省公安厅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优化发展环境,2020年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1起,开展市场整治活动20次,在办案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省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委员会。三是畅通维权渠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和96868热线电话,实现对中小微等非公企业诉求的登记、转办、承办、回复、评价全流程服务。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诉讼效率,加强产权保护,保障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一是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了企业“多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2证合一”,企业开办实现了全程网上办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22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注册事项“审核合一”等改革举措,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持续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成了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衔接政府的公共服务、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机构的商业化服务,为非公经济提供成长周期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方位服务。三是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累计归集信用信息3.12亿条,开放数据接口85个,公示各类信用信息387万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实现企业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 (五)加大资金支持,引导创新发展。“十三五”期间,省本级财政累计下达工业转型升级、商贸流通、园区发展等涉企专项资金74.5亿元,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其中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7.1亿元,全省各市、州及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有力推动了非公经济项目建设,增强了转型升级能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非公和中小微企业占比达到48%,安排专项经费5200万元,带动企业投入2.36亿元,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2019—2020年减税降费152.8亿元,进一步减少了非公经济发展负担。 (六)破解融资难题,激活发展动力。“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厅向114户非公企业注入资本金3.67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破解非公企业融资难题,同时向省信保集团、农担公司注资28.5亿元,增强了担保能力。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4000万元、业务奖补资金9400万元,鼓励担保机构服务非公经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争取国家专项资金7318万元,支持担保机构扩大非公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并会同省财政厅设立公益性续贷周转资金池,增强了非公经济融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2020年开通“青信融”线上融资平台,依托普惠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打通融资断点、疏通融资堵点、破解融资难点、缓解融资痛点、查补融资盲点。2021年上半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9.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企业上市挂牌与直接融资金融综合服务对接活动,实现金融综合服务全覆盖。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123.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6.25亿元,金融机构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减费让利措施,仅2020年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15.4亿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开展“银税互动”合作,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的“真金白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到101.82亿元。2018—2020年全省共清欠政府部门、大型国企拖欠中小和民营企业的账款187.21亿元,圆满完成了清欠任务,为非公经济发展添加了活力。 (七)强化科技供给,加快转型升级。省科技厅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高效便捷、覆盖全领域、服务全链条的“双创”孵化体系。2020年全省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达到21.4亿元,折算减免所得税4亿元。支持非公企业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4项、专项资助经费3570万元,分别占32.4%和26.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特色优势产业,3年挖掘优秀“双创”项目633个,其中14个入围全国200强,2个获得全国优秀奖,促进了大中小企业在“双创”中融通发展。 (八)注重人才培养,引商引智并重。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银河培训工程”。十三五期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累计培训中小企业经管人员1万人次。省教育厅着力构建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体制,15所职业院校与45家重点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职业院校与省内外1300多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省市场监管局连续11年举办民营企业与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专场招聘会,共有5200多家企业现场应聘登记4.9万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累计完成职业技能培训50.88万人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多元化、全方位的人才培养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 三、非公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非公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还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一)体制机制方面。一是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政府层面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归口在工信部门,目前只有西宁市、海西州在工信部门设立了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能力不足。二是政策落实有差距。有些政策在落实中不顺畅,申报报批时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材料较多、耗时较长。三是政企沟通尚存障碍。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非公经济举措不多,企业在合理表达诉求、行政效能投诉、违法行为举报等方面缺少有效的途径。四是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且不确定性强的问题仍然存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较高。 (二)外部环境方面。一是生产要素优势减弱。用地指标日趋紧张,工资和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使得企业运行成本水涨船高,而产品出厂价格难以相应提高,冲抵了政策带来的红利。二是投资收益率弱化,由于远离商品集散地和主流市场,自身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又十分有限,资金、人才、技术、原材料以及市场两头在外,难以对资源要素产生集聚效应,企业效益总体偏低。三是新旧动能转换较慢。非公经济产业层次较低,替代接续产业发展缓慢,依赖低成本要素投入的粗放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性转变。 (三)非公经济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高质量发展后劲不足。大部分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理念、发展模式落后,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明显。二是人才短缺十分突出。本地员工职业技能水平较低,外地员工季节性、临时性特征明显,加上传统陈旧的就业理念,企业特别缺乏研发、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人才,甚至是操作工、熟练工,出现了“人人在找工作、企业不堪所用”的怪圈。三是创新能力十分有限。由于缺乏科技创新资源,创新仍然在引进消化阶段,不具备产品的深度开发能力,难以形成基于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竞争力。 以上问题既有近年来经济下行的影响,也有国有资本大投入、大产出的对冲影响,还有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更有我省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产业链偏粗、偏重、偏短,非公经济发展理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发展动力不足,转型升级缓慢等因素的影响。 四、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 “十四五”期间,是我省非公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非公经济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围绕全面融入国家战略,以“四地”建设为契机持续发力,推动非公经济在构建“双循环”和我省特色产业新体系中高质量发展,在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促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发展环境。一是周密安排部署。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安排部署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非公经济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加快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出台《青海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立体、全方位,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三是抓好政策落实。落实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海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2条实施细则》《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措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有更多获得感。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扫清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拓展非公经济发展的空间。五是完善保护机制。全面清理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文件。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升非公企业诉求全流程服务,实现100%有效受理、100%办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是强化要素保障。做好水、电、煤、气、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创新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下调、缓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推动人力资源成本合理降低。 (二)激发“双创”活力,培植发展动能。一是支持创新发展。发展“双创”孵化载体和网络体系。鼓励非公企业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参与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对非公企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科技创新。二是培育创新主体。继续实施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培育”工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促进非公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培育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完善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资源整合,构建以非公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帮助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加快转型升级,提高竞争能力。一是支持融通发展。立足我省资源禀赋,聚焦“四地”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进一步激发非公经济投资活力,在构建“双循环”和我省特色产业新体系中,推进三次产业和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发展的提质增效。二是加强梯度培育。推动“个转企”,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实施“小升规”,鼓励新上项目通过“靠大联强”“嫁接改造”升级为规模以上类型的企业。培育“小巨人”企业,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三是发展“专精特新”,鼓励和引导非公企业实现发展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技术特色化和自由创新化,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进产发展迈向中高端。四是实施数字化赋能。企业设备管理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提升非公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和水平,加快发展新零售、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在提升产业效益中转型升级。五是提升质量品牌。采用先进标准,聚焦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生态原产地保护等中高端产品,提高青海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支持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竞争力、信誉良好的优质产品。 (四)优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题。一是完善服务体系。构建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合理分工、相互补充,与非公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青信融”平台,利用大数据,实现非公企业信用融资“一网通”办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完善非公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担保能力,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贷款尽职免责办法,指导非公经济加强信用建设与管理。二是创新金融服务。开发和提供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提高非公企业普惠性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建立融资授信服务机制,推广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三是扩大直接融资。依托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支持成长型企业挂牌和融资。加强上市辅导,支持非公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北交所、沪深交易所及港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一是加强统计监测。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运行分析,开展企业景气指数分析,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提升服务质量。以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不断完善服务平台体系和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免费和低成本的智能化便捷服务。三是实施人才战略。建立企业人才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和培育经营管理和创新人才以及高层次产业工人。加快形成人才发现与引进、分类培养、短板提升、按需使用、全面评价、有序流转的全流程工作体制,提高人力资源支撑能力。四是强化行业自治。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行业自律、桥梁纽带等作用,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六)坚持党建引领,提升发展质量。加强对非公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和理想信念教育,把政治坚定、遵纪守法、追求进步的企业家团结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非公经济将党建工作有机融入企业治理结构以及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以高质量党建工作服务和推动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发展壮大中推进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非公经济重大而不可或缺的作用,营造政府“亲商”、全民“安商”、社会“护商”的社会氛围。二是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和表彰诚信守法、回报社会和投身高质量发展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亲”“清”政商关系。拓宽和畅通联系非公企业的渠道,主动做好贴身服务,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坦荡真诚地同广大非公企业家互动交流,为有担当、会创新、能发展的干部撑腰鼓劲。四是推动政务诚信。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制度,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为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提高政务公信力。 省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省委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多次听取汇报、作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吴海昆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调研组,赴部分市州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省直有关单位汇报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各单位征集专题询问问题建议,向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委托8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主要举措及成效 “十三五”以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非公经济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吸纳就业成效显著。截至2020年底,全省非公经济户数39.02万户(民营企业7.92万户、个体户31.1万户),比2015年增加8.11万户,增长26.2%;从业人员135.07万人(民营企业76.48万人、个体户58.59万人),占全省城镇就业的58.7%,比2015年增加24.52万人,增长22.2%;增加值1122.98亿元(民营企业816.31亿元、个体户306.67亿元),占全省经济总量的37.4%,比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销售(营业)收入6545.23亿元(民营企业5782.54亿元、个体户762.69亿元),比2015年增长72.7%;培育认定的675家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中民营企业548家,占81.2%。2019年非公经济税收总额194.39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386.46亿元的50.3%。“十三五”期间民营企业进出口值196.7亿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251.3亿元的78.3%。总体看,非公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呈现出“35679”的总体特征,即:贡献了全省37%的GDP、50%的税收、近60%(58.7%)的城镇劳动就业、78%的进出口额和98%的企业数。 (一)法治政策保障不断加强。一是强化法治保障。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省政府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公共信用信息、专利促进与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地方性法规,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政策,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二是优化政策保障。省委省政府出台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出台一系列落实办法和实施方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政策支持体系。2018年以来,省级层面出台、修订涉及非公经济政务、市场、融资、营商、法治环境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信息化发展、服务体系政策近40项,提振了发展信心,促进了在“双循环”格局中的转型升级与改革发展。 (二)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一是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三五”期间,下达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7.1亿元,统筹安排工业转型升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外经贸发展、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74.5亿元,引导、培育非公经济发展。着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以股权投资方式向114户中小微企业注入资本金3.67亿元;累计向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金28.5亿元,对1176户企业给予贴息补助6.19亿元;安排资金1亿元,设立青海省中小微企业公益性续贷周转资金池。二是扎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根据国家授权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方案。2016—2018年,对各类市场主体减免(退)税280.3亿元,2019—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152.8亿元。仅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82.57亿元,其中减免非公经济税收20.69亿元。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作用,“十三五”期间,累计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13.6亿元。三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政银企合作,完善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企业。截至2021年6月,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277.6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6.25亿元;金融机构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减费让利措施,仅2020年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15.4亿元。“十三五”以来,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215.74亿元。通过银政、银税、银保、银担等多种方式增信,解决企业抵押物不足、信用不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截至2021年6月,共对1197户小微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帮助其重获贷款28亿元。 (三)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一是建立青海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连续两年发布年度评价报告,营商环境项目纳入目标责任绩效考核;2019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先后出台207条重点举措,80%以上已落地见效。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对22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取消279项证明事项,90%以上已实现告知承诺。推行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清单,实现522项省域内通办、56项跨省通办,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8%。探索企业开办“一事通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今年7月上线运行企业开办微信小程序,开办企业不再受时间、空间限制。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纳税申报材料缩减50%,114项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17项涉税缴费事项实现“线上办”,236项税务文书实现电子送达,常规业务覆盖率达到100%。 (四)企业负担明显减轻。一是清理政府部门拖欠的企业账款。截至2020年底,共清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87.21亿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十三五”期间,实现339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先后五次开展规范收费专项工作。加大公用事业收费监管力度,查处违规加价转供电主体783户,清退多收电费1.14亿元。三是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纾困解难措施,2020年动员各类市场物业为个体户和小微企业减免场地、摊位、房屋租赁费1.37亿元。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以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工程履约、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释放保证金36.66亿元,减轻民营企业资金压力。 二、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我省非公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和群众期待相比、与周边邻省区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还存在不少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政策措施有待细化落实。部分地方和单位对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重视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据问卷调查,50%以上的企业不太清楚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涉企信息开放和共享度不高,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尚未真正打通,执行层面依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现象;一些部门门好进、脸好看,但事依然推诿扯皮,不敢不愿担当;制定的有些政策原则、空乏,含金量不高、操作性不强、上下左右不衔接,缺乏制度性、系统性,实施效果不佳;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新要求新规定频出等问题;惠企政策申报条件过严、补贴资金少且发放慢,影响企业申报积极性。 (二)融资难问题尚未有效破解。全省融资环境趋紧,对非公经济信贷占比下降;一些银行上收审批权限、提高授信条件、收紧信贷规模、延长授信审批时间、过度要求担保质押,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突出,尽职免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普遍。据问卷调查,70%以上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50%以上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支持度低,一些银行对民营企业抽贷、断贷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金融机构虽然推出不少信贷产品,但因授信条件严格、手续繁杂、服务不到位,难以兑现。一些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抵押物,甚至存在“逃废债”等失信行为,更加影响金融信贷投放。 (三)营商环境还需改善提升。据问卷调查,60%左右的企业对我省软环境评价不高。政务诚信建设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和单位缺乏法治观念、诚信意识,不认真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后任不认前任账,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工作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存在瞒报、虚报和不积极清理等问题。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检查多服务少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乱作为,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涉企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和单位仍存在违规收取已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个别审批单位不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的资料,让企业反复跑腿,耗时耗力;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影响力向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加重企业负担。 (四)科技创新有待加强。据问卷调查,70%以上企业没有自主研发的产品,50%以上企业没有品牌产品。多数民营企业集中在产业链上游和低端服务业,缺乏对现有产品技术升级,创新与研发意识不强、科技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慢,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弱。科技创新资源利用不理想,多数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不紧密,依靠技术创新参与竞争的意识不强,产品研发、设计不能很好适应和满足消费需求,制约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大部分民营工业企业招工难尤其是招聘研发、管理、营销人才难的问题突出。企业对培养人才重视程度不够,科研人员职业发展受限,核心人才招不来、留不住。 三、促进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今后五年,是我省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也是非公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机遇、主动谋划、综合施策、改进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推动我省非公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做好《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工作,加快出台实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配套措施,编制实施《青海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引导和帮助非公经济走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用足用活中央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科技等一系列政策,以及中小企业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投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助企惠企政策落实落地落细,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打通数据壁垒,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五级便民服务体系,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及时为非公经济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畅通政策落实通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跟踪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完善落实政策督查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发挥效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切实为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交流、意见征询、政策反馈机制,关心关爱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用好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确保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问题、诉求意见有渠道,解决困难有途径;建立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杜绝执法随意性和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鼓励支持非公经济融入“四地”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的决定》,聚焦“四地”建设,融入国家战略大局和新发展格局。立足青海特有资源禀赋,切实发挥财税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对非公经济发展的引导、培育作用,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产业化项目。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提升,引导民营企业找准适宜自身发展模式的产业,坚持协同发展导向,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协同,加强和中小企业在技术、人才和渠道等方面共享,融入新型金属合金、信息材料、储能材料、高强纤维等新材料产业,光伏制造、风电装备、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特色精细化工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藏毯绒纺加工、高原生物医药产业,康养、文化旅游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农林牧特色种养殖、精深加工和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切实用好涉企专项资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投放力度;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能力和担保比例,降低担保费率;鼓励支持融资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融资便利度,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在设置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时,在贷款规模、政策、考核等方面对青海给予倾斜支持。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动“青信融”平台优化升级,推进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中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一网通”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对非公经济市场主体“敢贷、愿贷、能贷”的尽职免责长效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利率优惠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客观对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困难,适度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实现风险管理与支持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注重诚信,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主动对接银行信贷审批标准,积累储备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要素;提升对金融市场和产品的熟知程度和运用能力,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双创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融资能力。 (四)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经营负担。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精准宣传推送,确保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准确快捷落实。切实降低企业用地、用能、物流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稳增长、降成本和应对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门槛。适时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开展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搭车收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管、银行授信、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倒逼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推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加强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加快清理存量欠款,严防发生新的欠款。 (五)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力度,探索实施“揭榜挂帅”制等科研项目管理改革,为民营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提供更多机遇。落实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政策措施,实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努力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民营企业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服务能力,鼓励大中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民营企业发展。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制定更优惠的政府采购、财税金融、市场管理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加快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继续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托特色优势产业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借力发达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功能,促进民营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及时对接,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积极引进民营企业所需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各类人员创新热情;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开展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工代训等企业职工培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关于我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 专题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一、基本情况 截至“十三五”末,全市非公经济增加值由“十二五”末的499亿元增长至566亿元,增长13.4%,占全市GDP比重的41.2%,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60%以上;非公经济从业人员66.2万人,占全市就业总数的49.7%。今年1—6月新增市场主体1.8万户,同比增长10.2%,累计达到23.1万户(“十二五”末为12.4万户);非公经济缴纳税收收入52.7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0.04%。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引导扶持非公经济加快发展。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健全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应对疫情冲击,梳理落实各类助企纾困政策248项,及时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复产、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促进金融惠企等16个文件,成立7个专项推进组、88个协调帮扶组,认真落实援企稳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压茬推出300余项改革措施,激发并保护市场主体活力,营商环境核心指标便利度大幅提升,时限、环节、要件与2018年相比,平均压缩73%、45%、66%;在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西宁跃居营商环境便利度提升最快城市之一,社会公众满意度85%,纳税、获得电力等指标已近全国优秀水平,登记财产、市场监管等指标近全国平均水平,商事制度改革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 (三)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累计减免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29.06亿元;今年1—6月,累计减免两项税额6.07亿元;累计争取国家、省级各项补助支持资金36.3亿元,市本级财政安排5.55亿元。搭建政府金融企业融资平台,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综合运用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创新推出复工贷、小微贷等信贷产品,“十三五”以来,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累计为4.16万户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贷款551.75亿元。 (四)不断加强监管与服务,持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工作,推进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方案、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等;健全完善“链长制”、市县(区)乡镇“三级服务企业专员”机制,明确26名市级领导包保42家重点企业,打造“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服务模式;依法保障和维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及时召开“问计问策”企业家座谈会,完善政府决策意见征询机制;建立专家库,吸纳各产业链相关企业家作为招商专家,以商招商,联合开展产业链招商。 二、困难和问题 (一)我市非公经济自身不足和问题。我市非公经济以中小企业居多,市场主体发育水平较低,主要集中在传统下游产业和低端服务业,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偏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规模化程度较低,营销模式陈旧,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有限,发展后劲普遍不足。 (二)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查的底线,目前信贷模式下,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准入门槛较高;同时,非公经济多由“老板个人主导”,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不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多元化投资发展决策不够精准科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营商环境及引导服务仍然有待进一步改善。在落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最后一公里”上仍有不足,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还存在差距;服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在创业指导、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商标品牌培育、企业培训等方面亟待加强,个别地区和部门在引导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培育,不断提高非公经济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促进各产业层次的企业全面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其提高核心竞争力。将发展非公经济与构建西宁特色产业体系有机结合,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非公经济组织加大技术技能创新、产品研发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培育形成独具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的产业链;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名优商品商标战略,重点培育、支持非公经济组织宣传推介青藏高原特色产品、专精特新产品和企业自主品牌。 (三)提高行政协作效能,完善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融入“双循环”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相关机构综合协调职能,不断提高行政协作效能;持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主动地向非公经济组织提供融资、管理、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努力为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西宁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一、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及成效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市共有市场主体105183家,注册资本17977351.13092万元。其中,各类企业22793家,个体经营户7568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707家。 (一)完善政策体系,支撑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新情况、新诉求的研究,有针对性的制订完善政策措施。 (二)优化服务,营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实行非禁即入准入管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行经营范围分类管理原则,落实“非禁即入”准入管理要求。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非住宅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企业登记材料全面简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窗口服务,设立一窗通办专区、构建一网通办模式,合并企业名称核准环节、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实行简易注销、多部门数据共享。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市市场监管局下放登记权限,方便创业群众、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三)利用政策红利,助力非公经济发展。一是用好税收大数据,优化服务精细化。紧盯各项经济指标,通过税收大数据细致梳理上游供应链、下游销售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的务实建议。二是借助新媒体平台,政策宣传全覆盖。充分发挥新媒体“非接触式”宣传辅导作用,引导纳税人借助新媒体学习掌握最新热点及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更好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三是持续开展便民春风行动。积极落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定制式”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关于减免、缓缴和退费等问题咨询,为企业送上政策和服务双重福利。 (四)严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建立,开展以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工作为主的“双随机”监督检查,实现重点行业“双随机”全覆盖。二是建立信用约束制度。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三是落实双告知工作要求。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后置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同步企业信息的“双告知”工作要求,强化市场主体入市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业整体层次偏低,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是高成长性产品和能抢占未来市场制高点的优势产品尤为缺乏。二是缺乏技术含量高、效益好、拉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三是一部分企业技术落后、人才匮乏,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二)企业融资困难,制约发展。从非公企业内部看,一是很多非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二是难以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是一些企业稳定性差、信誉不高。从金融机构看,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银行更加注重内部监管,银行可放贷款能力减弱。从政府层面看,对非公经济开放的融资渠道不多、开放度很低、融资门槛也极高,资信担保机构的发育严重滞后,尚未建立起功能齐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少,带动作用还未凸显。带动能力强,辐射作用大的规模以上企业、龙头企业少,不利于形成产业链效应,民间投资项目增长动力不足。 (四)外贸企业发展困难。由于疫情影响,贸易成本上升明显,导致企业履约和获取订单难度增大,外贸下行风险加大,出口转内销难。 (五)行业监管尚存在真空地带。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批代管”成为行业管理常态。其他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落实力度有待提升。 三、发展思路及建议 (一)增强产业集聚带动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引进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培育一批新型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扶持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加工企业发展壮大。 (二)拓宽市域非公经济融资渠道。一是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诚信道德教育,督促非公企业强化财务管理。二是建立多层次的非公企业担保体系,鼓励多种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金组建商业担保机构。三是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直接融资手段解决资金瓶颈。 (三)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民间投资创造便利条件。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民间投资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类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改革和完善政府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厘清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治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好相衔接进行沟通,完善联合执法及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缺位现象。 海东市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截止2020年底,全州非公市场主体达到4.7万户,较2016年增加1.9万户。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从2016年63.9亿元,增长到2020年72亿元,增长了8.1亿元。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户数由2016年58户增加到2020的86户,增加了28户。一是特殊政策刺激非公经济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全省非公经济发展会议精神,制定出台《海西州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在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品牌培育、融资担保、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推动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推进非公经济发展。成立海西州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州“民营企业表彰大会暨政银企对接会”等会议,深入分析全州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研究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各方力量深入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非公经济发展。印发实施《海西州复制推广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实施方案》《海西州开展“营商环境年”活动分工方案》,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大力实施“减证便民”,进一步规范事项办理条件、流程,严格约束管理权限,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一网通办”,营造了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四是深化改革助力非公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服务职能,完善政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定时更新贷款需求项目清单,积极为企业搭建平台。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研究制定《海西州州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整合优势资源,实现国有与民营资本相互融合、交叉持股,提高了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五是强化服务提升非公经济发展后劲。积极引导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同仁堂、青海锂业、青海锦泰钾肥等7户企业荣获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7061万元,组织企业参加省级培训1100余人次。实施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对全州范围筛选的120户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从建设用地、投资融资、人才培养、技术进步等方面给予扶持。六是亲商暖商助推非公企业发展。制定出台《海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海西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从资金、政策等层面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和扶持。印发《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服务活动,积极为企业项目洽谈、可行性法律论证、合同审查等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七是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十三五”期间,协调州内银行机构推出“银税通”“银政通”“益农贷”“枸杞通宝”等产品,通过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信贷产品、差异化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八是减税降费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三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115亿元,累计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暂停征收、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4544.4万元,累计下达各类企业补助资金90815.8万元,安排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稳产专项资金30751万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九是搭建平台带动非公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创业园、创业基地、孵化器等项目建设,目前,柴达木绿色产业园、海西州创业孵化基地、格尔木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德令哈市浙江工业园孵化基地、德令哈工业园科技创新产业孵化基地等5个项目已经建成投运。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构建起“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二、存在困难及问题 “十三五”以来海西州非公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作为经济相对滞后的欠发达地区,受到起步晚、起点低及各种环境条件的制约,全州非公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企业招工难,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仍然突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普遍;非公经济内生动力较弱,创新能力不强等。 三、相关建议 一是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研究制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实化、细化、深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二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营商环境“集中攻坚”,全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三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议银行制定差异化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政策,特别要对高精特新企业放宽贷款条件。建立专利抵押贷款制度,将科技与金融相融合,对轻资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创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对发展有前景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其上市融资,并对上市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四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后补助资金奖励,进一步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州委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全州非公经济发展质量。 海西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截止2020年底,全州注册民营企业4324家,一二三产占比分别为21.4∶44.1∶34.5;完成税收收入6.6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40.48%;实现增加值73.5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0.5%;民营经济从业人数59659人,占全州就业人数的70%左右。全州民营企业主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上137家,1000万以上99家,2000万以上的33家。全州“四上”企业中民营企业65家,占5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2家(其中能源企业15家,占68%),资质内建筑、房地产企业37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16家,规模以上服务业2家。 一是优化经营发展环境。坚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心和重点,出台《海南州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入企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聚焦减税降费、降本减负、清欠帮困、优化环境等,打出系列“组合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 二是转变发展生产方式。紧紧围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加快牦牛、藏羊、青稞、油菜四大产业联盟建设,新打造千头以上牦牛标准化繁育基地5个、500头以上牦牛标准化养殖合作社23个,扶持牦牛肉精深加工合作社5个,黑藏羊保有量增长62%。青稞种植面积近70万亩,建立青稞良种繁育基地3万亩,成立枸杞、冷水鱼产业协会,推动有机枸杞等七大特色加工业加快发展。 三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扶持加快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挖潜增效,全力推进光伏、光热和风电等项目,全州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达1864万千瓦,占全省清洁能源装机容量的56%。规划园区面积46万公顷,累计完成投资900亿元,入驻企业68家。 四是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申报“二品一标”企业21家,在贵南、兴海实施牦牛藏羊原产地可追溯工程。清理“空壳社”310家,申报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农牧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大力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化肥农药用量减少20%,认证地理标志和绿色有机产品38个。 五是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认真贯彻复工复产安排部署,落实属地责任、调整工作思路,完善联点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不健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多数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维持正常生产资金需要,没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方面。 二是企业融资依然困难。由于我州经济发展以投资拉动和资源开发为主,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力量薄弱,服务跟不上。同时,民营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相对落后,企业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财产抵押实力不足,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投资风险,从而造成企业融资能力低。 三是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存在出资人学历偏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乏、员工培训率不高、培训的质量和层次较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问题。未建立人才培训、管理、竞聘、使用、储备的长效机制,使用人才存在现用现聘、急用急聘的短见行为。 四是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企业对政策不了解;对招商引资后续服务跟进不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投资兴业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建立沟通协商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督办督察机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促进优惠政策的落实;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确保优惠政策、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时效性和透明性。 二是加强对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引导和服务。加强对投资结构研究,认真制定产业政策并加以正确引导,以投资结构的优化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改革和完善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体制,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抓好产业园建设,以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积极主动开展续贷调查和前期相关审批工作,减少和降低企业续贷过程中的“过桥”“倒贷”等行为。积极推动订单、专利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供应链融资、大数据融资等新型业务模式,优化信贷评审技术,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 四是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逐步建立企业为主、政府补助、个人适当承担的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教育培训投入体系,整合现有培训资源,设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把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培养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海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 一、全州非公经济发展现状 (一)政策支撑不断完善。先后制定出台并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建电子商务发展示范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十三条措施等一系列地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全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力度不断加大。科学实施中小微企业扶持培育提升工作,认真落实“小升规”优惠政策,大力实施“五新”企业培育工程和“专精特新”企业认证工作,引导企业主动上规升级,充分释放增长潜力。“十三五”期间累计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6家、成长型中小微企业256家。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紧紧依托门源县海北·山东生物园区、祁连冰沟生物及工业集中发展区等4个工业园区,不断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投入、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形成了“一主三辅两带多点”工业空间布局,园区实现了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带动和辐射效应。截止目前,全州4个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共入驻企业54家,以园区为载体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四)开放合作工作稳步推进。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主导、后补链”原则,做好上下游对接工作,重点针对主导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适时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合作主导开展产业对接、产品对接等活动。通过全面实施对接,先后引进青海华特沥青有限公司彩色沥青、青海光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空气能采暖设备、海晏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板材移动房屋模型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补链项目落地建设,为海北州工业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理念和活力。期间,海北州招商引资累计到位资金108.99亿元。 (五)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一是贯彻落实《加强海北州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十三条措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构建起高效便捷的信息渠道。二是全力支持“五新”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先后三批次组织青海金祁连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特沥青有限公司等“五新”企业积极申报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等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发展成本负担。三是率先在全省搭建“海北州金融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海北北润国有融资担保、青海农担公司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设立1000万元规模的全省首家“过桥基金”,有效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困境。 (六)严格落实减负惠企政策。一是扎扎实实贯彻执行各项惠企减负政策,不断优化全州市场环境,为海北经济转型提质增效创造良好环境。二是海晏县加大小微企业减负力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刚察县建立了27个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门源县组织17家企业申报了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和贴息补助。祁连县申报了水电气运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复工复产奖励等9个项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才匮乏问题突出。由于我州工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企业转型发展步伐缓慢、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减弱,企业经常面临人才难招的困境,人才匮乏成为制约海北工业经济发展重要因素。二是融资压力不断加大。经统计,目前全州10家重点工业企业融资需求已达4.5亿元,而企业融资基本只有银行贷款一个途径,企业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不仅手续繁杂、利率高,而且放贷额度小、期限短,加之煤、电、油、运等主要生产要素价格不断提高,企业运行压力不断加大,直接影响企业投入研发、开拓市场。三是工业经济体量偏小。经济体量小、新增经济点发力不足等问题依旧明显。据初步了解,目前全州有34家规上工业企业,约占全省的5.5%,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的1.4%;2020年新培育入规的5家公司虽已实现应复尽复,因市场产品需求不旺,生产状态未能达到满负荷,仅拉动了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2.2个百分点。四是工业园区结构单一。目前,海北州现有门源县海北·山东生物园区、祁连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海晏县红河湾生态工业经济集中发展区、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4个工业园区,其中入驻企业仅有54家,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不合理,一业为主,结构单一,抵御市场和政策调整的风险能力弱,土地、厂房等资源闲置情况严重。 三、对策建议 (一)推进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金融企业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用足用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鼓励和加快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步伐,支持辖区内企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企业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组织和鼓励民营企业学习国家政策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为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三)培育特色品牌。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创新性、成长性企业,引导企业向技术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经济效益好的特色产业转型,发挥好龙头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促进与关联企业、专业合作社的配套发展,互利共赢。 (四)强化要素保障。一是破解融资难题,二是积极引进培育人才,三是加大融合发展。 (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减税降费措施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营造重商、亲商、爱商、尊商、富商、安商的浓厚氛围。 海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 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一)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成立“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进一步理清、理顺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制职责、工作范围,完善了各单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做到了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同时,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深了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 (二)关于提升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建立健全企业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要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充分听取企业家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对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牵头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此外,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三)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情况。2020年全州已偿还无分歧账款6404.97‬万元(调整后数据),清欠账款已全部清零,完成目标任务,后续剩余有分歧账款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在助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的覆盖面,培育选树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先进典型,壮大党员队伍,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积极创先争优,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党 组织的凝聚力与影响力。 (五)玉树特色产业发展。玉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提升农牧业组织化市场化水平,实施农牧业品牌化工程、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和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外地畜牧企业到玉树开展合作,在玉树建立农畜产品深加工基地,在外地建立农畜产品销售体系,将玉树的农畜产品推向市场。深入挖掘玉树的资源优势,举全州之力建打造特色产业品牌,培育玉树本地的特色产业龙头企业。重点以玉树牦牛为主的特色畜牧产业、以青稞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天然饮用水产业、藏医药产业和藏文化产业五个方面的特色产业发展。 (六)2021年申报中小微企业项目补助资金情况。2021年申报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5个项目,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4个项目,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2家,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3家企业。 (七)2021年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全州合计申报贷款需求企业46家,贷款总需求共计20360万元。其中玉树市12家1600万元,称多县8家3380万元,囊谦县3家600万元,杂多县8家12510万元,治多县14家2220万元,曲麻莱县1家50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企业融资困难。在我州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量大面广,而它们往往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又表现出企业抵押资产不足、企业财务不规范、企业制度不完善、管理架构不健全、征信瑕疵等问题,导致全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贷款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也造成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优惠政策和两项特定目的政策推进缓慢,政策预期效果未完全实现。 (二)产品销售困难。受新冠肺炎、全国消费需求降低、企业订单减少,出行娱乐等领域的消费带动不够。 (三)我州金融机构资源有限,科技运用水平较低,近几年承担了精准扶贫、复工复产、双击联动、惠民支付等多项工作,导致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无法实现立竿见影之效。 (四)目前我州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配合联动方面,缺乏固定长效化的机制,往往是特事特办,一事一办,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支持小微企业方面仍需探索建立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下一步举措 (一)加强政策宣传、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对接各部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通过制定《玉树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让企业了解政府出台的财政贴息、降低信贷融资成本、免(缓)缴社保税费、减免房屋租金等政策。 (二)强化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一是组织州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中小微企业线上培训。二是组织州内企业参加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小企业培育,夯实企业发展水平。对全州重点培育的10户企业在投资融资、人才培养、技术进步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全力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是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加大支持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力度。二是帮助小微企业应对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三是加强公正监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玉树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从“十三五”时期看,全州经济发展受到了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经济发展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以及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影响,但总体上仍保持了增长态势,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全州地区生产总值由2015年的35.66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48.9亿元,年均增长2.29%。其中,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22%;第二产业年均下降1.07%;第三产业年均增长4.2%。 (一)全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州6县44个乡镇157个生态畜牧业合作社中建成178个产业化基地,规模性生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乡镇覆盖面达100%,村级覆盖面达91%。2020年,全州农牧业总产值由2015年的7.13亿元增加到11.82亿元,年均增长4.17%;农牧业增加值由2015年的6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9.77亿元,年均增长4.21%。全州出栏各类牲畜41.31万头只,出栏率为32.24%,比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 (二)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取得新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州固定资产投资较以往时期增速趋缓,但总体上仍呈现出规模扩大,总量上升的良好态势,基础设施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2020年,全州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6.4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十三五”年均增长12.65%。旅游方面, 2020年,全州旅游人数39.21万人次,比2015年增长7.42%,旅游总收入3.43亿元,比2015年增长55.62%。 (三)传统工业改造提升力度加大,工业结构趋向合理。“十三五”以来,加快发展壮大以畜产品加工经营为主的传统工业产能。积极培育规模以上企业,使工业生产形势出现好转,“十三五”末全州工业生产逐步回暖;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达0.77亿元,比2015年增长54.67%,占工业的比重由2015年的11.54 %上升到22.26%,提高了10.72个百分点,形成了扭转工业发展不利局势的重要支撑。 (四)消费品市场活跃,贸易业稳步攀升。2020年,全州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21亿元,比2015年增加4.93亿元,年均增长7.14%。从增长特点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牧民收入增加和消费意识增强,相比于城镇,农村消费增势明显,成为促进消费增长的重要支撑,有效带动了全州消费市场发展。2020年,全州乡村实现消费品零售额3.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39%,比2015年提高23.5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一是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受制于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政策措施在抓落实上还有所欠缺。二是在更高水平上满足中小企业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三是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服务机构不健全、服务领域不广、高素质的人才少、经费不足等方面。四是开展并联审批难度大。如社会投资项目从土地成交到施工许可阶段,需多部门介入,多层次审批。 (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一是信息系统不兼容。我州除了州税务局、银保监果洛分局内部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对接之外,其他单位都不能自动对接信息。二是缺乏专职人员,工作衔接不顺畅。三是缺乏专业培训。我州各单位工作人员尚未接受过系统化的专业培训,导致录入信息操作不熟练,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项目扶持及招商引资方面。我州财政财力不足,对中小微产业扶持能力不够;同时,省上对三江源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土地、环保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商引资范围、种类受到严格限制,加之税收、金融、土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造成招商难度大。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攻坚克难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营商环境改革的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配合,抓好督导检查,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努力打造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 提高收益率,用经济实力取信于银行。三是进一步优化企业环境。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及时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信用等级,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稳定、科学发展。 (二)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积极督促各县、各部门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将本部门内部业务信息录入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对接,节省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同时,梳理全州所有单位的权责清单,督促各单位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清单,为企业融资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二是组织专业培训。积极向省信用办申请培训机会,组织所有成员单位赴省级部门开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专业培训。增加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录入工作效率。 (三)加强项目申报力度。根据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专项升级、供销社项目申报要求,加大对项目的谋划及组织申报力度,进一步争取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同时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规范财务制度,为申报社会服务业项目资金做好准备。 果洛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果洛州人大常委会 一、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 (一)非公经济产值增幅较大。截止2019年年底,全州实现地区总产出250.6亿元,其中,非公经济总产出83.04亿元,占全州总产出的33.14%。第一产业总产出18.93亿元,占非公经济总产出的22.8%,第二产业总产出45.17亿元,占非公经济总产出的54.4%,第三产业总产出18.94亿元,占非公经济总产出的22.8%。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4.4%,民间投资下降23.2%。 (二)建筑企业产值稳步增长。全州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20家,建筑业总产值7.98亿元,比上年增长8.1%。全州建筑企业签订合同额10.28亿元,增长2.3%。2019年,全州共入库增值税4.3亿元。 (三)非公经济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2019年全州非公经济从业人员48672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3477人,同比增长38.3%。其中,民营经济从业人员8791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32597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7284人。 二、当前非公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企业创新发展基础薄弱。从非公经济市场主体来看,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多,上规模、上档次、科技型、外向型、集约型的企业少,小规模分散经营依然是黄南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的主要特征。 (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还需提升。民营企业80%以上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科技创新力量薄弱,多数企业在扶持创业、促进创新、培育名牌、培养人才、扩大整体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融资难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全州近三分之二的小微企业主要靠民间借贷和自身积累。相当部分民营企业因流动资金短缺导致进一步扩大生产的能力受到制约,产品也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在现有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下,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因其私有产权性质,很难从银行信贷获得资金。 (四)人才短缺问题日益显现。本地民营企业特别是外来投资民营企业对当地劳动力供应的期望值偏高,劳动力的素质与其要求有一定的距离。比如,青海聚能瀞度饮料有限公司为了扶持当地牧民群众就业,每年从当地招收大量员工,但因员工本身文化、技能等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工作岗位,只能从外地高薪招聘员工,无形中增加了用工成本。 (五)产业结构层次低,企业涉足面窄。目前,受区位、企业自身素质等条件限制,非公经济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的交通运输业、初级加工业及餐饮业等一般性竞争行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新兴服务业则涉足不多。 三、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要素保障,确保政府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前置审批条件,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非公经济人士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提升规模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非公经济行业商协会,鼓励商会自愿加入工商联组织,积极搭建党政联系非公经济的桥梁,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维护权益、献计献策、解决难题。 (二)积极培育非公经济市场主体,逐步提升非公经济市场竞争力。开展非公经济“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实施“品牌塑造”工程,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企业软实力。组织非公经济人士参加“青洽会”“津洽会”“广交会”“农博会”等国内外经贸活动,增强瀞度、西北弘、阿米雪、叶堂、晶黄果等品牌知名度,打造绿色标志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新业态,推进“拉格日”模式基层经济活跃度,扩大光伏、风能等新能源产业。 (三)优化非公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拓宽非公经济融资渠道。制定完善风险补偿政策,加快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降低民营经济融资担保费率。完善现有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健全体制机制,支持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发展专项基金额度,推动和促进非公经济人士直接融资,进一步改善非公经济融资环境。 (四)不断提高非公经济自身素质,激发非公经济内生动力。继续加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企业就业择业工作力度,吸引优秀人才进入非公经济发展,提高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对非公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规范运行州级领导联点行业商会和重点企业选派特派员机制,主动联系企业、走进企业,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的“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五)鼓励推动非公经济人士创新创业,扩大非公经济人士涉足领域。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 “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化、节能环保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集聚创新要素,突破关键瓶颈,促进民间资本向创新、高端迈进。 黄南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 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司法厅厅长 刘天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向省 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6年以来,全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七五”普法决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抓实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 心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着力强化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推动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据司法部统计,我省群众对 “七五”普法工作满意率名列西北第1位、全国第12位。经第三方评估,全省普法成效群众满意度较“六五”普法末增长5.75个百分点,达到90. 75分。 一、“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一)高位推动,普法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普法工作作为法治青海建设的基础工程,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审议批转了全省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组建了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建立了落实普法责任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第七次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为普法工作提供遵循。2018年,省级层面组织8个工作组,对全省普法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2020年,4名省级领导挂帅,对各市(州)和31个省直部门单位进行了检查验收,有力推动“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5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等,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省人大加强监督检查,开展贯彻落实“七五”普法决议专项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279件法规条例进行集中清理,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5年来,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形成长效机制,专题学法10227次。全省成立法治讲师团31个,讲师团成员500人,普法志愿者达3661人,培训普法骨干15000人次。普法经费由“六五”末的年人均0.2元提高到1元以上。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力持续提升。“七五”普法以来,我们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七五”普法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宪法宣传教育方面,全省国家工作人员知识答题、青少年学生宪法演讲、活佛阿訇讲宪法和“12·4”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在民法典学习宣传方面,成立省市州县三级讲师团,开展宣讲2000多场次,印发宣传材料60余万份。在新冠疫情防控方面,下发5个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文件,线上线下重点宣传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等7部法律法规,率先在全国开发手机版疫情防控普法专题网站,阅读量达570多万次。在扫黑除恶、脱贫攻坚方面,全省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讲座1817场,脱贫攻坚专项普法宣传11731场,受教育群众900余万人次。在生态环保方面,常态化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青海在行动”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专题普法宣讲11600场,受教育群众450余万人次。5年来,全省共举办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培训3500余场次,开展法治宣传9.9万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370万份,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化。 (三)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民普法新格局。将“谁执法谁普法”作为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措施,印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压实普法责任,形成了“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三普法”责任制,省直43家普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带头落实,为构建大普法格局提供了坚强保证。以清单化方式明确细化省直93家部门和单位729部法律法规的普法责任、87个重大时间节点宣传台账。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全社会意见,切实将立法过程变为普法过程。在执法司法中,大力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推送相关案例7256条,阅读量达268.2万人次,以案释法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机制,直播庭审7.4万场。法治大篷车、马背法治宣讲团、摩托车法治宣讲团、法德大舞台、感恩宣讲团等特色普法品牌受到群众欢迎。 (四)注重实效,全民法治信仰不断牢固。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定期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上学法考试率、合格率达到87%以上。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本实现教材、师资、课时、考试、效果“五落实”,开展“法律进校园”2.34万场次,全省中小学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3128名,实现全覆盖。建成青海普法矩阵,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媒体发展到119个,累计刊发法治宣传信息60多万条,阅读转载量达1.12亿人次,“青海普法”微信在全国4300多家政法新媒体中名列前茅,新媒体普法成为“七五”普法新标签。实施按需普法、精准普法、互动普法、时时普法,增强普法的体验性、融合力,“七五”普法以来,全省建成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广场、展馆、长廊(街)4054个、村居法治宣传栏5759个,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活动4452场次。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已成为全社会共识。5年来,全省来信来访人次大幅下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逐年递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持戒深入人心,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五)守正创新,守法普法创造青海经验。在常态化抓好抓实领导干部和青少年重点对象普法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制定印发《青海省“七五”普法“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意见》《创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寺观教堂”工作意见》等,1574 座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学法制度,1516座确定了法治宣传员,活佛阿訇讲宪法、宗教教职人员学法考试制度化长效化开展,做法得到中央领导批示,为全国提供了青海做法。着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普法,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八督察组肯定。省级层面率先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法治宣讲团,编印全省首部《藏传佛教寺庙学法用法读本》,获全省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实践创新奖。5年来,累计组织入寺法治宣传工作组2266个,召开法治宣讲会6502场次,受教育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307.8万人次。 (六)普治并举,依法治理实践不断深入。坚持把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衔接,在“班玛经验”“玉树模式”“同仁做法”和“贵德大史家村红色教育”等基层治理模式中,将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做为重要内容,努力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聚焦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全省共开展部门、行业专项治理3500余次,执法检查1. 1万次,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5年来,全省累计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2290个,其中国家级55个、省级228个,创建国家级法治县(市、区)13个,创建省级“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示范点15个、依法治校示范校46个、诚信守法示范企业90家,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有力监督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我省“七五”普法取得了较好成效,较“六五”普法有较大提升。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守法普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普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还需进一步提升,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普法工作在依法治国中基础性地位的重大意义认识存在偏差,重视程度还不高,基层普法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工作措施落得不实不细不深。二是“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还需进一步落实,个别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履行普法责任还不到位,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与普法“两张皮”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以案释法”“以案说法”责任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三是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缺乏创新探索,惯用传统方式和老办法,普法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新媒体、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等智慧普法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的需求,法治宣传原创产品能力和质量还有待提高。四是基层法治创建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同质化现象,个别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全省还没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八五”普法工作思路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作出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全国人大也作出了决议。我省“八五”普法将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定方向,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根本,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为目标,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落脚点,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完善全民普法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青海省情定位,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确保到2025年,全省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备,责任全方位落实,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持续优化。 (二)服务大局,努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将增强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形成守法习惯,作为法治宣传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宣传教育,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工程,着力提升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基层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法治素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创作和基层法治文化活动,积极传承和弘扬红色法治文化。不断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大力推进依法治村(社区)、依法治校、依法治企、依法治网和专项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压实责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大普法格局。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体制。建立健全普法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年度履职评议和工作报告制度,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普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把普法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强化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公众创作个性化普法产品。升级智慧普法平台,开展精准普法。建立普法工作保障机制,扩大购买普法服务范围,打牢基层普法工作基础。 省人大常委会: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为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领部分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于今年8月,听取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16个部门关于“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前往果洛州及玛沁县、甘德县、班玛县,就“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期间,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人大代表、基层普法工作者进行了座谈,实地察看了部分社区、乡村、法治宣传阵地、宗教活动场所,对“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为了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得以贯彻落实,调研组还在省人大机关“两微一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决议,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推动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七五”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推进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建设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一)完善普法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全省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支持并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分级成立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督促任务落实,推动解决工作困难。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和重点单位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细化普法责任,制定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压实工作任务。普法责任制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强化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普法的基础上,加大部门法、专业法的社会普及力度,普法范围不断拓宽。四是加大考核督导。全面实施普法责任制述职报告制度,普法依法治理纳入党政目标绩效、依法治省、平安青海、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考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为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五是提高经费投入。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由“六五”普法时期的人均0.2元提高至1元,部分州县人均普法经费达3元以上,为普法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六是加强队伍建设。经过接续努力,法治宣传队伍不断充实壮大,全省各级组织法治讲师团达31个,普法志愿者达3661人,有力保障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紧跟法治建设步伐,服务工作大局。主动围绕国家法治建设进程,聚焦不同阶段的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省委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细化全省各地区各单位宣传贯彻实施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后,省政府跟进开展了就职人员宪法宣誓。各级党校将宪法纳入主体班次学习内容,各地以答题竞赛、法治文化作品征集、青少年宪法演讲、宗教教职人员讲宪法、融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等方式,多角度、立体化宣传宪法,有力推进了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二是掀起民法典学习热潮。印发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方案,普法讲师团累计宣讲60余次,征订学习书籍20万册,开通民法典宣传公交专线,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举办有奖知识答题、开展“走进民法典”新媒体掌上普法活动,提升了全社会的权利、规则和诚信意识。三是助力疫情防控。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7项法律法规解读宣传。开展疫情防控网络竞答活动,参与人数达23万人次。手机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普法手册》专题网站运行走在全国前列,稿件阅读量高达570多万次。四是扎实开展专项普法系列活动。多方位、多时空、多领域普及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讲座1817场,脱贫攻坚专项普法宣传活动11731场,开展知识答题活动60次,参与人数900余万人次。发布各类信息22万余篇,阅读量达1.5万人次,有力推动了专项工作开展。五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实际和政治责任,组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宣讲活动11600场,受教育群众450余万人次,组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青海在行动”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提升了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三)抓住重点普法对象,带动全民学法。立足省情实际,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宗教教职人员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创新实施“法律七进”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带动全省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果洛州班玛县创新普法宣传手段,将“法律七进”拓展到“法律十一进”。一是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狠抓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通过法治讲座、法治培训、任职资格考核、普法统考,推动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5年来,省垣800余名厅级领导参加了法治讲座,累计45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法宣在线”年度岗位学法用法考试和任前法律资格考试。二是注重抓好青少年学法用法。法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地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观看展览等措施,促进广大青少年提高法治意识。西宁市开展两届“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命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78所,并为全市301所中小学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高等院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15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活动中,不断打牢法治理念思想根基。三是有效抓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法用法。结合信教群众占全省总人口41.65%的省情实际,在巩固“法律六进”的基础上,率先开展“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在寺院法治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开展活佛阿訇讲宪法、举办教职人员学法培训班、法治宣传工作组入寺宣讲等活动,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僧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果洛州组织全州10400名宗教教职人员定期参加普法考试,省州县三级法治宣传进寺院示范基地落地甘德县龙恩寺,为全省宗教领域守法普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深耕厚植法治文化,普法影响增强。深耕民族、地域文化精髓,创新发掘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结合点。一是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省共创建国家级法治县(市、区)13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44个,省级法治县(市、区)12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28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17家、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20个,同时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寺观教堂等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二是创新普法形式。以地方曲艺形式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机版花儿、贤孝、快板、平弦、道情、皮影、藏族弹唱等音视频作品,寓教于情、寓教于乐。各地制作藏汉、蒙汉、土汉等双语法治宣传资料送发农牧民群众,编印首部《藏传佛教寺庙学法用法读本》,推进民族宗教法律政策广传深教。 三是打造法治宣传阵地。突出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橱窗“四大亮点设施”建设,共建成法治文化主题公园10个,法治文化广场55个、村民法治宣传栏3857个,法治宣传“抬头可见、驻足可观”。四是深入促进文化活动。借助“百姓大舞台”“万人锅庄”“拉则恰日”“汽车拉力赛”“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牦牛文化节”等富有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传统节日和体育赛事,融入法治元素、开展法治宣传,有效发挥了法治文化的引领和熏陶作用。 (五)创新接轨新型媒体,宣传形式新颖。我省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资源共享、互为补充的发展思路,构建“多网多端多微”新媒体大普法格局。一是大力培育新型媒体。培育各类普法新媒体119个,订户覆盖全国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青海普法”微信、微博、头条号、一点号全年进入全国政法新媒体排行榜前列。“青海普法”微信平台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入驻各类新媒体平台23个,“引关圈粉”能力不断增强,各账号平台粉丝数达32.4万人,新媒体普法矩阵和联盟全面搭建,融媒体普法态势日益凸显。二是加强新媒体信息运行。发挥新媒体信息传播迅捷、受众面广的优势,各新媒体平台共发布稿件5万余条,阅读量达1.12亿余人次。开展食品安全、扫黑除恶、民族团结进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网上答题活动26次,参与人数达71.1万人次。“指尖普法”“掌上普法”“智慧普法”的影响力、渗透力持续增强。三是加强普法影视作品传播。全省拍摄法治微电影180余部,其中《护航青春抵制欺凌》获第三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优秀微动漫奖。安多卫视拍摄制作的首部法治微电影《盲》,覆盖青甘川藏4省区,播出效果良好。《昆仑大律师》节目年播出广播节目270档,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300余条次,群众认可度持续提升。 (六)普法治理齐头并进,法治理念深化。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普促治、普治并举,有效推进全省多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建设进程。一是打造高原社会治理样本。将法治作为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抓手,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总结出“班玛经验”“玉树模式”“黄南州一核三治”“贵德大史家村红色教育”等治理经验,提升了社会治理的基础能力和整体水平。二是推进“以案释法”。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利用办案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使办案过程成为普法过程。三是开展依法治理专项行动。聚焦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等十大行业领域的治理乱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普法与依法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四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青海化。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黄南州还探索形成了“两法+特邀”司法调解模式,有效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社区)、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作用凸显。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协同推进的重要任务,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对标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对标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普法工作区域行业发展还不均衡。由于受区域限制、传统习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影响,地区之间普法机构、能力建设和工作推进不够平衡充分,普法宣传成本高,教育宣传形式有限。地域和行业间普法成效不够均衡,城市普法效果一般优于农牧区,政法单位普法力度一般大于其他单位。基层普法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双语普法材料、双语普法人才都较为缺乏。 (二)普法供给精准化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普法对象的需求研究不够深入精准,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不够紧密,重要时间节点法治宣传主要以培训讲座、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为主,“大水漫灌”“浅层宣传”的现象较为常见,缺乏针对各类受众需求量身定制的普法菜单。国家工作人员普法学习内容雷同,缺乏部门和行业特点。因人施策、按需普法有待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关心关注的物业、电梯、养犬等法规宣传以及农牧民关注的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求。 (三)普法形式创新与实效结合还不紧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普法工作存在行政化、模式化方式,把握时代脉搏和体现地方特色还不够鲜明。有的地方拓展普法教育宣传新媒体阵地充满热情,但平台维护技术力量和新媒体素材的采编能力不相匹配,部分新媒体平台社会影响力有限。部分地区将各级网络宣传平台的关注情况作为普法考核硬性指标,基层普法对象疲于被动完成普法学习任务,普法实效性不强。 (四)普治互促仍有提升空间。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充分,部分地区和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法治宣传与执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学用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以普法促进治理能力提升并反哺普法教育深化的普治良性互促格局尚须进一步形成。 三、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基层普法基础。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普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普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基层基础普法力度,加强基层普法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普法经费占比,确保基层普法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干事。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引入普法工作社会评估机制,公平客观评价普法实效,持续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农牧区信教群众法治意识。 (二)更新普法供给模式,推进普法精准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扩大群众普法工作参与度,建立需求反馈机制,将政府“送法”与群众“要法”相结合,促进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强化对社会环境、普法对象、形式、载体、内容等各要素的分析把握,针对各类受众群体的不同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提供更为精准的普法服务。大力推进分类教育,开展“订单式”“菜单式”普法,深入宣传食品安全、劳动纠纷、民族宗教、婚姻家庭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转变普法创新理念,打造综合性阵地。提升普法实效,创新普法形式,整合既有资源,开放共享数据。促进法治宣传和法律公共服务有机结合,建设集民众法律需求、数据搜集分析、普法信息推送、在线法律服务供给、法律需求智能匹配等基础功能多维合一的服务宣传阵地。优化普法宣传信息内容,增强互动性和可视性,利用VR技术、全息影像技术实现普法的场景化传播,更有效地培养公民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兴趣信心,利用平台影响力引导舆论走向,更好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 (四)深度融合法治实践,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融通,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在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公正公开公平司法、便捷高效公共法律服务中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实践活动,拓宽法治宣传路径,用法治实践中涌现的生动案例形成立体法律文化宣传引导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关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七五”普法决议 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1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本级收支预算。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 的报告》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 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今年全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调用抗疫特别国债等情况,并据此提出2021年全省及省本级收支预算调整草案,请予审议。 一、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安排情况 (一)中央下达新增债务限额及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我省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357亿元,较上年减少15亿元,下降4%,其中:一般债券197.1亿元,专项债券155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 按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债券资金必须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其中:一般债券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券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区域战略和重大项目,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成本。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财政部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尽快将专项债券额度对应到具体建设项目。二是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需由财政部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列入不具备发行条件清单,清单内项目不得安排发行,待各省重新调整完善后,分批次报送财政部审核把关。三是适当放宽发行时间限制,合理把握发行节奏,避免债券资金沉淀。四是加快支出进度,债券发行前可先行通过库款调度加快项目实施,债券发行后再及时回补库款。五是做好新增债券发行计划、发行信息、存续期公开等工作。 (二)新增债务限额安排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项目,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在债券资金安排使用上,总的考虑:一是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作要求,将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审核,确保项目满足发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要求。二是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前期准备充分、能够尽快形成支出的项目,全力保障在建工程后续融资,防止资金等项目或出现“半拉子”工程。三是综合考虑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重点项目支出需求、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能力等因素,对投资任务重、还款能力强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给予重点保障,对地震受灾的果洛州加大转贷力度,对财政实力较弱、举债空间不大的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黄南州尽量保持年度间、区域间的平衡,统筹予以保障。 一是一般债券安排情况。全年下达一般债券197.1亿元,其中省本级年初预算安排152亿元,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剩余待分配45.1亿元。考虑到年初预算安排的152亿元中,含省级财政代编未分配的省对下转贷资金13.5亿元,与此次待分配的新增债券资金一并安排,合计58.6亿元。具体安排为: 1.省本级安排9.9亿元,具体项目为:二郎剑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项目0.64亿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0.28亿元、西宁机场三期项目1.86亿元、省道建设项目1.32亿元、东部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5亿元、西宁至成都铁路0.5亿元、曹家堡西收费站扩容改造0.3亿元。 2.省本级调减12.4亿元。为进一步厘清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7月,我们对省本级年初预算安排尚未下达的一般债券项目进行了逐项梳理,经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对原则上应由市州承担的项目支出12.4亿元,调整转贷至市州,省本级相应减少12.4亿元。 3.转贷市、州61.1亿元(含调减省本级年初预算项目并转贷市、州12.4亿元,年初省级财政代编省对下转贷资金13.5亿元)。 二是专项债券安排情况。全年下达专项债券155亿元,其中79亿元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安排76亿元,具体安排为:省本级安排2亿元;转贷市、州74亿元。 三是外债转贷安排情况。根据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订贷款协议中遴选的项目,安排市、州4.9亿元。 二、 预留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调用情况 根据财政部《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可在分配额度内预留不高于20%的机动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解决基层特殊困难”的规定要求,将上年结转的省级预留20%抗疫特别国债资金10.8亿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 调整年度财政预算的方案 本次我省增加地方政府债务126亿元(一般债券45.1亿元,专项债券76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抗疫特别国债结转资金10.8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建议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基础上,对2021年省本级及全省预算作进一步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此次需调增60.8亿元(一般债券45.1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调入抗疫特别国债10.8亿元)。省本级需调增8.3亿元,即: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2020.7亿元,调整为2081.5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015.4亿元,调整为2076.2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806.2亿元,调整为814.5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800.9亿元,调整为809.2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此次需调增65.2亿元(专项债券76亿元,调出抗疫特别国债10.8亿元)。省本级调减8.8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273.7亿元,调整为338.9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241.9亿元,调整为307.1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60.4亿元,调整为51.6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54.9亿元,调整为46.1亿元。 根据预算调整金额,相应增加或减少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应收支科目的预算。省对市、州转贷债务由各地政府报请同级人大相应调整预算。 四、关于2020年末政府债务及2021年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情况 (一)2020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及风险情况 截至2020年末,我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2454.3亿元(一般债务1917.2亿元、专项债务537.1亿元)。分级次看,省本级1570亿元,市(州)级884.3亿元。2020年全省政府债务无逾期。按照财政部测算口径,全省政府法定债务率为126.8%,债务余额控制在债务限额以内,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二)2021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财政部核定我省今年新增债务限额357亿元,加上2020年政府债务限额2710.7亿元,我省2021年政府债务总限额为3067.7亿元。根据今年转贷各地债券情况,省本级2021年政府债务限额为1802.8亿元,市(州)级2021年政府债务限额1264.9亿元。 (三)债券资金发行及使用情况 一是全年全省需归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171.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44.8亿元、专项债券26.9亿元。根据财政部债券管理要求,我省将发行再融资债券165.2亿元,分债券类型为:一般债券144.7亿元、专项债券20.5亿元;分地区为:省本级117.3亿元,市、州47.9亿元。其余到期债券6.5亿元用自有财力偿还。二是2020年底,财政部下达我省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再融资债券额度71亿元,已于今年1月全部发行完毕。三是截止8月底,全省发行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131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下达政府债务限额,指导各地抓紧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加快债券发行及资金拨付,督促各部门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加强债券资金监管,规范债券资金使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抓实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 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此议案是省人民政府2021年第二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主要涉及年度执行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将政府性基金中的抗疫特别国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事项,需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35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97.1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专项债券155亿元),扣除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和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231亿元后(其中:一般债券152亿元,专项债券79亿元),此次新增地方政府债务12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45.1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专项债券76亿元)。同时,将上年省本级预留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10.8亿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以及《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财政收支预算进行调整。 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此次需调整60.8亿元(一般债券45.1亿元,外债转贷4.9亿元,调入抗疫特别国债10.8亿元)。省本级需调增8.3亿元,即:全省总收入由年初的2020.7亿元,调整为2081.5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015.4亿元,调整为2076.2亿元。省本级总收入由年初的806.2亿元,调整为814.5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800.9亿元,调整为809.2亿元。 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此次需调整65.2亿元(专项债券76亿元,调出抗疫特别国债10.8亿元)。省本级调减8.8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273.7亿元,调整为338.9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241.9亿元,调整为307.1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60.4亿元,调整为51.6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54.9亿元,调整为46.1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债务审计监督,构建日常监督机制。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专项债券撬动作用。把握好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推动项目早见成效。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压实各级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以来,省教育厅始终坚持高位推动,细化任务分工、紧盯工作实效,确保按规定时间和办理要求全面完成好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议办理基本情况 2021年,省教育厅承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23件,其中主办14件、协办9件,主要集中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落实教师待遇、加快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覆盖全面、指向精准,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期盼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今年建议办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我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积极沟通协商、狠抓办理成效,全力推进建议办理工作高标准落实。截至8月底,23件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办结率、代表见面率、满意率均为100%;14件主办建议全部达到A类要求,A类率100%;两件领办督办重点代表建议我厅答复部分全部达到A类要求。 同时,积极推进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三次和四次会议期间B类代表建议办理,9件建议办结率、代表见面率、满意率均为100%,其中办成A类8件,占比89%(B类1件,占比11%),超额完成年内销号50%的任务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特点 我厅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始终将办理工作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关于青海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力推进教育改革、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起来,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将建议办理工作列为厅全年重点工作之一,专题研究部署。厅主要领导严格落实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亲自抓办理、促落实,对建议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厅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承办单位结合具体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强力推进落实。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建议的接收、分办和督办工作,确保高标准办理完成。各承办单位积极做好办理、联络等工作,主动与其他承办单位商讨研究答复意见,及时向省人大人代工委、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办理进展,全力确保建议高质量办结。 (二)注重建章立制,规范办理流程。厅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交办会,传达省领导在建议交办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厅办公室制定印发相关文件,对建议签收、交办、办理、答复、公开、反馈等各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制作文本模板供承办单位参考使用,有效提升了建议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跟踪督办,强化督办考核。将建议办理纳入“710”督办事项,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印发《办理情况通报》,并抄送分管领导,强化推进落实。同时,把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处室目标考核内容,对办理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深入、要求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力推动了建议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注重协商沟通,增进理解支持。通过专题座谈、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与代表会面,深入探讨交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路径、凝聚意见共识。同时,积极向代表们介绍当前我省的教育政策,共同分析教育发展“瓶颈”问题,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建议办理成效。承办处室在与代表见面时,请代表对见面沟通情况进行打分评价,有效保证了见面沟通质量。 (五)提高办理标准,强化重点办理。为切实做好今年的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厅主要领导专题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细化工作举措,对建议办理、汇报沟通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厅分管领导坚持一线作战、挂图督办,指导承办单位对建议所涉及主题的存在现状、群众诉求、发展趋势等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研究提出相关举措,积极向代表沟通汇报。正式答复前,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厅领导当面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政策,汇报下一步工作举措,较好地完成了今年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和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本届代表建议紧贴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问题准、思路清、举措实,为我厅查找问题短板、梳理工作思路提供了有力支持,相关建议内容已纳入“十四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并将在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等会议以及即将印发的有关文件中进行安排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细化举措、强化落实,继续高标准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努力构建代表履职和政府治理能力双促进双提升的良好格局。一是增强办理主动性。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结果。通过交办动员、全程跟进、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办理主动性。二是提升办理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办理实效,加强建议办理成果转化运用,把研究吸纳建议内容、推动问题解决放在办理工作首要位置,努力在提高代表满意率上下功夫,积极争取代表对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办理工作机制,继续邀请代表参与教育相关工作和活动,展示具体成效,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增进相互了解和共识,共同推动教育事业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副厅长 崔廷辉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省卫生健康委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委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24件,内容涉及疫情防控、深化医改、地方病防治、口腔医疗服务、院前医疗急救、医学人才培养、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是群众普遍关心、关注度高、急于解决的问题,选题准、分析透、有深度、有高度,与我委推进的重点工作相吻合,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建议交办后,我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程序,认真办理,截至8月底,24件建议已全部办结,办结率、办复率及代表满意率均为100%,其中:已解决的22件,占91.6%;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1件,占4.2%;留作参考的1件,占4.2%。同时,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1件B类人大代表建议开展“回头看”,已办结答复,转为A类。 二、主要做法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四个到位”,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重点处室分工办理的工作机制,与疫情防控、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为建议办理取得实效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责任措施到位。委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建议办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建议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建议交办会议并提出明确要求,将承办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建立台账、任务到人、压实责任、定期督办、全程跟踪。三是沟通服务到位。严格落实“三联系”要求,采取上门征求意见、电话联系、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了解代表关切,反复征询代表意见建议。对涉及多部门的建议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四是程序质量到位。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办好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印发关于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注重办理质量,严把承办关、审核关和签发关,确保所有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取得的成效 建议凝聚着代表的心血和智慧,反映着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我委积极采纳代表建议,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提能力,将建议办理的过程作为推动工作、深化改革、补短强弱的过程,有力促进了全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 (一)助推新冠疫情防控成果持续巩固。代表高度重视新冠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我委充分吸纳,积极融入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当中。一方面,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与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压实“四方”责任,筑牢织密疫情防控网,全力做好重要节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牢牢守住了疫情“零输入”和十九个月不发生本土疫情的底线。另一方面,我们强力推进核酸检测能力提升和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和最重要最关键的任务来抓,积极克服基础薄弱、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及早实现核酸检测实验室县域全覆盖,累计建成p2+核酸实验室124个,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增至117家,13个城市检测联盟基地建成运行,组建省级支援队伍随时待命,各市州移动实验室陆续到位,培训采样人员3.3万余名、检测人员1300余名,全省核酸日最大检测量提升到20.89万份,已具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能力。同时,面对我省建政以来规模最大、人员最集中、时间跨度最长、组织难度最大、社会面关注度最高的新冠疫苗全民免疫接种,实行“一市(州)一策”办法,严格执行“日调度、周通报、月评估”机制,全省医务人员的1/10投入疫苗接种保障,攻坚克难,担当作为,全力以赴抢抓进度,多措并举优化服务,严守底线保障安全,全省无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发生,一般不良反应发生率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于8月23日、8月28日和8月30日,分别提前完成15—17岁、12—14岁、18岁以上人群第一剂次接种,成为全国第12个全面完成第一剂次疫苗接种任务的省份,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已基本筑起全省的人群免疫屏障。 (二)助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深化医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委积极吸纳代表建议,推进医改工作走深走实。落实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75亿元,公立医院设备配备、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工作推进有力有序。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和4所省级公立医院合作共建高水平医院框架协议正式签订步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二级甲等公立县级综合医院三年扩面行动计划、高层次卫生人才三年“名师带教”行动计划全面启动,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出台实施,青南支医扩围增效行动稳步推进,有力促进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助推重大疾病防治取得积极成效。代表高度关注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我委全部吸纳,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全面宣传贯彻《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强化落实相关措施,严防疫情发生和远距离传播,持续保持人间鼠疫零发生成果。在圆满完成全省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实现43个碘缺乏病流行县、3个大骨节病区县、4个高砷水源县消除和21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控制目标,取得连续12年无新发克汀病和连续10年无新发大骨节病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新一轮包虫病防治行动和巩固提升重点地方病防治五年行动计划,将进一步遏制全省包虫病流行态势,不断巩固碘大氟砷等地方病消除和控制成果,切实增强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 今年,我委承办的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2件,涉及口腔医疗服务监管和院前紧急医疗救援能力提升,我委认真履行办理责任,积极与配合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办理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性的走访对接,及时向代表汇报办理进展情况,采取务实措施,确保办理质量。一是严格履行对口腔医疗服务的监管职能。通过开展全省口腔医疗机构质控检查、强化收费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口腔医疗领域不法行为,口腔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口腔诊所院感防控不到位、诱导消费、收费过高及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纠治,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是组织实施《青海省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医疗机构综合能力提升、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医疗设备及救护车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培养等工作,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关于疫情防控、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深入推进肺心病、包虫病防控,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自觉接受省人大监督,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扎实进健康青海建设,奋力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实的健康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办理省十三届 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苏全仁 省人大常委会: 结合本届以来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情况,现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本届以来,省人大教科委共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督办建议1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督办5件、委员会督办3件。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教科文卫方面的建议61件,常委会确定重点督办3件,其中由常委会领导督办《关于加强学前公办园建设顶层设计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普能力建设,持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建议》,由教科委督办《关于加强全省院前医疗紧急救援服务、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和重点专科能力建设的建议》。教科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关于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要求,秉承以人民为中心、以代表为主体、为发展解难题、为群众谋福祉的督办理念,坚持以督促办、以督克难、以督提质,督办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政治站位,紧扣大事督办。本届以来,常委会强化重点督办工作,形成高位推进、多层督办、示范带动的大督办格局,开创了代表工作的新局面。在常委会的引领和指导下,教科委充分认识督办工作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实践意义和创新意义,把加强督办工作作为坚持根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保障代表行使法定权利,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法治责任;作为加强监督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课题;作为深化代表工作,带动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成效的重要创新举措;形成了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抓、全体委员合力抓的督办机制。为保证督大事、办实事,教科委按照抓重点,促发展;抓难点,求突破;抓热点,惠民生的三项原则,坚持高站位选题,4年来筛选的9件代表建议中,关于打造藏药新药开发国际创新高地、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突出问题、推进科普能力建设、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等6件代表建议,先后被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 (二)强化督促措施,全力以赴督办。一是提前介入督促早办快办。为确保省长领办的关于打造藏药新药开发国际创新高地的建议办出实效,教科委提前两次组织代表和承办单位深入藏医药研究院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共商措施。督促承办单位及早安排、及时办理。二是多措并举促进扎实办理。通过会议督办、上门督办、在参加对口部门重要会议时反复提出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深入调研、创新措施,着力于“办”而不是“答”。2020年督办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的建议时,经过多次沟通督促,承办单位提出的解决思路及措施得到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相关改革工作在全省铺开。三是深度调研推进高质量办理。今年督办关于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建议时,先是结合农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调研,赴西宁、海东、果洛等地深入了解基层院前急救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群众诉求,之后又联合承办单位前往省急救中心和重点医院开展专题调研,针对突出问题共商对策,提出较为精准的督办意见,推进了办理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注重深化延伸,务实务效督办。一是从单一督办向综合督办延伸,把督办工作融入代表视察、专题询问、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之中,多渠道促进落实。2019年结合常委会文化产业专题询问应答事项办理工作督办关于文创产业发展的建议,取得良好成效;今年协助常委会领导督办关于教育、科普等方面建议时,结合全省教育、科技、科普“十四五”规划制定等工作提出系统性意见,得到重视采纳。二是从当年跟踪督办向持续跟踪督办延伸。去年扎实开展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议的跟踪督办,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先后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和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省政府办公厅拟定了政策含金量较高、解决问题力度较大的相关实施方案。今年又由张光荣副主任领衔,开展关于加强学前公办园建设顶层设计建议的跟踪督办,督办着力点从促进解决突出问题上升到促进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抓住了根本和关键,做到了“咬定青山不放松”。三是从督促解决具体问题向立法建立长效机制延伸。教科委坚持把代表建议事项作为立法促进解决的重点,为促进长远落实代表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后勤人员配备的建议,先后在海北、玉树、大通义务教育条例修订中,指导作出了“配足配齐寄宿制学校后勤人员,保障后勤工作,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等相关规定。今年又根据代表建议,支持《青海省中医药条例》起草单位作出了鼓励中(藏蒙)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一系列规定。 三、主要成效 一是有力推进加强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相关工作。参与督办关于打造藏药新药开发国际创新高地的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藏药新药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和人才支持力度,为加快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带动全省藏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能。协助督办关于搭建青海文创产品销售平台的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当年就投入200万元拉开建设序幕,对繁荣全省文创产业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有力推动解决了教科文卫领域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协助督办关于理顺柳湾彩陶博物馆管理体制的建议,推进柳湾彩陶博物馆成建制划转海东市管理,成为促进地方文旅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解决了优势文旅资源因体制不顺而难以创新转化的难题。督办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后勤人员配备的建议,推进全省13个县补拨相关教育经费3.63亿元、12个县对寄宿制学校后勤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作出整改。今年,在张黄元副主任重点督办下,科技厅深入开展“科技人员、科普知识进万家”等系列活动,认定和加强了12家科普基地;省科协召开全省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责任,针对科普工作短板弱项强化了改进措施。 三是有力推进加快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破解进程。今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前公办园建设顶层设计的建议,经过张光荣副主任有力督办,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普惠资源、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科学保教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切实加强和改进;省政府分管领导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全程参与督办调研,并根据代表建议和常委会领导督办意见,提出了今后工作的一系列新思路新措施,加快了破解难题的步伐。针对加强全省院前急救能力建设的建议,省卫健委等部门也强化措施,加大了工作力度。今后,教科委将在常委会正确领导下,做到理念再提升、措施再创新,进一步高质量做好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情况 的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结合2018年以来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情况,现将省人大农牧委员会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人大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省人大农牧委员会遵循和把握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规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要求,把重点督办代表建议作为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服务和保障代表认真履职、发挥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截止目前,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共提出农牧方面的建议142件(2018年48件,2019年34件,2020年24件,2021年26件),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协助和参与领导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共6件,其中,协助省委领导督办1件,参与省政府领导督办1件,协助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督办4件。委员会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4件(今年重点督办了“关于将海晏纳入农牧区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建议(215024)),首次以常委会委员名义重点督办代表1件。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代表建议督办各项要求,创新方式方法,凝聚集体智慧,突出工作融合,形成共推合力,强化跟进落实,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取得较好实效。 (一)高度重视,精准选题。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鸟成云副主任、吴海昆副主任高度重视督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亲历亲为,亲自带队赴现场督办。省人大农牧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把精准选题作为督办代表建议的关键环节,综合研析,扎实推进。对每年人代会期间代表们所提出的农牧方面的建议,逐件进行研究、论证、分析、讨论,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反映比较集中、办理难度相对较大的建议,进一步与提出建议代表及时沟通,了解掌握建议提出的背景、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相关情况,集体研究提出选件意见呈报分管常委会副主任审定,最终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确保了重点督办建议选件政治性、全局性与可及性的统一,为提高督办成效打下坚实基础。如今年研究提出的“关于加强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体系建设的建议(211048)”重点督办备选件,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最终由省长信长星亲自督办。 (二)突出融合,合力共推。代表提出的很多建议,综合性比较强,涉及内容广泛,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能够单独办理的,需要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特别是有些建议办理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解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督办效果,委员会坚持把重点督办建议与“人大代表进乡村”活动、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多个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办理,一并推进。2019年,“人大代表进乡村”活动中,将重点督办“关于完善脱贫攻坚后续巩固政策的建议(第191068号)”“关于加强农牧区电商发展的建议(第191104号)”两件代表建议作为重点调研内容,贯穿始终,同步开展,并将督办情况重点反映在专报省委的《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脱贫攻坚调研督导暨“人大代表进乡村”活动调研报告》中,报告得到省委书记王建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和省政府原副省长严金海的肯定批示。2020年,将重点督办“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的建议(201009)”“关于加大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的建议(208016)”“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技队伍服务水平的建议(202314)”三件建议与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化“两法两条例”执法检查和省级领导脱贫攻坚督导调研紧密结合起来,采取边检查边督导,边调研边整改,边发现问题边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力帮助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全面、高效地办理,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持续跟踪,注重质效。近年来,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始终把持续跟踪作为督办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实。2020年、2021年利用年初对口部门联系会、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推进会等时机,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常问常管,跟进督促,办理进度和质效得到显著提升。如在重点督办“关于加大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的建议”和“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技队伍服务水平的建议”时,多个部门现场一起调研,共商对策措施,我委持续跟进协调督促。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乡镇站所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省乡镇为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依次推进。省财政2021年已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重建农区乡镇兽医站68个,占农区乡镇站总数的43.3%。海北、黄南、果洛三州多方筹措资金,新建改造乡镇兽医站办公用房31个,建设化尸窖等简易处理设施76处。从202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7000余万元,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资报酬从目前的年人均3500元左右提高到10000元以上。近期,委员会组成督办小组赴海晏县就“关于将海晏纳入农牧区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建议(215024)”进行了现场察看和督办,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建议高度重视,高位推进,前期已经投资90万元建成6个化尸窑,目前,拟在海晏县建成全省第一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业厂,该项目已取得国家立项审批并下达补助资金200万元。海晏县政府积极进行招商引资,目前与引进企业达成投资2900万元的合作协议,计划年底开工建设,2022年正式投运。 下一步,省人大农牧委会将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办理的系列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站位,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查找不足,细化工作措施,创新督办方式,确保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落地落实。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情况 的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确认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89名。近期,有关选举单位进行了辞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由西宁市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李永平、汪彦明、李晓舸、马建立、张爱红、史超、王刚、刘海云、杭旭、魏成玉、闫金云、吴密森、黄城因工作变动,沈同因调离本行政区,海东市选举的朱向峰、李青川、桑文俊、左耀锋、潘锋、靳力、李小牛、刘建昱、韩兴斌、曾水清、安永辉、马维忠、党浩邦、靳雪宏、王进青、恒登、孟峰因工作变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王剑锋因个人原因,孟海、李春生、马永安因工作变动,海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王贤理、华旦、安木拉、丁瑞毅、哇多、才科杰、万玛措因工作变动或职务调整,海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阿更登、苏东曲、龙永胜、晁世海、海宏、何魁、胡绍军因工作变动,玉树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尼玛扎西、南阳、才旺尼玛因工作变动,黄南藏族自治州选举的王继卿、王振昌、乔学智、罗富贵、旦增、更智才让因工作变动,已分别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永平、汪彦明、李晓舸、马建立、张爱红、史超、王刚、刘海云、杭旭、魏成玉、闫金云、吴密森、黄城、朱向峰、李青川、桑文俊、左耀锋、潘锋、靳力、李小牛、刘建昱、韩兴斌、曾水清、安永辉、马维忠、党浩邦、靳雪宏、王进青、恒登、孟峰、王剑锋、孟海、李春生、马永安、王贤理、华旦、安木拉、丁瑞毅、哇多、才科杰、万玛措、阿更登、苏东曲、龙永胜、晁世海、海宏、何魁、胡绍军、尼玛扎西、南阳、才旺尼玛、王继卿、王振昌、乔学智、罗富贵、旦增、更智才让的代表资格终止,沈同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补选赵月霞、谢宝恩、郭力克、程旭文、马明旭、董峰、周永善、周志城、冉清、刘强峰、袁文、王艺枫、郭健、冯振满、常玉峰,海东市人大常委会补选冯志刚、张胜源、刘志忠、郭海云、毛学鸿、张爱如、赵明军、朵海生、李军、敏喜梅、侃卓才让、马晓瑜、王国栋、何林,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王定邦、才让太、汪山泉、任亮、刘为民、刘启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马建宏、李文林、萨尔娜、乔万玛才仁、项秀、周本加、羊壮太,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班果、丁国胜、马长生、贺生杰、苍存福、斗拉、张世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张琨明、石大存、谭晟,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补选王耀春、蒋树成、刘强、赵建国、陆宁、尼玛才仁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根据各选举单位的补选报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赵月霞、谢宝恩、郭力克、程旭文、马明旭、董峰、周永善、周志城、冉清、刘强峰、袁文、王艺枫、郭健、冯振满、常玉峰、冯志刚、张胜源、刘志忠、郭海云、毛学鸿、张爱如、赵明军、朵海生、李军、敏喜梅、侃卓才让、马晓瑜、王国栋、何林、王定邦、才让太、汪山泉、任亮、刘为民、刘启发、马建宏、李文林、萨尔娜、乔万玛才仁、项秀、周本加、羊壮太、班果、丁国胜、马长生、贺生杰、苍存福、斗拉、张世英、张琨明、石大存、谭晟、王耀春、蒋树成、刘强、赵建国、陆宁、尼玛才仁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告。 本次省人大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89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一、补选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58人)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赵月霞\&中共青海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女\&汉族\&河北 宁晋\&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谢宝恩\&中共西宁市委副书记\&男\&汉族\&河南 滑县\&博士 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郭力克\&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男\&汉族\&河南 洛宁\&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程旭文\&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男\&藏族\&四川 甘孜\&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马明旭\&大通县人民政府县长\&男\&回族\&青海 循化\&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董 峰\&湟源县人民政府县长\&男\&汉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周永善\&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海东\&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周志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区长\&男\&回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冉 清\&中共西宁市城中区委书记\&男\&汉族\&安徽 萧县\&博士 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刘强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区长\&男\&汉族\&河南 宜阳\&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袁 文\&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区长、市海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女\&汉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王艺枫\&西宁市城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女\&汉族\&青海 互助\&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郭 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区长\&男\&汉族\&北京\&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冯振满\&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男\&汉族\&河北 新城\&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常玉峰\&西宁市教育局局长\&男\&汉族\&甘肃 通渭\&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冯志刚\&中共海东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男\&汉族\&河北 石家庄\&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张胜源\&中共海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男\&藏族\&青海 西宁\&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刘志忠\&中共海东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男\&汉族\&陕西 宝鸡\&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郭海云\&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化隆\&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毛学鸿\&中共海东市民和县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海东\&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张爱如\&中共海东市化隆县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互助\&大专\&中共 党员\&海东市\& 赵明军\&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男\&汉族\&青海 乐都\&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朵海生\&海东市民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土族\&青海 民和\&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李 军\&海东市互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汉族\&青海 互助\&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敏喜梅\&海东市化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女\&回族\&甘肃 临夏\&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侃卓才让\&海东市循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循化\&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马晓瑜\&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女\&回族\&青海 大通\&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王国栋\&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政府县长\&男\&土族\&青海 互助\&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何 林\&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政府县长\&男\&撒拉族\&青海 循化\&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王定邦\&中共海西州委书记\&男\&汉族\&陕西 西安\&大学\&中共 党员\&海西州\& 才让太\&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共和\&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 汪山泉\&中共海西州委常委、格尔木市委书记\&男\&土族\&青海 民和\&大学\&中共 党员\&海西州\& 任 亮\&中共海西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男\&汉族\&河北 迁西\&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 刘为民\&中共茫崖市委副书记、市长\&男\&汉族\&河北 唐山\&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 刘启发\&中共海西州都兰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湟源\&大学\&中共 党员\&海西州\& 马建宏\&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男\&汉族\&甘肃 临夏\&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李文林\&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政府县长\&男\&汉族\&青海 海东\&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萨尔娜\&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政府县长\&女\&蒙古族\&青海 德令哈\&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乔万玛才仁\&海南州贵南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互助\&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项 秀\&海南州同德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贵德\&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姓 名\&现任(或原任)职务\&性别\&民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周本加\&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贵南\&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羊壮太\&海南州贵德县河西镇团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贵德\&中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班 果\&中共海北州委书记\&男\&藏族\&青海 化隆\&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丁国胜\&海北州门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汉族\&青海 海东\&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贺生杰\&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政府县长\&女\&藏族\&青海 互助\&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马长生\&海北州祁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门源\&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斗 拉\&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化隆\&中专\&中共 党员\&海北州\& 苍存福\&海北州刚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大通\&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张世英\&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政府县长\&男\&汉族\&青海 海东\&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张琨明\&中共玉树州委常委、玉树市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乐都\&研究生\&中共 党员\&玉树州\& 石大存\&中共玉树州囊谦县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互助\&研究生\&中共 党员\&玉树州\& 谭 晟\&中共玉树州曲麻莱县委书记\&男\&汉族\&甘肃 宁静\&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王耀春\&中共黄南州委书记\&男\&汉族\&青海 化隆\&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蒋树成\&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男\&汉族\&青海 大通\&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刘 强\&黄南州监察委员会主任\&男\&汉族\&山东 莱阳\&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赵建国\&黄南州同仁市人民政府市长\&男\&汉族\&山西 代县\&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陆 宁\&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政府县长\&男\&汉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 尼玛才仁\&黄南州泽库县人民政府县长\&男\&藏族\&青海 治多\&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 二、调离本行政区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1人)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沈 同\&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原董事长、党委原书记\&男\&汉族\&黑龙江 桦南\&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三、辞职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册(57人)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李永平\&中共西宁市委原副书记\&男\&汉族\&山西 运城\&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汪彦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男\&汉族\&甘肃 武威\&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李晓舸\&中共西宁市湟中区委原书记\&男\&汉族\&河南 孟县\&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马建立\&中共西宁市湟源县委原书记\&男\&汉族\&广东 汕头\&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张爱红\&中共西宁市城西区委原书记\&女\&汉族\&河南 通许\&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史 超\&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汉族\&江苏 丰县\&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王 刚\&西宁市教育局原局长\&男\&汉族\&山东 成武\&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刘海云\&西宁市扶贫开发局原局长\&男\&蒙古族\&青海 大通\&研究生\&中共 党员\&西宁市\& 杭 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男\&汉族\&江苏 宜兴\&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魏成玉\&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土族\&青海 互助\&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闫金云\&西宁市城西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女\&汉族\&河南 南阳\&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吴密森\&西宁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男\&汉族\&河南 安阳\&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黄 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男\&汉族\&浙江 常山\&大学\&中共 党员\&西宁市\&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朱向峰\&中共海东市委原副书记、原统战部长\&男\&土族\&青海 民和\&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李青川\&中共海东市委原常委、市原副市长\&男\&土族\&青海 大通\&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桑文俊\&中共海东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男\&汉族\&青海 西宁\&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左耀锋\&中共海东市委原常委、中共乐都区委原书记兼乐都工业园党工委原书记\&男\&汉族\&陕西 韩城\&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潘 锋\&海东市监察委员会原主任\&男\&汉族\&青海 湟中\&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靳 力\&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原书记\&男\&汉族\&河北 保定\&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李小牛\&中共海东市互助县委原书记\&男\&汉族\&山东 莱州\&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刘建昱\&中共海东市化隆县委原书记\&男\&汉族\&青海 互助\&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韩兴斌\&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撒拉族\&青海 循化\&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东市\& 曾水清\&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原区长\&男\&汉族\&湖北 天门\&中专\&中共 党员\&海东市\& 安永辉\&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土族\&青海 民和\&中专\&中共 党员\&海东市\& 马维忠\&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回族\&青海 化隆\&中专\&中共 党员\&海东市\& 党浩邦\&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汉族\&青海 平安\&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靳雪宏\&海东市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女\&汉族\&青海 民和\&高中\&中共 党员\&海东市\& 王进青\&海东市互助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汉族\&河北 深泽\&中专\&中共 党员\&海东市\& 恒 登\&海东市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藏族\&青海 循化\&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孟 峰\&海东市化隆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回族\&青海 化隆\&大学\&中共 党员\&海东市\&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王剑锋\&中共海西州委原书记\&男\&汉族\&山东 龙口\&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 孟 海\&海西州人民政府原州长\&男\&蒙古族\&青海 德令哈\&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西州\& 李春生\&中共海西州德令哈市委原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原市长\&男\&土族\&青海 大通\&大学\&中共 党员\&海西州\& 马永安\&中共海西州都兰县委原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蒙古族\&青海 都兰\&大学\&中共 党员\&海西州\& 王贤理\&武警青海总队海南支队原政治委员\&男\&汉族\&陕西 镇安\&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华 旦\&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刚察\&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安木拉\&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海晏\&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南州\& 丁瑞毅\&海南州同德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汉族\&青海 贵德\&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哇 多\&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兴海\&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才科杰\&海南州贵南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女\&藏族\&青海 湟中\&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万玛措\&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女\&藏族\&青海 贵德\&大学\&中共 党员\&海南州\& 阿更登\&海北州人民政府原州长\&男\&藏族\&青海 乐都\&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苏东曲\&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乐都\&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北州\& 龙永胜\&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共和\&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北州\& 晁世海\&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汉族\&青海 湟源\&研究生\&中共 党员\&海北州\& 海 宏\&海北州祁连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藏族\&青海 乐都\&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何 魁\&海北州门源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蒙古族\&青海 海晏\&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姓 名\&现任职务\&性别\&民 族\&籍 贯\&学 历\&党 派\&选举 单位\& 胡绍军\&海北州刚察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男\&汉族\&山东 即墨\&大学\&中共 党员\&海北州\& 尼玛扎西\&玉树州曲麻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玉树\&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南 阳\&玉树州治多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玉树\&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才旺尼玛\&玉树州囊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男\&藏族\&青海 囊谦\&大学\&中共 党员\&玉树州\& 王继卿\&青海省审计厅原厅长\&男\&汉族\&青海 西宁\&大专\&中共 党员\&黄南州\& 王振昌\&中共黄南州委原书记\&男\&汉族\&青海 贵德\&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乔学智\&黄南州人民政府原州长\&男\&藏族\&青海 乐都\&研究生\&中共 党员\&黄南州\& 罗富贵\&黄南州同仁市人民政府原市长\&男\&藏族\&青海 尖扎\&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 旦 增\&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化隆\&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 更智才让\&黄南州泽库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男\&藏族\&青海 同仁\&大学\&中共 党员\&黄南州\&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9月27日 关于提请接受索南丹增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议案 任命: 熊嘉泓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马骏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周海春、党福林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鹿红英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李清明、汪丽、杨海宁、苏玉君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才让太、孙辉、陶雅琴、陶敬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徐进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名单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补充任命: 熊嘉泓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马骏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周海春、党福林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鹿红英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李清明、汪丽、杨海宁、苏玉君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才让太、孙辉、陶雅琴、陶敬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徐进为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9月27日 关于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 部分委员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接青委〔2021〕275号文件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任命: 杨志文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请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8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杨志文同志任职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免去: 王定邦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请审议。 省长:信长星 2021年8月1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王定邦同志免职的议案 决定免去: 王定邦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决定任命: 杨志文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如下免职事项: 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提请免去: 杨旭东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 2021年9月2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 杨旭东免职的议案 免去: 杨旭东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三、审议《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议案; 七、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 八、审查批准《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九、审查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十、审查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十一、审查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十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报告; 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十七、听取和审议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十八、审议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九、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二十、其他。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 (2021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日 期 内 容 9月27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容作关于提请本次会议人事事项情况的说明 2.拟任人选发言 3.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 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作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听取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密森作关于《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的说明 7.省人大财经委关于《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8.听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齐铭作关于《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 说明 9.省人大环资委关于《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10.听取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新平作关于《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 案)》的说明 11.听取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贾小煜作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12.听取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生才作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 订)》的说明 13.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14.听取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寿作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 条例(修订)》的说明 15.省人大民侨外委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16.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 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说明(书面) 17.省人大社会委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龄的变通规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18.听取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建青作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 例(修订)》的说明 19.省人大民侨外委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20.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光荣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1.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鸟成云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2.听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黎明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 23.听取省司法厅厅长刘天海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24.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 预算的报告 25.省人大财经委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 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书面) 26.听取省教育厅副厅长崔廷辉作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 作情况的报告 27.听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苏全仁作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 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28.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 的报告(书面) 29.省人大农牧委关于重点督办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 告(书面) 30.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 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下 午: 3时分组审议 1.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 2.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3.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5.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6.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 9月28日(星期二) 上 午: 9时联组会议(省人大机关会议楼二楼会议室) 吴海昆副主任主持 就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下 午: 3时分组审议 1.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3.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5.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6.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1年地方政府债券 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 7.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 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8.人事任免议案 9.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 情况的报告 10.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重点督办省十三 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9月29日(星期三) 上 午: 9时分组审议 1.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 的报告 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4.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5.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10时30分召开第82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下 午: 3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闭会 就地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九讲 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创新工程即高端智库“深化农村 改革”项目首席专家徐祥临作《以组织振兴统领乡村振兴》的辅导讲座。 主持人:鸟成云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日程 (2021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出席名单(48人) 副主任:张光荣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张黄元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王建民 朱春云 董富奎 左玉玲 孙 林 杜贵生 周卫军 开 哇 李宁生 赵宏强 高玉峰 林亚松 赵喜平 贾小煜 马成贵 李在元 邢小方 王志明 李培东 多杰群增 苏 荣 李居仁 李志勇 杨牧飞 徐 磊 尤伟利 索端智 王新平 巨 伟 左旭明 马家芬 张 谦 陈 志 陈 玮 周洪源 姚 琳 王 舰 邓小川 何 刚 薛 洁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6人) 主 任:王建军 副主任: 马 伟 委 员:杨 颐 李国忠 王光谦 索朗德吉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4人,实出席48人) 王黎明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张 黎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张泽军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浩明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台 本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邱 峰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公保才让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白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贾志勇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罗昌青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朱 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 李清英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志伟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张继沛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刘水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康 忠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袁 玲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 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宝兰花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星占雄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汪芙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明星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马 宏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朱 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燕丽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天友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文林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红梅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王 海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国秀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朱安香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尤良山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刘海云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志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薛玉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熊嘉泓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严坤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庞海强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李 宏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孙 冶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 骏(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分局局长 周海春(代表) 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福林(代表) 湟源县人民医院院长 鹿红英(代表) 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道基层党建办主任 李清明(代表) 西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汪 丽(代表) 民革西宁市委副主委 苏玉君(代表) 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 辉(代表) 西宁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陶雅琴(代表) 西宁园博园和西堡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徐 进(代表) 中共西宁市委绿色发展委员会主任 陶 敬(代表) 西宁市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绿化科三级主任科员 才让太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马建宏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当 周 果洛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韩生才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白万奎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永寿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万扎西东主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任宝元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进贤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建青 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天海 省司法厅厅长 侯碧波 省财政厅厅长 苏全仁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吴密森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崔廷辉 省教育厅副厅长 齐 铭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王发昌 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厅长 刘泽军 省水利厅副厅长 孙文龙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马建立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康 玲 省统计局副局长 章海英 省工商联副主席 陶 林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 ●9月1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赴井冈山干部学院参加省部级干部“弘扬井冈山精神,提高调查研究能力”专题培训班。 ●9月3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参加省委省政府专家学者座谈会。 ●9月6日至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带领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一行来青考察调研,常委会副主任马伟主持召开座谈会。 ●9月7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在2021年青海湖流域综合科学考察活动出征仪式上为出征科考队授旗。 ●9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全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暨教学成果奖表彰会。 ●9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吴海昆参加省委征求意见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第153次常委会。 ●9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青海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幕式。 ●9月13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1次党组会议暨第81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 ●9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专题询问第二次协调会并讲话。 ●9月16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省委党校召开的建校70周年庆祝大会。 ●9月17日至18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赴黄南州和海南州调研督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的重点提案。 ●9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参加省人大机关组织在宁的部分老党员老干部赴湟源县小高陵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暨最美夕阳红登高活动。 ●9月23日至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领部分省人大代表,对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 ●9月23日至25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团参加2021年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9月23日 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出席两岸企业家共谋高质量发展论坛。 ●9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会。 ●同日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党支部赴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青海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尖扎县昂拉千户府,开展“深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党日活动。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尼玛卓玛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活动。 ●9月27日至29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47人出席会议。张光荣主持会议。 ●9月28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副主任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并讲话,副主任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张黄元出席会议,副主任吴海昆主持会议。 ●9月2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参加对口支援青海大学二十周年工作会议。 ●9月3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吴海昆、刘同德参加“烈士纪念日”活动。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张黄元带队在西宁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法检查。 ●10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第31期全省人大干部暨新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培训班开班式并讲话。 ●10月9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带队赴筹备中的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调研。 ●10月9日至1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西藏自治区调研中藏医药发展和农牧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0月11日至17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赴江西省、浙江省学习考察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公园建设经验做法。 ●10月13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赴海西州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10月14日 常委会副主任尼玛卓玛参加科技成果奖励颁奖大会。 ●10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吴海昆参加省人大机关“红心向党 激情飞扬”职工趣味运动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尼玛卓玛、吴海昆列席省委第155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参加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新时代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省部论坛。 ●10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第72次(扩大)会议,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出席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会议。 ●10月19日至20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队赴海西州宣讲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并调研乡村振兴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10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主持召开会议,与教科委、社会委全体干部共同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及省委常委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10月21日至10月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黄元带队赴黄南州及同仁市、尖扎县,实地督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就老年人权益保障、中藏药发展等内容开展调研。 ●10月21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队赴西宁市开展黄河青海流域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 ●10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列席省委第156次常委会。 ●10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队赴省交控集团调研督导包联重大项目贵德至大武公路推进情况并听取专题汇报。 ●10月29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3次党组会议暨第83次主任会议召开,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党组成员、副主任鸟成云、吴海昆、张黄元,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会议。